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合同网上备案 合同备案合同承诺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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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合同网上备案【第一篇】

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租房合同网上备案【第二篇】

[办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44号)、《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04]1152号)、《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总监的通知》(建质安[2006]969号)。

[所需材料]: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打印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不招标批准文件或者工业项目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文件。

联系电话:***2联系人:宋扬陈帅

乘车路线:677、689、622路高尔夫温泉别墅站

办公地址: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四道交口融合广场6号楼1门202

[办事须知]

一、合同网上录入操作流程

1、建设单位登陆网址:(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

2、查看右侧承发包合同备案说明;

3、建设单位录入合同并上传;

4、合同监管审查确认通过;

5、企业打印合同(带水印)报招标站备案。目前,设备材料合同仅能填写备案信息,不能填写合同。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文件(仅限工业项目)发包方提供

1、立项(项目核准)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工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准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单位单位代表在合同备案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还应提供规划许可证。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项目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承包方提供

1、勘察合同

勘察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设计合同

设计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需附在合同中,并加盖双方公章)6)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7)具有有效投标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卡(总监、总监代表须押卡)。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的1)《建筑业企业入区施工资质核验证》2)具有投标资格的建造师ic卡(正副项目经理押卡)3)报价书或预算书4)营业执照5)资质证书6)授权委托书7)被授权人身份证8)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需附在合同中,并加盖双方公章)9)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10)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应是按月支付结算。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分包交易服务卡6)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以及7)总包合同复印件。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格式:

****(业主名称)同意****(项目名称)由****(总包单位名称)分包给******(分包单位名称)。如果总包工程是公开招标的项目,还需注明:此工程为非总包合同中暂定款项。

北京租房合同网上备案【第三篇】

四川东和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11 日,贵司与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就

工程签订了一份临时性普通合同,合同的名称为 东和欣二期厂房土石方平场项目协议书。该合同为公司临时做资料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该合同双方不做实际履行。

我司就该合同向贵司做以下承诺:

因本合同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均由我司承担,与贵司无关。

(盖章)

2014 年 6 月 11 日

北京租房合同网上备案【第四篇】

按照《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3、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临时占道的经营性亭(棚、摊),提交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亭(棚、摊)审批许可证。

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

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撤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应提交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北京租房合同网上备案【第五篇】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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