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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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篇1
一、申请审批表
(一)询问笔录技术规程p71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 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4、变更登记;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6、异议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 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条 3)公告地点:报纸、官网;集体的应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并拍照。(五)身份证明规程p27
1、自然人:规程p27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收件p23、《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130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 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 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2、企业法人是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141,依据《贷款通则》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
(2)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由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以村镇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6)以出租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7)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
(8)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 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房屋测绘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4、契税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司审p111(2)继承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继承公证书。司审p112(3)受遗赠证明:遗赠人死亡证明、遗赠公证书。司审p112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0、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审p112
11、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审p112
12、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房屋转移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房屋登记办法34条
1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办理出让手续或准予维持划拨状态的批文。房地产管理法40条
1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由被监护人的共同监护人共同申请,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同时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收件p
12、乡村集体企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房屋作价入股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批文。土地法60条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4、抵押权消灭证明包括:还款证明、提存单、抵消协议、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声明或决定、生效的种植债权的法律文书。收件p139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6、房屋灭失证明种类: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实体已经灭失的声明或保证、房屋实体灭失的照片、因火灾:消防、政府或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房屋因拆迁灭失的,可以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件p140
17、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证明,登记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司审p123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 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21、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房屋登记办法
22、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97条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4、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应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书面约定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缴存证明。??????????
5、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只适于商品房、保障房);集体土地是否需要??????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9、在建工程抵押设立登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有必要?还没有施工的情况,怎样处理?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2、地下车位如何登记?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11、询问廊坊地籍调查费测绘费如何收取?权利人是否委托资质单位测量调查.重点问题:涉外问题、夫妻共有、如何避免房地分别抵押、不予受理的情形、集体土地不得单独抵押、区分所有权、审查的内容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依据:《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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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篇2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篇3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条例》无疑更重要,也具有强制力,却推行不畅,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篇4
试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特征和影响
王逢逢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我国不动产采取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深入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 公信力 影响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采取权利登记制度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建立了严谨的类似账簿式的书面簿册,在统一编号的每一幅土地项下,将各种权利或负担的详细内容全面、具体的记录在册,并按时间顺序将这些权利或负担变动情况均加以记录,同时以国家的公权力保证记录的正确性。该登记制度严格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对登记实行实质审查
1,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出现错误的情况极为罕见;采取托伦斯登记制度的国家,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保留了传统的“图书馆”的精神遗存,登记官将土地上现时出现的各项权利内容摘要制作权属证书,正本发给权利人,副本和登记资料进行收存保管,初次登记不强制,但一旦开启登记,之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强制登记,登记具有公信力。采取契约登记制的国家,如法国,不强制登记,物权在契约生效时即具备效力,不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不实质审查,不向权利人颁发证书,登记仅起到对抗第三人作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分析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具体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2,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但更确切的说是一 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物权以登记为主要生效标志
《物权法》赋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志。
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肯定了登记为物权生效标志的同时,也肯定了自建房屋、继承取得物权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等非以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自事实发生时物权即生效,为避免以上情形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影响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权利人在实体法上已经事实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要先将此种物权的变动在登记薄上体现出来,才能处分该不动产权利。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一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所有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例外情况设定为“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这与《房屋登记办法》的撤销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一脉相承,对善意取得人的保护,与维护登记簿公信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强化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作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机构保障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办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提供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准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
综上可见,在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以后,对可能对抗登记簿公信力的例外情况予以特别规定,对基于信赖登记簿公信力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加以保护,并设置专门的行政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从立法和机构设置层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载体和唯一合法依据,已经在形式上具备彰显物权的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局限性原因分析和登记机构职责探讨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启动登记,登记不采取强制手段,审查亦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簿的准确程度依赖于申请人是否提出申请、提交登记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接受询问否有所隐瞒等客观因素。而登记工作业务量大,办公环境嘈杂,鉴别证件真伪及证件和本人是否相符难度较大,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成,这一系列客观条件制约登记机构审查能力。对共有关系审查模糊不清及登记从业人员的两难境地衍生的登记瑕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 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 “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出发,对共有关系审核延伸到 “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原因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直接依据询问进行登记,就导致登记结果和登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第二,共有不动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让“隐性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将加重申请人负担,登记人员在“放管服”“最多跑一趟”的压力下,侥幸认为不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本人不到场应该没有风险,常常在“隐性共有人”未到场情况下直接根据询问笔录将不动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上两点是很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两难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放管服”双重压力下采取折中,往往造成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对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否审查模糊不清,导致登记逻辑上互相矛盾
如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两人并无特殊约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却只有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如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审查,登记机构受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也无能力审查,即便通过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也非常低,反而影响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是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的一项工作,本应具有严肃性和严谨性。司法实践中,基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判定通常要以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作为依据,一些学者持有的物权与财产权完全割裂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5。全国各地登记机构却没有明确是否审查婚姻关系和审查程度的标准或规范。尽管《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买受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取得物权,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登记簿记载不动产权利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的登记准确性问题。不动产登记理论界也一直呼吁顶层设计明确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方式,明确对共有关系的审查止于何种程度。从《物权法》立法精神和登记实际情况来看,登记机构本无审查申请人婚姻关系的职责,更无审查婚姻关系的能力,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这一立法精神,地方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往往并不是与法理十分吻合的裁决方式。更有一些地方法院为减少民事纠纷,强加给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夫妻关系的实质审查职责。 不动产登记力量薄弱导致的登记疏漏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职业,要求登记人员具备民法、行政法法律基础,了 解房地产开发相关流程和政策,熟悉土地、房产、渔业、林业、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和土地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和登记技术。目前来看,全国有原国土系统约十万人持土地登记资格证书,原住建系统约三万名不动产登记官,这是不动产登记的中坚力量,短期来看,可以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但不动产统一登记任务长期而艰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等诸多问题还在探索阶段,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到位,很多不动产类型尚无法开展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任重而道远。 其他原因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诚信程度,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的工作认真态度和责任心以及廉洁程度也是影响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造成的负面影响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申请所做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这种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旨在通过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转移和灭失进行干预以明确不动产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一旦登记机构做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出现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物权法》对于因登记错误造成对权利侵害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背离了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降低不动产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4探索提升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途径
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明确登记机构审查范畴 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
登记领域亟待健全法律体系,对登记审查方式、审查范畴等给出更加具体和细化的标准,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统一标准和规范。明确对共有关系的审查
明确登记机构对于“隐性共有人”有无审查义务,明确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人”物权法律地 位。
提升登记硬件设施,提高登记机构审查和甄别能力
增强身份验证、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办公设备的投入,提升审查能力,减少登记错误情况的发生,提升登记簿公信力。
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形成 规范共享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涉及范围较广,与建设、房产、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都有很重要联系,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非常迫切。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登记材料,可有效降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一旦数据共享机制建成,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那登记资料的保管工作如何开展、共享到的登记数据或登记资料以何种形式存档和调用、其法律效力如何定位等一系列新问题也应该给出相应的规范和解释。 加强登记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较为广泛,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本身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需要登记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登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簿准确程度。
建立登记信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冒名顶替申请人签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便报警,警方多以说服教育为主鲜有任何处罚手段。这种无成本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尝试与当地信用主管部门联合,将虚假登记纳入失信行为,以减少因申请人不诚信导致的登记错误。 登记机构尝试购买公证服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再强制公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时期,数据共享尚处于构想和尝试阶段,登记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而继承、受遗赠涉及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关系,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受遗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不失为减少登记错误的可行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1刘燕萍 《不动产登记制度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4月第1版 第38页 石伟 《物权法注释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15年6月第1版 第55页 叶金强 《物权法106条解释之基础》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于磊 《房屋登记中的隐性共有人》载《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01期 龙俊《夫妻共有财产的潜在共有》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2345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篇5
一年来,我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市局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了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移交、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工作,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2个多月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基本顺利,各项业务衔接顺畅,到12月6日至,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共收17922件,登簿17273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6798本,证明发放7693本,查询8767件,到现在全市各县市区平阳发证量居全市第三,这是我们全体不动产登记人努力取得成绩。经过2个多月的磨合期,我们局决定在11月1日起对抵押首次登记提速,由原来承诺6个工作日缩短3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当场办结,这也是全市首创,解决了时下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岗位设置、业务培训、业务水平、人员不足、硬件设备缺少,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衔接、信息共享、办理时限、数据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现将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6到位)
1、机构职能到位:2015年11月13日,我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有在2016年3月31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对我们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内设机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中内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登记科、权籍调查科、档案科、下设6个分中心、)、人员编制(原住建人员划转30名、林权2名目前还没到位)
2、资料移交到位:按照我们县编办文件规定,整合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住建部门管理,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县国土局承担,但原住建部门登记资料影像数据已在登记整合之前分2次全部移交给我们。
3、流程再造到位:我们对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登记机构的表单进行梳理、调整、归类,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流程和收件标准目录,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发放到各个分中心。
4、系统建设到位:我们委托技术开发单位是臻善公司,从目前的运行来看,总体还行,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公司也正在修改和完善中。
5、人员培训到位:利用双休日时间,我们对登记人员集体培训,包括业务培训、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战培演练。
6、舆论宣传到位:2016年8月15日平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不动统一登记的公告》,连续10天在平阳县报刊上该公告,向社会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项。
二、存在问题(4困难)
1、人员不足问题:根据平编(2015)140号文件,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划转30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总86人,国土部门从事土地登记40多人,现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从事不动产登记共76人,从全市各县市区来看,除文成、泰顺外,我县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是最少的,因为文成、泰顺全县只有一个不动产登记中心,而我县有6个分中心2个办证点,业务量全市第三,目前从事登记一线人员紧缺,窗口设置太少,群众排队过长,意见很大,我们已经向贵办打报告要求增加临聘人员15名,目前市登记中心也正在招临聘人员80名。
2、档案管理问题:经过2个多月,我县共发证6798件,目前各类档案正在扫描和装订中,但由于原来国土档案室太少,已经无法存放不动产登记档案,大厦13楼原计划作为档案室,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原来设计承载力每平方米300公斤,而档案室要求设计承载力1200公斤,需要进行加固。目前各类档案只能暂时存放在各分中心,不方便群众查询及管理。
3、业务培训问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不动产登记首发之前,我们只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经办人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项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导致收件速度很慢,排队时间过长,群众意见很大。
4、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发现房产证已过户,土地未过户;土地审批与规划审批不一致;房产证上建筑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上土地面积不一致;属地基过户,但房产证已办等诸多历史留问题有待妥善解决。
三、明年工作计划(8计划)
1、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创设疑难问题会审机制。
2、邀请知名专家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技术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3、努力打造不动产信息平台开发和建设,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与法院、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实时共享。
4、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开通网上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业务,昆阳、敖江、水头三大分中心在大厅显要位置设立自助查询终端,方便群众办事,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6、明年初争取增加15名临聘人员,使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科学,力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三审制(目前二审制),减少行政风险。
7、力争明年初档案室装修落实到位,各分中心及时对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档案进行影像扫描和装订到位,及时移交县档案室整理上架,方便群众查询。
8、坚持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工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专设批量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延时服务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