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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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证明【第一篇】
国与美国法律推定、证明制度的关系,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具体差异。
其一,我国与美国在相关问题的层次性上存在差别。美国证据法中将证明责任分为两个层次,包括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从影响证明责任的程度上,法律推定可分为影响提出证据责任的法律推定和影响说服责任的法律推定;在证明标准方面,也有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等多层次标准。这些多层次的概念对于区分不同主体、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法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明责任问题只有“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简单的规定;对于证明标准问题,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普遍适用的标准。显然,我国单一的、不区分层次的刑事证明概念,无法为不同主体、不同问题上区别不同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提供前提,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定位上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二,美国法律中相关规则较为明确,而我国显然缺乏这种明确的规定。比如对证明责任中的说服责任,美国证据规则中将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犯罪本体要件的说服责任赋予公诉方承担,法律推定不能影响这部分说服责任的分配;对于积极辩护的说服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移给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中的提出证据责任,在美国法中是法律推定影响证明责任的核心部分;控辩双方都可承担此种责任,而且在法律推定影响证明责任时经常发生转变。对于证明标准问题,如果法律推定转移提出证据责任,辩方承担该责任一般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如果法律推定转移积极辩护的说服责任,辩护方承担该责任的标准通常也是优势证据标准,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更高的标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此证明责任是完整的还是部分证明责任,是提出证据责任还是说服责任,与公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有何不同,证明标准是否有区别等问题都没有规定;另外,我国法律中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应当由谁证明,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推定是否存在、效力如何,更是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则存在“举证责任”、“说明责任”、“没有提出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举证证实”等多种表述,显示出实践中对法律推定影响证明制度问题认识的模糊性和混乱性。
最后,分析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涉及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推定引起证明责任转移,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转移,通常是在控方承担一定证明责任后,根据法律推定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而辩方在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后,可以将其再次转移给控方,法官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成为证明责任转移的承担主体。而根据前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法律推定引起的证明责任转移,需要司法机关承担查证义务,法院也可能成为查证主体之一。这意味着分析我国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还要着重分析法官在该过程中的定位与作用。
关系证明【第二篇】
自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乱象之后,媒体对各类“奇葩证明”的报道持续发酵,百姓对办事过程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也十分关注,各个部门也在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之下,力图终结“证明乱象”,消除各种“奇葩证明”,为百姓减负,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是,并不是所有证明都不该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证明是有必要的,像本案中要求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就并非“奇葩证明”,笔者将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等角度对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需由其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三种情况:(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2)协商监护,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指定监护,对协商监护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的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但并无法律法规对该类证明材料进行明确列举,“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除父母的身份证明外,还需有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簿、法院文书、公证文书等可作为监护关系的证明。
但是,像本案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出生证明能否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呢?“出生医学证明”被普遍简称为“出生证明”,其出具依据是《母婴保健法》,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系一种医学证明,它证明了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同时是新生儿日后申报国籍、取得户籍也即“上户口”的最重要的法定医学证明、“有效证件”之一。有人认为,出生证明能证明血亲关系,即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出生证明能证明监护关系。其实不然,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资格在法定条件下还存在被撤销或新法律关系导致监护关系消除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时的监护人情况未必会与出生时一致,所以,用出生证明以及类似的“DNA”证明等医学证明来代替法律关系的证明并不合适。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与父母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情形,以前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来证明监护关系。但是,日前公安部公布了18种不再开具的证明,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那么,今后这种情形只能通过法院文书和公证文书来证明监护关系。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
1.对于有继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是否可继子女申请房屋登记,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抚养教育”这一客观事实。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双方代为申请登记;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则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获得了对继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继父母有权代为申请登记。
但是,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对登记机构而言,亦无能力更无权力对此作出判断。而且,涉及到继父母、亲生父母及未成年人,关系复杂,易引发矛盾,所以,对于继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慎重对待。(1)可依据能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法院文书代为申请;(2)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还应让其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从而产生监护关系的公证书为宜;(3)很多情况下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拥有监护权,因此,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时,代为申请的主体应为未成年人的全体监护人更为稳妥。如一方监护人不予配合,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其履行监护义务,登记机关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登记。另外,一方监护人可依据法院撤销另一方监护权的生效判决,单独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
2.对于有养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而消除。据此,养父母获得了对养子女的法定监护资格,成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养父母可代未成年人办理房屋登记,应要求其出具能证明其收养关系的户口簿或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法院文书。
3.对于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有公证书或生效法院文书对未成年人与其父母双方亲权都进行了确认的,其父母提交该公证书或生效法院文书(单独的DNA检测报告不宜作为监护人证明)作为监护人身份证明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父母中只有一方亲权确认的,由已确认的生父或生母单独行使监护权,该类单独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代为房屋登记申请的,父或母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单亲监护证明材料。
4.对于亲属协商监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协商的形式确定监护权,对于这种协商监护的情形,应要求其提供对该协商监护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5.对于相关组织指定监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可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指定监护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确认这些组织开具的监护证明难度较大,应要求其提供对该指定监护事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为宜。
关系证明【第三篇】
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个人电脑号 ,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提示;1、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满、自动离职、旷工除名、破产遣散等。开除、除名、辞退、提前解约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写清楚。
2、失业人员从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失业手册(临时合同工带上用工审批表)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农民合同工带上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文2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有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这个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作用,怕你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公司也决定录用你的话,你应该放心了,因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为了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其他的作用,仅此而已。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模板三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职工,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从______年___月___日于以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第四篇】
兹证明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在____死亡,死者的亲属关系情景如下:
死者的配偶: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住:
________(村二委或居委会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