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调解方法和技巧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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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法和技巧篇1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们司法口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也是和我们平时工作息息相关的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学习,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不少社区调解人员在自己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民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于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能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成功的技巧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要求我们基层调解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我们所在的社区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关系复杂的、长期遗留的、或与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难点问题相关的纠纷,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让这样的第三方人士出面,协助我们调解成功。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2、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在整个调处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3、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当事人来司法所或社区调委会,是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法律的支持,作为调委会主任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佬的作法。毕竟我们的工作室有法可依以法为准的,因此我们的职责要求其言行必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必须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针对性进行调解。
调解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民事调解工作锁遵循的原则谈几点体会。
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现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无论是司法调解、民事调解,法院判决和仲裁这些都有对调解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坚持合法性原则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中立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调解人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调解人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如果调解人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尤其是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各种方法和稀泥。
2、坚持自愿原则。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调委会主任的主持下,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调解中,合法性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合法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存在强迫。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1、多方联动调解法。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调解员应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商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社区)的村(社区)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另外在(社区)调委会调解时,村干部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2、责任划分调解法。一般说来,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不远接受调解直接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因此在这宗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成功调解当时达成协议。
3、单独谈心调解法。在很多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我成遇到过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被告谈时,可以谈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甚至要被强制执行,既丢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谈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4、人情感化调解法。有些家庭矛盾(父母和孩子之间)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5、冷却处理调解法。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成本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
6、多人互换调解法。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甚至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调解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社区工作人员、调委会主任等,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所可以亲自做调解,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 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六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昂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八条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 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纠纷,处理时应当先审查原调解协议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出维持原协议的处理决定;
(二)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调解协议书部分错误的,作出部分变更的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十三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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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法和技巧篇2
调解方法与技巧
撰稿人:陈家谷
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
一、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开展调解创造先决条件。
凡发生矛盾纠纷的,都是因某些利益冲突而又不能达成共识,各持己见才发生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心中都有一个“结”,一股气,情绪都很激动。
我们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必须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他们心情平静了,才能进行调解。否则无法调解,甚至愈演愈烈,发生更严重后果。如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1、创造一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
调解人员对申请调解或是走出去调解的,对当事人都一样热情,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在嘘寒问暖拉家常基础上,对他们发生的事情表示关切,也表明帮助他们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借此转移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注意力。(例)
2、在当事人之间树立信任感。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之间一定要树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例)
3、引导当事人树立自我探讨、认识、处理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的决心。
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冲突很正常,在社会上经常发生。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机构,也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之间对双方发生的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探讨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钱省力,又不伤和气达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肯定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有觉悟的积极表现。(例)
二、在调解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评、判、裁、决”四个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党政机关,也不是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没有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不要随便批评、评论,更不能作出判决、仲裁或行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问话都要周密设计、讲究语气,回避在谈话中出现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刺激性的言语,同时启发和要求当事人都要心平气静地叙述事情经过,不要随意指责对方或刺激对方,如出现过激的语气和言语时,及时予以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通过启发、疏导、劝说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我觉悟、自我认识是非对错,反复协商达成和解,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问题,不留后患。(例)
三、在调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几种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
①宣传《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
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
②帮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例)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帮助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发生的问题,对事不对人地进行自我分析对照,以民间通常的道理作为尺码,衡量自己行为是非对错。
②启发当事人明白自己“过错”方面,并要有一定的勇气向对方说明,征求对方谅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对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态给予谅解。
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
人非铁石,孰能无情。有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在同村、同族、亲友之间或邻居、邻村之间,平时可能有一定的情谊。我们要利用他们原来的感情进行启发,要求他们不要以点带面,不顾以往情谊,互相谅解。即使双方互不相识发生矛盾纠纷,也应有互相关爱之情。调解员还可以汶川、玉树抗灾为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去救助,显示出大爱无疆;我们为什么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谅解?启发当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
4、比之以心,换位思考。
在民间遇到一些纠纷时,就有一句话:将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互相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方,便于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进一步促使双方化
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
在平常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针对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借助历史传说故事和我们自己所见所闻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当事人,引导他们用他人的事例来对照自己,坦诚地面对自己所发生的问题。向有道德有风格的人们学习,学习他人的处事原则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四、加强学习,掌握调解工作相关知识。
调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又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规范要求和普通常识,也关联到民间人情世故。所以调解人员要努力学习,不但要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掌握各种自然科学知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调解方法和技巧篇3
调解技巧和方法
一、心理调解法
把握当事人心理首先是要探知当事人诉求,诉讼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诉讼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诉讼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诉讼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原告和被告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其次要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是调解案件的基础,也是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基于各方诉求的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祈求的目的,这就需要调解员洞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法官调解有的放矢提供借鉴。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为争输赢打气官司;有的是想通过打官司,获取一定的利益;有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等
二、赢得当事人信任调解法
主持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信任会给调解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调解员可以建立在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在交流中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知道调解最终可到达的底线,为进一步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会使调解员分析的各种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所相信,而调解员不失时机地提出的调解建议,通常当事人会接受。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具体而言可以在几处方面体现对当事人的关心:一是身体状况的关心。;二是家庭状况的关心,如在家庭纠纷中,多询问纠纷的起因,家庭成员相处的感情等,使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对其纠纷的真正关心;三是生活处境的关心,如在交通事故中,多了解其医疗过程,家庭经常善,被扶养人生活条件等,不但可以通过了解这些情况为判决提供信息,也使这些当事人感到温暖;四是经营状况的判决,对一些公司之间的诉讼,询问公司的经营现状,因案件受到的不良影响等问题,会增加公司与调解员的沟通对话机会,进而产生对法官的信任;五是纠纷产生影响的关心,优秀作品诉讼都会影响参与诉讼人的生活,牵扯当事人的一定精力,当事人对此一定有许多话要说,调解员对此进行关心,不仅加强了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可以通过这种纠纷产生影响,进一步讲述调解解决纠纷带来的好处。
三、过错剖析法
一般来说,民事纠纷中,双方都会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多少不同罢了。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往往都是责任小的一方,其起诉至法院,就是要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例如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都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了解完纠纷基本情况后,便可作一个小结,对责任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
几句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还是认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较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四、分头调解法的运用
分头调解法又叫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这种方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由调解员先找一方当事人谈话,再找另一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通过沟通,了解两方的情况,找准调解的突破口。然后再由调解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讲本案对其不利的情况,叫他们作出让步。比如我们经常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还贷困难的情况下,给原告做工作时,我们往往要讲被告的困难和借贷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问题。对被告讲时,我们可以说,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将会判决你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原告本息,如再不自觉履行,还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低架子,但到时候损失可能会更大一点,不如订个还款计划,以后就按计划履行。这样,一个案件就很可能会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五、亲情融化法的运用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低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希望有个中间人帮他们找个台阶下。如赡养纠纷,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有的是兄弟姐妹间对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把他们拉扯长大成人的艰辛。你们也在养儿育女,鸦且有反哺之情、羊还报跪乳之恩,何况人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通过合情入理的教育,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因反目成仇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会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六、冷处理法的运用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宜早不宜迟。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比如离婚纠纷,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院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还可能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的办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之后,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此时再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
调解方法和技巧篇4
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概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社会各界、各群众机关关心与注意的热点。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做粗浅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所审理的结果,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实,涉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的单位和朋友,如离婚后碰到生活上的问题,以及与朋友的债权债务问题等。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方法的得当于否,时机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意义非同一般。
第一,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时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非要闹个鱼死网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从中调和,若调解方法把握适当,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第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的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妥恰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因为离婚案件一旦双方当事人不能诚意地进行协商,法院要运用判决来完全客观、公正地解决离婚案件是十分困难的。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妥恰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能把子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四,能最大程度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引起执行程序。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离婚案件中调解比判决通常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二、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耐心的工作,因此,在调解活动中必须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调解方法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离开了客观公正调解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二)平等原则。就是要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贫富等等差别,这些差别只能作为调解技巧加以选用,而不能作为评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加以引用。离开了平等就会有失公正。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就是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充分予以考虑。意愿是双方而不是单方。单方的意愿只有征得相对方同意后才能视为双方意愿。调解的最佳效果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自愿、合法原则应是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则不应成为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事实涉及面广,引起纠纷的原因较多,很难查清全部事实,分清所有是非。而且真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案件调解也是不利的。因为在查事实、分是非的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会回想不愉快的过去,揭视对方的不足、缺点。在事实查明、是非分清之后,当事人的感情裂痕会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大了,更不利于调解。再者,根据私权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绝对的处分权,只要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事实不清、是非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就离婚案件的处理作出其意思表示,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意愿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调解人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三、调解离婚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一)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应把握好该环节,将案件分为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庭前准备阶段,我们要本着“模糊”原则,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的角度积极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就可使当事人减少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同时亦为双方今后生活中和睦相处,精诚合作奠定了基础,诉讼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时,我们要及时,全面的为当事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在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案外因素上的无谓的争执,使当事人在认清形势下权衡利弊下进行调解,当然此时法院已可依法下判,但较之判决当事人如能达成协议,便更能接受结果,可从根本上杜绝当事人的上访、缠诉。庭审结束后,在未下判前亦可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如当事人能达互让则可省去执行程序,极大缓解执行的压力,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总之,在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上,我们要坚持在调解中查明案情,并随着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的逐步明确化,而提高和解的机率,奠定裁判的基础,从而使调解与判决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做好个案调解工作的基本思路
针对个案如何入手,怎样去作调解工作,可以按以下思路去进行:
1、审查。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应认真对其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查看相关的法律资料,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2、倾听。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说,把他们想说、要说、该说的话让他们说完,不要怕麻烦,从而使法官在他们的诉说中找到问题症结,以便对症下药。
3、纷争。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张及其所提举的证据确定其争议的焦点,找准其在诉讼中产生矛盾心理的根源所在,通过审理摸清其诉讼实质,挖掘和理顺他们心中的困惑。
4、讲法。通过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说,是我们找到了问题的核心,亦根据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自觉分清是非所在。
5、揭示。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摆出来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面对面的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及其诉讼心理,使其抛弃非客观的诉讼杂念,端正其诉讼的目的。
6、化解。就是通过摆事实、明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来帮助他们化解内心的矛盾、辩明是非曲直,解开他们的心里疙瘩,达成双方言合的目的。
(三)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方法的技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和好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一个法官,适当掌握调解和好技法是必要的。
1、冷处理法。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过于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向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不应急于下判,而应留给当事人的亲友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
2、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人的言行受其情感影响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可以鼓励当事人把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表现出来重新挽回感情。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
4、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
5、亲友或组织劝说法:利用当事人亲友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利用亲属、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更有利于和好。
6、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7、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富于幻想,构成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对过错方得与其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
(四)调解离婚的方法的技巧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调解离婚的技法,尽量让应当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主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好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的话,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好不想离婚当事人(下称不离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不离方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让不离方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b、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c、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让不离方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谁也无须依靠谁生活;d、让不离方认识到,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e、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当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法官首先应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要权有争议的话,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三、离婚案件中运用调解方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三)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四)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2、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五)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是一项很有学问的工作,是一门艺术,调解离婚案件虽然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现实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技法,只有在审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
调解方法和技巧篇5
调解方法与技巧撰稿人:陈家谷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
一、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开展调解创造先决条件。凡发生矛盾纠纷的,都是因某些利益冲突而又不能达成共识,各持己见才发生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心中都有一个“结”,一股气,情绪都很激动。我们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必须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他们心情平静了,才能进行调解。否则无法调解,甚至愈演愈烈,发生更严重后果。如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1、创造一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调解人员对申请调解或是走出去调解的,对当事人都一样热情,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在嘘寒问暖拉家常基础上,对他们发生的事情表示关切,也表明帮助他们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借此转移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注意力。(例)
2、在当事人之间树立信任感。调解人员在当事人之间一定要树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例)
3、引导当事人树立自我探讨、认识、处理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的决心。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冲突很正常,在社会上经常发生。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机构,也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之间对双方发生的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探讨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钱省力,又不伤和气达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肯定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有觉悟的积极表现。(例)
二、在调解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评、判、裁、决”四个字。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党政机关,也不是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没有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不要随便批评、评论,更不能作出判决、仲裁或行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问话都要周密设计、讲究语气,回避在谈话中出现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刺激性的言语,同时启发和要求当事人都要心平气静地叙述事情经过,不要随意指责对方或刺激对方,如出现过激的语气和言语时,及时予以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通过启发、疏导、劝说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我觉悟、自我认识是非对错,反复协商达成和解,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问题,不留后患。(例)
三、在调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几种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①宣传《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②帮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例)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①帮助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发生的问题,对事不对人地进行自我分析对照,以民间通常的道理作为尺码,衡量自己行为是非对错。②启发当事人明白自己“过错”方面,并要有一定的勇气向对方说明,征求对方谅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对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态给予谅解。
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人非铁石,孰能无情。有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在同村、同族、亲友之间或邻居、邻村之间,平时可能有一定的情谊。我们要利用他们原来的感情进行启发,要求他们不要以点带面,不顾以往情谊,互相谅解。即使双方互不相识发生矛盾纠纷,也应有互相关爱之情。调解员还可以汶川、玉树抗灾为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去救助,显示出大爱无疆;我们为什么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谅解?启发当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
4、比之以心,换位思考。在民间遇到一些纠纷时,就有一句话:将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互相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方,便于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进一步促使双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在平常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针对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借助历史传说故事和我们自己所见所闻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当事人,引导他们用他人的事例来对照自己,坦诚地面对自己所发生的问题。向有道德有风格的人们学习,学习他人的处事原则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四、加强学习,掌握调解工作相关知识。调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又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规范要求和普通常识,也关联到民间人情世故。所以调解人员要努力学习,不但要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掌握各种自然科学知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