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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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一篇】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甲方(母)乙方: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丙方爱人见证: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二篇】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三篇】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未满5年的房产上市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二手房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缴交税款的。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买卖所需要交的税种和数额是不一样。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第二,是不是符合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是:当事人协商并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的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那么没有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在20xx年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然而,20xx年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
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20xx年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20xx年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
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但是,单位要求: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发票。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
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了本报“以案说法”栏目热线电话。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律师高成华。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李女士的大弟弟可要求李女士的二妹参照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应得财产份额合理赔偿自己的损失。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四篇】
男方:某某,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xx20xx年xx月xx日在 大连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 0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xx年 2月3 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女方: (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五篇】
乙方: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提成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
乙方提供:1.个人身份证。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从事------------事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1、按照甲方和----------------公司合同总价款(五百陆十万人民币)的百分之----------(大写;--------------)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2、在本条1款的基础上,在甲方和----------------公司的合同履行后,按照公司利润的---------------------支付乙方提成。分期履行的,按照已经履行的该期利润的---------支付该期的提成费。
3、其他费用支付________元。
第四条本协议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下规定的提成费一旦甲方和------------签订合同,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之内由甲方应该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第三条第二项下费用在该利润结算之日起--------天之内一次性由甲方应该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分期履行的,自每期利润结算结算之日起--------天之内一次性由甲方应该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提成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应向一方支付-------------元人民币。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提成费-------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二条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事项的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符合国家法律强制管辖的,适用该强制管辖。没有该强制管辖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如何制作有效简历。
简历有效表达个人信息。
让简历成功的有效方法。
个人简历的格式及有效写法。
如何制作个人简历才更有效。
个人简历投递方式哪种最有效。
提高求职简历投递的有效性。
求职信的写作要有效率。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六篇】
协议的有效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
第一,协议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协议内容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一、婚内财产协议。
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2、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5、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6、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
7、违反协议的责任。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判决为准)。
二、离婚协议1、什么是“离婚协议”?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2、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离婚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问:“那什么时候才能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呢?”答:离婚以后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却不得随意反悔哦!)。
(3)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交叉使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千万不要拿“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
举个例子:小王(男)和小张(女)是一对夫妻,“小两口儿”在一起过日子也算恩爱,只是偶尔吵吵架、斗斗嘴,但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凶,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打算离婚,并顺带把财产、子女抚养问题都做了详细约定。但是两个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这份“离婚协议”也被扔在了角落里。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一天“小两口儿”真的闹僵了打算诉讼离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这份“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分割财产,此时法院显然不会将其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理由很简单,小张将“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了,别忘了我们前文所讲的,“离婚协议”在真正离婚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温馨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张在此之前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而没有涉及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双方在任何时候,只要产生离婚纠纷,就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分割。
(2)离婚登记时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效力优先于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毋庸置疑,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配,那么可以视为对之前约定内容的变更。故,当先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与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冲突时,后者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前者。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七篇】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实用滞纳金协议书才有效【第八篇】
很多时候,我们会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和同事辛辛苦苦组织一次招聘,从策划、信息发布、简历筛选、通知面试。好不容易面试完毕,当公司通知面试合格的新员工上班时,却发现他们不来了或来几天就无声无息消失了。这样的经历在所有hr们的职业生涯中都或多或少会碰到。特别是在公司急需新人补充,时间紧急,没有时间安排复试,更没有安排岗前面谈程序的时候以及那些规模有限、管理尚待规范、待遇不高的中小型企业,hr主管可能会频频遭受这样的‘打击’。
首先我们应该自我剖析我们的工作和招聘的流程,分析合格应聘者不来的真正原因,再来寻求相应的对策。
因此,在招聘时我们也应该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招人,不应该不切实际的制造所谓的亮点和轰动效应,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我们本来就是双向选择,而不是“诓人”。
第二、人力资源部门,包括我们hr自身应该切实提高招聘一线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态度、技能、行为习惯等),加强对招聘过程的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让应聘者在沟通中就能直接感受到公司职员的职业化素养、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公司良好的文化氛围。笔者曾经就职的一家大型纸业公司就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面试当天,所有与应聘者接触的工作人员,包括前台、甚至是总经理,一律穿正装。同时,人力资源部门会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将面试注意事项等要求通知到当期参与面试的所有部门、主管和员工。事实证明这样的规定取得的效果非常不错,普遍增加了应聘者对公司的印象分。
同时,我们应该就招聘中的面试测评方式(如结构化面试、非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性格测评、职业倾向测评等)进行科学、合理、专业的界定,特别是结合企业目前的业务规律、管理状态、文化氛围做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测评方案,杜绝面试中间随意、胡乱提问,甚至是粗暴涉及应聘者个人隐私的提问等情况的发生。面试中应用的测评技术也是所有hr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因此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在正式录用合格的应聘者之前,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注重同候选人之间做好进一步的沟通,比如采取复试、电话沟通、入职面谈、最近离职单位调查、搜集候选人的背景资料等,通过这些方式增加对候选人的了解,同时让候选人对将来的工作内容、待遇、职位、可能的调动、出差、驻外等做通盘的考虑,决定是否来公司任职。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将临时性就业人员、过分在乎自己而忽视公司要求的人员排除在外,让他们自己权衡后退出,避免出现潜在不稳定性因素;二是真正合格的应聘者可以很明确了解未来的工作情况,加入公司后就会全力投入工作,避免出现刚入职时新员工心理不踏实,在工作中有意无意打探“薪情”而影响工作等现象发生;三是人力资源部门可以籍此机会给合格候选人员排队,确定优先录用的顺序,便于公司统筹安排录用。
第四、作为公司的招聘人员,应该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准确甄别出无真实就业意愿和“脚踩两只船”、瞻前顾后的应聘者,比如加强应聘者背景资料的调查、最近离职单位调查、面试中强化对职业道德、意识的考察等,让那些可能占用公司录用机会而不来的合格应聘者尽早出局。
商场如战场,人才市场亦如战场。面对纷繁复杂的才市,hr们应该树立策略至上,过程严格,审慎严密,快速反应,主动出击的工作机制,尽一切可能录用到公司想要的“千里马”。
第一、招聘广告与应聘者来公司后看到的景象差距过大。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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