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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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第一篇】

根据《中共南召县委办转发南阳市委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通知》《中共南召县纪委监委<关于围绕桐柏县黄岗镇党委书记史焕岭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促改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要求开展了相关活动,经过学习,使我思想上进一步清醒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为汲取教训、防微杜渐,现对照个人思想工作实际,剖析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一)学习上还不够。系统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注重。在学习中,不能认真读原著、悟原理,学习还不够系统,有时学习仅浮在表面,还没有到达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

(二)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不够。平时只是忙于工作,很少自我静下心来对照党章、对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自我剖析和检讨。在组织生活会上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景下作自我批评少。有时批评自已还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触及自我内心感情深处,没有“刮骨疗伤”的勇气。

(三)工作缺乏担当。对待困难有畏难情绪,缺乏担当意识,不敢主动作为,不敢干、缺乏朝气蓬勃、斗志昂扬的工作热情,害怕干,即使干了也不大胆,在干的过程中进取动性不够强、创新意识不够,害怕出了差错被批评或处分。有时仅满足于领导叫干啥就干啥,领导叫怎样干就怎样干,反正有了问题自我不用担当。

二、改善措施

一对待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赶超一流的工作目标,克服小成即满的思想,对待工作多思、多想,研究规律、研究特点,发现问题,逐步提高,善于总结,善于挖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维方式,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自我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我,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新的境界、新的姿态,扎扎实实,有创新的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要求自我,不论是学习上还是工作上,这样才能保证自我不断的在工作中提高,才能看到问题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为事业贡献自我的力量。

(二)定期开展自我批评。阶段性地对自我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要求自我,不再“下不为例”,做到防微杜渐。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做到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坚持高度一致。

总之要以这次开展的以案促改工作神为契机,纠正自我的一些缺点错误,解除一些思想负担,改善一些工作方法,理清一下工作思路,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和全体同志齐心协力,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以一流的业绩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工信局全面建设作出自我的贡献。

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第二篇】

论文摘要最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就法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全程参与了这次调研,并作了深入思考。法官违纪违法主要发生在审判领域和执行环节。究其原因,在于个别法官主观自身存在问题,同时也有社会不良因素和体制方面、内部监督不力等原因,需要对法官加强教育,改选思想灵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加强保障,提高法官待遇;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防止法官违纪违法需要加强监督,内外结合。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透视法官犯罪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析了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以预防法官违法犯罪,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关键词法官违纪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教育反腐   制度惩腐   监督防腐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就是依法从事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履职者,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官的天职。如果法官不廉而违纪违法,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法院自身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本文试从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和思考,旨在预防法官违纪违法,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在严厉惩治腐败、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司法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省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极少数法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审判、执行领域成为个别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

(一)审判领域是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点。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种说法是对法官在司法领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种张扬,当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义”的西方文化背景,与当代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现实并不完全吻合。但这种说法提醒我们,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为。在当代中国,尽管大多数“纸面上的法律”都来自国家立法机构,但真正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活的法律”,都体现在法官的宣告中。法官的法定职权活动贯穿于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一个好的法官是法治的弘扬者、法律的践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一个不良法官损害的是队伍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所以,在审判、执行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就能显示出一个法官职业操守的优与良。许多不良法官违纪违法就容易发生在审判、执行的环节上。从中国司法的现实看,当某个诉讼案件一经法院立案,特别是到了承办法官手上之后,总会有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的向法官“打招呼”,其目的无非是影响司法审判过程,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这些“打招呼”的各种角色中,既有普通公众,也有律师和一些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普通公众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凭借的是同学、同乡、战友等所谓的“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隐蔽性和负能量在不良法官身上很容易起作用,确实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裁判。一些不良律师,当事人一经委托他们代理诉讼案件,尤其是在风险代理中,他们不是以法律的角度客观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向当事人炫耀自己与哪个法官熟,以“打招呼、通关节”的名义,拿着当事人的钱物去寻找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法官,从中截取适当钱物,贪名却推给法官。当一个不良律师与一个不良法官相苟合,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结果就无公正可言,枉法裁判就成为一种必然。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试图影响司法甚至操纵司法的“招呼”则来自各种各样的实权人物,在某些案件上,他们甚至可以要求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作出判决。立案环节上有目标的选择法官,钻公、检、法配合监督的空子,该立的案立不上,不该立的案却能立,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使个别法官有了腐败的机会,审判中质证不严,采信证据有失公允,不良法官超常发挥“自由裁量权”,导致错判漏判、枉法裁判;在庭审结束到正式宣判期间缺乏刚性约束,合议庭合而不议,往往是主审法官说了算,甚至出现正式判决文书与签发底稿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审判过程和关键环节上个别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一旦当事人上诉,不良法官美其名曰“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结果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颠覆了法律的权威,最终害人害己。

(二)执行环节是违纪违法发生的关键。一份迟来的判决并非正义的判决,一份执行不了的判决形同一张废纸。执行难、难执行已成了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环节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近年来,通过规范执行、清理执行积案和司法救助,解决了一大批难以执行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少之又少,部分当事人千方百计设法逃避执行,迫使许多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扣押的案款、财物随之增多,加之管理不规范,部分法院因受财经纪律的约束而未设执行专户,被执行回来的案款和财物都由执行法官保存,加之一些基层法院审执合一,这就为不良法官的腐败产生了隐形条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就向执行法官请客送礼,提供执行费用,甚至送钱打点,当遇到一个不良法官,贪污挪用案款、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执行程序完毕,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会易发多发,一些经不起金钱诱惑的不良法官就会原形毕露,纷纷落马。审执合一、执行人员与案款案物未能分离、没有统一规范的银行执行专户、执行案件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导致了执行环节的法官贪腐。一般来说,先是违纪,小打小闹,钻制度的空子,后是违法,胆子越来越大,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导致犯罪,这已是法官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一条清晰的线路图,可以说执行环节是一个高风险的关键环节。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原因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既然违纪违法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就应当置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既要分析其主观原因,也要分析其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治病。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法治国家,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模范守法无疑是一个基本要求,公正司法是法定的职责,为民司法是社会责任。虽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成为国民的向往与追求,为什么法官还会违纪违法呢?是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立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纪违法已经作出了叠加交织的禁止性规定,党纪条规也密织交错。是他们不懂法律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他们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水平。法官违纪违法的关键在于主观自身。一些法官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了对思想灵魂的改造,崇尚的是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追求的是金钱和地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走上工作岗位后自认为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而不是党、国家、人民培养的结果,放松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片面理解法治精神,自律性、警惕性偏离人生轨道,对职业道德置若罔闻,对纪律要求不严,对法律禁止不服,从而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与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在数量众多的有关法官违纪违法或司法腐败的当代论著中,论者总是习惯于从法官或法院的角度寻找原因。其实,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以及推而广之的司法腐败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官所置身于其中的制度系统的产物。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对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机构与个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各级人大),也有制度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等),这些实权部门的实权人物,对于法官本人的升迁、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经费保障,拥有某种决定性的支配权,来自这些机构或个人的干预,法官或法院除了屈从之外,不大可能有别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司法不公或者违法裁判,未必是法官的本意,也不是法官能够自主决定的,其实质是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腐败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其他机构的权力滥用。但是,一旦法官违纪违法作出枉法裁判,社会层面以司法腐败定论,而忽视了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

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也与制度系统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有关。从应然的意义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严格服从法律,公正地依法裁决,或者说,法律应当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法官常常要为各种“中心工作”服务,更要为不断变换的目标“保驾护航”,有关政府部门的活动中,动不动调用法院干警去维持秩序,有关案件中,动不动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而给法官或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不仅要服从法律,同时还要服从其他“中心任务”。当法律的公正性要求与其他目标的期待相互冲突时,常常会使法官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选择,由此导致另一种形态的违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法官违纪违法的另一种社会原因。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置于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法官违纪违法在于监督不力。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影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一是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有许多基层法院还没有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都由政工科代管,部分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基层法院没有选配相应的纪检组长、监察主任,即使安排了的,也是照顾性安排,加之工作人员短缺,制约了内部监督。二是监督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加之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许多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规定制度年年修改,整顿教育年年进行,但具体操作措施不到位,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是没有抓落实。三是上级监督不到位,法院系统属块块管理,上下级法院属于业务指导关系,体制上的局限无疑给监督带来诸多不便。

三、法官违纪违法的治理对策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法官违纪违法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为此,治理司法腐败要突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教育先行,净化思想,使法官不能贪。思想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谋划,积极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纪条规,学习《法官法》、中纪委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和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项制度,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对党的路线逐条逐句去学,对自己的思想实际时刻对照检查,并形成制度持之以衡抓落实,触动灵魂,激励行动,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全体法院干警的头脑,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自觉贯彻党的部署和要求,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公正意识。要着力加强对法院干警的警示教育,不怕揭短,不能护短,对违纪违法法官要根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健全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集教育与惩治为一体,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不能贪的思想理念,在实际中不能违纪违法,以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公正司法。

(二)加强保障,改善条件,使法官不愿贪。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司法保障水平提高,办案条件有所改善,为法院搞好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我省属西部贫困省份,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一些保障性政策和对法官的待遇在基层法院难以落实,一些县区对法院的经费还在按照旧标准预算,保障落后,经费短缺,以致于基层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时无钱加油,而向当事人要油钱,因而违纪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法官违纪违法,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大对法院公用经费的预算。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省、市(州)、县(区)财政要按照标准拨付法院的公用经费,决不能先公安、再检法。否则,不仅不公平,反而影响到法官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加班不少,重大疑难案件费时费力,执行案件常常外出找人,不能按时回家是家常便饭,但由于单位公用经费短缺,无法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甚至出现当事人请吃,从而导致法官违纪违法。二是提高对法官的待遇。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应高于公务员,但实际中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法官需要用脑力和体力去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有时也遇到人身危险,低待遇与高难度、大数量的工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考虑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参考国外“高薪养廉”和“廉政基金”的办法,使法官的生活得以彻底改善,使他们不愿去贪,从保障机制上去杜绝法官的违纪违法,使他们专心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保证司法公正。

(三)强化制度,狠抓落实,使法官不敢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从工作纪律、司法程序、维护公正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法官人人遵守,何来违纪违法。关键是学习贯彻不够,抓落实不够。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落实,如同一张废纸。不是没有制度,而是落实抓的不好,加之有些法官思想意识不健康,有人请就敢吃,有人送就敢要,有人说情就敢办,有关系就敢攀绕,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关系网、人情网,并为此铤而走险、违纪违法、枉法裁判,有的甚至公然吃拿卡要,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为此,我们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各级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细化制度,规范司法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靠法律和制度约束司法用权,使法官不仅成为法律制度的崇尚者,更要成为法律制度的敬畏者。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决不能写在纸上、说在口上,而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动。一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该处分的从严处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判刑的从重判刑,决不能因为是法院内部人员而有所顾忌,用制度的“笼子”和抓落实的“铁”的措施预防和惩治法官违纪违法。

(四)规范监督,明确职责,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人民法院系统的制约和监督至关重要。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的出现也不例外。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各级人大依法对法院工作加强监督,可采取巡视、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督办案件等形式,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他们听取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也可通过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中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对法官形成震慑力;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旦发现个别法官有违纪违法现象,及时依法处理,决不能留后患;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的反映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监督,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深入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在现有体制下,各级法院要依照工作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巡视监督机构,由纪检组长任巡视(查)组长,直接受同级法院院长领导,采取“一岗双责”,即向院党组负责,也向同级法院负责,代表院党组履行巡视(查)职责,统筹巡视(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力量,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过抓“人”的管理,及时发现和预防法官违纪违法,并协助院党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法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三是抓好巡查监督的重点。在监督内容上突出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监督思想统一、可行方案、过硬措施,工作成效等重点;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领导班子和“一把手”,也要注重关键岗位、风险岗位的骨干,更要注意群众所反映的法官,要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水平一流的干部队伍;在监督方式上要以转变作风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确保了解到真实情况,为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四是要不断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巡视监督工作要随着经济社会和法院工作的发展而不断拓宽领域,要把了解情况同当好参谋助手结合起来,要把发现问题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要把监督干部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要把常规性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要把运用巡视指导同推动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第三篇】

根据上级《关于开展**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纪违法案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反思,重点从“思想政治”、“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为民情怀”四个方面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明确了今后整改和努力的方向,现反思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学习的自觉性不强,对党性修养和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常以工作忙、事务性工作多等理由,很少挤出时间静下心系统全面的来学习。二是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倾向。遇到问题才去翻理论、找政策,往往一忙起来,就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对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有时认为是生活小事,警惕性不高,抵制不良风气的意志不够坚定,对党员干部谈到一些低级趣味的观点和言行,没有第一时间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自己的态度,直面提出批评,自我要求不严格。

(二)精神状态方面

一是开拓创新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于领导安排的任务,认为尽心尽力抓好落实就行了,思想上有按部就班,不求创新的思维定势,在一些工作上惯性地用老办法去处理,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干的锐气、大胆负责的勇气。在面对复杂工作局面时的一些新举措、新办法还不够多。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思考和研究不够。二是谋事创业的激情还不够高。作为局党组班子成员,对于全局性工作的谋划主动思考问题不够,组织协调工作不大胆,顾虑多,怕干得过头了。对自己分管和牵头负责的一些重要工作,做了不少工作,但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的措施跟进不够,对于上级部署和比较关注的一些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工作,但与上级沟通和主动汇报工作很不够。

(三)工作作风方面

一是工作上还存在急躁情绪。有时布置下去的工作任务,总想着尽快完成,尽管知道一些事情解决起来需要时间,但还是不断催促,给分管科室同志解决问题预留的时间和空间不足。二是坚持深入基层不够扎实。自己下企业的次数不少,也多次深入园区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但大多数时候是向园区和企业相关负责同志了解下情况,提出一些相关要求,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工人了解情况的机会不多,很少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专题性的研究,缺乏钻劲和韧劲。

(四)为民情怀方面

一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小问题、小事情,总是以有具体的科室负责,应该由他们先行办理,产生了高高在上的错误思想;二是联系群众不够紧密。习惯召开科室会议来了解社情民意,深入基层企业了解民意,解决民困不经常,到企业开展工作存在提前打电话现象。对企业生产困难问题关心不够,解决不彻底;三是抓工作不够全面。没有很好地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顾眼前多,顾长远少,对上级关注的事、领导安排的事抓得紧,对群众期盼的事关注不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理想信念还不够牢靠。从工作经历来看,经济一线部门呆的时间短,遇到的坎坎少,缺乏对经济工作的真正了解。随着实际生活工作条件的改善和职位升迁,逐渐滋长了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理,理想信念逐渐减弱,开始产生了一些惯性思维和懈怠思想,觉得革命奋斗的道理大家都懂,理论学习是老生常谈,忽视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坚持不懈改造,消磨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精、神、气。面对具体困难问题,办法不多、点子很少,一筹莫展。客观上是缺乏精神意志的磨练,主观上根源还是在于忽视了对我党艰苦奋斗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和运用,理想信念有所减弱,造成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锐意进取精神不足,攻坚克难作风不强。

(二)宗旨意识还不够主动。认为自己在部门工作多年,经验不少,加之工作、事务缠身,以致学习理论的劲头没兴趣,解决实际问题矛盾的时间少了,精神状态和进取心也不够了。深入剖析这种思想,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多了一些,考虑群众的利益少了一些。由于宗旨观念在头脑中扎得不够牢,总认为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很好地针对问题沉下去。说到底,是主观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产生了懈怠,党性修养出现了滑坡。

(三)党性修养还不够扎实。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事务主义”思想,从党员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主动抓好自身思想建设的自觉性差,强化党性修养不够深、不够硬。把主要精力放在具体工作事务上,放松了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以为患、反以为荣,觉得自己党性修养还可以,没有静下心来细学党的文献,研究领导讲话,造成理想信念不够清晰,不能够用党的理论正确指导工作,不能够用良好的党性修养及时纠正自身出现的偏差,造成自己同“三严三实”的要求存在差距。说到底,是主观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产生了懈怠,党性修养出现了滑坡。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本人将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则,一项一项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坚持落实好学习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每周安排1次自学,每月安排1次集中学习,做到反复温习、熟记于心,切实形成敬畏纪律、遵规守矩、不踩红线、不越雷池的良好氛围。同时,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指导工作的根本依据,在任何情况下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将始终坚定政治信仰,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用***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思想,做好心无杂念、行不乱章。始终强化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小事小节上守住底线,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增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的自觉性。

(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认真践行党的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所愿、所缺所需,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集中力量办好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实事,做到解决不到位不放过,确保为群众排忧解难不空不偏、不走过场。

(四)进一步严守纪律规矩。本人将始终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始终按照《党章》、《准则》和《条例》要求,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自觉按原则和规矩办事,坚决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第四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调处民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武器的神圣使命。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基层法院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少数违法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及其危害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权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掌握对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1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社会完全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已经是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

总的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教育整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等集中

2教育活动,法院的工作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适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法官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对群众“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留下法律空隙太多,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法院之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原因还存在冲突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

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导致以下三种后果:

第一,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即一些法官违法违纪的背后往往是因其故意为之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第二,导致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

3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不审而判、先判后审等。

第三,导致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如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权利不能救济。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使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处理,使秩序无法维护;再如不协助甚至阻止外地法院执行涉及本地利益的合法判决等。

二、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最终要走向腐败,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第154页。)如果说我们没有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是不准确的,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问题在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监督不力的一面。至于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约束,法律中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立

4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来看,宪法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制度,也就是说未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29页)。如果在两个权力之间存在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那么这两种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权力,那就谈不上立法权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要使立法权形成有力的监督,必须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活动来看,它本身就有体制性矛盾。在我国通常是把检察院也归属于司法机关,这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如美国、法国、70年代后的日本,都是将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部门。因为检察权就其特点而言和行政权是一致的,如:在检察机制上实行的是命令与服从,权力行使是主动干预,所作决定的效力不具有终极性。从实际效果来看,现行检察体制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比较软弱的,如果让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道形成一种合力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能

5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法官产生的途径不科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参差不齐,是造成法官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使其构成并不科学,由此形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客观的说,以上四种法官产生的途径确实使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也给法院带来了好的作风和思想品德,不少人勤奋好学、不耻下问,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也存在极少数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不合格,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员,存在鱼目混珠、把关不严的问题,这是形成影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主要原因。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已经达到了大专以上的专业水平,但细致分析起来,法官的专业构成“仍然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

6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页。)而且我们常用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本身就是相当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不仅如此,法院往往成为复转军人重要的安臵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注: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为什么对进入医院的医生、对进入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了法院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是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

7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卡紧乃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对法院的院长应强调和看重其出身法官序列,现在的情形是院长的政治属性强,每一次人大换届,必然也对法院领导层作一番调整。可以采取对法官的行政化任命方式,无过错则永久任职,以保障法官职务的稳定性。这样法官就会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三)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形成制度。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在国外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其作用,必须得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一个好人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得诛之而后快。特别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质上变成一种审理案件的活动,似乎不按舆论意志形成判决大有不

8罢休的决心,结果损害的依然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立法使之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注:美国法院在审理黑人棒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时,在舆论几乎一致地认为凶手就是辛普森情况下,作出了宣布其无罪的判决。第一次审理时美国破天荒地允许电视转播,但第二次审理时仍旧采取法庭上不准拍照、不准摄像的做法。)

(四)某些具体环节上存在缺陷。在回避制度上、在工作程序上、在法官待遇问题上、在宣传导向上都存在需要克服的地方。

1.从回避制度上看,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尚有此规定)。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生活的社区和当事人是联成一片的,法官自身无法抵御各种人情的干扰,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讲究人际关系的国度里,把法官放在土生土长的地方任职对于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挑战。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执业纪律,如《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惩戒、回避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官执业过程中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

9生,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惩戒制度,目前法院的执业纪律太多太滥太原则化,缺乏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执行这些监督惩戒或制度相应的措施,对监督检查法官缺乏激励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缺乏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不少制度悬挂在墙上无人问津、形同虚设。

2.缺乏合理的待遇结构。表现在: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低。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但两院的政治级别却不明确。长期以来,把两院视同如政府的二层机构的平行单位,这就使得法院公正行使司法权时没有充分的权力保障。由于法院的地位低,法官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行政机关领导长期以来一直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把法官当成自己的工作人员随意支配。二是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太低,没有很好的后勤保障。长期以来,法官超负荷的劳动与其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差甚远,以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豪感。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设立法官津贴、从优待警补助等,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一些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相应的补救措施难以切实兑现。在法

10官待遇上,中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是比较低的。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就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医药费、办案经费都捉襟见肘,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借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名义“上门揽案”;受利益驱动办理案件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为腐败提供了条件。

3.在宣传上,有时人们忘记或者忽视司法活动的规律,按照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进行宣传,过分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法院主动为企业分忧解难,甚至为了表现法院的亲和力,宣传法官上街扫地、修车等便民活动。应当看到,“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主的关系,但是,司法与民主得保持距离,不能用民主的原则、方法、民众情绪来代替司法”。“司法民主化不是群众化、运动化;对于司法而言,个体的权利与尊严较之于群众意愿更足珍贵”(注: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4期,第38页。)法官有可能在达到“亲切”与“随和”的目的的同时失却了职业所必备

11的“庄重”与“严肃”,使法官混同一般群众,削弱了职业自律意识。

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形成目前现状的另一原因。目前社会上请客送礼、说情风盛行,一些法官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缺乏党性,同时,法官面对上级部门、亲戚朋友的各种关系和层层压力,作为“平民化”、“多样化”的法官难以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法官也是社会上活生生的人,也有个人问题,如亲属、小孩的读书、就业等问题,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办,也有求于人,正由于法官的“平民化”、“多样化”现状,自然使其面对神圣的职责不得不打折扣。

三、解决目前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措施

1.以司法自治防司法腐败。司法自治不是司法封闭,而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自身拥有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能够自主地处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的处理和司法人员的内部控制。

司法自治,对内部而言就是司法内部的自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而合理的司法官员任免制度使司法官员必须由受过高层次教育从而有高深文化、法律素养的人员担任(严格的执业资格

12考试),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使他们自然远离趋炎附势之恶习(社会对法官良好形象的崇敬、法官能以其良好的素养而公正地回应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从而导致更殷切的外部期望、法官群体内部的相互熟知与关注以及他们与社会普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有稳固的终身或者长期任职保障而使之无后顾之忧,有优越的物质待遇而使之不为五斗米折腰(法官不得减薪);对外部而言,则是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一切外部监督可以到位,但不能越位,即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当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时,应当认真思考其真正的原因,寻求治本之策,不能盲目地主张对司法加强外在监督,道理很简单,既然司法会出现不公现象,监督司法的力量很难保证不出现不公现象。

(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列出的“十三个不得”),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法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

13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等。为强化外部监督,建立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如设立法官违法投诉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些作用。但要贵在实行,不要虚设。

(2)摆脱外界金权控制。法官违法违纪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9300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49000英镑。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据统计,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以致在任上去世的占一半以上,大法官的年薪高于内阁部长。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

14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在日本,宪法规定,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见《日本国宪法》第79条),法官非依宪法程序不得罢免、转职、停职;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等于内阁总理大臣、两院议长;对法官处分,不得给予减薪;即使因财政紧缩,对公务员减薪时,也不得对法官减薪。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的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法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法官既然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

15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司法机关与人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改善法官队伍人员的产生办法,对法官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将培训引入考核、任用范畴。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

16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第一、要制订落实并完善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如制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等,所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用性,避免原则化、笼统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之能经常对照检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审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大民事审判格局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三,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流程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均注明时间,从程序上给予监督,使法官更明确树立程序违法就是错案的意识,逐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四,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执业责任心。要实行案件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评查,发现优点、找出不足,分别予以表彰和批评。对办错案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从具体措施上保

17证法官公正廉明、严肃执法,同时也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以服从法律为最高天职。第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委、人大、政法委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实行违法违纪举报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法官审结案件,人民法院在发给判决书的同时,发给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卡”,如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填卡寄回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

六、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惩戒机制,实行谈话诫免和黄牌警告制度。在保证法官的各种待遇基础上对法官执业标准给予准确的定位,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并对纪检、监察人员给予充分的人身保障和物质激励;对群众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改正,以确保法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3、加强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接受民

18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但是要坚持摒除权力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要将有关监督侧重于对法官素质、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审判独立。要继续加大惩治司法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同时要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监督,严格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圈”要管,“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也要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要引导法官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了加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必须在进行司法教育整顿中,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化对人民负责的受监督意识。当前还要抓紧制定新闻法,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也约束新闻舆论界,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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