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仲裁申请书是带有特质的文书实用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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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申请书是带有特质的文书【第一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由:

我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录用为员工(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但工资一直不按时发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公司领导通知我在家休息(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太好),公司会及时将欠的工资发放给我,并随时等公司通知上班,在休息期间,公司也没有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缴纳养老_____等,可至今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发放,工资一托再托,也没有通知我去上班,对此,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了辞职。根据《_____》第38、46、47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现申请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我以下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三、养老_____金是:_________元(20_________年度是_________月至1_________月是_________.5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月是_________.5元)。

以上共计:_________元。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经济仲裁申请书是带有特质的文书【第二篇】

申请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z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a,总经理。

申请人与洪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深龙劳仲案终字[20xx]第a008718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该裁决,申请人认为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理由如下:

三、申请人与洪某某的劳动争议于20xx年11月25日经布吉街道诉求中心调解,同月27日,申请人向洪某某给付了所有工资并终结劳动关系,洪某某在《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中出具“与单位结清所有工资无任何异议”并签字确认,依据该事实,申请人与洪某某经调解,申请人给付了工资,洪某某也由其本人签名确认无任何异议,双方已终结劳动关系,而洪某某却于20xx年12月25日申诉仲裁,因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申请人不应当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上事实及理由,敬请贵院查明,依法撤销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xx]第a008718号仲裁裁决书。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某公司实业有公司。

(盖章)。

二oxx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劳动争议裁决书一份及相关资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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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要件。

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序产生影响,因而当事人的撤回申请须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序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应予准许。

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的人员提出。所谓有权提出的人员,是指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限于反请求部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形式要件: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仲裁法对撤回仲裁申请的形式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仲裁实践的情况看,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仲裁庭审查仲裁申请人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则应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

3、时间条件:允许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为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之前,并以被告实际答辩为界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依法可以当然撤案阶段,因为此时被申请人尚未实际答辩,仲裁庭尚未实际审理,所以申请人申请撤案,原则上都应该准许;后一阶段为仲裁庭审查核准阶段,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确保程序的公正。

4、撤回申请应当出自当事人自愿,目的必须正当、合法。法律应当明确地作出规定:撤回仲裁申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撤案申请不得准许:(1)撤回仲裁申请的结果事实上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保护。(2)法定代理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结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保护。(2)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违反实体强行法所致;二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规避仲裁员。(4)申请人一方为多人,对于未申请撤案的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外,撤案申请效力不及于他们。

二、法律后果。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权已被“取消”,仲裁机构自然也就不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决。所以应当明确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以便当事人权衡得失,斟酌行使。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将产生多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1、本案仲裁程序终结。撤回仲裁申请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终结。因此,对于仲裁庭而言,不能再享有对该案的仲裁权,不能继续行使对该案的审理权和裁决权;对于当事人来讲,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继续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

在实践中,仲裁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并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所谓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是指有效的仲裁协议被当事人援用之后,由于某个事件的发生,当事人仍可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的情形。对当事人除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外,因其他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同样应当允许其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理由有两点:

第一,撤回仲裁申请只是申请人对其程序性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仲裁庭也没有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存在。因此应当确认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仲裁。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结束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未合意放弃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庭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

仲裁协议重新利用后,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由于原仲裁庭了解案件的情况,由原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以此为更换仲裁员、规避法律的手段。当然,如果双方完全自愿地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权内容或仲裁庭组成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也应该尊重他们的新选择。

3、排除法院主管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由于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就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主管权限而言,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人民法院仍然无权受理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过,如果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解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则有权受理此项起诉。

4、限于未经部分裁决的仲裁请求。部分裁决(partialaward)是指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审理其他问题,对已审理清楚的部分实体争议所作出的'裁决。由于部分裁决是对部分实体争议进行的预先裁决,进行部分裁决的争议在性质上必然具有可分性,所以对于部分裁决作出后的情形,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则必然只能撤回未经先行裁决的部分请求,而且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撤回并不影响已作出的部分裁决的生效,可以视为申请人将仲裁请求变更为已作出的部分裁决的范围。在该情形下,仲裁申请被撤回后的再次提起仲裁的范围则受到了限制,已做出了部分裁决的争议不能再次进行仲裁。嗣后双方当事人又发生仲裁协议项下的其他争议,当事人仍然可以利用原来仲裁协议就余下的争议申请仲裁。

5、解除财产保全。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申请提交受理法院。对于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作出准予撤回仲裁或者案撤回仲裁处理的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决定书副本提交受理法院,受理法院根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角度来讲,立法不能忽略被申请人的意思及其程序利益。为此,有必要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撤回仲裁申请需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在对被申请人撤案同意权设置的问题上,各主要立法例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

1、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撤销该案件和撤销申请人的请求。但如果被申请人反对,并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决,则仲裁庭须仍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例如瑞典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撤回请求,仲裁庭应撤销该部分的争议,除非对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就该项请求作出裁决”。1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5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虽然上述规定所处理的是就一方当事人撤回其某项请求时仲裁庭是否应撤销该项请求的争议的问题,但是从该规定不难推断,如申请人撤销其全部仲裁请求,而被申请人不反对的话,仲裁庭将撤销整个案件,终止仲裁程序;但是,一旦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撤回请求,并要求就有关请求作出裁决的话,仲裁庭必须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

根据这种规定,仲裁申请的撤回是否会引起仲裁程序的终止,实质性的决定权在被申请人而非仲裁庭。这种做法过多地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而对于作为仲裁程序发起人的申请人的对自己程序权利的处分权,则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2、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发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决定,但如果被申请人表示反对且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反对的理由正当或认为争议的最终解决符合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仲裁庭仍将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2条第(2)款,当事人撤回申请时,仲裁庭应发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除非应诉人对此表示反对而且仲裁庭承认彻底解决争议对他来说有正当的利益的”。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这种规定,在双方对于应否允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而引起终止仲裁程序发生争议时,自然应由处于裁判者地位的仲裁庭在申请人的处分权和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来作出决定。但是,关于“正当利益”或“正当理由”的规定过于宽泛,仲裁庭对正当利益或正当理由的理解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所以,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在域外的运作情况看,多数仲裁机构的撤案制度是相对体系化的,规则的设定即考虑便于申请人自由地行使程序上的处分权,也要为申请人设定必要的制约;从另一方面讲,被申请人在撤案中的程序利益应当被考虑进去,但又要防止他不合理地阻碍申请人撤案而形成恶意拖延仲裁程序的行为。从完善撤回仲裁申请条件的角度讲,如能借鉴国外道德立法先例,建立被申请人同意的许可制度,既尊重了申请人的处分权,又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利益。

法律条文层面的设计可以考虑对不同阶段的撤回仲裁申请提出不同的要求。在被申请人尚未实质答辩之前,因被申请人尚无很大的仲裁程序支出,且事实尚未查清,是非尚未分明,故无须经过被告同意,仲裁委员会直接裁定即可;但若被告已进行实际答辩,申请人的撤诉就须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当然,被申请人行使这一权利也不是完全任性的,即被申请人的不同意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这样申请人借撤案来规避法律责任即成为不可能。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驳回撤案申请的裁定也会享有相应的救济权,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经济仲裁申请书是带有特质的文书【第三篇】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

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

协议书第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

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

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

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

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

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

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

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一)标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三)案由。

概括写明因为何事申请仲裁。

写明申请仲裁的具体事项、要求达到的最终目的。

(五)事实和理由。

要求概括叙述经济纠纷的事实经过,说明请求仲裁的法律依据,指出有关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六)尾部。

附件包括:(1)本仲裁申请书×份;(2)书证×份;(3)物证×份;(4)证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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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委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委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本委作出决定或者本委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委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本委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本委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仲裁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委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不预交案件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二条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经济仲裁申请书是带有特质的文书【第四篇】

申请人:____,男,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

请求事项:撤回对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____在____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诉,望贵院予以支持为感!

此致

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经济仲裁申请书是带有特质的文书【第五篇】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_____代理人:b,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省_________县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_________市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县_________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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