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监督工作方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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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监督工作方案【第一篇】

各位代表:

以来,市法院纪检^v^门按照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重点工作抓创新求特色,难点工作抓推进求突破,经常性工作抓巩固求提高”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上半年工作简要回顾。

(一)认真搞好警示教育培训。

市中院连续两年举办了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班,通过领导授课、观看录像、学习讨论、参观反腐教育基地、廉政宣誓、签字承诺等方法,分两期对全市法院190余名从事审判和执行的干警进行了培训。一是领导重视。崔存利院长两次到会指导工作,常务副院长刘志亮亲自进行动员。市纪委领导及市中院副院长陈延青,纪检组长蔺贵亲自进行讲课。二是重点明确。参加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班的人员都是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和执行的院、局、庭领导及审判执行人员,都是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三是联系实际紧密。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用干警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教育大家。四是形式灵活。不仅安排了讲课,看光盘,而且还组织参观张家口市沙岭子^v^(市反腐教育基地),实地感受服刑人员教育、生活改造的全过程。培训结束时组织了隆重的廉政宣誓和签名承诺活动。五是组织严密。白天授课,晚上看光盘,平时课余时间组织讨论,写学习体会,使大家在有限的时间内,接受更多的教育。六是封闭式培训,军事化管理。每天从起床、就餐、上课到晚上讨论、点名、就寝;从着装到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从课堂教育每天点名到课外参观走路排队,全部实行军事化管理。七是严格考试。现场考试了“五个严禁”和“四条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每人都上交了自己亲自撰写的学习体会。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作了38块有教育意义的警示教育牌,对全院干警进行了党规党纪知识考核,对5名初任助理审判员和4名新任审判员进行了廉政谈话。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的制度性建设。

臧书记的批示是:“张家口市中院的做法很有好处,一方面可以保证依法公平、公正审判;另一方面将避免干部少犯错误,一举两得”。同时,加大对瑕疵案件的评查力度,10月19日至23日,在市中院各业务庭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重点对中院各业务庭63名审判、执行人员审、执结的125件案件进行了评查。被评查案件依照每位审、执人员2件的标准,随机自所有审执结的案件库中抽查,在被评查的125件案件中,无瑕疵案件68件,存在瑕疵问题案件57件,瑕疵问题案件占评查案件数的比例为,比评查瑕疵率降低了。期间,抽调人员对各县区法院至审、执结的部分案件进行了评查。每个年度刑事、民事、商事案件各抽取3件,行政、执行案件各抽取2件,共评查案件611件。通过评查,共发现问题1438件次,立案方面的问题333件次,占问题的;实体方面的问题17件次,占;程序方面的问题211件次,占;执行方面的问题71件次,占;归档方面的问题556件次,占;其他方面的问题32件次,占。

二是强化外部监督。6月份,聘请了37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我院的“特邀司法监督员”。“特邀司法监督员”的权利:一是当面制止或者以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向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检举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吃请、收礼、受贿等不廉洁行为、滥施强制措施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二是制止或检举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干警耍特权、欺压群众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三是向法院领导检举干警以权谋私,违法办案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四是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同时,为司法监督员制作了通行证,他们可以直接到各审判庭旁听案件审理。市中院还把中层以上干部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制成了通信录,向司法监督员们发放随时接受监督。

三是强化对基层法院的。

监督。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巡察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成立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明确了4条巡察内容、5条巡察办法、3条巡察责任和3条纪律要求。《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巡察中发现被巡察法院没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现被巡察法院干警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必要时市中院纪检^v^门可直查直处;对不配合巡察组工作,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对主要责任人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纪检组监督工作方案【第二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下达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制定了本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以专项为主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六个专项组成,涵盖各重大节日、网络订餐及学校食堂、流通环节专项、食用农产品专项、餐饮环节、生产环节(小作坊)等六个专项。

(二)以问题为导向。注重民生热点、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抽检,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生物毒素污染、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指标,以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抽检。

(三)靶向性原则。紧盯重大节日,突出季节性食品问题并结合往年抽检合格率低、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适当调整抽检任务,以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减批加项原则。在抽检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总结分析去年的抽检工作情况,抽检批次有所减少,抽检项目适当增加,更能有的放矢地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五)抽检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抽检,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投诉举报、舆情热点、快检不合格样品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抽检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抽检工作,做到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检管联动。

二、抽检任务安排。

生产环节抽检的样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购买,要优先覆盖本辖区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生产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或未抽到样品,可在流通环节补充抽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重点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等区域抽检。餐饮环节要以辖区大中型酒店、大中小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食堂和校园周边200米内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业态为主,同时兼顾现制现售、小型餐饮服务。样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餐饮食品(含煎炸过程用油)、复用餐具以及网络销售的食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用农产品及各类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材料。

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大类。抽检项目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重点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项目。具体抽检食品种类、批次、项目详见附件。

全年抽检任务根据区局的安排,各基层所积极配合区局完成实时抽检任务。

结合区局的专项检查工作、舆情监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元旦、春节“两节”等临时性任务,计划开展应急专项监督抽检,抽检品种、检验项目以及抽查方案待定。

三、组织实施。

区级抽检任务由消费权益保护股拟定各环节的抽检品种、检测项目、批次数等内容、负责抽检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结果汇总、数据分析报送,各基层所负责积极配合并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核查。

四、工作要求。

各基层所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积极配合区局开展的应急抽检、专项抽检和风险性监测抽检,特别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的规定要求。

参与抽检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计划及安排,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形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纪检组监督工作方案【第三篇】

国家局于2011年2月12日印发了新修订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河池市烟草专卖局被区局列为全区烟草行业《工作规范》运行的试点工作单位,这是一项极其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区局对我局专卖工作的肯定与厚望。为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规范》,加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专卖内管工作质量,确保河池局内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为指导,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学习培训为抓手,以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为手段,坚持“区局主导、市局主管、县局主抓”的工作要求,努力建设“人人被监管、行为受约束、事事讲程序、规范靠制度”内部监管工作目标,围绕“卷烟上水平”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进一步推进专卖管理工作上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内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河池局实际,决定成立河池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范东升。

常务组长:石雷。

副组长:银。

东、韦培章、容江生、韦峥宇、各县级局局长成员:韦绍锋、各县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池市局内管科。主任:银东。

成员:黄毅、李帆、刘永琦、张发照。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次内管试点工作的实施并对各县级局内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宣传、学习、培训。

好、更快地融入到整个内管工作实践中。

(二)学习培训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各县级局要把学习《工作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认真组织广大专卖人员认真学习、研读《工作规范》,同时参考阅读《烟草专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结合国家局、区局和河池市局领导对学习《工作规范》的重要讲话精神。创新学习形式,各县局可采取集中学习、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典型引导的方式,把广大专卖人员的思想统一集中到当前学习《工作规范》高潮上来。要求县级局领导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三次,专卖人员集中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在学习中,各单位必须做到每次学习有记录、有签到、有考勤、有个人学习记录本,个人每月必须有一次学习心得笔记。加强学习培训,由市局组织各县级局,根据不同层次的专卖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中,由浅入深,循序递进,抓住要点、把握实质,重点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使学习培训真正收到良好效果,促进内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切实增强全员贯彻落实专卖内管工作的自觉性和执行力。

四、深入调研。

当前要紧扣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这一主题,围绕卷烟营销、烟叶生产、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作为重点课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在专卖管理中那些在影响和制约内管工作开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卷烟销售流通环节。货源分配、卷烟打码、客户信息、许可证信息、货源订单、销售价格和落地销售等,在实际监管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二是烟叶生产环节,从计划任务分解、烟农信息建立、烟叶物资发放、合同签订、种植收购监管、调拨销售、准运证开具等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专卖内管工作,针对专卖员、市管员、客户经理、配送员的监督管理所存在问题和不足。结合实际行,进行排查、分析、梳理,最终形成内管工作可行性报告,为下一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打下基础。

五、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全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遵循“因地制定、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我局具体实际和各县级局工作范围不同,市局决定将南丹局、宜州局、都安局列为河池市局执行《工作规范》试点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全力以赴,在市局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以最快地工作效率,以最新的工作姿态,以开拓进取,创新的工作机制,出色完成这次内管试点工作。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行在试点单位好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上,以点带面,全面带动各县级局,深入贯彻落实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六、改进、提高、抓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真正做到,第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认真抓,抽调精兵强将,统筹兼顾,集中力量,按照《工作规范》条款,逐项、逐条与原工作制度、工作秩序、工作措施、工作职责进行一次大梳理,去伪存真,从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行性地修改完善,建立内部监管工作新机制,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专卖人员工作行为,实现内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级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新机制,作为当前专卖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管工作责任,抓好、抓实这项工作。各县级局要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内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相关责任人,要在河池市局内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工作部署下,开展好本单位内管工作,确保内管工作取得实效。

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好这次内部管理监督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有效推进内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行业专卖内管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内管工作效率,开展监督检查,有效的解决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根据《工作规范》,工作任务、监管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个内管人员,明确具体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专卖内管长效机制正常有效的运转。

(三)推进“6s”现场管理。

各单位在推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同时,结合“创优”工作,完善基础建设(硬件)设施,配齐专卖内管人员,推进“6s”现场管理。力求做到办公环境整洁、大方,办公室设施完善,摆放有序,桌面办公用品、文件、材料存放规整,办公人员穿戴一致,礼貌待人,办事严谨。痕迹化管理到位,大事记以及会议记录、资料档案及时归档上柜。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奖罚机制。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这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试点工作,根据工作进度时限,进行督促、检查考评,及时整改薄弱环节。对各县级局内管工作开展,市局将不定期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同时建立健全奖罚机制,抓好典型,树立标杆,发扬典型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调动领导、职工共同参与这次内管工作。对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各项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要树典型,予以表彰,同时将纳入工作考核。各单位对推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反馈市局内管科,各县级局每月必须向内管科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单位每半月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纪检组监督工作方案【第四篇】

2015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应对当前我县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疫情,有效控制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与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教育部门管理督查,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分工原则,从维护和促进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高度,把学校和学生作为公共卫生监督服务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切实做好学校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广大师生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检查,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

三、监督检查

(一)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防控工作形势,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具体检查内容为:学校是否开展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学校是否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本次手足口病防控期间是否对到校学生实行每日晨午检制,对缺课学生是否进行了病因登记记录,教室和校舍等场所定期通风、消毒情况如何,是否开展了对玩具、用具等物品的每日清洗消毒,是否依法进行疫情报告。

(二)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是否进行了定期清洗、消毒工作,有无记录。新晨本站

(三)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卫生条件及设施的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

四、建章立制

在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做到先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学校及个人也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责任及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

通过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

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金兰镇教育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

实施方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卫计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黔西卫计共卫201521号文件精神及4月30局会议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教管中心主任任组长的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姚云

副组长:付万祥、陈贤

成 员:各校(园)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为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严防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和促进学生健康与生命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教育管理中心、学校积极配合卫生及上级相关部门,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检查,将学校的卫生工作 纳入学校的考核。

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努力改善学校的卫生环境及教学卫生条件。

(二)各学校(园)要根据局的安排部署和各级卫生监督所的指导意见,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卫生管-理-员要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三)密切配合加强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1.加强传染病、常见病防控

把学校(园)作为作为传染病、常见病防控重点,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常见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学校建立晨检制度,对学生因病缺勤进行追查及病愈返校登记,着力解决防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控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师生的健康。

2.加强学校饮水卫生的监督监测

加强学校饮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学校要做好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学校除桶装水、开水、学生自备用水外不得提供其他用水。

3.按标准加强学校卫生条件的落实,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和《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切实加强校舍、教学、生活、设施的建设。

4.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加强学校卫生应急体制机制的建设,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合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条件等监管工作,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学校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验,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覆盖镇全部学校,每期监督检查一次,针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帮助学校整改完善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对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及早发现和解决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并将进行通报。此项工作将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2015年4月5日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事件报告和卫生监督巡查工作,根据《右江区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城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三、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xxx担任,副组长由xxx担任,成员由xxx、xxx、xxx、xxx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xxx任主任,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级职责

1、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管理程序,审核上报资料,监督管理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

2、卫生院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区

卫生监督局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在工作中或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或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表》,并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4).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监督所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3、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卫生院,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院

2012年1月

纪检组监督工作方案【第五篇】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v^中央、^v^《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v^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v^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v^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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