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措施心得体会范文(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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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一篇】

透过不断的学习培训,使我对教育活动的目的和好处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尤其是第二个阶段,透过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向群众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自我反思,我对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存在的与党员先进性不合拍的地方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现归纳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以求自我在党组织的教育帮忙下,能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得到更大提高和提高,时时处处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合格党员、优秀党员。

一、对照先进性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学习不够,党性修养不高,学习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2、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显著。

日常生活中,在持续和发挥先进性方面,自我虽然是一名预备党员,但对时时处处持续先进性这根弦绷得不够紧。有时把自我混同于一般群众,降低了对自我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就如同学所反映的那样,作为党员,我在持续自身良好的形象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尤其在平时的衣着、言谈方面,经常是任性而为,没有为其他同学树立良好的榜样,更没有对自身的党员形象负责,我认为这是我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认识最深的一点。

3、学习中存在惰性心理。

作为学生,最主要的工作还是学习。我虽然在平时能够注意学习,努力学好专业课,也能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但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繁杂事务,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知识结构单一。把握形势、了解大局不深,在学习资料上凭个人爱好,自我喜欢的方面就多看,不喜欢的方面就看的少,甚至是不看。在学习时间上随意性大,学的时候可能集中较长时间学习,计划性不强。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从根本上说是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存在惰性心理。

4、协调潜力不强,与其他同学、教师沟通少。

与同学、教师沟通少是我存在的比较大的不足。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我虽然也注重与同学的交流,但在态度上往往显得被动,不但交往的面不够广,并且交谈往往缺少主题,不够深入。在日常也过多得关心自我的学习和生活,为同学带给的帮忙不多,这对于党员来说确实是不够的。

针对以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本着查找根源、提高自我的原则,认真反思,理性分析,制定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以党性分析材料和征求到的意见为依据,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改造,党性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得到提高,能全心全意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为目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订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

结合当前开展的持续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不失时机地提高自我的党性观念。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关注时事,关注社会发展动态,并学会分析,努力培养自我对政治敏锐的洞察力和鉴别力。注重学习了解经济政策、法规,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持续高度一致。应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不断更新观念,不断改善学习方略。2、坚定信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起好先锋模范作用。

梦想信念是我们工作的指南,赋予我们信心和勇气,在任何时候都要矢志不渝地坚守。丢失了信念,做一个合格党员就无从谈起。所以,在学习和生活中,要加强党性观念的灌输,要加强党员纪律的约束,力争在各个方面都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履行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责与义务,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个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自我的党员形象,以党的纪律来约束自我,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任何时刻都牢记自我的党员身份。

3、是要严格要求自我,严厉约束自我,时刻警示自我。在充分认识到自我的缺点的基础上,努力改变学习中遇事不果断、不细致等问题,工作中、生活中有不如意之处,多从自我身上找原因。克服松懈心理,树立生活、工作目标,化劣势、失败为前进的动力,持续旺盛的战斗力,永远持续自我用心肯干、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优点。

4、用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与普通同学的沟通。

要用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诚恳的态度听取群众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时刻牢记自我是一个共产党员,严格要求自我,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个性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做自我剖析,时刻对照党员标准检讨自我,找出不足与存在问题。多与其他同学谈心、沟通,了解他们内心的想法和生活上的困难,做到需要帮忙的地方就有我的存在,尽可能得为同学服务。

以上是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努力实践诺言,从各个方面向优秀党员标准靠近,欢迎党员、群众监督我的行动,经常给我提出批评意见。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二篇】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一百。要全面排查内部安全隐患,确保校舍、围墙、门窗、厕所、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完好;学校食堂的设备、餐具、食品、水源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上岗证,并定期体检;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施必须齐全;安全疏散通道必须畅通。

认真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彻底清除园门前及周边地区违章摊点和非法经营业户。园门前及周边地区无违章建筑无影响幼儿出入的障碍物。道路安全设施健全,交通秩序良好。坚持依法治园,确保教师无违法犯罪现象。不发生踩踏事件,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暴力恐怖事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安全监督责任小组。

(二)层层签订责任书,安全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并落实保障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和紧急预案。对门卫、值班、校舍、食品、食堂卫生、幼儿交通安全、供电设施、防爆、防盗等安全制度健全、规范工作;对人员集中,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的安全消防和防疫工作,要检查到位,整改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认真学习落实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内容:

(1)餐饮及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

(2)消防、踩踏及幼儿园园舍安全工作。

(3)交通安全工作。

(4)疾病的防控工作。

(5)治安防范工作。(重点)。

(6)安全教育工作。

(7)法制教育工作。

四、自查范围。

1、餐饮工作人员卫生健康、食堂内外环境卫生,采购关即:索证、定点采购。加工关即:成品、半成品的加工,生熟分开。保洁消毒关即:一餐一消毒、餐具的保洁。坚决杜绝采购霉变、过期食品。

2、园舍及消防安全工作。

(1)校舍的内外墙、主体移位、断裂等情况。

(2)幼儿玩具、设备、设施等。

(3)用电设备、线路等。

(4)疏散通道、安全门的畅通等。

(5)用明火情况。

(6)消防器材情况。

3、交通安全。

(1)幼儿课间随意出园门。

(2)进出幼儿园的车辆。

4、疾病的防控。

(1)晨检情况。

(2)卫生情况。

(3)流行病的掌握与控制。

5、治安防范工作。

(1)校园周边的不安全因素。

(2)幼儿接送的安全。

(3)值班、值周人员的到岗情况。

五、整改内容。

1、餐饮安全工作。

确立餐饮卫生工作制度,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食品添加制度。索取定点采购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各项记录登记及时准确。

2、校园校舍及消防安全工作。

(1)玩具、教具的使用和管理。

(2)校园周围设有摊点,不符合卫生要求。

(3)各班楼道的用电开关、灯具需维修。

(4)灭火器应配到位。

(5)教师上课期间带学生外出需提出申请。

3、疾病的防控。

(1)坚持每周一大扫除制度,彻底清扫教室、宿舍、卫生区卫生,保障幼儿有干净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

(2)值周领导、教师班主任密切关注幼儿的发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3)教育幼儿不随意食用小摊点出售的霉变、过期、不洁的食品。

4、幼儿接送安全工作。

(1)落实接送卡制度,无接送卡者一律不准进园。(实行卡人分离)。

(2)一律不可在院内随意接送幼儿。所有幼儿都由本班教师在班中与家长面对面交接。

(3)在接送幼儿时,实行双门卫制度。防止外来伤害事故发生。

5、治安防范。

(1)严格值周、值班、巡逻制度。

(2)门卫配备警棍等防卫工具,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3)外来人员进入园内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入园。

(4)准时落锁。落锁时间为:早上:9点30分。

中午:1点整。

晚上:9点30分。

(5)幼儿接送期间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幼儿园所在的区域。

(6)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

6、家长交流。

(1)每日接送幼儿时做好晨检工作。

(2)有问题及时与家长联系。

(3)通过校讯通、家长会经常与家长交流安全防范知识。

(4)家园合作,共同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三篇】

各村、有关单位:

为加快改善村庄环境面貌和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全面完成今年村庄环境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区20__年度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职责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根据区委、区政府农村村庄整治的目标任务,全年应完成30个农村村庄的整治任务,其中:6月底前,全面完成高速公路两侧及500米范围两侧重点区域的11个自然村村庄环境整治任务;11月底前,全面完成一级公路两侧重要窗口地带的19个自然村村庄环境整治任务。

二、整治标准。

列入环境整治的30个村庄要严格按照《省村庄环境考核标准》和“六整治、六提升”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村庄环境整治的时序进度、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资料,坚持以区村庄整治“十个好”的标准进行。切实加大村庄风貌美化、环境卫生整治、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按照时序进度确保整治村庄全部到达《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标准》中的“康居乡镇”星级标准。

三、补贴标准。

列入环境整治的30个村庄,经过省康居乡村三星级验收的按照每户万元进行补贴;经过省康居乡村二星级验收的按照每户1万元进行补贴;经过省康居乡村一星级验收的按照每户6000元进行补贴;对原先已实施过整治但还需提升的村庄,整治后能够到达验收标准的按照每户20__元进行适当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由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村庄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推进工作联络员制度,全面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构成镇、村二级联动的工作推进网络体系,为全面完成村庄环境整治目标任务供给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氛围。各村要经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印发《告村民户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村庄环境整治的目的、意义以及整治方案,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实地走访调研等形式,进取采纳广大村民的合理提议和意见,让广大村民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让村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要合力推进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各村要严格按照胥口镇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和任务要求,结合各村实际,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全力推进村庄整治工作。镇整治办下派的联络员要多下基层,亲临现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村要在每月29日前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景,整治办及时做好通报工作。经过整治,力争再构成一批村庄整治亮点,确保按时或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四篇】

个别党支部存在落实机关党委规定动作不到位、学习形式单一、学习资料滞后、入脑入心程度不够、问题查找不深入、“做”的力度不够、留痕意识不强等问题。比如部分党支部的《党支部工作手册》填写不规范、会议记录简单化,不能很好印证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1)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以支部为单位,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进取推行主题党日活动,每月固定1天,每次确定主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听党课、交纳党费。各党支部每月向机关党委上报1条党建信息,以便机关党委随时了解各支部活动开展情景。严格按照局机关党委印发的《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和党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创新党课方式,采取开设环保大课堂、送党课进机关下基层、支部书记上党课、手机“微课堂”等方式,不断提升党课吸引力。

(2)如实完善《党支部工作手册》。要严格按照《党支部工作手册》目录索引,完善“党支部基本情景、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党员花名册、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组织生活(活动)情景记录、民主评议党员情景汇总表”等中的资料,如实填写记录“三会一课”开展及签到情景,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三会一课”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3)认真进行季度考核。把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重要考核指标,用考核强化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坚持考核结果与跟踪问责相结合,真正让考核成为基层党建的硬指标,构成抓党建工作落实的倒逼机制。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年度目标职责考核和述职评议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倒逼制度落实,坚持党支部书记党建述职评议制度,夯实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第一职责人的职责。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六篇】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推进发展中,调研不深。深入到一线、了解团队、重点工作进展状况不够,直接帮忙解决实际问题不多,具体“服务员工”工作原则落实不够、有调研不专、不深现象。

(二)在官僚主义方面。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有:

一是存在长官意识、听取意见不够。在研究久议不决的事情时,有时急于推进工作,过早证明自我的观点,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不足、集中过早,有长官意识的倾向。

二是经验主义倾向、存在脱离实际。对待一些事情的处理时,不经意地按以往其它环境下、成功经验的逻辑思考,有脱离单位基础薄弱现实的现象,有经验主义倾向,难以到达较好预期目标。

(三)在享乐主义方面。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为:

一是艰苦奋斗淡化、存在“缓口气”倾向。存在“缓口气”的想法,属“享乐”倾向,艰苦奋斗的精神有所淡化,“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干劲有所减弱,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有些淡化。

二是工作布置任务多、亲历亲为减少。在工作中,对处室的严格要求多,亲历亲为地为职工解决困难次数有所减少;在研究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工作时,根据不一样阅历、不一样潜力、不一样特点的处长,有的放矢地分类指导不够,提升分管处室的工作潜力方面效果不显著。

(四)在奢靡之风方面。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有:

一是“紧日子”思想有所淡薄、有超规格接待的现象。为了发展,扩大影响力,为了办成事、办好事,在安排接待外单位时,有“讲究接待排场、超规格接待、参加人员过多”的现象。

二是铺张浪费思想有所滋长、有会议讲规格的现象。为扩大影响力与话语权,有铺张浪费的现象。

根据我个人分析材料及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工作推荐,本人的整改方案:

一、关于在形式主义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整改事项:关于推进发展中,调研不深问题。

一是坚持学习、加强社会调研。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挤出时间系统自学理论,学习当今政策、文件,以史为鉴;向实践学习,以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

二是深入调研、排解基层困难。掌握一线状况,一齐研究面临的困难,帮忙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对基层提出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限时加以解决。

三是定期撰写推进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

2、预期目标:

二是提高调研水平,排解基层困难。每年去相关行业调研不少于六次,每年撰写专题调研报告1篇。

三是每周四定为调研日。每月深入到基层去、了解重点工作状况。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整改事项:关于日常管理中会议过多,落实不够问题。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提高效率、求真务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加强会议协调,整合相关会议,提高会议的综合性,做到一次会议解决几个问题;五是周二午时、周四全天不安排会议。

2、预期目标:减少会议、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加强会议协调,整合相关会议。

二是从源头上控制会议数量,每年会议力争下降20%。

三是建立督查制度,狠抓工作落实。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关于在官僚主义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整改事项:关于长官意识、听取意见不够问题。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持续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摆正自我的位置,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在研究事情时,耐心听取大家意见,遵守民主集中制中,克服长官意识倾向。

预期目标:遵守民主集中制中,广泛听取意见,克服长官意识倾向,做好分管工作。

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整改事项:关于经验主义倾向、存在脱离实际问题。

克服经验主义倾向,立足单位基础薄弱的现实,牢记群众困难无小事,时刻把他们的感受挂在心上。深入到基层去、直接了解状况,掌握一线状况,一齐研究面临的困难,帮忙解决实际问题。

2、预期目标:克服经验主义倾向,实事求是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三)整改事项:关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问题。

用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善批评的方式与方法。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觉理解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预期目标:改善批评的方式与方法。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三、关于在享乐主义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在艰苦奋斗淡化、存在“缓口气”倾向问题。

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关于“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要求。做到党章放在每一天能看到的办公桌上,每半年重温党章原文一次。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努力持续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克服缓口气的思想,带领大家,加大马力做好各项工作。

2、预期目标:廉洁的作风、旺盛的干劲,做好分管工作。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关于在工作布置任务多、亲历亲为减少问题。

1、整改措施: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到教师当中去,直接了解需求,踏实地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脚踏实地为他们办事,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坚持在工作中对处室的严格要求的同时,亲历亲为地解决困难;在研究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工作时,根据不一样阅历、不一样潜力、不一样特点的处长,有的放矢地分类指导,提升分管处室的工作潜力。

深入到基层去、了解团队,直接了解重点项目进展状况,掌握一线状况,一齐研究面临的困难,帮忙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2、预期目标:要求好、指导好的同时,用心帮忙大家解决困难。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四、关于在奢靡之风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整改事项:重点是强化政治纪律的约束意识,主动理解监督。提高“紧日子”思想、杜绝超规格接待、讲排场开会。

一是敬法守规、持续党员本色。敬畏国法,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党规党纪、法纪政纪,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上海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力求做到防微杜渐,经得起考验,始终持续共产党人的纯洁政治本色。

二是健全规章、促进规范管理。坚持做好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和尊重各方意见,克服主观主义,杜绝“一言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服务潜力。

三是服务员工,自觉理解监督。坚持把个人的“听党指挥、服务职工”工作原则及“当平凡人,做伟大事”的个人梦想融入“中国梦”中。

2、预期目标:提高“紧日子”思想、杜绝超规格接待、讲排场开会。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七篇】

自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治理“慵懒散贪”活动以来,我积极学习领会局党委的文件精神,按照学校的安排部署,我认真对比自身实际,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庸懒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塑造教师良好形象,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效益,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必须从个人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深入查找不足,剖析原因,明确了整改方向。

一、提高认识,从自身做起。

自古以来,庸政一直为世人诟病,庸政误国、误民,贻害无穷。庸,顾名思义即为平庸、碌碌无为。庸与懒、散是天然的孪生兄弟,庸是内在的,懒、散则是表象的。庸,首先存在于思想、意识形态,得过且过,图安逸、怕责任、怕担当,因而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其次,庸,表现在行为中,只顾眼前,不图长远,欣赏既得利益,不思进取,甚至不作为、乱作为。庸衍生出懒和散,懒和散又导致进一步的庸。而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教师,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培养者,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庸,表现在教师工作上就是甘于平庸,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创新。这对于教师工作和学生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转变作风,振奋精神,必须从我们日常的工作细节着手。

经过学习,我对照标准,深刻剖析,深刻反省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下:

1.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学习不够全面深入。

在学习方面主要偏重于与工作需要和个人爱好,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的比较彻底深入,而对于马列主义只是听说,没有真正的读过一本马列原著,对于毛泽东思想只是粗浅的从长辈的教导那里了解,学过一些皮毛,没有全面地学习,对于邓小平理论只停留于以前在上学读书时代的学习,没有进一步持续学习,感觉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还需提高。

2.党员模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在工作中对发现的庸、懒、散贪现象不敢指出,自身的教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没有充分发挥一名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

1.没有学习动力,认为本职工作有关的的教学教研工作都整天忙不完,再去学一些与工作不直接相关的理论,对实际工作帮助不大。

2.怕讲实话得罪人,怕影响团结,怕对同事之间得关系有影响。

经过分析找到了问题,查明了原因,今后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提升自身素质:

1、认真学习,深刻转变思想。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努力做到克服消极思想、侥幸心理、松懈情绪所造成的各种束缚,严于律己,扎实工作,不断提高自己,脚踏实地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

3、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和自我反思的习惯,增强工作主动性,从实际出发,勤于实践,勇于探究。力争做一名有自己独特教学风格的“研究型”教师。

以上是我对自身“庸懒散贪”情况的自查整改报告,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八篇】

我叫____,男,现年____岁,本科文化程度,自20____年7月到此刻一向在______公司工作,______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并认真反思了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廉洁等方面的状况,深感自己存在许多不足,现就自己存在的差距汇报如下:

一、思想方面。

存在的问题:1、在思想、信念方面,自己缺乏职责意识和政治敏锐性,在实际工作中实践党的思想的自觉性不强。

2、思想理论学习不够深,有时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学习不够,结果理论知识问题理解不透。

3、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很多只是想着完成自己的工作,没有想到帮忙大家工作做好工作。

原因:1、在日常工作当中,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思想的学习不深入,同时错误地认为实践就是学习,无须停下工作向书本学习,只要搞好工作就行了。

2、思想上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没有深刻的认识,惰性强,不思进取,不愿意挤出时间学习,即使有了时间,也静不下心来学,深入不进去,在专业理论知识上较狭窄,与本职有关的就学一点,也没能和实践相联系,没有开拓创新精神,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整改措施:1、在理想、信念方面,要加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文件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党性认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不动摇。

2、提高对理论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具备较高的文化理论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以后集中精力提高本职工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

3、加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意识,不仅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多想办法如何能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工作方面。

存在的问题:1、思考问题不够深入,工作方法不多。重点工作不够突出,工作成绩不够明显。

2、工作自律不强,表此刻:对待工作时严时松、不主动,没有长期不懈抓下去意识,只满足于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能看的就看,没有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工作上遇到困难时,自己没有寻找对策想办法解决,常常等待领导安排,对待工作满足于过去,缺乏一股大胆管理的干劲和刻苦钻研的精神。

3、由于自己业务潜力不精,对自己的工作没有深刻的思考,其模范带头的党员应具有的职责难以履行。

原因:1、理论学习不够,虽然参加了分局的一些培训学习,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感到理论水平不高,对一些深层次的东西还不能从理论上予以把握,导致平时工作中思考不够深入。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思考不多,创新不够。

2、对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管理方法单一,不思考工作方法和有控制手段,等出现问题才进行整改,造成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1、加强理论学习,个性是加强马克思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习,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潜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树立创新意识。

2、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维方式、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把管理工作构成制度,执行制度中要对事不对人,保证制度在执行中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对工作的思考,努力提升自己对工作思考深度,努力履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学习方面:

存在的问题:1、理论学习不够,虽然参加了分局的一些培训学习,但理论水平不高,对一些深层次的东西不能准确把握,导致平时工作中思考不够深入,导致思考不多,创新不够。

2、对管理工作方法单一,不思考工作方法和有控制手段,没有及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只是针对问题找到答案。

3、没有在部门带头学习,没有履行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原因:1、对学习的重要好处认识不够深刻,遇到问题只是针对问题进行了学习,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对工作的深入思考少。

四、廉洁方面。

存在的问题1、本人在廉洁方面检查原则,能够按照公司和分局的要求工作,认真参加公司和分局的培训。但未能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没有用自己明白的廉洁知识去影响周边的同事。

2、没有深入学习廉洁知识,以为只要自己能按程序工作就能够了,对廉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原因1、自己对廉洁教育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入,以为只要自己不犯廉洁问题就能够,没有认识到廉洁问题重要性。

整改措施:1、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潜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树立创新意识。

2、从我做起加强学习,向同事宣传廉洁工作的资料,努力履行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努力方向:针对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在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三)精神状态要适应形势的要求。工作热情、精神状态,不能安于现状,工作要用心主动,不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职责感。开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条件,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落实到实处。作为一名党员,业务分工不挑肥拣瘦,能多干的绝不推脱,能立即办的绝不拖拉,遇到事情多、工作忙时也能自觉加班加点,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自身体会到最大的进步是能使自己专下心来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自觉把发挥党员模范作用的要求,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增强党性的过程。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说老实话,树立干部的形象,严守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基本到达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九篇】

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获取和分享变得丰富多彩。但是,网络抄袭现象也随之而来。许多人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采用抄袭的方式获取信息和完成作业。网络抄袭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改变这种情况。

第二段:危害。

网络抄袭不仅是学术不端行为,而且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许多危害。首先,它会损害原著作者的合法权益,侵犯版权。其次,它会减少学生的学术创新和思维能力,特别是影响到他们长效的学习过程。此外,网络抄袭也会破坏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最后,网络抄袭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潜力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段:反思。

在网络抄袭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反思和检讨自己的认识和行为。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抄袭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其次,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加强学习和思考,以便能够独立创新。最后,我们需要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建立正确的道德观。

在认识到网络抄袭的危害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后,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这种现象。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对网络抄袭的宣传和教育。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防范网络抄袭的制度和政策。最后,我们需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信息技术,并且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鼓励他们主动地独立思考和创新。

第五段:总结。

网络抄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需认识到网络抄袭的危害,并反思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制度和政策、提高学生学术诚信意识、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学术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避免网络抄袭的发生,使我们更好地实现学习和发展。

整改措施心得体会【第十篇】

按照中心党支部的部署,我们第三党小组认真学习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教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这本书收录了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论述。通过学习,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切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树立了“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以下就结合实际,谈谈体会。

一、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将节约落到实处。

曾几何时,“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诗句在我们的耳畔回响;“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丝一缕,恒念物力维艰”的古训大家也耳熟能详。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改善,gdp世界第二也让一些人觉得我们有了浪费的资本。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虽然gdp世界第二,可是我们的人均收入仍在百位之后;城市和农村都还有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他们的生活还在温饱线附近徘徊。因此,我们必须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发展上,多想想困难群众,多想想贫困地区,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大家必须在思想上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艰苦奋斗的传统都不能丢,更要看到,艰苦奋斗也是一种精神状态,是凝聚人心、战胜困难的强大力量。

二、领导率先垂范显力度。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这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的教育实践活动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领导率先垂范,上行下效。一把手有了责任感,班子才有责任感;班子有了责任感,下面的党员干部群众才会被带动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对领导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河北阜平考察,习近平总书记的晚餐就是简单的四菜一汤,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

国家如此,在我们中心也一样。在日常工作中,中心的党员干部应该带头树立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营造艰苦创业的氛围,大力压缩各种不必要的支出,将更多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单位的发展上。唯有如此,我们才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因为我们的党就是靠艰苦奋斗起家的,也是靠艰苦奋斗发展壮大、成就伟业的。

加强制度建设保成效。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光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建设到位。客观地说,现行制度对干部在厉行节约、提倡节俭方面的规定一些地方还不明确,缺少针对性,这就使得个别人心存侥幸;而且,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诸多细节落实不到位,也给奢侈浪费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对制度建设的不到位和缺位,要及时予以填补;对与新形势部适应的规章制度要予以修改、充实和完善;对适用的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具体到单位,则应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以学习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可执行、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彻底铲除奢侈浪费行为在单位内部生存的土壤。

当然,“一万个纲领不如一次行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有了健全的制度,就一定要落实,落实,再落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永远不会有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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