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好写吗 行政法理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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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第一篇】

一幅漆画作品美不美?它传达给我们的视觉感受带给我们的是美的享受,还是丑得生厌,这样,它的思考首先就落在了它的绘画性方面。

一、漆画的绘画性

漆画它与其他的纯艺术绘画具有相通性,它也很注重绘画性的思考,艺术家通过自己敏锐的观察,对生活的体验、发掘及再现,创作出具有形式美感的作品,追求个性的精神意蕴。一幅作品吸不吸引人,能否打动观赏者的心,从它的绘画性方面来讲,它所表现的主题内容、思想内涵是整幅作品的关键。首先在纸上勾勒出它的绘画内容,然后将画稿的内容与创作的材料相结合。画稿创作注重它要表达的自信力与自由度,怎样画的自在,怎样更有想法,这都是它要着重考虑的。陈恩深先生讲到“我们在画稿创作阶段,要有勇气,冲动,向天地学习,在大自然中寻求自己想要表达的创作灵感,建立一个自己的造型趣点、形式感强的画点,总结并发现美的对比,从主观的美找到客观的存在”。这些都是漆画在绘画性方面着重表现出来的形式魅力,这种绘画的形式魅力使漆画的发展更加具有艺术性。漆画的画稿创作既可以抽象,又可以写实,注重整个画稿的平面化处理,这一点与版画有着相同之处。

二、漆画独特的材料语言

漆画拥有自身独特的材料语言,而材料语言所表达的艺术感染力是非常有力的,包括蛋壳、灰料、大漆、聚氨酯、金银箔、螺钿等。这些不同的材料表现出不同的肌理美,各种材料搭配在一起使用增加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不同的肌理美丰富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使的漆画的表现技法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

如大漆成色稳重温婉大方,它防腐蚀,防水耐磨,容易保存很久。在我国古代,供皇室及贵族所用的漆器作品中,大都采用了黑、朱红、黄这三种漆色,色泽神秘而儒雅,代表了贵族的地位,从古至今,一直延续下来。如战国、秦汉时期的大多漆器都采用黑、朱红两种颜色为主,制作出精致的奁盒,质地较轻,颜色非常质朴,历经千年,颜色经久不衰。大漆色泽光滑、质朴,让人赏心悦目,它抛光后的质地更是温润、细腻、色彩淳厚典雅,美的让人回味无穷。聚氨酯漆与大漆有相同之处,都比较耐腐蚀,防水,防潮。不同的是,聚氨酯具备自身特色,加入色粉后颜色鲜快、明亮,相对于大漆而言,聚氨酯漆容易干,有很强的粘合力,能与多种材质发生一些联系,如镶嵌蛋壳、堆灰料上色等,同时,聚氨酯也可以和大漆混合后使用,可以把大漆的颜色调得有深有浅,使得大漆更容易干。蛋壳材料在漆画中表现的肌理效果是纯洁可人的,随着敲击力度不同,展现不同裂纹,再加上每个蛋壳自身带有一些微妙的颜色,有些黄,有些粉,有些白,这些颜色凑在一起增加了漆画色彩的丰富感。灰料也是漆画材质艺术中的表现技法之一,灰料的本身具有可塑性,它加入聚氨酯进行调和,根据你所想要达到的肌理的效果,把它调和成干湿不同的状态,制作出不同的肌理效果,按照画面的要求来进行支配。待灰料干后,在上面进行着色,叠加颜色,由浅入深。待干打磨之后,色调变灰,色泽由鲜亮变得高雅,这种自然的色调是画笔无法画出来的色彩效果,这就是漆画为什么它的色粉颜料很少,但最后表现出的色彩是十分丰富光彩夺目的。同时灰料打磨后会出现自然的色彩肌理效果,会产生出很多偶发的效果,它是无法模仿出来的,它的材质语言所表现的艺术效果是和蛋壳完全不同的。这种材质语言赋予了它无法超越的偶发性。螺钿在漆画中的表现手法还是非常吸引人的,它取材于晶莹闪亮的贝壳或螺壳身上,在阳光的照射下闪烁着迷人的色彩光泽、十分绚丽,为漆画作品增添了不一样的色彩魅力。金银箔在漆画中的使用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使用铝箔时,会尽量发挥它自己的独特魅力,贴箔后在上面涂透明漆,那样,它的颜色会非常饱和、晶莹闪烁。金银箔的加入会使整幅作品看上会精美华贵,显示出一种高贵华丽的气质,它的这种华贵气质正好与大漆的质朴截互补。但在漆画的表现中,能将两者结合得很好的话,也是非常有魅力的。

三、漆画的色彩魅力

色彩是体现一幅作品的视觉享受的重要因素。漆画色彩是追求简洁明快的,它的每种材质都带来了各自独特的色彩魅力,本身的色彩丰富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陈恩深先生曾说:“我的艺术最初的`切入点落在了色彩方面,当两个只有色相而没有明度的补色关系的色彩非常和谐的并置时,传递出的美感是非物质感的,那是怎样一种远离尘世的空灵之境哟,这该就是形而上之境吧?”透明色料在漆画中的艺术表现力是非常有价值的,它丰富通透的颜色为漆画增加了艺术感染力,而且,它很容易描绘色彩的细腻丰富变化,使得漆画的在色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既可以单独使用透明色料,又可以与大漆及金银箔一起合理应用。它利用自己的色彩优势既可以达到水彩的舒畅飘逸,通透自然的效果;同时漆画中的描漆技法又仿佛是在描绘工笔,线条流畅自如,气韵生动自然;最后漆画的变涂效果又如同是在画油画,层层叠加,稳重而又不失典雅,表现出的厚重朴质的艺术效果。这些艺术效果是漆画色彩艺术表现的最大优势,这为漆画艺术的发展增添了无与伦比的艺术魅力。

最后,漆画除了上述所描述的特点之外,它又蕴藏了无限的可能性,它的各种材质经过上色打磨之后,会出现非常神奇的效果,突发偶然性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天然的效果是不可能画出来的,无法模仿无法超越的。

综上所述,漆画作为一种独特的绘画语言,它所具有的独特的魅力价值让我懂得了为什么它历经时间的冲刷,还依然在不断发展进步。它注重本身的绘画性,同时将自己的材质色彩语言发挥得淋漓尽致,发挥了它的色彩语言魅力,包容并吸收其他画系的优势,不断学习不断壮大,充实自己,创造出自己独特的艺术价值。

漆画多样的材质与技艺丰富了漆画的艺术表现力,它的绘画性增加了艺术感染力,多种材质的碰撞为漆画创造了无限的可能性,它的色彩魅力也是独具一格的,这些价值是非常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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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第二篇】

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法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传统的民事、刑法相比,具有平衡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备独特的优越性。通过充分结合行政法规的发展前景,再加上现有的环境法制建设,显而易见,行政法在环境权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公民环境权在运行商上,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在公民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括

(一)涵义

所谓公民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法定权利。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公民不但要享有在舒适、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还要合理运用社会实践的要求,要具备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依据

我国对环境问题相当重视,因为在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同时还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但是我国对环境权的权利地位还不能在宪法中受到应用,不仅仅是因为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时间短。对于是否能够将环境权纳入法学界,还需要一定的.考察、研究决定。从环境权的本身来看,将会给我国环境带来很多益处,同时,环境权还具备应然性、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应然性,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取替的权利,我们通常把它称为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这种应然性的权利,是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不会受到任何东西、事情影响的,而是天生拥有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环境的普遍性,是不论是哪个国家、哪种肤色、多大年龄、何种性别的全体公民,都能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人民对环境权益的认知,是一种普遍性存在的权利。最后在说一下,环境权的不可替代性,所说的不可替代是人们生活在的无其他选择的生存空间,但是我们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的生存基础也在逐渐减少、丧失。可见,公民环境权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公民环境权,只是一个词语,只是出现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概念而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公民环境权纳入。有些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仅仅提到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只是着重与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破坏环境的投诉权。可见,公民环境权能否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做任何决定。现存的有关公民环境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是注重环境监管,使公民未能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要在充分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与支持,才能使公民环境权得以确认与应用。

三、如何行政法对公民环境进行保护

(一)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法规中

我们不但要将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破坏环境投诉权做好,还要讲公民环境权纳入到行政立法中去。一旦公民环境遭到破坏,公民就可以应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自身环境的权利。只有将公民环境纳入律法,我国的环境立法才是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

(二)公民环境拥有参与权与知情权

要想人民的切身利益,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要确保人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人民需求的意义所在,方可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意识,因为人民的权利是民主的,公平的。可见,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是实行公民行政执法的途径,是公民行政合法的结果。

(三)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进行

随着我国对环保的认知与发展,行政的强制机制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环境的行政处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首先的是财产处罚,而不是人身伤害性的处罚,选择这种经济制裁方式,就是违法人员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来完成。不仅对他们的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警告,还是损害的环境的一种恢复和补偿方式。可以让破坏法律的人长记性,还剥夺了违法行为的人部分财产的权利。对于那些未拿到行政许可,就私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人,我国要对这些人,实行限制、剥夺部分行为权利的处罚方式,用这种方法来限制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对损害的环境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可见,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设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

我们要设立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目前是遏制环境受到侵害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公民环境权得到实现的最有效措施。但是我国还未存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进,我们要不断开展公益行政诉讼,尤其是环境方面的诉讼,因为它不仅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只有发展这种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才能使公民环境受到破坏之时,发挥其作用,使公益环境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环境真正得以救济。

四、结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也不断完善。公民环境权会随着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公民的环境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环境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只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的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

[2]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42.

[3]何英.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分立与协同[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10).

[4]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j].法律科学,2000,(5).

[5]朱谦.论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j].江海w刊,,(3).

[6]胡腾.公民环境权之法理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5).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第三篇】

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法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传统的民事、刑法相比,具有平衡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备独特的优越性。通过充分结合行政法规的发展前景,再加上现有的环境法制建设,显而易见,行政法在环境权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公民环境权在运行商上,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在公民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括

(一)涵义

所谓公民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法定权利。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公民不但要享有在舒适、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还要合理运用社会实践的要求,要具备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依据

我国对环境问题相当重视,因为在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同时还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但是我国对环境权的权利地位还不能在宪法中受到应用,不仅仅是因为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时间短。对于是否能够将环境权纳入法学界,还需要一定的.考察、研究决定。从环境权的本身来看,将会给我国环境带来很多益处,同时,环境权还具备应然性、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应然性,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取替的权利,我们通常把它称为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这种应然性的权利,是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不会受到任何东西、事情影响的,而是天生拥有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环境的普遍性,是不论是哪个国家、哪种肤色、多大年龄、何种性别的全体公民,都能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人民对环境权益的认知,是一种普遍性存在的权利。最后在说一下,环境权的不可替代性,所说的不可替代是人们生活在的无其他选择的生存空间,但是我们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的生存基础也在逐渐减少、丧失。可见,公民环境权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公民环境权,只是一个词语,只是出现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概念而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公民环境权纳入。有些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仅仅提到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只是着重与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破坏环境的投诉权。可见,公民环境权能否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做任何决定。现存的有关公民环境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是注重环境监管,使公民未能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要在充分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与支持,才能使公民环境权得以确认与应用。

三、如何行政法对公民环境进行保护

(一)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法规中

我们不但要将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破坏环境投诉权做好,还要讲公民环境权纳入到行政立法中去。一旦公民环境遭到破坏,公民就可以应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自身环境的权利。只有将公民环境纳入律法,我国的环境立法才是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

(二)公民环境拥有参与权与知情权

要想人民的切身利益,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要确保人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人民需求的意义所在,方可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意识,因为人民的权利是民主的,公平的。可见,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是实行公民行政执法的途径,是公民行政合法的结果。

(三)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进行

随着我国对环保的认知与发展,行政的强制机制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环境的行政处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首先的是财产处罚,而不是人身伤害性的处罚,选择这种经济制裁方式,就是违法人员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来完成。不仅对他们的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警告,还是损害的环境的一种恢复和补偿方式。可以让破坏法律的人长记性,还剥夺了违法行为的人部分财产的权利。对于那些未拿到行政许可,就私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人,我国要对这些人,实行限制、剥夺部分行为权利的处罚方式,用这种方法来限制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对损害的环境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可见,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设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

我们要设立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目前是遏制环境受到侵害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公民环境权得到实现的最有效措施。但是我国还未存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进,我们要不断开展公益行政诉讼,尤其是环境方面的诉讼,因为它不仅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只有发展这种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才能使公民环境受到破坏之时,发挥其作用,使公益环境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环境真正得以救济。

四、结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也不断完善。公民环境权会随着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公民的环境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环境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只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的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

[2]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2.

[3]何英.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分立与协同[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3,(10).

[4]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j].法律科学,2000,(5).

[5]朱谦.论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j].江海w刊,2002,(3).

[6]胡腾.公民环境权之法理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5).

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第四篇】

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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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好写吗【第五篇】

一、何为理性?

理性这一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航海贸易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竞争、平等、民主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不再将自己单纯视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充分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这样,公民的主体性、自觉性意识开始觉醒,限制约束政府行政权、保护自己合法的公民权利的呼声开始出现,这种观念觉醒对于后期行政法的构建意义重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们的公民意识进一步觉醒,分权、选举、代议等一系列理性的民主政治制度开始出现,对专制制度造成了强大冲击,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也为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手段。至此,西方理性的核心通过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确认。

二、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分离

19世纪,“理性”这一整体概念内部分离为不同价值趋向,即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引发了人们对追求理性正义之价值的正当性的思考。价值理性强调的是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要求通过纯正的动机、正确的手段来达到意欲目的,而不会不择手段的追求结果。与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人怀着追求功利的动机,实现效果最大化,而不考虑情感与精神。有学者提出,法的价值关涉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以及人对法的善恶的`判断标准问题,也就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作用。在法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效率。

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

价值理性的实现应当以工具理性的存在为前提,社会是功利的,只有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与秩序得以实现时,人们才开始将目光转向价值理性,强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追求的是民主与公平,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而行政法的工具理性追求的是秩序与效率,单纯将行政法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争取用最小的管理成本与执法成本实现社会的秩序。

四、工具理性之弊端

当今社会普遍观点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为人所创造,应当为人服务,应当以人为本,实现民主与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行政机关片面追求最终结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形时有发生,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福祉。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道德”,行政机关作出诸如钓鱼执法、强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这种片面追求功绩与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还减损了人们对行政法的信仰,对“以人为本”造成了极大损害。价值理性强调从行政法原理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强调过程的正当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则过于强调结果,促使人们通过行政程序的设计,高效的甚至是不择手段的实现意欲目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行政法不仅要实现民主、公平的社会秩序,还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进行价值取舍,将行政法建立成公平正义之良法,发挥应有的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作用。因此,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正视其不足,发现工具理性存在的漏洞,重视行政法的价值理性。

五、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之途径

(一)权力与权利之对抗

行政机关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名、责三部分,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公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组成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与权力天然存在着矛盾,现代社会,人们均认识到主权在民,但是仍存在着西方式的民主与中国式的民主这一区分,基于中国自身的国情特点,中国式的民主强调的是人大代表集体决策、全员服从,这样一种民主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然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赋予人民更多的权利,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人民合法权益的减损,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建立“公平”的行政法

对公民而言,能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为公平,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之法,不仅要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还要合理分配义务,避免行政相对人、相关人负有过多的不合理义务,而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国宪法、行政法对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如何实现这些权利,还缺乏程序的规定。为实现实体公平,有必要从实现程序公平入手,不仅要完善实体法规定,还要完善程序法规定,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对行政机关而言,在形成程序上,应平等的对待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各方,公平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自由。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建立“公平”的行政法,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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