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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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______年___月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双版纳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景洪市______路__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人,由________________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出资人(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拟在桂林市成立独资企业“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为:________________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英文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________________%,内销________________%。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自行借贷解决。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终止和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决定选派。其中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的监事及监事长待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经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人,副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由投资者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 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利润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四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二次。提取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桂林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根据《桂林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七条 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投资者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投资方签字盖章,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实行日期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桂林市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出资人(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六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九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三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五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六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4: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在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元人民币,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认缴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七)余额及缴付时限: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提案权;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人,副董事长_______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________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监事会主席_______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_________%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_________%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__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董事会行使本条第十项职权,则第十三条股东职权的第十二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股东行使第十三条的第十二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项须删除)
第十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____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委派/股东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委派/股东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产生。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_________人(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12_董事会章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_______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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