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承诺书 公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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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公司篇1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包工包料业务,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发票如何开具?税务如何处理?

1、包工包料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法律依据是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

(2)施工企业自己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劳务的包工包料的业务:兼营行为。(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一条)

2、建筑企业兼营行为的6种情况(1)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2)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3)门窗铝合金生产安装企业;(4)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5)拥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施工企业;

(6)拥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

3、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1)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建筑企业全部按11%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价款一起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专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安装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等行业,设备价款一定会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会出现增值税的销项税小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将面临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劳务价款,则设备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则按以下方法进行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①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款一起合并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材料价款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税费,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4、建筑企业自产材料并提供劳务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则要注明合同金额,而且有约定:价格含服务费,则施工企业全部按17%的增值税发票,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分别注明材料款和劳务款的情况下,则材料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发票;(3)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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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公司篇2

承 诺 书

本人于 月认购童心缘号 楼单元号房,截止年月日付房款合计人民币整¥元(其中含按揭款)。现因个人原因,提出向开发商*****集团有限公司开具该套房“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购房发票一式四联(发票编号:,本人领取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办证联),因本楼栋未到集中办理房产证时间,房产局部分楼栋名称、房屋面积等信息未最终确定,因此现阶段无法保证发票信息与房产局最终办证信息完全一致,存在办证风险,已提醒客户知晓。如本人保管不善,损毁、遗失发票原件(例如发票遗失无法补办发票,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开发商无关。

特此承诺!注:同时由开发商收回之前开据的定金及购房收据,收

据编号为:

本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承诺书 公司篇3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公司全称)

本人作为

(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现对自2016年x月x日起自身承包项目所购进工程物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用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作为

(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月**日

承诺书 公司篇4

发票开具、申报表填写、农产品抵扣......你关心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上海税务4天前1.税率调整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4.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6.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

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7.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承诺书 公司篇5

致: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针对营改增后支付费用的发票开具工作,我公司承诺如下: 我公司属于以下第种情况。

一、我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开票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 是否三证合一:

纳税人识别号(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和联系电话: 开户行和账号:

我公司承诺上述信息均已在税务机构进行备案。

附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附件2: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附件3:税务信息台账

针对开具发票我公司知悉如下事项:

1、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2、我公司知悉增值税发票的各项规定,由于我公司的操作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特此承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48 194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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