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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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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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第二篇】

下面是为大家分享的“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通用5篇)”,欢迎阅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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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乐在海洋,可食可玩可住!大连海洋酒店。

6.离乡背井冷清清,西丽就是你的家;送给您一片温暖,献给您一片深情!西丽酒家。

7.美味可口卫生!同心酒店。

8.美味佳肴大酬宾,佳朋贵友座上客!汇成清真饭庄。

9.名优特菜,河鲜海鲜,风味小吃,欢迎惠顾!中华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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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为doc格式。

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第四篇】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其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到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了解。

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货款的能力。

对于个人而言,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同学、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其注册资金和财产。另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出卖方须对买受方的履行信誉进行调查,以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

2、推敲合同措辞。

在合同措辞方面,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合同的措辞应简洁、清晰、无歧义,这是保证合同能够成立和履行的前提。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包装、交货验货、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更应该注意措辞,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知识拓展:

在当前各级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裁判的焦点。而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效力,除具备合同的一般要件外,更主要的是要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加以认定:一、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二、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是同村人;三、受让人无宅基地;四、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村;五、转让人一户有多处宅基地或多处房屋;六、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符合上述条件,便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无效呢?一是向本村以外的人转让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房人取得了卖房人所在的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可认定有效;二是买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效;三是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村委会批准的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买卖双方补办了批准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四是非自然人购买农村住房的,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五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无效。上述条件,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便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订房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第五篇】

甲方.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房合同。

一、该房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792号经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__年7月2日至20__年7月1日止。)。

三、租金约定第一年为人名币1200元/月,以第二年开始每月递增5%。每一年乙方向甲方交一次租金,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租金交付于甲方,第二次以后的租金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退少补。

五、租赁期间的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甲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的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照价赔偿。

3、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卫生、工商、税务等管理费都由乙方自行支付,所有费用应按时付清。

4、房屋甲方只限由乙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不得单方将房屋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或提供非法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租金不予退还。

5、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间有权将房屋变卖、抵押,但有义务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还其剩余房屋租金,若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6、乙方因违法经营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租金。乙方因违法经营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承担责任。

7、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房屋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六、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当地人民法院裁定。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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