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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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条例范文1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党组工作条例范文2

近段时间,我局根据县直工委《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党务公开意见》),收到了良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传达

我局对组织学习《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议和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传达《通知》精神,并要求将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作为加强机关党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精心组织,精心部署,并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制定方案,广泛宣传

为确保学习《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按照县直工委《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学习活动的具体方案。同时,还采取印发资料、出学习专栏等形式,对《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的基本内容,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

三、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采取中心组学习和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共召开专题会议2次,参加学习人数达50多人次。通过学习,广大党员干部深深认识到,推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实行党务公开是新时期党中央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是机关党建必须切实贯彻执行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家纷纷表示,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全力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发展,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主题任务而作出“畜牧人”应有的贡献。

二是认真查找不足。我局全体党员干部在通读《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务公开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文件规定,认真查找了机关党建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经综合,当前我局党建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①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够到位;②个别党员在工作中未能发挥先进性作用。

党组工作条例3

用人权是执政党的核心权力,是执政党构建队伍、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用人上不正之风表面上是损害用人权,实际上是对执政党的执政根基的损害,因此必须加以防治,针对用人不正之风产生的主客观原因,笔者认为防治用人不正之风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抓住重点对象。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十不准”以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的“十严禁”,实际上明确指向4种对象,一是党组织、二是主要领导、三是组织部门包括组工干部、四是被选拔的干部,整治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应当有的放矢,把目光聚焦到这4种重点对象上来。对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对党组织在“动议”到“任职”中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以及必须遵循的程序作出界定,切实做到细化工作分工、强化组织职能、弱化个人作用。对主要领导,也就是部门一把手。要在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促使干部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探索对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的方法和途径。比如,完善“一把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三责联审”,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对组织(人事)部门包括组工干部。按照公道正派的要求,把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理清楚、做到位,结合工作职责列出每个岗位、每个组工干部工作中需要着力防范的风险点,知道什么是“高压线”,加强防控,加强警示教育,使风险点成为履职尽责的防控点和警戒线。对被选拔干部。通过领导约谈、定期访谈、个人约谈等方式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学习工作等情况,同时宣传干部政策、对不良倾向提醒警示,进行正确的引导,强化自律意识。

二要抓住重点环节。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从“动议”到 “任职”5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要严格执行,确保不打折走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要严把“五关”,让不正之风无空可钻。严把动议关。动议要规范,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动议的主体必须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和酝酿的过程应以书面形式反映并留存。严把推荐关。综合运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向上级党委书面推荐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严把考察关。坚持考察预告制、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等,就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广泛征求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信访、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严把讨论决定关。对反映问题的来信来访,会同纪委和相关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核实,一时难以查清的,探索建立干部选任“放下”机制,暂缓上会研究,待情况查清后再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同时做到出席人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不讨论。严把任职关。公示期间,接到来信来访的,及时开展查核,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办理任职手续。

三要完善工作机制。要从源头上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必须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抓住最易产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完善相应机制。强化公开机制。通过加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力度,推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干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探索建立干部选任工作社会评价和选人用人满意度民意调查制度,增加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性,让党员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公开促公正。强化监督机制。要把准监督的“点”。突出重点对象,既要重点监督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又要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自我监督;哪里的举报反映多,哪里的“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差,哪里反复出现违规用人问题,就把哪里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延伸监督的“线”。突出程序这条“主线”,推行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全程纪实,实现“痕迹管理”“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强化督查机制。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主要内容,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探索适当扩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权限,加强纪检、信访、审计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共享,做好研判和预警工作。强化治理机制。严格遵守“十不准”、“十严禁”纪律要求,针对不正之风中的突出问题,根据情况集中力量进行立项督查,同时加强对查核结果的抽查和分析研判,确保彻查到底、处理到位。

党组工作条例4

一、判断题(20道)

1.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2.党务公开坚持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3.党务公开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4.党务公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外后党内,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答案:党务公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5.党务公开坚持依规依法的原则。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6.《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7.《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

8.《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9.《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1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12.《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务公开信息审核时,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1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不需报批。(×)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14.《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15.《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16.《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

17.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8.《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19.《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务公开不能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资源共享。(×)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20.《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察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布。(×)

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二、单项选择题(20道)

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B)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A .党小组 B.上一级组织 C.纪委D.党员代表大会

2.《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D)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在党内公开党务的方式不包括(D):

A.召开会议 B. 制发文件

C.编发简报 D. 在互联网

4.《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党务的方式有:公报、召开新闻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等,优先使用党的媒体不包括:(C)

A.党报党刊 B. 电台电视台

C.微信公众号 D. 重点新闻网站

5.《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A),逐步建立例行制度,及时准确重要党务信息。

A.新闻发言人制度 B. 新闻会制度

C.党务公开制度 D. 信息制度

6.《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B)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A.群众 B. 人民 C. 人大 D. 组织

7.《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D)公开。

A.在党内 B.向党外

C.向全社会 D.在党内或者向党外

8.《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B)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

A.国务院 B.中央办公厅

C.中共中央宣传部 D.中纪委

9.《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A),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A.先党内后党外 B.先党内后党外

C.在党内 D.在党外

10.《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应当在(D)通报。

A.全党 B.全社会

C.相关部门 D.适当范围

1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B)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

A.考核工作 B. 专项督查

C.经常性检查 D. 日常检查

1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党务公开的范围:(D)

A.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

B.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C.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

D.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

1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C)。

A.撤回 B.澄清 C.报告 D.干预

14.党的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A),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A.党务公开目录 B. 党务公开事项

C.党务公开清单 D. 党务公开方案

15.《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要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其中不正确的有:(B)

A.党员旁听党委会议

B.人大代表列席党委会议

C.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

D.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

16.《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哪种程序及时主动公开:(A)

A.提出—审核—审批—实施

B.提出—审批—审核—实施

C.提出—审核—审批—

D.提出—审批—审核—

1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应当公开以下哪项内容:(A)

A.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B.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C.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D.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18.《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C)。

A.对象、范围、时间、方式

B.对象、范围、时间、渠道

C.内容、范围、时间、方式

D.内容、范围、时间、渠道

19.《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A)。

A.向社会公开

B.在全党公开

C.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D.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20.《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A)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A.发挥领导作用 B.召开各类会议 C.发挥监督作用 D.组织各项活动

三、多项选择题(10道)

1.党务公开范围包括:(ABCD)

A.向社会公开

B.在全党公开

C.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D.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2.党务公开主体包括:(ABCD)

A.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

B.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C.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

D.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

3.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BCD)

A.坚持正确方向B.坚持发扬民主

C.坚持积极稳妥D.坚持依规依法

4.党务公开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ABCD),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A.知情权 B. 参与权 C. 选举权 D. 监督权

5.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ABCDEF)等。

A.经济安全 B. 军事安全 C. 文化安全

D.社会安全 E. 国土安全 F. 国民安全

6.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ABCD)

A.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B.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D.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7.《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哪些内容:(ABCDEF)

A.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B.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C.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D.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E.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F.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8.《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哪些内容:(ABCDEF)

A.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B.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C.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D.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E.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F.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9.《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哪些内容:(ABCDEF)

A.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B.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C.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D.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E.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F.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10.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BCD)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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