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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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第一篇】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围绕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运输市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重点,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七)制定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安全监管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级运管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第七条各级运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单位财政预算,不少于%。

第八条运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第九条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原则,层层落实、分解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各市、省直管县运管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市运管机构与本辖区的管理机构和直管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县(区、市)运管机构与本辖区的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章安全监管工作内容和检查要求。

第十条运管机构在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申明撤消或作废。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审验时应对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术档案,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进行审查,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评审、考核人员在对企业资质及等级评定、考核等资料审查、现场审核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按条件逐项审查并签名负责,出具真实的评审考核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上报组织评审或考核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督促其落实。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教学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培训,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严格培训学时记录仪的使用,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同时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建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发证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上岗资格考试申请表、考试记录,上岗资格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记录等。

第十五条严厉整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第十六条切实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效能。推进运政执法全程监控等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运输执法中的应用,提高安全管控能力。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违法记录转递工作。推动将运输车辆安全违法记录与运输公司资质、安全评价等级、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

第十六条各级运管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上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可采取上门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监督责任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查其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主要内容见《道路运输行业日常监督检查表》每次检查应至少抽查其中三项内容。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检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第五章信息宣传。

第二十条各级运管机构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报送各种安全。安全信息包括:重点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一条积极拓展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渠道,建立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道路运输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运输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六章事故的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运管机构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辖区内发生的道路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危险品污染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级运管机构要向省局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及时约谈相关运管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章应急组织和指挥。

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第二十九条成立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领导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队伍。组织安排应急保障所需车辆、人员、物资、设施、设备。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储备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五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级运管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演练。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

各级运管机构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预算。

第三十二条各级运管机构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带班,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三十三条及时收集、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形成信息快报,向政府应急信息发布机构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信息,开展应急保障宣传工作。

第八章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严格责任考核,对运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暗访和考评。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运管机构和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4)奖优罚劣。

第三十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各级运管机构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制定修订不同时期考核标准,标准应包含上一条所述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考核的等次。

根据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条奖惩办法。

(1)各单位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

(2)发生两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先进单位考核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本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和省委、州农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按照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黔南州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黔南州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罗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罗甸县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监督抽查重点是主要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三品”产地、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主要是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外销单位为主,监督抽查品种主要是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监督抽查产品以无公害农产品或产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产品为主,计划定性例行检测样品7200个,电子监测11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30个。

根据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抽样送到罗甸县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的样品须填写《罗甸县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统计表》。

(一)种植业无公害产品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菜薹、普通白菜、芹菜、菠菜、豇豆、番茄、茄子、黄瓜、辣椒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草莓、葡萄、桃、李子、苹果、火龙果、橙、柑橘等。

(二)畜禽产品抽查猪肉、鸭肉、鸡肉、鸡蛋和生鲜乳。鸭肉、鸡肉、鸡蛋主要在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猪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货主。

(三)水产品抽查本地养殖场生产的草鱼、鲤鱼、鲢鱼、冷水鱼等。

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3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ml,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每个样品需平均分为3份,一份留被抽样单位,并按要求储存,另外两份送检测机构。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ny/t789-20xx)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20xx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的技术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及复检。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我中心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自己留存备检样,我中心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复检分别由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县农产品质检中心。水产品、茶叶产品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

(二)执法查处。

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督抽查结果报送。

中心于每月8号前将上月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等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质量兴农的重要举措。各村、各企业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抽样、送样,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检测,完成检测工作任务。监督抽样和例行监测工作列入相关考核,请村各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一)任务分工。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抽查等,各村、各企业做好配合,并按照任务分解表完成各项工作。

(二)监督抽查、制样、送样。

监督抽样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各村和相关部门配合,抽样送样时间应与承担检测机构联系,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规范填写抽样单和封签。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县级监督抽样单和封签盖监管站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后按规定保存送到县质检中心检测。

(三)检打联动。

监督抽查过程中,凡经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农业执法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农业服务中心联系。根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和例行监测工作。

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第三篇】

**年度,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怀化市食安委的精心指导下,着力从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宣传发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中心工作等方面出发,抓重点、解难点、创亮点,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监管,全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整章建制,落实责任。

**市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在**年度**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做了明确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和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坚决保障百姓饮食用药安全”,并对农产品和粮食质量安全也提出了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共四次,研究了食品药品工商质量、农业、畜牧水产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把食品安全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加强监管,确保全市人民食品安全。市政府还与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与责任,并将食品、农产品、粮食安全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共计20分。

10月19日印发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洪政办发[**]16号),制定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沟通机制》等规章制度,各成员单位也制定了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制度50余个,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发动,营造氛围,社会共治。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过宣传车、新闻网络媒体、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宣传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一法一条例”宣贯、预防野生蘑菇中毒、安全生产月、科普宣传日等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活动,面对面的向群众宣传假劣食品识别、安全饮食常识以及相关的食品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成绩。全年共举办现场咨询、政策解答宣传活动10场次,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点20个,出动宣传车辆50台次,宣传人员300余人次,制作宣传展板30块,横幅56条,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7000余人,有效提高了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以及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群众形成科学合理饮食习惯。在**市电视台播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闻15条,在各类网站发表相关新闻信息百余篇。并通过有关单位短信宣传平台,向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发送食品安全短信万余条,更好地发挥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营造了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经费保障,深化抽检,技术保障。

每年**市财政对于食品安全及监督抽检都给予大力的资金支持,**年度财政拨付相关单位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共计430万元,**年度财政拨付相关单位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共计494万元,同比增长15%,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强了对全市果蔬产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禽畜产品、水产品检疫监测工作,全市共抽检蔬菜水果2680批次,其中蔬菜2409批次,合格率%;水果271批次,合格率100%;共抽血清850份,结果均呈现阴性;抽检“瘦肉精”尿样3125份,检测结果全部阴性,没有发现使用违禁药品的现象,抽检水产品2批次,均合格。完成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抽检241批次,录入上报241批次,平均每月抽检20批次,合格率100%,预包装食品监督抽检41批次,合格率100%,抽检结果均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及时、完整上报及调查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共333条,完成了40份大米、20份新鲜蔬菜、20份自制凉菜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四、农田餐桌,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1、全面抓好农产品、畜禽水产品源头监管。市农业局健全了四级监管体系,20个乡镇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村级聘请了监督员316名,组里聘请了协管员3087名,进一步健全了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实现“五个规范化”。并不断加强从农资打假执法、投入品使用、标准化生产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全程监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查处种子违法案件4起,农药违法案件4起,对10个复混肥产品抽样送检,查处不合格肥料案1起。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巡查,重点排查有无违规经营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违禁物质,有无违规违法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添加违禁物质和不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稳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共计建设种植业标准化园区万亩,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万头(羽),创建了1个国家级蔬菜标准化核心园、3个省级特色园、多个怀化市级标准化核心园。全力进行“三品一标”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目前获得认证的“三品一标”产品共有16个(2个绿色食品、3个地理标志产品、2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9个无公害农产品)。

市畜牧水产局多措并举,狠抓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春、秋防免疫,全年共抽血清850份,分别送怀化市局及省局监测,结果均呈现阴性。开展了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检查兽药经营户25家,饲料经销店82家,要求限期整改2家。严格执行兽药gsp标准论证,全市通过兽药gsp认证12户,对达不到gsp要求的企业要求整改。实施好兽用抗菌药物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全市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44户的用药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监管,督促养殖户建立健全兽药及饲料进购及使用台帐,严格执行休药期。开展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鱼苗鱼种检疫工作,严查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渔药违法行为,对全市从事水产养殖场(户)进行清理,发放水产养殖证77本。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1-11月份共抽检“瘦肉精”尿样3125份,没有发现使用违禁药品的现象。加强养殖流通环节监管,1-11月份我市黔城定点屠宰场、安江定点屠宰场共检疫生猪28733头,检出染疫生猪7头共1583斤,割除“三腺”和病害产品2857公斤,全部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了屠宰检疫率达100%,出证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100%,为市民吃上“放心肉”把好了关口。

2、不断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认真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小作坊的摸底建档,完善健全20家单位档案,积极协助7家生产企业申报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完成换证7家。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到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产品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培训以及风险信息收集等方面,共出动执法人员218人次,执法车辆102台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份,办结食品生产环节案件8起,同时,与全部20家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并采用发放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督促小作坊开展基本安全卫生条件改造、定期回访检查等措施,开展了节假日食品安全、饮用水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等专项整治,大力加强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管。还积极向企业全面详细地宣贯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工作,得到了企业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我市共有7家企业参与了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合并做大做强,全市已有8家米粉米面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采取并股合并的方式,组建2家规模生产企业,均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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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第四篇】

我市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4277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398家,食品经营单位17249家,餐饮服务单位9267家,“三小”食品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7767家。,实现产值亿元(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占全市生产总值40%。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有两责”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出台《食品安全“三项创建”工作规划(-)》,市食药监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和食安办联合转发《陕西省食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了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近五年来,全市未发生三级及其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目前,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职责明晰,成效明显。

一是优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原市质检、工商、食药监局分别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归市食药监局承担,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设立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法规科,强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进除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外十个县食药监督机构改革,将县级工商、质检、盐务和食药监局四局合并,成立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加挂食药监管局牌子。推进镇、街道办市场监管所(食药监所)机构建设,积极创建镇、街道办食品安全监管示范所。落实了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保证各区域、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去年,全市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模式,开展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校园食品安全等大规模检查,发现、移送食品安全案件线索54起。市、县两级财政投入检测经费万元,抽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7777批次,检查出不合格食品461批次,问题发现率%。

三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结合“四城联创”,强化“三小”综合整治,有效打击了食品“黑作坊”、“黑窝点”。以来,共查处毒豆芽、毒蜂蜜、毒馒头、毒粉条、假牛肉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3349件,大案要案302件,移送司法机关136件。

四是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信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广大市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鉴别防范问题食品能力。成立市级食品信息投诉举报中心,构建了覆盖市、县区、镇村(社区)的1233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初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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