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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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范文汇总1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编制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项目规模:

委托内容:根据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协助甲方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三条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四条工作期限

工作期限: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经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近一年内环境监测报告、气象资料等环评所需资料);

甲方对乙方开展工作进行必要的配合;

乙方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编制任务,向甲方提交正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份;

乙方应按专家评审会要求,免费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资料,并按评审会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乙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对此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涉及机密的资料负责保守秘密。

第六条成果验收

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的审批后视为工作验收合格,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甲方验收代表。

第七条付款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该费用包括所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

但环境现状监测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等不包含在此技术服务费之内,由甲方承担。

付款时间和比例:

付款次序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元)付款条件

第一次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第二次提交正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审批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能通过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审查,乙方必须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查,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拒不修改或多次修改后仍无法通过,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达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人民法院管辖;

.提交仲裁。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及其它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14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签订地点:

日期:年月日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签订地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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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

订立合同甲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订立合同乙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全面推行项目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实现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保日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以下承包合同,供双方共同执行。

一、承包性质

1、以施工项目工程的承包经营。

2、承包方属风险性总包干承包经营,额定上交,盈亏自理。

二、承包期限

该项目与建设单位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结束。

三、上交指标

按完成结算收入的_____%上交(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安全责任约定

乙方施工中出现工伤事故无论大小责任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其他约定

1、乙方必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守法经营;遵照行业管部门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应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额享受和承担建设单位的奖或罚,并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的合同条款中全部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承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甲方对乙方常规性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技术方面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4、本合同签章生效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退还乙方。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财务结算手续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度我镇完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万亩,完成项目投资900万元。具体任务落实在龙太村。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底前):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向当地群众宣传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把高标准农田项目为民做实事、为民办好事的目标宣传透彻,使群众都能知道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作用及好处;二是结合项目区的工程建设、良种良法推广、科技示范培训等工作,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形式,在项目区大力宣传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准备阶段(3至8月):本着因地制宜、广纳民意的原则,按照大思路、高境界、高标准,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大环境的思路,对项目区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在项目布局上,根据项目区所处的流域和呈现的《差异网·》水系特点,对沟、渠、田、林、路进行综合规划,桥、涵、闸、站、电全面配套。并注重提高项目区的科技含量,提升项目建设标准。同时项目建设村要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公示、镇负责做好项目审核造价、完成招投标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建设阶段(9至次年2月底):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标准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

(四)项目验收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工程扫尾,补缺补差,落实管护措施,完善档案资料,完成各级验收、整改和入库报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成立组织。镇政府成立2020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领导组,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组织、领导、规划协调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考核和奖惩。项目实施村应成立相应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任务。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为开城镇人民政府。项目村作为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具体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村书记任组长,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路面拓宽、杆线迁移、矛盾调处等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一切具体问题,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同时项目村要成立理事会、组建3-5名农民监督员协助镇、村跟踪监督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协调工作。

(三)规范程序,合法施工。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均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按照规范的施工流程手续做到依法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四)施工监理与工程监督。项目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全程跟踪监督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应充分发挥理事会、监督组的监管作用,推行项目建设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建成人民群众放心的民生工程、满意工程、和德政工程。

(五)建立机制,强化管护。镇政府对接项目实施村,根据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特点,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对不同类型工程,按照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合同,安排专人负责工程的管护,确保工程建后发挥长效作用。

项目选址意见书4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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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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