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范例参考简单实用3篇
【导言】此例“论文摘要范例参考简单实用3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论文摘要范例1
对此类问题的讨论,尽管数年来学者们各抒己见,但迄今为止未能达成一致,这势必给作者以及学术期刊编辑造成困惑。此外,我国科技期刊还有另一特点,即采用中、英文双语摘要。汉语是一门重“意合”轻“形合”的语言,这种语言表达上的差异又会导致中、英文摘要在语篇表达上的不对等。因此,有必要找到一种既能符合国情,又能适应国际潮流的解决办法,从而使摘要更为规范统一。
1.中英文摘要的人称和语态现状
中文摘要GB/T6447—1986111规定:
摘要“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根据对国内科技期刊“投稿/高约要求”的检索,多数期刊对中文摘要都作了具体要求,如“用第三人称”,禁用“本文”“作者”等做主语;对于语态也要求“不得使用被动句”及“英文摘要则相对具体”等。
英文摘要同中文摘要相比,英文摘要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英、汉语言本身存在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中文期刊所附的英文摘要基本上都是从中文摘要翻译过来的,这就涉及到“对等”与“不对等”的问题。加之国家标准对摘要撰写的硬性约束,我国不少科技期刊的英文摘要也要求使用第三人称。如《XX肾脏杂志》在其《读者作者编者》栏目里就明确规定“……注意英摘用第三人称,即不能有‘We…Our…’等。如果作者用了,我们要改为‘Theauihois'”在语态方面,因为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过去多提倡使用被动语态,导致国内科技论文出现英文摘要被动语态过度使用现象121。事实上,国外从20世纪中期开始就逐渐有作者用第一人称撰写,现在愈来愈多的人主张或提倡使用主动语态,包括使用第一人称代词13—5;国内期刊的种种规定,必然导致英文摘要在中外期刊中的差异。试比较以下2例结构式摘要。
例1Theclinicaldataoi35patien炉…andenaltransplantatiariweeanalyzedResul-s.…Theundelyingdiseaseswerediagiosedcorrect^in23cases(69%)CThepQdindiagiosisof34casesSugeiywasperjomemot:ofhecasesC〇ncpsion."CTisthefirstmeihodofchoicejndiagiosjs161
例2B\CKGROUNDAdversecadaceventsareconmonaftervascularsurgeyWehyp°lhesizdd
METHCDSInhiisdouble-blinlplacebocontoiedrfa,lwemndcmlyassigiedpatients....LiPidinterleukn-6andC~eactiveprotejilevelswerdmeasured."RE¬SULTS八patieniswereassigiedto....171
期刊在要求上的某些异同。例1中文期刊随文摘要基本上是按相关要求来写就的,未使用第一人称代词,而是使用了Theclinicalda^Theunderlyingdiseases作为主语;例2外文期刊则使用了第一人称we两者都使用了被动语态,只是使用频率有较小差异。此外,相关研究也证实国内期刊英文摘要中第一人称的使用频率低于国外原版期刊。
2.讨论
人称问题摘要的人称问题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是根据GB/T6447—1986的规定,摘要撰写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二是主张使用第一人称,主张或倾向于中英文摘要也可以用第一人称撰写,认为如果一项研究工作值得写成,作者应该理直气壮地说,
“我们做了必要的研究(Wepefmedheeuiiiestudies”19-101;三是折中主义立场,认为人称问题的取舍并不能与研究的客观性相提并论,即论文的客观性不以人称而转移,但也应考虑国际科技论文写作潮流,摘要写作也可尝试使用第一人称…1。与此同时,还有学者就人称问题作了定量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中外摘要在第一人称代词的用法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根源,是国内对学术语篇中第一人称代词的看法片面所致。
科技英语,有其独特的文体特点。摘要作为独立于全文而存在的短文,它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12|;因此,摘要的语言表达,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既要准确,也要得体两者均以实现交际任务为目的。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是指用词准确,语句合乎语法规则;而语言表达的得体性既包括说的话合乎语法规则,具有语法上的可接受性,又关系到说的话在特定的语境中得体、合适113:因此,我们在编辑加工时,不能按照某种模式去生搬硬套。例如:八feipresentjighedifjerencesIds-cussedhereasofincreasinguseoffitpersonalPonounsinheabstracts,andPointedcufhat.。这里人称代词“I”的使用就显得牵强,若改为“ByPresentpghedifi^recesanddiscussjnghereasonswe[heuhor(s)]pointedoufhat..”可能更得体,语篇更连贯。
作为信息载体的语言,不仅反映出其自身的特点,也承载着民族及思维特性。例如:英语重物称,汉语重人称;英语重形合,汉语重意合。为此,摘要写作中人称的定位应着眼于篇章的连贯,结合特定的语境来实施言语行为。作为论文的随文摘要,其本身就预示着特定的交际对象一作者与读者;因此,对摘要中是否使用了第一人称代词“I’或“We”,不必施以人为规惯。值得一提的是,第一人称的使用与否与作者的责任感不能混为一谈,以学术道德衡量,一旦成为署名作者,必然确立了其作者身份,毫无疑问,你必须对你的研究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这一点,国外主流学术期刊在其《投稿乍者须知〉冲均有明确警示。
我们认为,在编辑加工中,人称定位需要考虑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摘要的类型;二是中、英文摘要表达上的“对等”;三是篇章的逻辑连贯。
例3susceptibilitylocusJorJiflammatoryboveldisease(BD)onchionosame16(]BD[)hasbeenlinkedtoCrohnsdiseaseingenane_wjdelinkagestudiesWepefmedacase_comlstudywithwomarkersJorthislocususingleukocyieDNAfon127Cdspatiet…
第1句首先描述了研究背景,紧接着介绍研究方法,借助人称代词,较好地实现了句子与句子之间的内在连贯一致。如果第2句不用起关键作用的人称代词,该句就不能采用主动结构,只能改为被动式,即Acase-controlstudywasperjomed…。其结果是句子孤立,语篇松散。又如:本文就目前对急性心衰的病理生理学认识进行综述,包括对传统观点和新观点进行评论(nthisreviewwedescribecurrentunderstandjigofthepahophyilcgyofAH^^includingacriticalevajiatofhedaasupportingbothtraditalandnovelmechanims中、英文语篇达到了较好的对等一致。
例4ObjctiveTodeteminewhehergeneex^ess".MehodsRShiatrialtissuesamplesweretakenfrom75patentswihrheumaticheardiseasewhounde_:wentheartvalvereplacementsurgey…
例4为结构式摘要。众所周知,结构式摘要均按子项来叙述内容,每个子项相对独立,但语篇上又为一体。例4中Mehod句,虽然省略了人称代词,采用被动式,但仍然能实现语篇衔接,且简洁。与例2相比,同为结构式,但语篇层面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例2中的METHOD由于需要传递多个不同的信息,故人称代词起到了较好的衔接作用。因此,我们不赞成国家标准对人称的使用作任何强制性要求。
2. 2语态问题由于中、英文语体要素上的差异,中文摘要写作基本上为主动式话语结构,除了间或使用在汉语中具有被动意义的“由”“予以”等动词之外,纯粹被动结构较为鲜见。问题集中的焦点是在英文摘要写作方面。普遍认为,科技论文中被动语态的使用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比较盛行,我国科技期刊英文摘要在20世纪80—90年代初一直以被动语态为主流。随着与国际接轨趋势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编辑同人认者的责任感。此外,还有定量研究证实,科技论文英文摘要中被动语态达到了滥用的程度。
所谓“态”是有关动词的一个语法范畴,表示动作与施动者之间的关系。鉴于摘要很大程度上主要叙述的是研究者的客观发现而非本人主观感觉,因而摘要兼有描述型和叙事型语篇的特点。
英语中,尽管被动语态的使用远不及主动语态广泛,但若无必要交代施动者,或为了避免在同一个句子中出现不同的主语时,使用被动语态往往能取得较好的修辞效果,使得话语结构紧凑、语篇连贯。例如:Ftfty_wojnpatientswhdm§^nducedliverjnjuiywerecJo:senandrandcmizedfiOcontroIs(n=22)orherapygoup(L30)。
不仅如此,被动语态还能在语篇中突显主题。例如。Pamantswererecruitedironhospitalizedpatients
whhypertensionascasegroupandheeligblefolswereeniolledfrontheheallhysubjeciundergnepiyscllexaminationJaheallhevaluationcenter
目前学术界对摘要写作普遍认为应使用主动语态,我们认为这样强调的结果会导致语言的僵化和模式化。如果对于语态的使用也作硬性规定,势必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原先的一律使用被动语态到目前的一律不使用被动语态。虽然国外文摘使用被动语态频率低于主动语态,但要注意的是,在结构式摘要写作中,其分布范围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目的”“结论”句采用主动语态,使其在结构上更简练,表达更为直接,更好地突出动词所表达的内容,其他项目使用被动语态更为妥当。而对于非结构式,需要更多地从语篇层面考虑语言表达逻辑上是否清楚、是否连贯一致,避免冗长和迂回。
3.结束语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论文摘要范文参考简单,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论文摘要万能模板的相关认知。
论文摘要范例2
(1)摘要
“摘要”要求摘出文章中重要而有新意的主要观点,并给予客观、具体的陈述;应避免带主观性和情绪化的评论口吻和脱离具体内容的解释方式;不求反映文章概貌,应避免下述用语:1. 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什么问题;2. 本文对什么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独到见解等。
[稿例分析] 本刊来稿的摘要有时存在与提要的概念相互混淆的问题。摘要与提要不同点在于:摘要着眼于客观地向读者介绍文献的精华,以利于其迅速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阅读全文,主要适用于学术论文;提要则着重对文章内容或作者的生平、背景进行介绍和评价,意在向读者宣传推荐该著作,主要适用于书籍。
英文摘要不一定要重复中文摘要内容,表述内容可以不同,但同样须简明扼要。
(2)关键词
关键词又称叙词或主题词,指在论文题目、摘要或正文中,表达中心内容,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词。应是具检索意义的学科专用名词或名词词组。应该依据文献的题名和前言、结语、目次等不同部分,归纳出中心主题因素与修饰限定主题因素,根据需要进行精选和取舍;避免主观性,强调客观标准;应注意主题词的全面性和专指性。所选词语须概念清楚、确切,避免多义性。
[稿例分析] 有的作者在关键词中选择一些比较生僻、生造的词汇,或与其论文内容容量不很相称的,比较空泛、抽象的词汇,既不能从关键词里准确地反映该论文的实际情况,也会为在网络上查阅搜索带来不便。
2.注释与参考文献
(1)注释
注释主要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可夹在文内(加圆括号),也可排在文末。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参考文献
1) 参考文献的著录
本刊采用顺序编码制,每一引用文献必须同时在文中及文未的“参考文献”两个部分予以注明。论文中,每一文献条目按引文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中文文献:第xx页;英文:)或章、节、篇名。
示例:
文中:“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1](《史记·乐书》:第1180页)
文未:[1] 汉·司马迁。 史记 [M]. 北京:中华书局, 1974.
2)参考文献的类型
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数据库
CP——计算机程序
EB——电子公告
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DB/OL——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磁带数据库
M/CD——光盘图书
CP/DK——磁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网上电子公告
3)参考文献的格式
参考文献条目列于文末。其格式为:
a.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研究报告:
[序号]作(编)者。 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
示例: [1]钱仁平。中国小提琴音乐[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01.
b. 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 题名[J]. 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示例:
[2]陈鸿铎。谈马勒《第一交响乐》的音乐创作[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0,81(4):39-47.
c. 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序号]论文作者。 论文题名[A]. 论文集编者(任选). 论文集题名[C]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论文起止页码。
示例:
[3]刘桂腾。单鼓音乐研究[A].田联韬。民族音乐论文集[C].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社,
d. 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 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及期号(版次).
示例:
[4]史君良。 围绕旋律婉转歌唱[N]. 音乐周报,2002-11-215(3).
e. 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 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电子文献的出版者或可获得地(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示例:
[5]王明亮。 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tp: // txt/980810-2. html, 1998-08-10-04.
f. 各种未定类型的文献:
[序号]作(编)者。 题名[Z].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示例:
[6]温廷宽,王鲁豫。 古代艺术辞典[Z]. 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
g. 外文文献
引文及参考文献中的论文排序方式基本同中文文献;书名及刊名用斜体字,期刊文章题名用双引号;是否列出文献类型标识号及著作页码(论文必须列出首尾页码)可任选;出版年份一律列于句尾或页码之前(不用年份排序法)。
示例:
[7]Nettl, Bruno. The Study of Ethnomusicology: Twenty-nine Issues and Concepts [M]. Urbana 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3.
[8]Harrison, Frank. “Universals in Music: Towards a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World of Music, 1977,19(1-2):30-36.
外文文献一定要用外文原文表述(也可在原文题名之后的括号内附上中文译文),切忌仅用中文表达外文原义。
示例:
对: [9]Rees, Helen. Echoes of History: Naxi Music -山草香§ in Modern China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论文摘要范例3
关键词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立法现状;司法实践问题;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12-01
一、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器官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具体法律规范在前文中已有说明,这里我们主要论述《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的立法特点。《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的规定有以下三个特征:
1.区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与具体摘取人体器官两种行为的关系。从刑法总则的角度来看,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将组织出卖行为和其他器官犯罪行为简单地作为共同犯罪一同处理,由于组织与具体摘取两个行为的刑事责任存在区别,从而导致不利于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因此,立法将其单独列出。
2.合理设定入罪门槛。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器官的摘取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才可入罪,这说明,就器官摘取来说,征求本人的同意后可阻却违法性,例如在器官捐献过程中,医生在征得患者的同意后摘取器官的手术不构成对其人身权益的侵害。
3.对未成年特殊群体予以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在器官犯罪中亦如此,刑修八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摘取其身体器官的,仅仅靠本人的同意并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对于这类行为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
二、我国人体器官买卖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人体器官的基本范畴未予明确
人体器官的基本范畴关系到相关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但是我国刑法中对人体器官犯罪的具体范围并无规定,仅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只包括一些基本的人体器官,血液,骨髓,角膜,皮肤,细胞等不包括在人体器官的范围。
(二)特殊主体实施人体器官犯罪难以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表明对未成年人的法益保护,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照顾,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尚不健全。但是刑法对于在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上同样存在缺陷精神病人并无规定,这就导致当涉及到有关精神病人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时,如果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人的这一缺陷骗取其同意摘取器官时,对被害人是非常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立法建议
(一)从保护刑法法益的角度对人体器官的含义作出解释
结合刑法和医学两个角度,作为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对象,人体器官应该是囊括《条例》中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了角膜、皮肤等,因为如果组织出卖的对象为角膜、皮肤等人体组织同样会侵犯法益主体的人身权益,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值得注意的是,血液、脂肪、细胞等人体组织无法作为刑修八中器官犯罪的对象,首因为刑法中已有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血液就可以不纳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界限,脂肪和细胞本身已不具有人体器官的特征,将不属于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
(二)扩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的范围
1.单位应该作为有关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八)》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并没有将单位列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但是,医院等单位受利益驱动违规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不断发生,对其也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刑法在惩治犯罪方面的严重不协调。因此,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将单位纳入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主体范围之中。
2.精神病人也应该成为器官犯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刑法理论上来看,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存在缺陷,现在法律也在刑事责任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也给予了这类群体特殊照顾,因此,从有效保护精神病人人身健康权的角度来看,把精神病人纳入器官犯罪的主体是符合刑法立法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基本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
[2]王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解读――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J].政治与法律,2011(8).
上一篇:减负增效议论文精编4篇
下一篇:大学生职业规划字(汇总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