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采购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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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采购1

我们发现,其实一个企业最明显最突出的问题,往往是从销售方面反映出来的。究其原因就是国内的中小企业对销售的管理几乎都是隧道型管理,即只注重结果,不注重对销售过程的管理。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靠关系营销或者是灰色营销越来越没有市场。中国的采购市场也会越来越向国际靠拢,最终达到一个比较规范的程度。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欧美,这种大额工业品或者项目型销售的管理是非常成熟的,即采用销售漏斗型的销售自动化(Sales Force Automation,以下简称SFA)的信息化管理方式。

在谈销售的流程化管理之前,我们不妨先探讨一下大额产品销售的特点,这往往被国内的企业所忽视。因为采购金额比较大,所以大额产品的采购与快速消费品的采购有很大的区别。第一,采购周期比较长,而且在不同阶段客户的需求还不同;第二,客户的理性大于感性;第三,客户非常重视售后服务;第四,采购的决策比较复杂,可能有多人多部门来参与决策,既有使用部门,又有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和采购方高层等。既然大额产品的采购具备这样的特点,其实我们不难发掘出一些普遍性的规律。即客户的采购是按照一定的采购流程并有一定规律所循的。一般来说,客户的采购流程是这样的:先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然后财务部门作出预算。接下来采购方会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制定采购标准,根据标准来选择满足标准的供应商,最终选择一家性价比合适的最终供应商,进行项目细节的确认以及商务谈判,最终签订合同实施采购。

既然采购方的采购是按照流程分阶段进行的,那销售过程是否可以依据客户的采购流程也把销售分阶段按照流程来管理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我提到的SFA销售漏斗的方法。即根据客户的采购流程,我们把销售分为几个阶段。一般销售漏斗分为初步接触、需求分析、方案制定、招投标、商务谈判到最终签约。当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或者项目,采购流程不同,销售的阶段也可以重新划分。根据销售阶段我们不需要一个销售的全才,只要在相应的阶段找到合适的销售人员即可。这样可以把复杂的销售过程简单化,使普通的销售人员只要合理搭配,人尽其用,一样能创造非凡的销售业绩。而且,给客户提供服务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既体现了公司的实力,提高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又避免了传统的单点联系,造成用户跟着销售跑而造成销售离职带走客户的情况发生。再有,只有销售阶段清晰,公司的管理层才能知道每个客户处在什么样的阶段,才能更好地配置公司的资源。例如,一个在招投标阶段的客户肯定要比刚刚进行需求分析的客户成功机率大得多。公司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对这个项目进行支持,比如公司高层对客户高层的拜访等,以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完成该销售阶段。不难看出,销售管理其实是过程管理,而不是一个结果管理,只有把每个销售阶段做好,让客户不断地从销售漏斗漏下去,才能最终获得好的销售结果。就好像足球世界杯,最终获得冠军的球队必须踢好每一场比赛,最终才能捧杯。

而且通过这种信息化进行过程控制,销售人员的所有客户资料、联系记录等都是有案可查的,避免了销售人员谎报军情。我经常听到中小企业主这样的抱怨,销售人员说客户已基本搞定,再吃吃喝喝一下,结果花费了公司很多业务招待费,结果项目没有谈成,老总也不好说什么。通过这样的管理工具,我们可以要求销售人员把日常的销售工作录入系统当中,并且和他的销售业绩挂钩,对销售人员进行一个有效的管理,也把整个销售过程中的费用和行动控制起来。通过这种系统,可以很好地分析每个销售人员在不同销售阶段的表现,把好的销售经验复制下来,提高每个销售人员的销售技巧和能力。对于整个公司来说,也能更好地分析全公司的销售状况,以及不同销售阶段的状况,提高公司整体的销售水平。例如某企业在方案制定的时候客户很多,等到了招投标阶段客户就一下子变少了,这说明公司整体的方案有问题,公司可以考虑一下原因,是方案做得不够好,还是报价太贵没有竞争力。通过这些整体的数据记录、分析和发掘,才能使整个企业更好地进行销售工作,更科学地作好销售预测、销售工作的分配任务。

所以,我觉得SFA是非常好的销售管理工具,国外很多公司都在使用,尤其是一些大的公司。这些大的企业,销售人员流动性非常大,而我们从来没听说过某家大企业是依靠某个销售人员完成主要的销售业绩的。无论是IBM还是西门子等等,这些知名的企业从来就没有产生过行业内知名的销售人员。从这个角度也不难看出借助SFA对销售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销售量猛增的IBM易管通有三大管理系统,进销存管理、办公自动化、销售自动化(SFA)。易管通规范了大额产品的销售流程及细节,促进了产品销售,同时实现了时时的库存管理,网上办公也提高了企业信息化程度。易管通各个管理模块之间不仅可以独立使用,同时互通互连实现了信息共享。IBM将以往应用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成功管理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应用到易管通,为易管通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24小时服务热线:400-81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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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采购2

关键词:公立医院 经济事项 管理探讨

2014年1月1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正式施行,《规范》第三章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做了非常重要的阐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要求:“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的改革已到了“该是啃硬骨头”的时候了。为进一步提升公立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尤其应抓住公立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管理,有重点地强化公立医院内部规范能力、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

公立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对外投资、对外合作、资金筹集、大型基建项目、大型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类项目购置、绩效分配方案、大额经济(资产)损失处置、大额对外捐赠、公立医院长远规划、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等内容。其中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大型基建项目、大型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类项目购置、绩效分配方案、大额经济(资产)损失处置是公立医院经济管理中经常发生的事项,我们应尤为关注。

一、公立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流程与原则

(一)公立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必须遵循规划、论证、评估、决策、公示、负责等流程

1.财务充分论证。公立医院财务部门应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公立医院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预决算等因素,从财务角度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SWOT解析,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论证其投入产出效益,并对该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2.坚持科学决策。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的技术评估与论证。

3.坚持职工参与管理。对重大经济事项尤其是与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与建议。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经济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专业技术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5.坚持责任追究制。完善重大经济事项绩效评价体系,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追究责任。

(二)公立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做到“七不”原则

准备不充分不仓促讨论;讨论不深入不匆忙拍板;仅1套选择方案不给予通过;未经专业评估不提出决策;两种意见人数接近不急于表决;超越本职范围不做决定;存有侥幸心理不进行决策。

二、若干重大经济事项重点环节管理

(一)财务预决算

公立医院财务部门应合理编制财务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财务部门应按期对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偏差情况及时找寻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对特殊重大事项发生,应及时按审批流程修整年初预算。公立医院财务部门还应按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决算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二)资金筹集

公立医院筹资渠道主要有:自有资金、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国外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信用、投资合作、慈善捐款等几种形式。其中,除部分自有资金、财政补助外,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公立医院应组织对贷款银行的招标、贷款额度的充分论证,尤其是对自身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评价,以指导自身选择正确的贷款结构与贷款额度,提高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贷款申请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尤其是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大型基建项目

预算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领导班子决策、报批等流程步骤。首先,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进行充分的准备性机会调查研究;其次,对项目的建设技术、财务状况、经济运行、内外环境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价;然后,对拟建项目的市场需求、建设规模、服务对象、工程方案、建设条件、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和经济效益、内外环境、社会影响和其他可能产生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最后,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最终才计入项目决策环节。

(四)大型设备购置

公立医院对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应充分重视经济角度的可行性论证。

1.可行性论证单一方式的有:投资利润率的计算、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基础上的净现值计算以及一系列的指标计算,如日均业务量、检查阳性率、收入利润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2.可行性论证比较系统的方式有设备投入产出分析。(1)设备购置投入主要指购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采购申报使用时的相关费用。具体有:购入价值;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卫生材料费用,包括卫生耗材、化学试剂、其他卫生材料等;配套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资本化利息、相关税费等。(2)设备的产出=该设备年度总收费收入-年度日常开支,该设备年度日常开支包括为运行该设备所发生的所有的日常人员经费、卫生材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五)大宗物资采购

大宗物资采购属于政府招投标目录范围的,必须按其规定程序报请采购。对目录外物资,也应建立院内采购相关制度。

1.公立医院完善院内自行采购目录,实行分类或打包招标,对院内目录内物资,计算、确定最佳存贮量,建立完善库存预警信息系统,以此作为常规采购的重要依据。对院内目录外自行采购的物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论证与决策程序,决策权限实行分级授权。

2.遇抗灾抢险、疫情紧迫、病情急需并品种、规格、类型具有排他性、其他急需所需要的大宗物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加紧按程序报请购置;自行采购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常规采购程序无法进行的,可先以口头形式申请同意后采购,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六)大额服务类项目购置

为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工作效率,集中公立医院医疗管理精力,当前许多公立医院均探索实行服务类项目外包,如保洁、保安、工作餐、医疗垃圾处置、法律咨询、清产核资等服务类项目。

1.大额服务类项目购置过程中,尤其应关注公立医院原有服务类人员的身份置换,严格按照相关劳动用工制度执行,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个人得失,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

2.服务类项目外包业务招标条款拟定时,应充分考虑到人员工资、各类保险的自然增长因素,在严格控制人员成本的同时,合理预计人员福利待遇的正常增长,确保外包业务的稳定开展。

(七)绩效分配方案

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绩效分配方案,是激励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公立医院改革成功的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1.公立医院绩效分配方案在拟定之初,应正确积累各项原始数据,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了解公立医院现状,明确公立医院发展方向,结合上述因素拟定分配方案,经公立医院管理层充分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2.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循“PDCA”原则,不断加以完善与改进。

(八)大额经济(资产)损失处置

资产处置必须经所在科室申请,院内技术人员鉴定,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予以论证,经医院技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申请报损。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遵循审批流程,不得擅自处置,更不得截留处置收益。对经济损失尤其是非正常经济损失,如医疗欠款、恶意逃款等,必须进行深入的原因剖析,在申请处置的同时,建立完善的弥补与日后控制措施,减少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大额采购3

本文围绕煤炭运销企业的经营特点,探讨了在现有印花税法律规定下,煤炭运销企业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关键词:印花税 煤炭运销 结算 煤质奖罚 购销合同 核定征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税自1988年起开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属于地方税税种,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上是对此类经济行为的课税,也可以看作行为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号,2011年1月,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据人、领受人等。《条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应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采用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比例税率从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印花税的特点

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来看,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几乎涉及了日常经济行为的各类书据;但从税率方面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税率来看,印花税又属于小税种。从我国近年印花税相关税则变化来看,税务部门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重点,从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诸如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税率的调整。税务部门的历次税务检查、稽查活动中,多以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为重点,较少涉及对印花税的检查、稽查。监管层面缺乏关注,加之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但从现实经济活动来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的书立、使用最为频繁,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在以大宗、大额贸易为特点的煤炭运销企业中,购销合同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所以,印花税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营业税费之一。

二、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

煤炭属于非标准商品,煤炭质量直接决定了煤炭的差异化属性以及定价结算。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多数企业以发热量作为主要定价指标。相应的,煤炭运销有基准价格以及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体系。

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煤炭后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其特点是大宗商品贸易、周转快、资金量大,购销活动频繁进行,大额贸易额决定了印花税是煤炭运销企业不可忽视的小税种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标准商品特点,煤炭运销业务涉及到基准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价格,购、销业务开始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只能约定基准价格、意向数量、合同煤质。而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收货化验后得出的实际热值、硫分、灰分计算得出。大额贸易、非标准商品、贸易额的不确定性使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面临诸多困难。

三、煤炭运销企业购销合同特点

鉴于上述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煤炭的非标准商品属性决定了煤炭运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区别于一般商品的购销合同,煤炭的煤质特性决定了其购销合同只约定购销数量、基准价格(如元/吨,或元/卡)、合同煤质、结算方式(如根据矿发煤质还是到厂煤质结算)等。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需要借助于结算环节得出。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化验后的热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质量指标计算结算得出,所以,煤炭运销业务一般遵循签订购销合同、发运、收货化验、据实结算等环节,但在最后一个环节即实际结算后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情况下,煤炭运销企业应以哪份凭证为据缴纳印花税难以判定。另外,实际结算金额中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税法无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可以签订含税基准价也可以签订不含税基准价)。相应的,在运输环节,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运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以及其他杂费计算得出。

四、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结合煤炭运销企业经营、合同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计税依据等问题,煤炭运销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计算、缴纳印花税:

1.征收方式: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准确、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煤炭运销业务贸易额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缴纳方式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估计性,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很难判定;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清晰明了、有据可查,能真实反映企业税赋。从据实反映税赋、账务清晰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为查账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具体设置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2.应税凭证范围:煤炭运销企业应将购销业务中的的采购、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煤炭仓储保管合同都纳入印花税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情况中,多数煤炭运销企业只将销售业务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而忽视了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形成印花税的漏缴或少缴,导致补缴印花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由于煤炭贸易大宗、大额的特点,为降低交易风险,煤炭运销业务中的采购、销售环节都会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条例》中规定,采购、销售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制约煤炭运销业务的另一个瓶颈是运输,即从煤炭生产矿区运输至具体用户的过程。实际业务中,大型煤炭通常企业拥有自营铁路,中小型煤炭企业则借助于国有铁路或公路解决煤炭运输问题。通过国有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煤炭的,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购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计算得出,即便如此,此类运输合同同样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通过自有铁路运输煤炭的,要看自有铁路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自有铁路公司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煤炭运销企业与铁路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控制。例如朔黄铁路公司与神华销售集团公司同属神华集团子公司,为关联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准确核算关联交易,即使关联方也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也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同理,煤炭运销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诸如仓储合同也应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

3.计税依据: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业务最初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只约定了标准煤炭质量下的基准价格、数量、合同煤质(如5500卡动力煤基准价格450元),无法体现计税金额,实际交易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验收化验后的实际热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质量计算得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对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合同、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所以,煤炭运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煤炭根据验收化验指标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按业务内容分别设置采购、销售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分别统一编号,将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财务部门贴花备查,登记、完善合同台账,合同再复印使用时,应连同5元贴花一并复印。等到煤炭销售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运输合同通常只签订一次,也可按照煤炭运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方法缴纳印花税。

4.计税依据是否含税: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结算后的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条例》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但在实际业务中,购销金额有含税与不含税之分(含增值税与否)。究竟以含税或是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条例》只规定,若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凭证上列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借此以不含税购销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减少税赋。

从实际中来看,一般商业惯例中都采用含税金额定价。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税价格。从降低风险、谨慎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购销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销售合同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结算后,企业应按主营业务收入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客户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客户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依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客户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后乘以,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相应的,采购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采购结算后,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供应商名称为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采购结算金额,乘以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后乘以,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煤炭运销企业的两大成本分别是煤炭采购成本以及运输成本。类似煤炭采购合同,煤炭运输成本所涉及的运输合同,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运输成本)账簿中,按辅助项目供应商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运费结算金额,乘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运输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运输成本)金额后乘以,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采购方面所涉及的煤炭采购以及运输合同,也可以按照针对供应商设置的往来账款贷方发生额(如应付账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付款及预付款均通过应付账款借方核算),直接乘以万分之三税率计算印花税。

一般来说,印花税是小税种,但煤炭运销业务属于大宗、大额、非标准商品交易,在以大额的煤炭交易额作为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小税不一定就小。同时,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以及计税方法的确定又有一定的复杂性,且煤炭运销业务除了涉及煤炭采购、销售合同外,还涉及煤炭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等印花税规定的计税凭证范围,本文只选择了其中主要的采购、销售、运输、仓储合同等凭证为例讨论了印花税计算方法。对于其他合同、凭证,煤炭运销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缴纳印花税,避免漏缴或少缴印花税。总之,煤炭运销企业应重视印花税的计算、缴纳工作,依法纳税,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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