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EPC总承包合同案例(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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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一篇】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权力与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竣工后试验程序。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试运行考核。
(1)根据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根据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根据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按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根据款或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承包人根据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发包人根据款、款、款、款及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责任书。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工程符合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款(1)、(2)、(3)项、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款及款的约定办理。
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至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款、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变更权。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变更范围。
设计变更范围。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采购变更范围。
(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施工变更范围。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调减部分工程。按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变更程序。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款约定提交的。
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承包人根据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紧急性变更程序。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4)发包人根据款至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担保。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约定了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约定了按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付款时间延误。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税务与关税。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索赔款项的支付。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竣工结算。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其他规定。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一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
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款至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
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据款第(4)项(或)和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
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
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
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
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
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
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
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
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款的预付款、款的。
工程进度款、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
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
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二篇】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旱地承包经营一事,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地点:
2、面积:
3、用途:乙方可开发做养殖场和种植场。
承包旱地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两处旱地处的承包金每年每亩均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付款日期:承包金每三年结付一次,承包金在签订合同之日后15个工作日付清;第一年承包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全部付清。
3、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合同最后一年充抵承包金。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旱地及山地交给乙方自行经营。
2、承包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3、承包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其承包经营的农作物和山地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经营。
4、承包期内,本合同项下之旱地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甲方出面负责调解处理。
5、承包期内,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1、合同期满,乙方承包的果园及所开发的养殖场要保持原且承包地域内的一切果树、作物、房屋及养殖场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另计残值;且每亩果园的优质荔枝树或优质龙眼树不得少于10棵,每棵荔枝树和龙眼树的冠面直径要有4米以上,如每径每少1米则罚款人民币_______元,由此类推。
2、合同期满,乙方如有续约要求,届时另订新约;同等条乙方享有优先权。
1、承包期内,若乙方中途退出经营或擅自将其承包经营的旱地承包给第三者的,或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缴交承包金的,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月息10厘的利息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不交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所投入资金和和所缴交的定金不予退回,且承包地域内的一切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并赔偿人民币______万元给甲方。
2、承包期内,若甲方违约中途收回发包的果园,赔偿因违约而造成乙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同时向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万元。
1、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届时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据实减少乙方的承包金或者延期履行,变更直至解除合同。
2、承包期内,如中途遇国家政策变动,不允许承包的,即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处理;如中途因国家或集体确需征用本合同项下旱地、果园或养殖场的,双方均应服从,其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清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及养殖场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合同期内,凡执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1、合同期内,如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正确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补充之,其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名、甲方单位盖章及见证机关见证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见证机关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三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建造兰埔花园园林工程,签订以下协议:
包括我公司设计的兰埔花园园建、绿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详见图纸)。
以上项目均按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则按实结算。
乙方对水电及园建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的饰面样板,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施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三十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则每延误一天计罚人民币xx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人民币1000元。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质保内容按有关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园建工程、水电工程质保期为十二个月。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养期满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1、施工期间,甲方因故进行修改调整,应提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修改书或修改图纸。如乙方发现有不妥之处,应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设计部门处理后再行施工。
2、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安全施工责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
3、开工前三天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应符合“三通一平”要求),施工范围内用水、电位置、测量的基线和水准点的位置,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下管网图。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乙方有权顺延施工工期。
4、甲方负责现场工地的关系协调,以确保乙方施工进度。
5、乙方派出专人与甲方保持联络,协调现场施工。乙方承建的土建项目,应与相关安装工序密切配合,要求应用书面联系。
6、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垃圾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十三、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中未尽事宜,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可补签有关协议,补签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签名: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四篇】
2017年5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明确提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接下来网友带大家浅析: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
应该意识到合同管理不但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而且是整个团队工程管理应具有的素质。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强化全员合同管理意识,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
合同交底是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的必要前提。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项目部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中层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各条款,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项目经理、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作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较详细的“合同交底”,实行目标管理。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为总承包方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
(1)建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总包方因其所处的特殊地位,需要处理大量的与业主,与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关系的事务性工作,因而规范严密的制度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应订立工作程序,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2)建立文档系统。
项目各职能部门应有专人对涉及本部门合同性事务资料(包括工程量签证及来往文函等)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完善的文档管理对日后可能进行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有着重要的作用。
(3)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
总包方和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指示等也应以补发书面文函的形式予以补充。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这是日后工程变更及索赔的重要依据。
随着工程的开展,工程变更项目必然会发生。因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不同,往往分包合同的变更比总承包合同变更更加频繁,为此,总包、分包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就已在合同文件中注明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程序及方法等。但从当前变更项目实施来看,虽有合同上的规定,却很难快速的按正常的变更程序(申请-评审-实施-验收)审定变更单价及费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二是忽视变更项目工程量签证工作,工程量确认工作不规范,以至难以形成完善的变更文件(包括申请、批示、费用报告及其工程量签证),致使变更流程久拖不决。
其后果是分包人变更工作已实施完毕后,只因变更程序未走完,而无法付清分包人费用。鉴于此种情况,建议从以下三点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1)强化变更评审会议作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总包、监理、分包人共同参加的变更评审会议,批量评审有关变更项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变更项目及评审结果,避免项目部内部职能各部门分别签字、评审的模式。其好处是:可大大缩短变更文件流转时间,加大变更工作处理的时效性;通过会议形式,三方能够充分的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工程量签认不及时等。
(2)细化变更程序及变更管理办法,明确总包、监理、分包人各部门变更管理职责,以达到多部门协同工作,加强变更处理速度。
(3)变更单价确认及工程量签证同步进行。合同经管人员应按变更单价审核办法审定单价的同时,应协助工程部人员完成计量签证工作,并做必要的变更项目说明。工程部人员应会同分包人向合同经管人员介绍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工艺、工序等信息,以利变更项目单价的审定。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因合同对方过错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在笔者所从事的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上,因物价上涨、用工成本增大、工期延误、地质条件变化、地下洞室涌水等原因,分包人多次向总包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因其要求补偿的性质,承发包双方在各自的合同管理工作中都对其倍加重视。加之动辄百万、甚至千万的索赔费用要求,更使索赔管理成为了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鉴于索赔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总包方应从索赔与反索赔两个角度深化相关索赔管理工作:
1、强化审核分包人费用索赔要求
(1)审查索赔证据是否合理
1)索赔理由是否与合同条款、有关法规条款相抵触,论述索赔理由是否有理有据,具有说明力,索赔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应注重索赔成立边界条件的研究。如地下洞室涌水多大时,有关索赔方能成立。目前合同规定“涌水较大时,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抽排水费用”,规定较为笼统,合同条款执行力不足,容易引起合同双方争议。
2)注重索赔事项发生的责任认定,承发包双方应以划分的责任范围各负其责。
3)分包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索赔报告、索赔依据及费用。
(2)审查费用索赔要求、计价办法是否合理
1)公正合理地审查施工单位费用索赔要求,确定合理的费用组成内容;
2)确定索赔合理的计价方法。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能够准确、合理地确定索赔费用,为此应注重索赔费用计算方法的研究。如停工损失费用计取时,承包人租赁设备费用如何计算的研究。
3)正确区分停工损失费和降效损失费。凡是改做其他工作都不能计取停工损失费,但可以适当补偿降效损失费。
4)赶工措施费的认定。由于施工单位引起工期滞后而加速赶工的,不应计取其赶工措施工费。
2、深化反索赔工作的开展
(1)总承包方应强化反索赔意识。
对业主及分包人在合同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包括工期延误的反索赔、施工缺陷反索赔等。
(2)强化自身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努力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减少应停电、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的分包人索赔;
(3)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减少因设计错误或供图延误,导致的分包人窝工及返工损失,减少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勘资料与实际不符而增加的工程损失;尽量杜绝因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编制漏洞或用语不详,导致的分包人索赔,努力降低总包方的被索赔风险。
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五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六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五、协议附件:
2、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七篇】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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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相关。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第1条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报告。
(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
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中标。
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标准、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
方法。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遵守法律。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
保险。
并缴纳相关税费。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知承包人。
监理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安全保证。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
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
安全。
教育。
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保安责任。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
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
措施。
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款约定的权限。
工程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安全保证。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
安全生产。
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分包。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暂停。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款发包人的暂停和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技术与设计。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设计。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遵守标准、规范。
(1)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
建议书。
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设计阶段审查。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根据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在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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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EPC总承包合同【第八篇】
甲方:
乙方:
为更好服务大众,同时努力增加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甲方自年月日起聘请精通药品经营流通方面的专业人士负责药店的市场营销工作。
二、聘任期限:
聘用期暂定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有优先上岗权利。
三、乙方的岗位职责。
1、根据甲方药店的现有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市场推广方案并指导实施。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2、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的要求对药店进销存等各环节进行监控与调整,甲方不得干预。
3、根据甲方的资金运作情况,制定人员配置、薪资方案,激励方案,财务管理等相应的规章制度,甲方配合执行。
4、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索证索票、进货验收、药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企业从正规渠道进货、对购进产品逐批验收并做好记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风险可控。
5、监督自律不做违规操作,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薪资待遇。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药店每月净利润中除去元后,其余部分作为乙方的薪资与奖金,多劳多得。
五、甲方的配合职责。
1、甲方授权给乙方实施本协议第三条的权力。
2、甲方在乙方实施市场推广方案中,积极配合,不干预;
3、为方便乙方的相应操作,甲方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涉及的证件交与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利用上述证件做有损本药店的行为)。
4、甲方负责协调理顺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上岗后,甲方店内原有固定资产清算移交,本协议终止后清算返还。
6、甲方的驻店药师由甲方管理,不做调整。
六、乙方上岗前,必须与甲方进行一次全店盘点并交接,失效药品及批号半年以内的药品不再接收范围,由甲方自己处理。所有接受药品均凭公司票据接收。
详见附录1:《盘点清单》。
七、乙方上岗前,必须制定财务制度交与甲方并认可签字,遵照执行。
详见附录2、《财务制度》。
八、解聘条件:
1、乙方未能按财务制度执行。
2、乙方不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
甲方:(签字)乙方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