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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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1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执行方式),并处×××(附加刑)。

此 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

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

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

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

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

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六)尾部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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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2

贵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号)文件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切实深入学习,加强了廉政教育工作。

自收到贵院建议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查摆问题,学习了建议书的内容,分析并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的教育方法和内容。

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贵院发给我局的建议书,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强化了抓好惩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

通过教育月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在法律意识和思想素质上有所提高,所有的干部职工都提交了纪律教育的心得体会。

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我县前段时间县纪委拍摄的暗访片,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敢于自查自纠。

开展依法办事光荣、违法办事可耻的内容进行教育,以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针对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我局的违法违规案件,我局邀请了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对全体干部职工作纪律监察教育辅导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了解到保持廉洁自律,将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最好行为。

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筑起预防腐朽内部防线。

全体干部职工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查找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监督职能。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深入查找岗位风险点。

今年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纪检监察的相关业务流程纳入到廉政风险排查中,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查找出梳理流程图22幅和风险点43个,其中一级风险点6个,二级风险点32个,三级风险点5个。

针对风险点上,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43项防范措施。

(其中基层所完善出了6幅流程图,12个风险点,包括:一级风险点4个、二级风险点8个,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12项防范措施。)

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软”亮剑。

在治理“庸懒散软”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县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软”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灭杀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国土所建设。

一是对局中层干部人员进行了交流换岗。

特别加强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国土所领导的人员配备,充实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基层所人员。

执法监察股股长、副队长和*个基层所所长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人选已经调整到位,已把新录用的三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所,并在局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各基层所,加强了基层所的人员配备,提高了对辖区的巡查频率。

二是在局班子成员各联系一个基层所的基层上,执法监察股(队)细化落实各镇的土地矿产巡查联系人,要求巡查联系人做到对基层所的巡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基层所上报的巡查记录进行深入了解,有效杜绝了假巡查、不巡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

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全县提拔交流到位的所长都征求了各镇委镇政府的意见,并要求基层所做到重大事项双报制度,即重大事项同时上报县局和镇政府,探讨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和联系渠道。

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所的管理制度,加强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检查。

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3日作出的(20xx)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4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

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

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并悬挂警示牌。

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

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

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

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

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

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在检查机关的监督、

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xxxxx供电所

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5

xx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xx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xx]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督促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推进“阳光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诚信优势,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缩短采购时间,力争采购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的合理和最优。

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从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平台的建设后,政府采购已全面进入电子化的平台。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础上,继续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形象。一方面,改变传统的纸质方式申报和审批的流程,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提高审批透明度,接受纪检部门、采购办及采购人的监督,严格按时限操作。另一方面,继续扩大协议采购范围,不断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充分发挥协议采购的效率优势,最大限度地为采购人和采购工作提供便利。

六、组织人员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二是注重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的监督体系,确保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是处理好监督与管理的关系,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把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七、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

政府采购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对采购工作人员要求

较高,不但要懂采购理论和技术,还要懂政策。因此,中心将定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采购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中心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6

民事诉讼法检察建议书: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检察监督方式上新增了检察建议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检察机关除了抗诉,还可以适用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纠正法院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多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有效监督方式进行了积极回应。这一重大变革,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建议提起再审促进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一是再审检察建议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此次立法将监督范围扩大至民事诉讼活动,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设置,弥补了不足,使民事检察呈现出新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二是再审检察建议提高了监督效率,增强了监督实效。采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原则化。修改后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该方式的监督法律效果没有任何规定。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否回复、何时复查案件、如何采纳等具体操作不明确。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的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单纯采用抗诉这一法定且较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式,唯有此,才能更显示监督者权威,使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能引起再审。

二是过于注重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数量,忽视质量,使大量检察建议没有进入再审程序而终结,起不到监督作用。衔接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发出后了无音讯,没有监督落实情况,被送达机关不理睬,最后造成检察建议如同一纸空文。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思考。转变观念,“两手抓”。具体工作中应摒弃单一监督模式,把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重视效率,讲究效果,使抗诉案件抗得准,建议一案改判一件。把好再审检察建议质量关。检察建议必须有充分的再审理由,事实叙述清楚,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建立衔接机制,构筑实施平台。修改后民诉法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实施程序未加规定,具体操作中必须与同级法院加强沟通和联系,促进相互理解,以实现公正司法为共同目标,切实建立起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机制,从程序上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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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7

近两个月,在浦东康桥一家台资企业周围,超市、服饰店、餐馆、理发店、网吧等生活消费和文化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与过去门前屡禁不止的无证网吧、无证饮食摊及黑车相比,它们窗明几净、经营规范,让工厂员工下班后有了较高的生活休闲质量,大受欢迎。与此同时,工厂内外治安环境大大好转。员工们不知道,这些变化的“幕后功臣”,是浦东新区检-察-院今年发出的第52份检察建议书。

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

浦东检-察-院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注意发现存在共性的.典型问题,抓住源头预防犯罪。

今年5月,检察官叶青在一年内第五次收到有关康桥地区某台资企业员工寻衅滋事的案卷,她发现情况有些异常,向当地派出所查询获悉,近年来该所处理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事件中,80%均涉及该企业员工。抓住这一疑点,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了解到事出有因——该公司员工超过4万人,工作强度大,居住密度高,员工劳累一天后,由于附近缺少正规文化娱乐和生活配套设施,业余生活枯燥乏味,再加上不少人是同乡,一些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喝了酒便容易滋生群体性治安事件。

5月底,浦东综治委收到浦东检-察-院检察建议后,针对社区服务管理缺失问题采取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市民巡访团明察暗访,通过联席会议定期分析该区域突出问题和社会治安状况,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管理和周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互动,共同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

堵行业漏洞驱逐“硕鼠”

司法机关不仅要查处犯罪行为,更要及时发现问题,建立堵漏机制,预防犯罪,这正是浦东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初衷与动力,所以,他们尤其重视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等单位行使检察权,今年已发出的70份检察建议书涉及医疗卫生、金融、航运、政府采购等多个领域。与去年同期相比,建议书数量和采纳率均有显著提高。

近日,浦东检-察-院正在查处一批由采购垃圾桶引发的腐-败窝案,检察官发现,新区各级部门在环卫设备研发、采购环节存在监管缺失,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已向新区环保局及合庆、祝桥等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这些建议得到各部门积极反馈,政府统一采购信息平台、建立环卫设备配置和使用档案等初步建立。

此外,在审查市民伪造印章骗领社会救助、个别退休人员与黄牛勾结利用医保卡配药后低价出售牟取利益、前证券经纪人利用大户室管理漏洞非法经营代客炒股、卖场工作人员协助消费者伪造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造船企业员工监守自盗串谋低价出售废钢等案件时,检察官也通过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说内行话,提司法建议,及时准确地找出犯罪源头,填堵行业漏洞,驱逐“硕鼠”,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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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8

xx县检-察-院 韩新光

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是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后,xx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xx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xx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xx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xx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审判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此进行监督,而不能代行审判,即使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也只是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而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把监督审判变成了干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指挥审判程序,或者当场对不合法的程序进行纠正。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对不合法的程序纠正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法院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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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9

7日16日上午,孝感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检察建议书》法律文书现场撰写比赛在孝感市检-察-院17楼会议室举行。

孝感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祖光出席比赛活动,活动由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勇主持。

在规定的一小时比赛时间里,来自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8名参赛选手,根据比赛给定的案例,从发往单位、问题的来源或提出问题的起因、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的内容以及要求事项等五个方面,时而冥思苦想,时而奋笔疾书,按照比赛关于文书行文规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的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比赛要求的法律文书撰写任务。

比赛结束后,孝感市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将组成“优秀法律文书评审小组”对此次比赛作品进行打分、评析,最后确定优秀法律文书作品予以表彰。

据介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驻所检察优秀"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驻所检察日志》)评选活动,目的在于落实盛市检-察-院关于切实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驻所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写作质量。

此评选活动自5月15日开展至今,已持续两月。

7日16日上午,孝感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检察建议书》法律文书现场撰写比赛在孝感市检-察-院17楼会议室举行。

孝感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祖光出席比赛活动,活动由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勇主持。

在规定的一小时比赛时间里,来自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8名参赛选手,根据比赛给定的案例,从发往单位、问题的来源或提出问题的起因、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的内容以及要求事项等五个方面,时而冥思苦想,时而奋笔疾书,按照比赛关于文书行文规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的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比赛要求的法律文书撰写任务。

比赛结束后,孝感市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将组成“优秀法律文书评审小组”对此次比赛作品进行打分、评析,最后确定优秀法律文书作品予以表彰。

据介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驻所检察优秀"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驻所检察日志》)评选活动,目的在于落实盛市检-察-院关于切实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驻所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写作质量。

此评选活动自5月15日开展至今,已持续两月。

天津市津北区人民检-察-院:

贵单位于20xx年9月23日给我单位下发的(津)北检2008第4号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都有文书号,注意右上角即可)已收到,我单位领导做了认真研究和批复,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和我单位现存实际情况,做了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了管理……

2、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

3、做了深刻认识…………(此1、2、3只是举例,具体内容具体写)

现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复函贵单位,请接收研究。

某某单位

日期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hui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bai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

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

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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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10

今天,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xx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纳。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xx无罪。

经过认真审查xx案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xx的有罪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xx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尸体检验仅对头皮进行了剥离,没有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尸检报告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xx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xx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xx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根据xx多次供述,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xx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xx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

证实xx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原审判决认定xx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xx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xx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证据;xx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的考量,最高检认为,xx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应当依法改判xx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xx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力与舆情民意的互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xx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得以鲜活展现。最高检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制度,保证了检察权不受行政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举措都为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据了解,最高检今年将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篇11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13774342058。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3日作出的(20xx)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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