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禁放烟花爆竹规定通知汇聚【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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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第一篇】
尊敬的原乡业主、住户、各施工单位及公司同仁:
大家好!20xx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原乡物业全体员工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既带来了节日的喜庆,也寄托了良好的祝福。
由于原乡项目地处山区地界,周边树木、杂草较多,且房屋室外装饰均由木质结构组成,实属易燃物质容易引起火灾。为加强社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您和他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原乡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希望大家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怀来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愿我们携手共度一个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
xx。
20xx年x月x日。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第二篇】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我们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污染环境,对空气质量影响明显,导致浓度快速上升,空气质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特别是在大气扩散条件不好的情况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加剧空气污染。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倡议如下: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请广大居民朋友们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生态西安做出贡献。
二、倡导新风,从你我做起。崇尚科学,告别陋习。倡导科学文化新潮,用安全、环保、健康的方式庆祝春节,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抵制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坚决制止。
禁售禁燃,你我有责。碧水蓝天、清新空气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愿望和幸福期盼,让我们团结一心,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护环境,还长安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值此20xx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谨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第三篇】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新年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第四篇】
尊敬的业主/住户: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金港城服务处全体员工提前给您拜个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为了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处针对燃放烟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
3、春节期间,服务处将加大园区巡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及时劝阻、制止,在此过程中请您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4、近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处呼吁每个家庭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还大家一个清澈、洁净的空气环境;谢谢大家的配合!
有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做得更好!
恭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xxx。
20xx年xx月xx日。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第五篇】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放烟花爆竹取消通知【第六篇】
全镇广大父老乡亲们: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喜庆气氛,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燃放时较大的噪声和燃放后释放的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危害物质,还会使空气环境质量迅速下降,散落的炮皮碎屑也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春节将至,为了我们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环境,我们真诚地提出倡议: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规购买、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储存、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积极爱护环境,维护秩序,争做文明公民、守法公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xxx镇人民的良好素质、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将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进入新时代、崇尚新风尚,坚持“厉行节约,告别陋习”,以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行为,主动劝导,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我们美好的家园,需要每一个公民来共同呵护、人人参与,我们倡导全镇人民积极行动,“禁售禁燃禁放”爱护环境,文明生活,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平安。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第七篇】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
xx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第八篇】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襄汾县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上庄、柴村;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村坡、纺织厂;北至襄台线,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任何时间内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限制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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