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防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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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一篇】

第一条健全组织指挥机制

(一)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进一步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常抓不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必须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正、副指挥变动后,要及时调整充实;指挥部成员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区,做到责任明确,工作开展正常。

(三)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森林防火有关工作运转正常;各有关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火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行政村要建立领导小组,负责本村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条落实目标责任制度

(一)各有关乡镇(街道)-村(场、企业)每年必须签订、兑现森林防火责任状(书),明确目标任务,并认真执行。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与农户、场、企业全面签订森林防火公约(承诺书),自律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有关乡镇(街道)必须严肃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没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失控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各有关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挂(包)点单位及山场指导、督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区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来抓好抓实。

第三条完善野外火源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坚持野外用火审批、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安全用火;在森林防火期,遇有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发布野外用火戒严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并将相关公告发布、张贴、宣传到每村每户。

(二)充分发挥村级护林员、林业技术员、林业经营业主和护林防火积极分子的作用,加强巡山管护,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确保将森林火情消灭在萌芽之中。

(三)全面建立农村傻、痴、呆、疯等弱智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相关监护措施,防止其上山乱点乱烧。

(四)组织制定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规划,积极引导村和林农建立联防、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联防协会或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创新协会互助联动机制,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五)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乡镇(街道)林缘田边易燃物计划烧除实施方案和规程,积极开展计划烧除工作。

(六)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制定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和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建立防扑火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监测、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第四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要做出具体部署或安排,春季、秋冬2个防火期全区城乡普遍开展宣传月(周)活动,宣传覆盖面达100%。

(二)宣传教育应结合新农村建设、村民的思想实际和用火习惯,以森林防火法规、方针、政策和防扑火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着力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

(三)在林区交通要道、桥亭路口、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和乡镇(街道)、村所在地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并加以保护,让群众耳濡目染。

(四)在农村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森林小卫士”活动,把防火宣传纳入德育教育课,由学生带法回家,提醒家长谨防用火。

第五条防火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按照“管理规范化、指挥科学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要按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年配套完善。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应配备防扑火设施设备,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完好。

(三)当年造林地必须按“四同步”配套生物防火林带,并及时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重点建设工程。同时,要动员林农投工投劳营造林带(包括经济林带),形成林火阻隔网,并发挥应有的防火作用。

(四)认真组织实施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御能力。

第六条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机制,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防扑火需要,及时修订“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组建一支5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村要组建一支20人的群众义务扑火队,并建立军警民共建扑火联防机制。按“建得起、养得住、打得响”的建队标准和“以人为本、安全扑救”的原则,每年组织1-2次各类队伍进行扑火安全常识培训和演练,提高扑火技能。

第七条森林火灾控制指标和案件查处

(一)全区每年森林火灾控制在4起之内,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595亩之内,要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森林火灾扑救应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控制火灾蔓延,最大限度控制单起面积和损失。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街道)领导和指挥部成员要立即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在4小时内扑灭率要达到90%。林火扑灭后,所在乡镇(街道)要派人留查火场,以防死灰复燃。

(三)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查处率达80%以上。

第八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并于8月底前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按本细则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区政府办、区农林水局和区防火办每年负责组织对各有关乡镇(街道)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在全区通报。凡完成上述工作目标显著且森林火灾控制在指标内或连续5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将给予表彰。相反,将按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适用范围和年限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有林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二篇】

一、预防森林火灾

1.加强领导。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镇长,各责任区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并划分责任区,建立防火值班制度,切实贯彻领导带班,责任到人的预防方针。

2.广泛宣传。利用会议、标语、电视、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严禁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并不断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3.准备必要的扑火物资。配足配齐铁铲、砍刀、锄头等工具,为扑火提供物资保障。

4.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各村组必须落实村级专职、兼职森林防火巡山员制度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确保山有人护,火有人管。防火期内,必须坚持领导带班,并实行24小时值班。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按照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我镇各部门要逗硬落实防火措施,立即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大检查,加大巡山护林和检查督促力度,切实整改火险隐患;加强林区野外火源和可燃物管理,清楚重点防范区域内的枯枝落叶和杂草,严禁在林区乱扔烟头、野炊用火、小孩玩火等,特别是在春节、清明节期间要倡导文明扫墓祭祖。对工作不落实、对火情不作为、殆误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政府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三、森林火警信息的传达

凡我镇工作人员从各方面获悉森林火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镇政府,同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四、彻底清理,不留隐患

火场清理的.三项要求:

一是要动态清理,不留盲区;

二是要巡查指导,不留空档;

三是要死看硬守,不留缺口。

五、严守细看,防止复燃

看守火场的四种基本方法:

一是分段包干,责任到人;

二是全线封挖,不留缺口;

三是迹地巡查,纵深到边;

四是居高瞭望,流动巡护。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三篇】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巩固我县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产业正常发展,进一步促进林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按照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文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农林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局,县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员参加。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紧急火情扑救工作,收集、分析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及有关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乡镇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办公室,制定相应的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救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县农林局

(1)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防,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评估。

(2)划定火点、灾区、受威胁区,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对灾区、受威胁区内的易燃物实施紧急扑救、隔离、疏散工作。

(4)监督、指导对火点、灾区内林木和场地实施清理。

(5)建立紧急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火专业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评估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7)培训防火人员,成立森林防火应急处理预备队。

(9)组织实施对火点、火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改委:负责森林火灾控制保障体系、火灾处理所需的专用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局:负责安排森林火灾控制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森林火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区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局:负责提供运输车辆,优先运送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物资,配合县农林局做好森林火灾监督检查工作。

6、公安局:实施森林火灾区封锁、隔离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司法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森林火灾报告、通报程序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县林技中心报告。县林技中心应立即派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森林火灾灾情报告形式:县林技中心在报告、传递森林火灾灾情时,应当按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紧急通知和有关要求,以电话、传真等最快的形式进行。

(三)县林技中心森林火灾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林木品种、面积,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灾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

(四)森林火灾灾情报告程序:发现森林火灾灾情时,必须立即向县林技中心报告。县林技中心在接到紧急灾情报告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同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除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界发布灾情信息。

如果今后国家对灾情保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应急措施

当森林火灾发生时,必须启动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

县林技中心发现或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立即对森林火灾区实行扑救、隔离等措施。

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召开会议,决定启动预案,针对火点、受威胁区分别做出扑救、隔离、封锁、疏散群众等相关决策,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火灾,同时做好灾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灾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体系,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储备必须的防火专用设备,防火车辆、运输车辆及人员防护用品。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列支紧急防火物资储备、灾情控制及监测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县林技中心负责森林火灾的调查、扑救、隔离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森林防火应急处理预备队。

五、宣传、培训

(一)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技中心电话,向林木种植户、护林员及广大群众发放森林防火技术资料,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意识。

(二)培训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应加强森林防火专业知识的学习,聘请专家对县林技中心工作人员及森林防火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大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力度。

六、附则

本预案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除城市市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积极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乡(镇)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到林片、地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公安消防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监督检查和积极扑救的责任。

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森林防火法规的实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指导各市(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市(地)和部门扑救重大森林火灾。

(三)协调市(地)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四)决定全省森林防火其他重大问题。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地区行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建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和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未设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林区的村、国营和集体林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都应成立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各单位都应将青壮年村民、职工组织起来,或以民兵为主建立一支与资源情况相适应的季节性扑火队伍。国营林场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区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保护森林”的原则,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组织、检查、督促联防

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工矿企业、驻军的林区,应建立工农联防、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条有林的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巡山护林,监视、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并积极参加扑救;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和毁林案件。

护林员应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林区,是指国营、集体和个人的林地经营区,以及林内、林缘的居民区和其他设施。全省按照山系分布,划分为济南林区、泰莱林区、蒙山林区、沂山林区、尼山林区、鲁山林区、五莲山林区、昆嵛山林区、崂山林区和牙山林区。

平原地区的林区,由各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划定。面积一公顷以上的成片林地按林区对待。

林区的边缘由所在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划定;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的边缘,由有关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协商划定,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是指直接经营管理森林的单位,和不直接经营管理森林但对森林防火负有责任的单位。

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五月为森林防火期;二月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四条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在防火期内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昼夜值班制度和扑火队伍战备值班制度。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森林防火工作的制度。

(三)森林防火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广泛深入地做好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动单位和个人签订护林防火公约,共同遵守。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对青少年加强护林防火教育。

(二)国营和集体林场、林区的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都应根据需要设立固定了望哨,并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设立控制火种检查站。

(三)在林区、林缘,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如燃放鞭炮、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等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烧荒、烧灰积肥、烧地堰、烧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必须有护林员或本单位领导人在场;必须组织好足够的人力;必须打好安全防火线;必须没有三级以上的风;必须通知毗连单位。

(四)在林区使用汽油、柴油机械和电动机械,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五)在林区内修理车辆机械,应征得护林防火人员的同意,并具备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林分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设施。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森林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对批准施工的图纸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后,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包括设置火情了望台;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修筑防火道路;配备防火通讯、交通设备和灭火工具。

护林防火经费应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在森林火险天气和高火险天气,气象、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做好监测、预报、报警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迅速向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讲清起火地点和火情。起火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第二十条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领导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必要时,可请求联防区内的护林防火联防组织或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援助。联防区内的护林防火联防组织或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请求援助的火灾报警后,应立即

组织力量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进行扑救。

第二十一条各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对以下七种火灾应立即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三)有蔓延扩大趋势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六)省、市(地)行政区交界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里救援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商业、粮食、物资、卫生、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清除余火,并留下足够人员巡逻监守,严防复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准许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四条扑火期间所需的医疗、抚恤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由《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负担,有关费用标准由各市(地)自行制订,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应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关森林防火的奖励与处罚,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森林火灾的,应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五篇】

我镇是我县重点林区之一,森林火情隐患严重。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各级消灭”的方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金石桥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村委会和镇属各部门响应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相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三)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地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备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领导机构: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负责全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镇党委书记李博任政委、镇长刘琴任指挥长,陈端阳、贺青贞、张文峰、王升(常务)、曾奖章、肖卫、寥雅妮、肖元中为副指挥长,镇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居)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2、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职责

①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a、对全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

b、加强全镇森林火灾预防、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

c、对全镇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d、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e、直接指挥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

②工作职责

a、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负责;

b、确立重点,防火林区、地段,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c、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工作;

d、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三、预测和预警

(一)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1、人工监测。各村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通信形式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

(二)预警

1、接警:各村要向村民公布接警电话,镇森林防火办电话为:0739—8832304 8832310

2、处警:各村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4级预警响应: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扑火准备到位,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级预警响应:在保护4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2级预警准备:在保持3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到各自联系的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1级预警响应:在保持2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五、报警响应:

1、基本响应程序

(1)火灾发生先行处置

a、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进行情况。

b、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进行情况。

(2)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迅速扩大趋势时,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应急处置措施

由镇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县、镇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了解火情,制定扑火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

a、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b、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火火势蔓延。

c、若需救火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后批,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d、若需森林火警部门或者其他兄弟单位增援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3、应急指挥原则:

a、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b、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指挥体系。下级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c、分级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地段,分片分救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段的扑火组织指挥工作。

4、火灾扑救原则:

a、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b、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c、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打旱、打小、打了”,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六、扑火力量保障

1、扑火力量组成:

镇、各村委会,要建立30人以上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所需要求。

2、扑火力量的调动:

火灾发生后,需要跨行政区域增援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区域增援。

3、扑火物资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准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要加强力量对扑火储备物资补充和更新(砍刀20把、打火棒20根,防火服20套)。

4、扑火资金保障:

镇设立森林火灾储备资金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安排。

七、后勤保障

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扑火战斗的后勤保障计划,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各村、各单位要协同作战,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镇党政办要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派出所要维护好火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镇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八、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除部分人员看守火场外,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伍撤离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负责火案调查,核实受灾损失,核算扑火费用,提出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理意见等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写出调查报告,上报镇政府和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组织做好扑救火灾的总结工作。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进行追究。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六篇】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有序推进和顺利完成,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安委办、消防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镇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工作任务

1、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紧盯宾馆饭店、餐饮民宿、中心学校、卫生院、养老院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永火用电用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占堵疏散通道、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隐患问题,继续围绕提升单位“本质安全”督促落实主体责任,采取严防严控措施。对工业用房、自建房改作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切实摸清底数,找准薄弱环节,厘清监管责任,制定整改方案,严格准入门槛,建立长效机制。

2、加强文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深化古村落文保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整治用火用电用油、施工改造、违章搭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值班值守等方面安全隐患。按照《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要求,结合文物修缮、设施改造同步更新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电气火灾监控等技防设备,建强专兼职消防力量,提升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3、加强自建房和沿街门店“三合一”场所“小火亡人”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区消委会《关于开展农村地区自建房和沿街门店“三合一”场所“小火亡人”专项整治的通知》,重点整治镇域内有经营业态的自建房和沿街门店“三合一”场所安全出口部通畅、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留宿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推广安装应用独立报警、建议喷淋等技防手段以及增设安全出口、实施“开窗行动”等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4、加强基层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

借鉴亳州市基层“一镇一委一站”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经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站,各行政村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压实基层末端消防管理责任,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组织、有人管、有作用”。各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灭火救援、灾害事故抢险和农村居民住宅的防火巡查与消防宣传工作。围绕“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及时发布火灾风险提示,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工作。对老幼病弱等特殊群体居住场所,要结合邻里守望。帮扶关爱行动,推动建立安全疏散互助机制。

5、加强重点节点消防安全防范。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元旦、出街、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村、各部门要组织对节庆活动场所、景区、民宿客栈等人流物流集中场所开展检查,紧盯用火用电关键环节,规范活动现场临时布展、设施搭建,督促承办单位落实现场看护、重点驻守、夜间巡查等措施,适时组织前置应急力量,开展流动式巡防和蹲点式驻守。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七篇】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森林防火,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卓筒井镇境内,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警和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所有森林火灾,其中受灾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为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森林防火的基本情况

(一)全镇森林防火面积大,分布有12个行政村。

(二)我镇植被茂密、分布均匀,火险等级升高。

(三)森林防火在山区和丘陵村社,具有山高坡陡,交通不便,通讯较差,林地和农业交错,人火活动多,森林防火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每年的春节前后和清明节期间,农村有上坟、烧纸、烧香的习俗,5月份小春作物收获前后,农户有烧地边草烧秸秆的习惯,群众又缺乏一定的森林防火意识,4-5月气温回升,地被物干燥,着火点高,这些时候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也是森林防火的重点部位。

(五)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镇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的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机构

(一)成立卓筒井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镇长胡军任指挥长,为全镇森林防火的指挥长,吕李、李铭为副指挥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武装部、派出所、党政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工作办公室、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卫生院、镇内各中小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和指挥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处理,负责收集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

(二)卓筒井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蒋西负责日常事务,为村、社的预防扑救提供法律法规和材料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督促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三)镇政府建立以镇干部为主体的2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主要负责森林火警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接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调度安排。

(四)各村分别以社建立三级半专业和业余扑火队,负责发现火情第一时间赶到火场,进行先期处置。

(五)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119

四、森林火警的监测和发现

依靠以下力量,进行林火监测,及时发现和报警:

(一)各村的两委干部及党员群众;

(二)工程管护人员,基层民兵;

(三)毗邻地区互相监测,互通情况;

(四)宗教寺庙监测和旅游区管理机关监测;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报告,并及时传达上级意图和指示精神。

五、灭火力量的准备

(一)镇政府成立一支2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抢险队伍。

(二)各村建一支以民兵为主的20-30人左右的应急扑火队。

(三)各村灭火队,由镇政府组织培训,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责任向各村群众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安全注意事项等。

六、森林火灾扑救原则

根据"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按照就近组织扑救,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设备、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科学扑火,及时有效地扑灭森林火灾,将森林火灾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扑救的基本要求:打早、打小、打了。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要在2小时内彻底扑灭,边远、交通不便的村不能超过4小时。

(二)就近组织力量。发现火情后,村、社要立即组织扑火队扑救,并争取邻近村支援,同时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119"。

(三)抓住小火初起和早晚温度低、风小、火弱的有利时机,集中力量打歼灭战,迅速控制火势,彻底消灭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四)从火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服从消防专业人员的指挥,合理部署力量,制定安全措施,防止扑救人员自身伤亡。

(五)根据火情,以人为主,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设施设备、历史文体化遗产的安全。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不得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人员参加。

七、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采取必要的扑救措施,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119"报告。

(二)镇政府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必须到达火场,组织森林防火抢险分队、村社扑火队,应急民兵等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上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到扑救地点,投入扑救。

(三)扑救森林火灾要本着先人后物,重急轻缓的顺序严密组织实施牢固树立扑火安全意识,首先保证扑火人员的安全,避免造成新的损失。

(四)镇政府森林防火抢险分队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并将到达人员分为扑救组、警戒组、后勤组、协调组等,各司其职,开展工作,保证森林火灾的扑救统一、有序、有效地进行。

(五)村、社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负责本地扑火队的调动、使用,并组织后勤供应,工具调配,在扑救的同时将情况随时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获悉后,要及时派员检查、指导和根据情况作出支援决定。

(六)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镇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组织指挥,负责调动协调森林抢险分队,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调配其它半专业或义务扑火队,特殊情况可请驻地的部队支援,采取全社会调动人力、物力等特殊增援措施,必要时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示援助,坚决遏制森林火灾面积的扩大,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并将情况随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七)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八)扑救森林火灾所耗物资和扑火人员的生活补助、误工等由失火肇事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第八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包村镇领导职责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包村责任制,并成立扑火应急队。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统一调度。镇森林防火指挥长、副指挥长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森林防火职责

(1)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挂村的森林防火工作。尤其在重点防火期,由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组织责任区有关单位分别对村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促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督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2)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镇分管领导,同时报告挂村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镇挂村领导获悉火情后,要密切关注火灾发展势态,凡是未在2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挂村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当地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3)火灾扑灭后,镇分管领导和挂村镇副科级以上领导要积极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事后查处工作,并对查处追踪到底,确保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肇事者查处到位。

2、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对全镇森林防火应急工作负总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镇内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发布禁火令,划定戒严区域,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防火值班、情况上报、扑救森林火灾和火场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监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3、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乡镇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负有组织、指挥扑救本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等职责。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为本区域内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建立好森林防火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会议记录、工作安排、防火宣传、值班记录、火灾扑救、处理结果等。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织检查,并将其纳入各村年终考核内容。

4、村委会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对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村组护林防火员以及其他兼职、专职防火员职责是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时报告火情并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三、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遇有下列情况时,由事发地村委会先期处置,组织动员事发地干部群众及时控制火势,同时立即将处置情况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由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供应。下列情况紧急时,可授权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发生森林火灾3小时未扑灭、火场面积100亩以上,可能酿成或已经酿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2、跨县、乡镇行政界的`森林火灾或者国有林场、站发生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及居民住宅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二)应急处置总体要求

1、严格值班制度和纪律,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镇防火办和各村委会,森林重点防火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到火情后,立即按程序逐级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

2、森林重点防火期间,镇半专业扑火队、各村扑火应急分队要作好充分的扑火准备,保持扑火机具良好,专、兼职扑救队员时刻处于临战状态。

3、森林重点防火期间,各森林防火人员及相关领导,不得关闭通信工具,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赴现场指挥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手持对讲机,保障与火场内部、各扑火队指挥员及所在乡镇场的相互联系。

4、森林重点防火期,各专业、兼职护林防火员认真履行职责,观测、瞭望和报告火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村委会、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巡查,加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

(三)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领导和应急扑火分队配备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应按行政区域管辖,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接到火灾报告,应启动应急预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亲临现场或委托成员现场指挥扑救。火场扑救工作由参与扑救各方领导组成前线指挥小组全权负责。

(四)火灾上报程序及处理程序

1、镇防火办在重点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接到火情报告,值班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汇报。

2、镇防火办要保持与火场联系,各行政村书记、主任要了解信息来源,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有所分工,制定扑火方案,密切注意火场发展趋势。

3、根据现有扑火队伍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本镇的应急扑火队(包括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组和当地的其他单位人员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一般火灾应组织本镇的扑火队伍扑救。第二梯队为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发生较大火灾时,请求县专业扑火队应迅速出动,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扑救。第三梯队为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和武警、消防官兵,县各单位干部、职工。发生重大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成员单位干部职工、相邻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消防官兵等扑救力量前去协助扑救。

4、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优先保障人员的安全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

5、在扑救森林火灾时,遇有危及公民生命、居民住宅、林区内重要设施安全时,应优先解除危险或者及时向119报告,与森林扑救联动。

6、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少年儿童和孕妇上山扑救,已上山扑救的,立即动员其下山避让。

7、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火场面积在100亩以上)而又无法扑灭的森林火灾,应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派出增援队伍前来扑救。

(五)扑火机具的调集

扑火机具就地调集,不足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从县扑火物资储备中调拨,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扑火物资紧急援助。

(六)后勤保障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立即通知其做好救护、物资、运输、安置等保障工作的准备,各有关镇直部门应服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立即开展准备工作,不得延误。

(七)应急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现场指挥部向镇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善后工作

(一)总结评估。重大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

(二)善后处理。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对受害群众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医疗、抚恤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应急处置经费由镇财政解决。

五、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一)发生森林火灾,镇、村应协同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和驻地林业工作站赶赴现场,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及当事人,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在三天内上报县防火办。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当事人,由县林业局和授权委托单位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发生森林火灾的行政村,除应负担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增援扑火人员发生的交通费、购置物品经费等费用外,还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火灾扑救由本村组织力量及时扑灭的村,扣转移支付1000元;对由镇非专业扑火队和兄弟村支援扑灭的村,扣转移支付20xx元;对由县扑火专业队和兄弟乡镇支援扑灭的火灾发生村,扣村转移支付3000元;发生几次火灾扣几次。发现野外用火一次扣500元,直至扣完3000元县下拨森林防火工作经费为止。

(三)对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的所在村委会或被县里纳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行政村,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发生火灾3起以上的村,该村书记、主任必须向镇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取消该村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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