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调查报告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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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调查报告1

2021年6月15日13时22分,在沂源县华源路与沂河路十字路口处,华源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在进行混凝土挡土墙模板吊装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华源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

1.项目概况

华源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是“沂源县全域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4个子项目之一。该子项目总长约公里,包含华源路、华源路至刘家大峪连接线、荆山西路至旅游集散中心连接线三部分建设工程,工程计划于2021年12月竣工。

2.项目审批情况

2018年4月,华源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由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批复文号:源发改项审[2018]20号。2020年6月在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323202023018号。2020年8月在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办理了施工许可决定书:[2020]源交运决字(08)号。

3.项目合同签定情况

2019年11月,沂源县人民政府授权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和沂源县东里镇人民政府共同作为甲方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局)签定PPP项目合同书。为具体实施PPP项目,中交二公局成立了项目总承包经理部。2020年6月,该总承包经理部与中交二公局的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局三公司)签定协议书,确定由二公局三公司负责实施PPP项目的施工任务。

2020年2月,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与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签定华源路项目监理合同书。

2020年9月,二公局三公司与句容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签定《涵洞劳务合作协议(华源路)》,确定由鹏程公司承担涵洞施工的劳务分包;同月,双方就新增挡土墙工程量签定补充协议;后因施工工期变化,双方于2021年5月再次签定补充协议。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二公局三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于1987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100100万元,法人代表:庄艳伟,主要从事道路、桥梁、码头、机场跑道、水坝遂道、铁路、地下工程、地铁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咨询、技术研发、施工、安全评估和监理等业务。拥有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建筑业资质和陕西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东泰公司

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山东淄博桓台经济开发区东泰路7号(果里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02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人代表:王世庆,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拥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鹏程公司

句容市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云塘村72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7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505万元,法人代表:程启平,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拥有施工劳务资质和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发生事故的挡土墙位于华源路与沂河路十字路口西侧(沂河路为东西向),计划施工总长度75米,桩号自东向西为K0+190-K0+265。其中,K0+238位置上空有一条南北向10KV高压线(燕崖线)横穿沂河路,现场测量该高压线距路面净高米。

现场挡土墙基础已经施工完成,模板吊装施工由西向东进行,挡土墙南北两侧分别安装模板,已经安装了7块模板,每块模板高米、宽6米,重约480kg。其中,相对的第7、8两块模板位于10KV高压线的正下方,事故是在吊装北侧第8块模板时发生的。

现场一台25t汽车式起重机车头朝西架在高压线东侧的沂河路路面上,起重机西侧外缘与高压线东侧边线在沂河路面上的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距离为米。起重机吊臂向西北方向伸出3节,总长约30米,吊臂与地面夹角约50-60度。在起重机作业区域,沂河路进行了半幅封闭。

(四)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界定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并规定了安全保护距离:在一般地区,10KV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

(五)现场施工人员情况

事发时施工现场共有7人。其中1人为起重机司机宋尚军,其余6人为鹏程公司施工人员,分别是班组长牟勇,施工人员叶青远、牟俊、牟光胜、穆庆荣、牟光伟。其中,穆庆荣和牟光伟在事故中死亡。穆庆荣,男,48岁,贵州省习水县人;牟光伟,男,28岁,四川省叙永县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二公局三公司制定了沂源县华源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的《挡土墙施工方案》《挡土墙模板吊装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其中《挡土墙模板吊装方案》规定施工时起重机与10KV高压线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为:水平方向2米,垂直方向3米。

6月13日,施工人员吊装了第1、2块模板。6月15日上午,第3、4、5、6块模板吊装到位。

6月15日13时左右,施工人员继续进行模板吊装作业。宋尚军负责驾驶操作起重机,班组长牟勇负责指挥起重机,并与穆庆荣、牟光伟、牟光胜3人一道进行模板牵引、固定作业,牟俊和叶青远分别在施工区域东侧打磨模板和切割套管。13时10分左右,第7块模板就位。吊装第8块模板时,牟勇、穆庆荣、牟光伟、牟光胜4人在起重机吊臂下方手扶模板进行牵引定位,据宋尚军目测,起重机钢丝绳距离高压线东侧边线的距离最小进入到1米以内。13时22分,在模板距离地面约米时,钢丝绳触碰到高压线,穆庆荣和牟光伟触电倒地。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牟勇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触电二人移出施工区域进行施救。13时3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对二人进行施救,先将穆庆荣送往沂源县中医医院,期间牟勇继续对牟光伟进行心肺复苏。13时47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将牟光伟送至沂源县中医医院抢救。16时40分,穆庆荣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6时54分牟光伟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触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沂源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伤员抢救和善后工作。6月18日,2名死者遗体火化,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无视施工现场架空高压电力线的潜在风险,紧邻高压线违规进行模板吊装施工作业,起重机钢丝绳触碰高压线导致两名工人触电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起重机在进行模板吊装作业时,钢丝绳、吊钩等部位已实际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但是施工单位二公局三公司在施工前,没有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向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没有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2.二公局三公司和鹏程公司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违规组织施工人员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起重吊装;现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东泰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施工方案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和现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4.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华源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宋尚军,起重机驾驶员,违规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牟勇,鹏程公司施工队班组长,违规组织、指挥起重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已移交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建议由沂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二公局三公司,违规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起重吊装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

2.庄艳伟,二公局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企业员工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3.鹏程公司,违规组织吊装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处以35万元罚款。

4.程启平,鹏程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企业员工依法依规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5.东泰公司,工程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处以35万元罚款。

6.王世庆,东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企业员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强化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意识,在工程建设实践中要加强与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加强沟通与协作,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

(三)各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交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专业建设工程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全方位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行业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督促本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安全调查报告表格 安全调查报告范文

安全调查报告2

20**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XX)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

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6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XX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XX省XX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XX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安全调查报告3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10月下旬5天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且均发生在国有煤矿,损失惨重,教训深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陡然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

10月26日,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公司石屏一矿综采工作面在过断层期间发生漏顶事故,造成7人被困。经抢救,6人死亡、1人获救。事故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10月25日,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0113回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前,疏放工作面上方老窑积水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矿井被淹。事故救援正在进行中,事故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10月22日,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矿山救护队1名副中队长和3名救护队员死亡、1名救护队员受伤。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启封采煤工作面高抽巷密闭墙后,救护队进入甲烷浓度高达80%的高抽巷内进行探查,一名救护队员呼吸器出现故障,没有备用氧气呼吸器,其他救护队员在施救过程中相继窒息。

9月28日,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以下简称赛尔三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作业人员在封闭采区回风下山时,封闭区域内瓦斯积聚并进入存在自然发火的采空区,造成瓦斯燃烧并扩展到采区下山内,发生瓦斯爆炸。

上述4起煤矿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一通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赛尔三矿采煤工作面在停采后和封闭后,未采取预防性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造成火区多次复燃;顺槽保安煤柱留设不足,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密闭墙和煤柱产生大量漏风通道,未及时进行维修。该矿未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瓦斯超限时,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违章安排人员在瓦斯超限区域冒险作业。

二是部分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重利润指标、轻安全生产。徐矿集团及其新疆公司不顾赛尔能源公司所属各矿井的系统缺陷和安全欠账,盲目下达利润指标;赛尔能源公司为完成利润考核指标,对核定生产能力为95万吨/年的赛尔三矿违规下达年产120万吨的生产任务;该矿采取延长生产作业时间、增加单班作业人数、制定超产奖励刺激措施、超量开采保护煤柱等方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公司管理层级多,上级公司更多关注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疏于监督管理,安全管理力度层层衰减。

三是弄虚作假,蓄意隐瞒重大隐患,逃避安全监管。赛尔三矿使用真假两套火区位置关系图、瓦斯检查手册及台账、密闭管理台账、密闭检查记录,并故意改变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破坏传感器供电、使监控系统数据无法上传,蓄意掩盖瓦斯超限、采空区发火等重大隐患和安全风险。

四是部分煤矿企业忽视汛期后水害防治工作。地下水、老空水在汛期接受大量补给后,水位会在第四季度发生滞后上升,造成顶底板含水层的水压增大、老空区水量增加,加之汛期过后一些煤矿产生松懈思想,在采掘任务重的情况下,“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矿井透水风险增大。

五是矿山救护队严重违反《矿山救护规程》。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救援中心管理混乱,领导违章指挥,违反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的规定,仅安排3名救护队员进入探查区域;未落实携带备用呼吸器等最低限度技术装备的规定;未落实进入灾区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的要求。出动的12名救护指战员仅携带10台正压呼吸器,且氧气压力不足。

六是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4起事故均发生在国有煤矿,反映出部分国有煤矿在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为了追求产量、进尺,在明知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冒险蛮干,最终酿成事故。

二、扎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季度历来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多发期,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和涉险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为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问题整改,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对14个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查处了一大批隐患和问题,列出了问题清单,向有关地方进行了通报。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督查情况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研究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逐一对账销号。各地要针对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特点,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向煤矿违规下达利润和产量指标的部门和集团公司,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罚的坚决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强化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狠抓瓦斯等级鉴定、区域防突措施落实、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加强低瓦斯矿井、小煤矿、整合退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严防瓦斯事故。坚决克服汛期过后水害防治可以松一松、缓一缓的松懈麻痹思想,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严格对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抓好措施落实,严格执行冲击危险区域限员管理制度和限制多工序平行作业。强化火区管理,采取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同时,要严格井下密闭施工和管理工作,在密闭建造、维护、启封等环节,要制定和落实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矿山救护队进入密闭区探查、排放瓦斯、密闭墙施工要严格执行矿山救护规程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和落实总工程师在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方面的决策权、指挥权、资金使用权。强化对井下动火作业、工作面放炮、排放瓦斯、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等高风险作业和罐笼提升、斜井人车运输等重要环节、设备的管控,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国有煤矿要做落实主体责任的表率。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负责人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全面排查各系统、各环节的事故隐患;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防止采掘接替紧张;加强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树立守法意识,自觉接受属地安全监管。

(五)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追责。充分利用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专项执法检查、综合督查等成果,结合发现的问题,倒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问题整改不认真、不彻底,尤其是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国有煤矿存在上述问题的还要对董事长、矿长严肃问责,并向组织人事、国资等部门通报。

(六)加强矿山救护队管理。要督促各矿山救护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认真进行剖析和反思。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安全培训和业务训练,加强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提升救援能力,坚决遏制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救护人员自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四川、山西、陕西、新疆等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尽快彻查事故原因、经过和暴露出的问题,厘清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责任,严肃追究责任。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1022”较大瓦斯窒息事故要严肃查处救护队违章指挥者和上级管理者等责任。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公司三矿“928”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要严肃查处企业造假行为和上级公司违规下达指标等责任。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安全调查报告4

一、活动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但近几年来,问题食品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损害了人民的健康。所以,有必要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健康更加受到家长的重视,一些家长怕孩子不到吃饭时间就饿,往往每一天都给一些零用钱,让孩子买零食吃,以补充正餐的不足,可是这样往往适得其反,导致一些同学身体发育不正常,有的身体逐渐消瘦,有的过于肥胖,究其原因目前市场上的食品种类越来越多,口味各异,十分受青少年的青睐,可是许多食品如饼干、汉堡、香肠、饮料等食品中存在着对身体健康不利甚至有害的成份,有些已被世界公认为垃圾食品。

应对这种局面,我们开展《生活中的食品安全》的实践活动,旨在让学生明白垃圾食品及其危害,从而远离垃圾食品,造就健康体魄!

二、活动目标

知识目标:

1、经过调查咨询、查阅资料等方式,明确垃圾食品的定义、类型和危害。

2、学习了解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垃圾食品。

本事目标:

1、经过在活动中亲历采访调查、资料分享的“安全调查报告汇集4篇”,培养搜集资料、处理资料的本事,锻炼动手实践、收集、分析、处理、利用信息的本事,以及尝试如何在活动中与他人进行交往,和更有效的团结协作的精神。

2、经过办板报、手抄报,写标语等形式对全班及全校同学进行“讲究食品安全”的宣传活动,提升同学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本事。

情感目标:

1、经过体验式学习活动,了解垃圾食品危害,切身体会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远离垃圾食品。

2、经过这次活动,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懂得用法律维护消费者合法的权益,增强社会职责感。

三、活动对象:

五年级学生

四、活动时间:

20**年8月—10月

五、活动过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确定活动主题,制定活动方案

2、明确小组分工,确定活动方向

3、明确研究方法,制订活动日程

第二阶段:调查活动阶段

(1)深入学生生活,调查班内同学喜欢吃的小食品价格,及购买地点。调查生活中常见的有害食品,明白它们对人体的危害。

(2)向全校学生做问卷调查

我们总共向全体同学发放问卷100份,回收95份,其中有效问卷93份。回收率为95%,有效率为93%。

(3)网上查找资料,了解“三无食品”、“垃圾食品”的含义,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膨化食品”、“洋快餐”等危害着人们的健康。

所谓“三无食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1、“三无”食品,多数是用有毒、有害、变质或劣质原料制作的食品。“三无”食品是最不安全食品。为了加重口味,这些食品添加香精、糖精、色素等损害人体肝、胃等器官。如果很多食用这些食品,还容易致癌。卡片、玩具与食品混合包装,造成了食品的二次污染。

2、不合格的膨化食品、腌制和油炸食品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指标超标,还能产生亚硝胺、铅等致癌物质,食用会导致胃肠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3、果冻、糖精、饮料、巧克力、方便面、罐头和泡泡糖等儿童不宜多吃,在这类小食品中大多加入了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等添加剂,食用过量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危害。

4、不合格果脯、蜜饯中甜蜜素超标,不合格烤鱼片、牛肉干等食品中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

5、像笑笑、脆骨、馋嘴猫之类的三无食品里的油是用地沟油做的,也就是说,都是人们用过的油,那些都是很脏的。

6、学校门口卖的米线、串串香、烧烤等食品,都能够被称为三无食品,这些食品大多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在卫生和质量方面很难保证。

(4)分小组到超市,商店,学校附近的小店,街旁的小摊实地调查各类食品。

1、大型超市

第一小组去了大型超市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是85%,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是95%,有保制期的食品是95%,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是9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95%。

2、小型商店

在小型商店,第二小组的组员调查到: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是80%,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是95%,有保制期的食品是95%,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是9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90%。

3、学校附近的小店

在学校附近的小店,第三小组的组员惊讶地发现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竟仅有50%,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有80%,有保制期的食品有80%,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有7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85%。

4、街旁的小摊

在街旁的地摊上,第四小组的组员惊呆了。包装上有绿色商标的食品竟仅有15%,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有50%,有保制期的食品仅有50%,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有30%,有厂方地址的食品是50%。

由此可见,我们应当在大型超市购买食品,尽量不要到小型商店购买食品,尤其是学校附近的小店,街旁的地摊等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地方购买食品!

(5)借助网络等多媒体了解当前食品安全现状,懂得正确选购安全食品,维护合法的消费者权益。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我们上网查了资料,发现城市消费者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消费者愿意为保障食品安全支付少量的额外费用。城市消费者中,最关注食品安全的占%,不关注食品安全的仅占%;购买食品时首选质量的占30%,选择质量和价格并重的占%,选择“价格优先”的仅占8%;80%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安全状况好于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50%左右的高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只到超市购买食品。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据调查,农村消费者中,%回答会适当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但%仍首选价格便宜。

第三阶段:整理收集材料阶段

整理分析搜集到的资料,构成书面材料。

第四阶段:汇报展示阶段

开展征文、食品安全知识竞赛、黑板报、主题班会等活动宣传垃圾食品的危害。

六、活动成果与感受

在这次实践活动当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情景,听到了一些声音,我们看到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在超市里,我们看到了人们已经开始并习惯使用环保袋了,这是值得欣慰的。为了能让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我们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1、不要吃街头小吃,注意卫生。

2、少吃油炸类食品,比如:薯片,薯条等。

3、应少吃学校附近小店里卖的零食。

4、不吃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安全标志、厂方地址的食品。

5、不吃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型店铺里销售的“垃圾食品”。

经过这次实践活动,我们学会了小组成员间的合作与分工,学会了与他人交往,学会了综合应用信息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我们还明白:要购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绿色标志的由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还懂得了用正当途径来维护自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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