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案例【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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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2022年【第一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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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篇】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xx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2)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xxxxxxxxxx。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五篇】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六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七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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