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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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公路法》制定是为了强加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条内容,自1月1日起施行。

我们作为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2、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学习《公路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路安全、畅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篇2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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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篇3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权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权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权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权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篇4

195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和孕育, 年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伴随着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社会生活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这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延续、是历史时代的召唤,也是人民至上的体现。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国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编纂者挑灯夜战翻阅历史的资料,用脚印走遍中国山川大地,记录中国人从出生到终老的点点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国“社会生活发展百科全书”,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映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之路,也伴随着筚路蓝缕奋斗的艰辛。用人民法典之绝唱,奏响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载之,赓续中华优秀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气定山河,“公平之音”响彻神州。

索中前进,在为人民服务中践行“实践,理论,实践”,以人民的名义在实践转换中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为了人民群众利益而解决问题,构建公平正义的生产生活环境,让“人民至上”的春风化雨遍及大地润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奏响时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国的建设者们,在磨难中奋进,从奋斗中崛起,他们勇做时代的“弄潮儿”,与时俱进把中国精神的内涵诠释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引领爱国主义新风尚。“细微之处见真知”,民法典 1__条款,__余字,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深刻阐释,小到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大到产权物权归属,人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实苦干把为了群众的好事办好。在日新月异的竞争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和革新中,我们不断前进,在一点一滴中积累斗争经验,在一言一行中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让“人民法典”在时代的浪潮中乘风破浪,让“公平之音”响彻云霄,让中华民族复兴伟业乘势而上。

新时代“民法典”必将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纪元,“人民法典”气定山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让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中国人深感安全和幸福。“公平之音”响彻神州,人民至上的中国精神必将激励新时代的中国人继续团结奋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篇5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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