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旅游游记【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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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旅游游记【第一篇】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绝整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举报推诿、拒绝、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泄露举报情况、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及有侵犯职务廉洁性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旅游游记【第二篇】

大年初十,爸爸妈妈开车带我来到了洛阳——龙门石窟游玩。

我们下了车,买完票后,首先看到了一条大河,它的名字叫伊河,河的两岸就是有名的龙门石窟,它分为东山和西山石窟。我们过了河沿着河边参观西山石窟,在宾阳三洞和万佛洞,我们看到了许多石窟,洞里有许多佛像,有大的、也有小的,它们的姿势和神态也是各种各样。爸爸告诉我佛教最早起源于印度,从印度相传到中国。龙门石窟里的佛像是从北魏一直修建到唐代。听了之后,我觉得很有意思。

经过了历史的洗刷,许多佛像外貌已经破损了,有的少了头、有的少了胳膊、有的身体也破损了。我们又接着往上走,来到了奉先寺,看到了这里最大的佛像,那尊佛像特别高大,也特别壮观,爸爸拿出了相机,给我和妈妈在大佛前照了相留作纪念。

参观完西山石窟,我们又走过了漫水桥到了河东岸,可惜东山石窟因为维修没有开放,我们只好直接来到了香山寺看到了好几座宫殿。我们先进了主殿看见一个大佛,供奉的是佛祖——释迦摩尼,只见大佛端坐在殿中央,神态安静祥和。然后我们又来到了罗汉殿,看见了十八罗汉,他们的样子各个生动极了。随后我们又参观了有名的蒋宋别墅。

最后一站,我们来到了白居易墓园。白园是专门为唐代著名的大诗人——白居易所建造的,白居易就埋葬在这里。

这次旅行我学到了许多知识,让我记忆深刻。

洛阳旅游游记【第三篇】

《洛阳市旅游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9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形象推广等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向标识等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周边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在开放、共享、有效、安全的原则下,采集和发布旅游公共信息数据、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数据、旅游者群体行为数据等。统计、公安、工商、交通、民航、铁路、通信等部门应当支持并与旅游主管部门实现涉旅信息共享。

旅游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对旅游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信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第四章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旅行社身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十九条俱乐部、车友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旅游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游景区应当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索道、滑道、缆车等特种旅游设备,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环卫、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第二十六条国有旅游景区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旅游景区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年票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游客提供自助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

国家和省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旅游客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旅游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旅游行程计划。

第三十一条旅游宾馆、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前厅明显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旅游营业性演出和旅游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诱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五章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配合相关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及时公告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五)不依法审批旅游建设项目的;。

(六)不依法受理和颁发有关旅游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执业证件的;。

(七)接受旅游经营者馈赠的;。

(八)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职能,后果严重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索道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休闲娱乐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旅游游记【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洛阳旅游游记【第五篇】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第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晋升等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接受法制教育,保持职务廉洁,不得有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洛阳旅游游记【第六篇】

前几天,我和妈妈去了洛阳。你肯定一想就知道,我是为了看牡丹而去。洛阳以盛产牡丹而闻名全国,而且我早就听说洛阳有许许多多的牡丹园,如王府牡丹园、神州牡丹园和国家牡丹园等。而我们这次就是去国家牡丹园参观。

戴上帽子,穿上一身搭配合理的旅游服,出发喽!从住地走了两个多小时,终于到了。我们买完票,便走进了园内。这里来参观的人可真多,人山人海的。

看到各种品种的牡丹更是让我大开眼界,数万株牡丹花朵齐放,五彩缤纷,甚为壮观!我最喜欢的就数“荷包牡丹”了。听到这个名,你可能会笑,荷包牡丹?不禁让人想起荷包蛋。但它的寓意可不是荷包蛋。听妈妈说,因为这种花花如荷包,叶似牡丹,才叫荷包牡丹。它表面是粉红色的,而且呈心形状,旁边还有两个翘起来的“小手”,下面是白色的像挂坠一样的东西。

还有一种红色的牡丹,我和妈妈都非常喜欢。黄色的花心,中间一点还微微发红。最漂亮的还数它的花瓣,一层叠一层。而且花瓣红得发亮,红的喜人,红的漂亮。抚摸着它,真想揪下来一片。

一种粉红色的牡丹也很美丽。让人觉得很娇艳。它的花瓣非常多。多得拥挤在一起,一瓣连着一瓣。多的、挤的都看不见花心了,简直是“层出不穷”啊!

我们还目睹了罕见的黑牡丹,它的名字叫“冠世墨玉”,现在的黑牡丹,还没有完全变黑,是那种紫红紫红的。有些黑牡丹的花瓣也太多了,挤的看不见花心了。它的叶子也是细嫩柔滑的,在太阳光的照射下,显得充满生气。

牡丹不愧是万花之王,大气、花姿典雅、鲜艳丰富、清香宜人。这次的洛阳牡丹行让我们大开眼界,并使我终身难忘!

洛阳旅游游记【第七篇】

今天上午,爸爸和妈妈们带我和好朋友一起去洛阳看牡丹。

来到洛阳国际牡丹园,这里的牡丹好看极了。有粉红的,淡黄的,还有雪白雪白的,淡绿淡绿的。它们你挨着我,我挨着你,好像在说:"欢迎你们的到来。"。

来到牡丹园的亭子里,阿姨给我们女孩买了一顶带牡丹花边的帽子。我们边看边走,边走边看。叔叔在一旁不停给我们照像。

我们正准备离去时,阿姨忽然想起买帽子时走的匆忙,忘记找钱了。我们一起来到亭子里。售货员叔叔笑着说:"你们终于来了,我一直再找你们。"说着,就把多余的钱递给了阿姨。

走再回去的路上,阿姨笑着对我们说:"洛阳的牡丹美,人更美。"。

听了阿姨的话,我觉得洛阳的人真的很美。

洛阳旅游游记【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存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隋唐洛阳城遗址,是指隋、唐等朝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址。

第三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遗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包括:

(一)宫城遗址:东至三通巷南北一线,南至凯旋东路、豫通街东西一线,西至玻璃厂路南北一线,北至道南路。

(二)外郭城城垣(含城门)遗址:东垣北起唐寺门村南至城角村一线,长7312米;南垣自城角村北,向西至古城路北一线,长7290米;西垣自古城路北至苗沟村一线,长6776米;北垣自苗沟村至唐寺门村一线,长6138米。

(三)含嘉仓城(含城门)遗址:东至平等街南北一线,南至中州渠,西至环城西路北延长线,北至春都路北200米东西一线。

(四)九洲池遗址及其附近宫殿建筑基址:东至定鼎路,南至唐宫路,西至光华路,北至道南路。

(五)新潭遗址:东至(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三点水,右边为廛)河,南至九都路,西至凤化街,北至三复街、文明街东西一线。

(六)洛南里坊区遗址:东至李南路南北一线,南至古城路、城角村东西一线,西至王城大道一线,北至洛河河道。

(七)回洛仓城遗址:东至穆斯林大道东100米南北一线,南至310国道以南500米东西一线,西至穆斯林大道西1000米南北一线,北至310国道以北800米东西一线。

(八)上阳宫遗址:东至玻璃厂南路,南至洛河河道,西至体育场路,北至中州渠东西一线。

(九)合璧宫遗址:位于龙池沟村东北100米的黄土岭上,面积约30余万平方米。

(十)宋代衙署遗址:东至集市街,南至西大街,西至乡范街,北至中州路南侧。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应当及时依法增补重要遗址及其范围。

第七条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区域:

(一)宫城、皇城保护区:北至道北路北500米;东至(原)铁路分局俱乐部、北大街、南大街一线;西至春都集团东墙、光华路、影院街、七一路一线;南至市人大(原)办公楼正东到洛河北岸一线。保护范围包含宫城、皇城城垣外侧50米以内。

(二)洛南保护范围:北为洛河河道;西至聂湾村西北夯土残垣、古城村西一线;南至古洛渠、城角村西北一线;东至城角村西北经贺村、西高村村西、楼子村村西一线。

(三)外郭城城垣保护范围:洛河以北的外郭城城垣外侧50米范围内,洛河以南的外郭城城垣外侧100米为保护范围。

(四)辛店保护范围:从龙池沟村北,向东至寺沟柳行村东南构成北线;从柳行村东南向南经于家营、太后庄之间,向南至洛河构成东线,从龙潭寺向南一线构成西线;洛河北堤一线为南线,这四条线相交形成四边形的保护区。

(五)庙东沟保护范围:西南环高速公路、庙东沟村以西,上张沟村以东,下张沟村以北,南陈沟村以南。

(六)徐家营保护范围:辛店乡徐家营村东北,洛阳北方易初摩托有限公司西,南界洛宜路北450米处。

(七)五女冢保护范围:厂北路北,陇海铁路南,涧河以东,西工区沥青加工厂以西。

(八)迎驾沟保护范围:以迎驾沟隋唐遗址中心点为基点,向四周各延伸300米构成正方形保护区。

(九)兴隆寨、瞿家屯保护范围:兴隆寨、瞿家屯之间的`涧河入洛河处。

保护范围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八条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以下区域:

(一)隋唐东都城控制区:位于隋唐东都城内东北部一带,北至岳村、唐寺门一线;东至唐寺门、塔东村、李楼村西一线;南至洛河河道;西至铁路分局俱乐部、北大街、南大街一线。

(二)外郭城城垣控制区:洛河以南的外郭城城垣外侧100─200米内。

(三)西苑控制区:东界:七一南路线。北界:九都路至南山防洪渠一线。南界:七一南路至宜阳县寻村乡锁营村之间的洛河北堤及洛河河道。西界:王祥河、郭坪河一线,北端为洛阳市西马沟村,南端为宜阳县寻村乡锁营村。建设控制地带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在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的环境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对危害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破坏遗址历史风貌、与遗址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逐步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从事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利用隋唐洛阳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隋唐洛阳城遗址文物保护事业。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于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隋唐洛阳城遗址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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