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奖颁奖词【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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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奖申报材料【第一篇】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8号)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7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国人部发〔20**〕18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和复审。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1)(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5.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通过聘用单位按程序申报;

三、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20**年7月15日—20日期间将经审核同意推荐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审核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合,提出意见,并整理汇总上报道路专业委员会。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执业领域问题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4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18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二)、新旧专业范围问题

道路工程涉及面广,各院校专业设置庞杂。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国人部发[20**]18号文附表1中,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申报时须提供其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

申报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要求的单位资质条件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不特指道路工程类设计资质。

申报单位须为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

(四)、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问题

1、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是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后,又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计算。

(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问题

1、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系指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和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道路工程专业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但不包括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获奖证书上的人员或原始申报表上的人员。

(六)、工程业绩问题

1、道路工程专业设计项目规模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2号)确定。

2、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签字的每个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图签的复印件一张。

(七)、获奖项目问题

1、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

2、道路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与道路工程专业相关的科技进步奖。

3、获奖证书上的所有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予认定。对已获奖而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获奖项目,申报人员须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主要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

(八)、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在编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九)、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时,其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按下列原则认定:

1、高等院校在职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其从事设计的时间和完成的设计项目可认定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

进步奖申报材料【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四)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进步奖申报材料【第三篇】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省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本省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参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进步奖申报材料【第四篇】

中国美妆业是改革开放同期发展的产物,从1979年的总产值不足1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销售额突破2000亿元大关,其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而随着传统医学、化学、药学、病理学、毒理学等多门学科的发展,美妆业也逐渐在向融合多学科成果的高科技产业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行业和企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对于科技创新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中国美妆业要适应现代信息化技术社会的发展需要,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来提升自我的长足竞争力,走出一条投资少、产出多、见效快、效益高的科技之路。然而,目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科技含量低严重制约着美妆企业及行业的创新发展速度和质量。如何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实力,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第一生产力,如何实现美妆产业科技化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些都是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美妆业惟一政府批准、行业表彰奖项

为了促进中国美妆业的科技创新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美妆行业科技进步奖正式设立并启动。

11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盛小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领导刘风霞、全国美妆行业科协主席张春彦、执行主席辛映继、全国工商联化妆品业商会副秘书长张金铁等相关领导、企业代表及多家媒体和美妆业著名人士参加了在中国科技会堂举行的美妆行业科技进步奖设立新闻会。

该奖项是目前我国美妆业惟一政府批准、行业表彰的权威奖项,主要用于奖励那些在美妆行业及相关产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推广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旨在鼓励美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发、成果申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提升美妆业科技含量,提升民族美业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整个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科技进步奖参评的严格标准

目前,美妆行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认定、表彰等工作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全国美妆行业科协指导管理和承办,并依据详细的实施细则进行提名、评比、表彰。

作为美妆行业首个具有官方背景、行业组织认可的科技领域权威奖项,美妆科技进步奖的提名和评选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与标准。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首先必须是在科学技术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技术上有进步,理论上有建树,并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其主创开发的项目科技含量、技术经济指标均能达到相当水平,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上的作用明显,受到本行业的重视和好评,得到相关部门认定或列入政府计划和获得专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者其产品在科技方面有明显的进步性,技术含量高,其进步后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或专利证书,已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获得美妆行业科技进步奖不仅是对业内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品牌所取得的成绩的肯定,树立先进典型,更可让美妆优秀企业、个人在科研技术、信息、资金、管理等诸多方面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

严格的奖项评审程序

美妆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为了保障奖项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全国美妆科协专门成立了美妆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及为完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另外,为了保证参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规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奖项的申报先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提名,科技成果鉴定和评比将采取严格的评审表决程序,先由科技进步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美妆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之后由美妆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组织的具有评审资格的该领域专家、学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投票表决形式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在专业行业期刊或行业网站上,接受大众监督。最后,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终评审定,并做出决议。各个环节的严密性充分确保了美业科技进步奖的公正性,对弘扬社会风气,保护组织及个人的努力成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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