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师德师风活动的简报 职工代表资格终止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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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活动的简报篇1

年学校发展规划报告

学校2021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纪实

学校2022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纪实

学校召开202x年教职工代表大会简报

学校召开202x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剪影

学校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大会提案征集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提案活动纪实

学校专题研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简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推进情况汇总

学校召开教代会民主评议校级领导活动纪实

学校教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简报

师德师风活动的简报篇2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今为止,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

二、现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及同意,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

乙方为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甲方支付剩余的 个月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共 元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结清。

三、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完结。

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保证不再就劳动问题产生任何纠纷。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师德师风活动的简报篇3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因岗位变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职工代表程序补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师德师风活动的简报篇4

(二)组织职工选举、补选、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

(四)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候选人;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遇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机构或者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筹备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日内,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履行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对于程序性的问题,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鼓掌通过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工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的具体内容以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但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替代职工代表大会。

师德师风活动的简报篇5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展,根据《_劳动法》《_工会法》《_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般召开职工大会,其中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应当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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