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合同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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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合同【第一篇】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___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___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___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___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 ________________ 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________________部分没有履行)。

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 ________________(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____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____ 元(暂计算到 ____ 年____月____ 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________________(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 ________________行为。

五、其他请求 ________________。

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____ 份;

3、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____ 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 ____ 份。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____代理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执行合同【第二篇】

申请执行人: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电话: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____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____款____元及其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以上共计____元人民币。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____纠纷一案,贵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作出____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根据____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____款____元及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执行合同【第三篇】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院执行合同【第四篇】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你在执行管制期间, 。

管制刑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年

起刑日期: 年 月 日。

羁押抵刑: 年 个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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