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样例【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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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第一篇】

案件概要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

被告:罗湖区民政局

2、案 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3、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

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5、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失去或不具备继续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资格条件。

诉辩依据

1、原告的诉求依据:

2、原告诉求应提交的相关证据:

身份证件、申请优抚待遇审查表、参战证、伤残、疾病等证明、下岗或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证明符合优抚条件及向被告交纳过的证件资料)或直接提交曾发放优抚待遇的账卡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3、被告答辩依据:

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职权范围、法定资格主体、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法律规范性依据。

4、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

案件争点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法庭应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

2、被告先前审核后确认原告符合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资格条件,并发放相应的待遇,事后又取销原告的优抚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应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

法理辩析

由于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不多,相应的法律依据较少较原则,给法庭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审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备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被告先前行为已有认定),即完成举证和诉求义务;被告理应提供关于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体、证据、事实、法理依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据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1、为防范法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切换到对原告是否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复审方面,针对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的问题,已有被告的前期行为确认,法庭不易重复审理,否则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审核职权之嫌;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取消原告优抚待遇的证据、法律、程序性内容。

2、律师特别提到一点,根据全案分析可知,本案还存在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法宗旨的把脉。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据此,法庭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领取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应当取消的条款性规定。

据本律师了解,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并无附条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条款,因此,被告的此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三个客观性条件与“参战退役人员”主体资格两方面做出规定,并无被告所述应当停止优抚待遇的附加条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可参照“当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关于停止优抚待遇的“条件、程序、由哪一级机关”作出均无明确规定,被告的“停发通知”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专家评案

1、国家对“参战退役人员”的优抚政策,体现的是宪法精神: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目的在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影响国防建设,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及时调整和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通知特别强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规定,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他们优先、优惠纳入。对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困难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裁判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措施。

原告的情况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两个通知强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列为优抚对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被告停止原告优抚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把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范畴,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和提高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仅仅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显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实际是停止)原告的优抚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有关对象及范围的界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与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相衔接的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在补助缴费参保和体系外补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待遇范围的界定:“完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落实部分复员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实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的劳动保障措施”。

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过及时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的方式妥善解决,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爱护传达到每一个人,使各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处理好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一停了之,引发不稳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员,其原有工作单位难以保障所获工资或生活费标准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原告系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告享有的生活补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类型法律前沿问题,法庭如何诠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确认定国防建设事业的保障措施,如何维护退役参战人员基本生活稳定方面将给出样板答案,同时从宏观上考验审判人员能否正确驾驭法律和微观上充分展示当审者对案件高超的审判技能。

本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实践中特别注重司法前沿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为解决此类案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细致剖析核心法律问题,为当事者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

※本文仅属法理研讨,未经律师本人允许,请勿转作他用。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第二篇】

xx(化名),x,xx岁,小学x年级学生。

1、该生学习成绩差,上课不专心听讲,作业经常不完成,而且书写马虎。

2、人际关系不好,总是欺负弱小的同学,总以强者形象出现,喜欢捉弄别人,在校经常会因一些小事与别人闹矛盾,然后就开始骂人,打人。同学们都不喜欢与他相处。

3、组织纪律差,上课时有话就说,没有留心听课、认真思考、举手回答的习惯。

1、该生从小就跟在爷爷、奶奶生活,学习方面,在家里也没有人辅导,一到家就是去玩。

2、因为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大人对他言听计从,没有约束他去做一些不应做的事情。千方百计满足他,渐渐形成横蛮任性的性格。

3、后来父亲怕他吃亏,叫他回击欺负他的人,渐渐地,他由一个受他人欺负的人转为一个欺负他人的人,由一个弱者变成一个大“天王”,令老师极其头疼。(父亲错误的引导方式)

总之,该生以自我为中心,不接受别人的意见,他并没有认识到来学校是来学知识、学文化的,更没想到来学校是要遵守纪律的。对待这类孩子,一下子的批评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来源于家庭的病症,需要家庭的密切配合,学生的健康人格才能有效地培养。

该儿童目前要解决的主要有三方面问题:

1、攻击性行为;

2、人际关系;

3、学习习惯。

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攻击性行为:

根据儿童的成长经历,攻击性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经验习得的结果。人的行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之所以选择某种行为,主要是这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本案中的"攻击性行为"的最初形式是"被打",而他打小朋友是角色的转换,但当他打了小朋友后没有任何的"惩罚"出现,就再一次证明了这种行为是可行的。"强者打人"与"弱者挨打"的体验在认知上让他强化了这种打人的行为,让他在认知上强化了这种行为的合理性。

因此,观念中形成了这样的推理:“弱者”受到别的小朋友欺负,“强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武力来保护自己。而且,在"我是强者"的强烈暗示下,往往会对外界发出警示,以表明自己的强者姿态。

当行为不断反复后,将会变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人格特征之一,就现状及年龄阶段,还谈不上"攻击性人格",只能说有攻击性倾向,也正因此,及时的干预是可以矫正的,否则随年龄的增长,行为复现率的提高,会使改变难度增大,演变为人格特征。

2、人际交往问题:

该儿童的人际交往问题与他的攻击性行为密切相关。攻击性行为可能使他本人少受了"欺负",但却引起了同学的"注意",这些行为也就形成了他在别人眼中的"不良形象":动不得、说不得、脾气大、爱打人、即使有些行为是暗示"我想跟你们玩",但"打"的方式是不被认同和接受的。

3、学习习惯:

现该生学习没有多大的进步,这是发展过程中的适应不良表现。这除了影响行为与人际协调外,还有对学习态度和方法等方面的影响。

目前,该生所面临的学习问题主要是如何调整好情绪,给予学习相应的注意力,提高上课效率,并且这也是促进人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在行为上给予积极的建议与指导,两者结合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询问基本情况。

2、向家长反映该生的在校表现,表明想教育好其儿子的心意。

3、向父母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重大事件;

4、与孩子交谈,探寻孩子的心理矛盾及思想意愿;

5、着重让孩子表达"当时怎么想,想怎么做,感觉如何",目的一在于让孩子宣泄;二在于让父母学习与演练与孩子的沟通;三可以顺势引导家长如何做更好,做好共同教育工作。

6、让孩子找出班中最受欢迎的学生,让他明白如何与同学相处,做个受同学欢迎的人。

7、指出继续努力的方向:继续自我监督与控制。

8、制定行为目标,加强自我管理能力;

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改善了攻击性行为,促进了良好人际关系的发展,提高了学习适应性水平。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第三篇】

案例教学作为管理类课程一项很重要的研究方法,最主要功能在于为它的使用者(教师、学员、受训对象、考生、实际工作者及其他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个逼真的具体管理情景,能使他们得到锻炼与提高自己独立工作能力的机会,实际中人们往往只注意到它对个人的作用,而忽略了它对集体(小组或全班)的作用,案例能为学习集体提供一个共同的关注焦点,一个取长补短、互相启发的机会,集思广益,迫使学生去思考,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1、管理学教材中选取3-5个案例安排随堂案例讨论;

2、以4-5人小组集体共同寻找或编制当代著名的管理学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在期末集中4个学时的公开展示讨论,要求做ppt,全员参与。

(一)小组赋分

对小组整体案例实行百分制,评按小组案例呈现整体赋分,评分标准结构:

1、案例选材的经典性(15%)

2、案例编制完整,能运用所学原理,进行透彻的分析(40%)

3、现场表现:口头表达、小组成员配合程度。(20%)

4、ppt制作的图文并茂、漂亮大方。(10%)

5、随机应变能力,能清楚明了地回答老师、评委和同学的质疑提问。(10%)

6、时间20分钟。(5%)

(二)个人等级及分值换算

a+、a-、b+、b-、c等五个等级,本小组表现最优异者a+,其百分制的分值为本小组案例综合评分,其它等级依此累减,c为60分,最主要考查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1、评委由每个小组推选1位态度公正、学习优异的学生+任课老师,取平均分。

2、计分员2-3人。

3、学习委员最终算出案例报告会成绩,并负责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如ppt、评分结果、案例现场影像资料收集与保存。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报告【第四篇】

部门:酒水部

员工编号:11563

日期:2014年7月6日

案例:

小小的请假条

一天,一位同学给我说她要回家了,需要写请假条让我帮忙带给老师。我觉得这是举手之劳就满口答应了,可事情发展的结果确实意料之外的。

当天晚上我下班以后路过西餐厅碰见那位同学,她就说让我给他带请假条,让我等一下她就写,我就一直在西餐厅等她收完档以后写请假条。等了好长时间,不过已经答应人家了没办法只能等。

终于等到她忙完了可以写请假条了,与她一起的还有另一位同学,他不写就让这位女同学代写,可是女同学却不写,他们两个就在那里叨叨了起来。我本来就等的不耐烦了,就说替他写,给他写完以后,那位女同学开了说我写的字好看高大上就让我一同代写。我觉得这样不好,她却说没关系的,老师都知道那个男同学的东西都是他带写的,于是我也就觉得没事就一同代写了。结果,带回来以后北来是发现了,好好的教育了我一番。再说了,请假条也写的不规范,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

分析:

一、请假条不规范

及家长的意见和联系方式,没有做到一个班长应尽的责任。

二、诚信问题

助人为乐是好事,但这次助的不是时候。我们同为班长,却明

知故犯,给其他同学没有做好模范,还合起伙来欺骗老师。老师发

现了不仅要批评我还要批评那俩个同学,不仅在老师冥钱失信而且

还会得到那两位同学的否定,指点小事都办不好。两头不讨好,失信于人。

三、

和为贵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这句话同意适用于当今职场,不论你

身在何位,你的身价是否过亿,“和”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你的企业不和说明老板的能力不够,处事方法不对,是一个失败的领导者。同样,在我们这样小小交际圈是一样的,就这么几个人如果不努力做到“和”,还有别的什么可谈,无论是实习这几个月来还是家常琐事这是我最大的体会之一。

四、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想的多一点,做得好一点。

如果当时我能站的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想的多一点,谋的深

一点,就不会做出这样两头不讨好的蠢事。无论以后在什么位置做什么事都应该做到以上几点。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地认识到我错了,而且错得很大。我还欠缺

很多很多东西,应该更努力的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通过此事我也进一步的认识到了“和”是多么的重要,无论做什么事都应该站的更高,看得更远,想的更多,谋的更深,才能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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