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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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一篇】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第十三条建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居民医保基金中按参保人数每人50元标准提取。

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一次门诊医疗费用3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最多享受四次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待遇。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疗保险ic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登记,经医院核对参保居民个人基本资料后办理入院手续。治疗结束后,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负担:

(一)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5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参保居民在市内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80%。其中,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特大疾病,在以上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

(三)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参保居民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治疗未间断的门、急诊抢救费用,与住院治疗费用合并按一次住院结算。

(五)参保居民患病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三级或专科医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减少5%。

(六)参保居民患病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应在入院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

(七)大学生实习和寒暑假或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八)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40%的,按40%支付比例兜底报销。

(九)参保居民患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过重者,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大学生可申报省大学生医疗调剂金补助。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国产药品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乙类国产药品、甲类进口药品、乙类进口药品及进口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置放材料,个人分别先自付10%、20%、30%以后,再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

(二)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参保居民因病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为10元/天、15元/天、25元/天;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支付标准为40元/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危重病人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等特殊情况床位费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患以下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依赖性糖尿病、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癫痫。

(一)患以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填写《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由所在社区或学校签署意见,并附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半年(或一个季度)鉴定一次。经市医保慢性病专家组鉴定合格并确定治疗方案后,发放《慢性病治疗证》,慢性病患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或在医保慢性病服务部购药治疗,并即时结算费用。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可直接进入门诊慢性病治疗。

(二)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个病种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设起付费标准,按80%的比例报销;其余病种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时,应中止门诊慢性病治疗,出院后即时恢复。

已享受门诊慢性病治疗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治疗。

第十八条以下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识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参保居民需实行医疗康复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住院治疗。

对持有《残疾人证》(不含3周岁以下)且实际年龄不大于6周岁的儿童,患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置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实施抢救性康复治疗的,纳入城镇居民门诊医疗报销范围,并按训练周期予以定额补助。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因病呈植物人状态、四肢瘫痪以及患帕金森氏病晚期、恶性肿瘤晚期等,连续住院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在家庭病床治疗和护理的方案由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所需诊疗、药品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按季度结算。

家庭病床的日常治疗和管理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按照1000元,剖宫产按照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连续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健康体检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经有关方面确认后,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以持有关确认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其参保资格后,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二篇】

新街镇共有城镇居民1135人,其中参加职工医保490人,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645人,现已经办理参保手续206人,参保率达32。

二、工作措施。

我镇的城镇居民参加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县上的要求自10月12日开始,前一阶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发动。在各机关站所、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原文传达县级参保公告,由各机关站所、村委会向辖区内城镇居民传达。

二、张贴公告。在镇内的各个交通要道,主要是新街集镇、海坝庄、新十路、西庄街张贴公告,以便城镇居民看到。

三、打电话通知。去年来参保过的城镇居民,留有固定电话的,打电话通知他们。

四、发短信通知。去年来参保过的城镇居民,留有手机号码的,发短信通知。

五、口头通知。前来办理灵活性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新增失业人员,口头通知他们。

六、请退休人员转达。办理62名退休人员参加重阳节体检、发放《健康养生之友》过程中,请退休人员向自己的亲戚朋友转达。

近段时间,我们专门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利用一周的时间,深入到未参保人员中间宣传发动,入户办理参保手续。虽然采取了这些措施推动参保工作,但是效果不理想,至今在645人的应参保人中,只有少数人办理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的参保意识不强。

三、情况分析。

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是:

一、部分城镇居民外出务工,远在外地,宣传措施无法到达他们那里;

二、部分城镇居民混入了新农合,这些人不会来参保了;

三、部分城镇居民认为参保费高,一般成年人收费70元/年,而新农合收费只是30元/年,不想参保。

四、在镇老体协挂靠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有119人,我们不掌握他们的实际住址及通讯方式,不能联系到本人。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继续抓实参保工作,深入到各享受城镇低保人员中间,把他们全部纳进来,切实为他们办一件实事。

弥渡县新街镇劳动保障工作站。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三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0号)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xx〕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现阶段财政状况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三)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我县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

第七条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阶段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低保对象的儿童和学生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第八条18d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80元。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第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除外)。

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与正常城镇居民相同。

第十一条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20元。

第十二条县医保中心将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在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一人不参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d12月20日。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四篇】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工作,分析问题,部署20____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运行五年、市级统筹两年来,我县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今天的会议既是一次动员会,也是一次培训会。刚才,县医保局局长人名同志就20____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政策、待遇水平和操作办法等,讲了具体的操作意见,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提高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认识。

20____年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年我县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有40020人,全年共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400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00万元的1____.45%。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为________余万元,报销人次达到________人次,报销金额________万元。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任务完成不平衡及参保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任然突出存在。部分乡镇和学校完成任务差,参保人数少,甚至有的乡镇和学校一个也没有;参保居民中事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多,体弱多病人群多;自费人群少、青壮年少,学生、未成年人人群少。根据上级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但中央、省、市均制定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下达了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可以说是柔性的原则,刚性的政策,硬性的任务。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制约,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细化措施、加强宣传,增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操作性。

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键环节是要做好宣传动员,只有居民真正了解了医保政策的优越性、懂得了参保报销的便捷性、算清了缴费与补助的明白账,就会积极参加医保,在扩大了医保覆盖面的同时,带给老百姓更多的实惠。

一是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全面掌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首先,要讲清参保的优惠政策,帮助居民算清参保的对比账。把账算清楚,使居民知道参保需要缴费多少,患病可以报销多少,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获得哪些保障,引导居民自愿、主动参保。尤其是今年市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了调整,对居民参保的补助标准也得到了提高,这方面的政策也要相应做好宣传。其次,要讲清参保和报销的程序。要广泛深入地向城镇居民宣传具体的参保流程、就医流程、报销流程,让每位参保居民从参保到报销都知道在哪办、怎么办。第三,要加强参保典型事例的宣传。经过医改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金额达到了12万元,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了70%左右。对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典型例子在参保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意识。第四,针对20____及20____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要向居民解释清楚,虽然个人多缴30元,但国家也增加了配套资金,而且待遇也有很大的提高,消除他们心理上的疑虑。

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要在广场、学校、街道、社区等场所,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要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要登门入户与居民面对面进行宣传讲解,争取让每位居民都能全面准确的掌握居民医保政策。要利用县电视台、《____报》、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格局,努力营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浓厚氛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除完成好承担的职能分工,还要负责宣传发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家属,符合条件尽量引导他们参加居民医保。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有力。

有序有效推进。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刚性的工作任务,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任务能否完成的关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人保、财政、教体、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居民医保扩面工作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督查指导。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市对县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为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人保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县政府办。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校学生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人群,请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力争在校学生实现参保全覆盖。

同志们,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造福百姓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五篇】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盐山县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6092929。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六篇】

同志们:

这次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会议,是经市政府研究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刚才,宏伟副秘书长宣读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周口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财政局张新芳副局长对全市近几年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并对今年的农业保险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与安排,人保财险、中华财险也都分别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我完全赞同,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下面,就全面做好今年的农业保险工作,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农业保险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我市是农业大市,小麦产量连续8年丰产增收,创历史新高。但从总体上来讲,我市农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十分脆弱,农业生产尚未完全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因此,利用保险手段建立自然灾害的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努力减少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xx年至20xx年秋季,我市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秋季作物大面积受灾,全市理赔农业保险金2698万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参保农作物所受损失,农业保险切实发挥了“减灾器”和“稳定器”的积极作用。

(二)开展农业保险是完善政府职能、提升服务“三农”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来弥补市场失灵的消极影响,不断完善发挥市场主体的功能和作用。农业保险将政府手段与市场机制对接,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机制的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服务农业,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三)开展农业保险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农业生产任何一个环节的风险,都有可能转化为农业发展的整体风险。因此,建立健全农业生产风险转移机制和经济损失分担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环节的稳定,保障农业收益的稳定预期,而且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扩大再生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开展农业保险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农业深层次问题的现实需求。

(四)开展农业保险是创新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开展农业保险与单纯的政府大量出钱出物进行救灾相比,它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调动多方力量分担农业风险,更重要的是农业保险引入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按照商业原则和保险合同运作,有利于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通过保险办法解决灾后补偿问题,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筹措救灾资金的负担,创新了救灾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要强力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农村千家万户,事关国家惠农政策体系建设。今年,“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河南省要坚持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战略规划背后对我市农业保险来说将蕴含着巨大的空间和机遇。对我市来说,农业保险将越来越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农业保险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上级政策和市政府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形式,向农民讲解保险意义、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让他们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自觉自愿参加保险。保险承办机构更要以展示企业服务、树立企业形象等形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沟通协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农险办公室要分工负责、注重协作、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办法,积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保险承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农业、发改部门负责对投保品种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监控,建立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防范农业大面积灾害发生,防灾防损。畜牧部门负责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市农科院和相关专家协助保险承办机构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参考依据。保险承办机构负责提供保险服务,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助做好农民参保、理赔定损和减灾防灾工作。

三要做好基础工作。首先是条款单证要统一。农业保险条款由省级统一制定,承保险种、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单证样式等相关内容各地不得随意变更;其次是出险核灾要及时。保险项目受灾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出险,迅速开展查勘核灾工作,切实做到查灾及时、核灾准确、定损合理、优先理赔,保证受灾农户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三是理赔定损要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民受损程度,及时公开理赔明细,按时落实赔付款项,严禁暗箱操作,一言堂,杜绝惜赔、少赔和拖赔等行为,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四是资金管理要严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规范运作,严禁挤占挪用。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保单管理、财务管理和理赔管理,规范业务流程。

三、要抓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落实。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做好今年的农业保险工作,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一是要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业保险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对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成立了市农险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财政、金融办、发改委、农业、畜牧局、水利、气象、农科院以及保险承办机构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险办和乡农险办),负责对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

二是要搞好协作。农险办负责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让农民理解农业保险的好处,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增强参保的自觉性。要主动配合农业保险机构对承保业务、保费收娶查勘定损、实施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与积极支持;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两家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农险办的沟通协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工作程序,力求高效、便民,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保险承办机构要坚决取消下一年经办资格。

三是要落实到位。农业保险有关机构已经建立,措施也已制定,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各项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同志们,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忧的惠民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认真真做好今年的农业保险工作,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七篇】

尊敬的x市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代表全县广大参保农户,对各位领导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举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兑现现场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按照会议安排,我就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汇报如下。

一、受灾理赔基本情况。

x县南依江淮分水岭,西傍淮淠河,北靠八公山。全县国土面积2968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279个村(街道),总人口134万。x县是农业大县,拥有农业人口118万,耕地176万亩。x县也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旱涝灾害频繁,每年非涝即旱,长期以来农业生产“靠天收”现象严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增收难保障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作为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决定、加强粮食基础产业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粮食“双35亿”工程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化解种田风险,让农民吃下“定心丸”。20xx年秋季,全县共完成午季作物参保面积138万亩,其中油菜万亩,小麦万亩,占总参保任务的103%。

去年入秋后,我县出现冬春连旱,麦菜遭受严重旱冻,受灾面积达到45万亩,其中小麦受旱30万亩,油菜受旱12万亩。面对严重旱情,我县一方面发动群众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打好抗旱保苗攻坚战;另一方面抽调专业人员查灾核灾。在国元农业保险六安支公司的大力协助下,顺利完成油菜旱冻灾害查勘核赔工作。据统计,全县符合理赔政策的油菜旱冻灾害绝收面积万亩,共支付理赔款额万元。

二、受灾理赔主要做法。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三农”工作支持力度的新举措,是上级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这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惠农工程。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对于提高我县农业抵御和化解自然灾害能力,从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管理机构。省、市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会议召开后,我县积极贯彻落实,早在去年8月份,就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险办和理赔办,负责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工作有人专抓专管。通过两个办公室运作,我县在25个乡镇确定了协保员,建立健全了由农业、气象、民政、水利等相关专家参与的灾损查勘专家库。去年9月24日,我县召开了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这项惠民工程在我县全面启动。

二是强化宣传发动。农业保险的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双重性,决定了它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具有政策性、公益性、群众性、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为把好事办好、让农民满意,我们在工作开展中,力求准确把握这些特点,积极探索和寻找政策的刚性和实际工作灵活性的结合点,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利用政策有效降低生产风险。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县充分利用会议、板报、标语、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条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掀起农业保险宣传热潮,造浓舆论氛围,使这项公益性惠农政策人人皆知,落实到千家万户。在分解参保任务时,我县要求协保员做到“四个到基层”,即,政策宣讲到基层、任务落实到基层、干部工作到基层、跟踪服务到基层。由于工作细致,广大农户心平气顺,给予大力支持,共缴纳保费331万元,顺利完成市下达的参保任务。

三是及时配套资金。我县是个财政困难县,县级财政属“吃饭财政”。按照上级下达的参保任务,我县需要为投保农户提供近1700万元的风险保障资金。除中央及省、市财政补贴1109万元外,县级财政尚须配套213万元。县几个班子通过统一思想,普遍认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和政治任务,也是关于我县农业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还是对领导干部爱民之心、执政能力的一个检验。对于县级配套资金,必须做到一分不差足额及时到位。不仅如此,县政府为调动协保员的工作积极性,还专门拿出资金,建立了工作奖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重奖。

油菜成灾损失期、损失界限,规定了抽样方法,明确了成灾比率的认定、理赔标准和理赔工作流程,同时对理赔工作的清册公示、清册上报和理赔款的打卡发放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理赔款不出现任何截留、代扣或挪用现象,及时足额发放到参保农户手中。按照县农保领导小组部署,县农险办和理赔办于3月19日联合召开了全县油菜旱冻灾害理赔工作会议,理赔工作全面有序展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县才刚刚起步,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远远没有达到省、市的要求和农民的需求;与兄弟县区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不足,积极探索和学习好的工作方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超前安排落实今年大秋作物的农业保险工作,教育广大农民群众讲诚信、重保险,未雨绸缪自觉参保,切实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努力开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1.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年农业保险事业调研报告。

3.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讲话。

两会保监会农业保险提案热点。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讲话。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八篇】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居民医保基金包括: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个人缴费50元(其中残疾人30元);。

(三)18周岁以上城镇其他居民每年个人缴费130元(其中残疾人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个人不缴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从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当地残联负责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五)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做相应调整。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九篇】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二)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参与儿童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预算资金和相关公共资金同时给予补助,对于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并按照下列标准缴费和补助:

(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440元;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第十二条除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各承担二分之一。城镇居民缴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待遇标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本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各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组织参保资源调查、参保资格审核、缴费标准认定和参保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待遇审核支付等经办工作。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手续。

新生儿及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上述程序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于每年10月至12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即不缴费的个人,应当于每年10月至12月办理下一年度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统称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儿科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三)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购买,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特殊病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迁入本市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毕业,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迁出本市的,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做退费处理。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联网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工作中应当尊重和维护参保患者的疾病隐私权。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

定点医院应尊重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在使用和提供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方便患者了解费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时,应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件,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实行科学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因履行、变更服务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医疗保险争议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医疗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建设标准,规范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履行医疗保险诚信义务。

第七章监督。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医疗保险凭证转借他人就医;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

(三)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名义就医;

(四)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

(六)转借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谋取私利,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概述【第十篇】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统筹地区要注重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控制在合理的结余水平,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二)经办管理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由各统筹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做到经办规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效能。

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和统收统支的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相关制度和职责,明确市与县(市、区)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责任。

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严格规范协议机构的服务行为;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要求,完善支付方式改革。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减少基金支出风险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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