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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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第一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 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 %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 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
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 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 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 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 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 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
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乙方: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 年 月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第二篇】
订立合同各方:
甲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________
乙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___________
丙方(即担保人,又称发展商):____________
总则
第一条 甲方为在广州市购买自用住房,但困资金不足,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购房储蓄和购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向乙方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第二条 甲方因购买座落在广州市____区____路(街)____号____房,自愿以其与丙方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签定的《房地产预售契约》(编号) ___项下之房产及全部权益抵押给乙方,同时赋予乙方以优先处分权,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
第三条 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房地产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及全部权益抵押给乙方,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之责任直至抵押房产竣工交付使用,办妥该房产所有权证送交乙方为止。
第四条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房地产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及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抵押,并接受丙方的担保承诺,同意向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和额度的购房抵押贷款作为甲方购置抵押房产的部份款项。
第五条 为明确各方权责,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自愿签定本《购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大写)_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元)。专项用于购买丙方的商品房或廉价房。甲方须支用购房储蓄存款和银行借款时,由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帐划入丙方开立于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系统的结算帐户内。乙方有权监督丙方该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借款期限为 年,预计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具体借款起止日期以本合同经公证并经抵押登记后,乙方受托第一笔借款转帐划入丙方帐户日为准。
第八条 借款利息按月计付,月利率为_____‰本借款利率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九条 乙方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如因乙方违约影响甲方支用借款,则应按影响的金额和迟延天数将原贷款的利率提高2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还款
第十条 甲方应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供款偿还借款本息,供款总期数为___期。
第十一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即: 每月供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借款本金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供款额。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供款采用划帐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时应在乙方指定的行(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并在户内保留足够偿还下期供款的存款余额。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规定甲方每月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动从该帐户划帐收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的供款本金和利息以乙方贷款分户帐帐面数字为准,甲方最后一期应供款额按乙方帐面数字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甲方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日。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甲方若因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在三个工作日宽限期内补交者仍按原利率计收利息。超过三天者,则按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包括宽限期在内),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每次处以50元违约金。
第十四条 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可提前还款:
1、甲方若有足够的款项来源,可提前还部分或全部欠款;每次偿还金额不少于每月应付供款额。但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2、乙方可根据还款情况调整月供款额。
第十五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或依法先行处分抵押房产:
1甲方违反本合同定之任何条款;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
3甲方抛弃抵押房产;
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及抵押登记。在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时,丙方负责协助提供有关资料,由甲、乙双方携带《房地产预售契约》等资料到有关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办妥后,《房地产预售契约》及有关购房票证、收据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证明等一并交由乙方保管。待抵押房产竣式交付使用后,丙方应会同甲、乙双方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须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七条 在甲方未还清借款期间,甲方须妥善占管抵押房产。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已抵押的房产出租、变卖、转让、赠与、再抵押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八条 甲方取得借款同时:
1、甲方委托乙方为抵押房产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乙方列为抵押房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保险标的为本合同所指的抵押房产,投保金额按房价总额计算:保险期限现房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计算依据,期货房产以《房地产预售契约》中所订明的抵押房产建成并正式交付给甲方(购房人)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结束为计算依据。甲方应缴付的保险费,乙方可要求甲方以现金的方式缴付或直接由乙方从甲方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存款帐户中自动扣收。保险单由乙方负责保管。
3、抵押房产如发生损毁,在乙方的利益未获得充分补偿之前,甲方不可向保险公司索取任何赔偿款项。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此时为接受赔偿金的代表人和支配人。
4、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第十九条 甲方按期或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将抵押房产所有权证及有关文件交还甲方(须办理书面交手续),并出具书面证明交甲方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抵押人之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按规定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依时按期偿还本息。
2、同意在乙方指定的行(处)开立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对与本抵押借款有关之本息和有关费用可自行从该帐户划付。
3、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保险公司已赔偿乙方的部份损失,则甲方仅就其不足部分负责赔偿。
4、抵押房产除自用外,确需出租的,须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方可出租,同时,应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在租约内订明:出租人因违反《购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而被抵押权人(银行)处分房产的,承租人应自该房产抵押权人发函之日起三十天内迁出。否则甲方之出租行为无效。
5、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验抵押房产。
6、当发生任何对甲方有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时,保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如丙方在担保期内代甲方偿还全部欠款,甲方同意乙方将抵押房产之权益转给丙方,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8、甲方确认丙方在履行有关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抵押物的权益及处分抵押物行为的合法性;丙方有权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处置抵押物,而无须通知甲方。
9、如甲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即须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丙方(即担保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之卖方(即发展商),自愿无条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用等)之总额。
2、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房产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并交予乙方之日为止。
3、担保责任:
(1)保证将近乙方受甲方委托而划付的抵押房产购房价款专项用于该抵押房产的建设,不挪作他用。
(2)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并交付使用;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确认第三条所规定的担保人的责任。确认乙方在甲方未清偿全部借款之前拥有《房地产预售契约》项下的全部权益及抵押房产,并保证该权益在担保期内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4)保证与乙方紧密配合,使本合同各条款得以顺履行,特别是在抵押房产竣工交付使用后,负责协助办理该房产抵押手续和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的申报领取手续,保证将他项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送交乙方保管,以保障乙方的利益。
(5)在担保期内如甲方未按时归还欠款或发生其他任何违约事,丙方同意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履行回购担保责任,同时授权乙方从丙方名下帐户自动扣收上述款项。
(6)丙方违反本条款第五项约定,应从乙方发函日第三十一天起按甲方所欠贷款本息之总和向乙方支付每天万分之__的滞纳金;如丙方拒不履行本条款第五项约定,乙方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接受乙方的处分申请。
(7)丙方因履行担保义务由此而取得抵押房产的,有权自行依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置,而无须征询甲方。由此而引的纠纷或损失,概与乙方无关。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即可书面通知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处分:
1、甲方出现第十五条情况之一而不还款者;
2、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3、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
4、甲方若在还款期内累计拖欠六期(即六个月)应供款,或全部借款到期超过三个月仍未清偿,在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三十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能清还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抵押房产处分所得的项按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包括拍卖费用);
2、代扣抵押物应缴税费;
3、偿还所欠乙方的全部欠款本息和违约罚息;
4、扣除上述款项后,若有剩余金额应还甲方;若有不足则向甲方追索偿还,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违约而导致其占管的已抵押房产被处分时时,甲方愿意无条件服从有权部门的处分决定。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到在本合同生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叁拾天内持有效证件与乙方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的有关手续,承继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偿还甲方尚欠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收的全部欠款。
第二十六条甲方如果不能按期还款,或丙方不能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均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本合同公证同公证机关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内的任何条款,如有更改或解除,必须由签约三方面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公证费用、抵押房产的抵押备案登记和抵押登记费用以及抵押贷款之文件工本费等均由乙方向甲方收取。而签订本合同所需缴付之印花税则由甲、乙双方共同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在甲方全部还清借款本息,并办妥抵押房产涂销手续后失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正本工式五份(甲、乙、丙、公证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送乙方会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其它条款:
借款人所购房房产抵押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若贷款本息提前还清,则房产抵押期限自还清日终止。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经办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第三篇】
(借款人、抵押人): 证件号: (借人、抵押权人): 证件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地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借款人与出借人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并自愿将坐落于新疆喀什市疏附县 商品楼作为抵押,房屋结构: 房产证号: ,使用年限: ,使用面积: ,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向抵押权人归还借款的保证。
第三条、抵押期间,该房产由抵押权人监管,相关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上述房产占管期间抵押人应维护好该房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还款办法: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按月 分支付利息。
第五条、借款利息:按借款人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抵押期满,抵押人如果不能清偿债务,但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担保范围本金及利息为实现债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又不办理续借手续的.,抵押人必须支付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 借款人(即抵押人)逾期不能归还抵押权人的借款,借款人(即抵押人)自愿接受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3、 此笔借款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将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于出借人各持一份,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抵押人(签章):
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第四篇】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互助的原则,乙方自愿用其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格守信用,特立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利息按每月 计付。
二、乙方自愿将其法人所拥有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利价值: 元,房屋所有权证号: 号。
三、抵押期间,乙方不能私自转让、买卖或破坏房屋。借款期限之内,乙方如果偿还甲方全部本金及利息,抵押双方凭还款单据到房产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乙方逾期没有归还全部本息的,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协议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房地产。协议不成的,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抵押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抵押期限从登记之日起注销之日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限达成乙方在抵押借款期间,乙方违约逾期没有归还全部本息,甲方可以立即按乙方全权授权委托并经过公证的授权事项,出卖指定房屋,同时代乙方乙方收取全部卖房款。乙方不得设阻、要尽责尽力配合甲方办理直至完成。
本抵押借款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收执一份,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处理抵押登记并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