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修改情况(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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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修改情况【第一篇】

对于会计目标的研究,受托责任派的学者认为这是向资源提供者汇报资源的受管情况,但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更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体系。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之上开展的商业会计目标,更注重受委托人责任与义务的实现,借助网络载体来开展商务活动自身带有一定的虚拟性,商业会计在其中充当着信誉关系。传统的会计目标被定义为商务活动确定后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一种期许,可以作用会计工作开展的方向,虽然电子商务在运营模式上打破了传统方式,但在会计目标中仍存有一个关联,依然是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之间达成的共识。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一些经营企业,并没有达到上市规模,所开展的商务活动并不是将长期金融市场作为目标的。投资者在确定资金流入到中小企业前最关注的问题仍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平台为这些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其中潜藏的风险也不容小视,例如违背合同规定,恶意夸大自身规模骗取投资商信任等现象。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假设。

电子商务经营平台具有极大的不可测性,企业若想在这一环境中生存、发展,必然要对商业会计体系做出创新。会计假设是根据已经发生的财政信息做出设想,来预知尚未决定的财政活动。由以往活动作为基础,假设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这种方法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商业会计预算中常常会用到,假设部分并不是盲目进行的,虽然有历史经营资料作为参照,但仍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商业会计发展至今已经将会计假设细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会计主体假设企业在传统模式下开展的经营活动是以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作为主体来进行的,商务活动转移到电子平台后仍可以认定经营单位是假设进行的主体。这样可以帮助会计人员区分企业交易与投资产生的不同业务类型,预算与核算工作在主体确定的情况下更高效准确。

(2)持续经营假设这种会计假设是针对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未来发展情况而进行的。假设的主体仍然是经营企业,当自身规模较小时企业想要长期发展必然要对未来的财务活动做出规划,以应对不同时期出现的突发情况,保障经济危机不影响到正常经营活动。这时商业会计会通过网络平台搜集一些同等规模企业的经验,对自身服务体系做出优化。

(3)货币计量假设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开展的核算假设能够反映出市场经济变化情况。由此可见,货币计量假设是最贴近经营市场的。电子商务经营环境自身的虚拟性是不可改变的,但并不完全代表负面影响,商业会计在核算环节中可以借助平台自身的虚拟特征与市场变动相结合,将电子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核算假设结果更能适应电子商务运营特征,但电子货币是虚拟的,并不能真正流通到市场交易中去,用来衡量真实的物价变动。所表示的仅仅是形式意义,企业经营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动,这种假设体系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拥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4)会计分期假设传统企业经营模式下会计核算统计结果是定期上报的,会存在一个较小的间隔时间。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的,信息化经营模式使得会计信息的上报时间得到保障,但财政账户中显示的资金数量仍会存在一个分期阶段,到达规划期限后商业会计才会对财政信息做出统计。从经营层面分析,可以认定这一假设理念是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部分。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一般原则。

商业会计工作的开展拥有严格的原则制约,通常情况下,这种原则是会计从业人员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总结得出的。但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并不是固定的,需要结合市场变化而做出改变,企业经营为实现长期发展目标,会对会计工作人员制定出特有的原则,以保障交易活动进行阶段不会出现违约现象。

(1)历史成本原则传统企业经营理念中,库存需要达到一定的量,成本控制阶段更需要引入历史成本理念,在此原则下开展的核算工作有现实依据,并不会遇到过大阻碍。但电子商务经营环境中,商家可以“零库存”交易,随时向厂家提取货物,在运营周期上节省了大量时间,但对会计成本控制原则的设定却是一种挑战。商业会计可以利用电子平台的便捷性,实时了解商品库存变化,实现历史成本有效统计的最终目标。

(2)权责发生制原则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下,支付款环节也发生了很大转变,传统支付方式以现金到账为交易成功,电子平台中使用网络支付来完成买卖交易活动。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会由第三方进行担保,收到货物确认支付前资金也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的。责权发生是只接收与支付环节已经完成,责任与权力划分清晰,在此原则制约下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性不会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客户在选择商品交易环节中也拥有更多的安全保障。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商业会计实务的影响。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确认。

会计核算统计工作需要真实的资金流动信息作为基础,在电子商务平台中进行信息的虚拟性是不可避免的,会计确认资金到账也要在网络平台中进行,此时产生的问题是交易凭证方面的,第三方平台的介入使得电子商务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但却增大了会计确认环节的复杂性。交易最初凭证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双方共同保存,会计人员在得到足够凭证后需要确认财务现金入账或者支付,这一环节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电子发票的虚拟性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需要确定一个计量单位,例如货币,电子商务中任何交易都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计量工作的开展自然不能借助真实存在的财政信息来进行。这就要求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严格,而传统的计量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要求。因此,企业必须采取多种计量模式来解决会计计量中遇到的问题,是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得到真是的反映。例如:历史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以直接根据网络上客户的订单来进行生产,并通过管理系统计算出所需原材料。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报表。

电子商务环境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传统会计报告出现一些新问题。传统的会计报告不能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也不能满足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针对这些问题,未来的会计报告一定要将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载体的电子化、数据传输的自动化特点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对其进行科学的改造和应用。例如:提出动态的实时更新、个性化的交互方式、多元化的充分披露等。

三、小结。

网络技术发展潮流下,商业企业纷纷将目光了网络时代带来的新型产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务模式,在改变传统商务流程的同时,也在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电子商务的出现是企业的财务业务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是遍及全球不同国家之间的数据的传输、报表的编制和会计信息的获的。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将克服观念和技术上的障碍,引领商业会计核算朝着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

论文修改情况【第二篇】

管理会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它运用一系列方法,通过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制与解释、传递等工作,为管理者和决策提供信息,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它是一门吸收了现代行为科学、管理科学和系统理论的学科,是适应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应用现状。

我国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管理会计中的一些方法如全面预算、变动成本法等已经有不少企业在采用,但像本量利分析、弹性预算、零基预算和作业成本法等应用情况却不太乐观。虽然管理会计进入我国后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是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体系,在很多方面只是进行了定性的分析,这样使得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没有具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例作支撑,更没有相应的会计原则做指导,使得管理会计的应用有着先天不足。同时,我国没有相关的会计师资格考试,更没有一个职业化的管理会计师队伍,会计人员掌握的管理会计知识十分有限,缺乏管理会计基本观念,而且很多管理者对管理会计并不重视,企业当中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管理会计人员,这些也制约了管理会计在我国的推广应用。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势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中存在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需要所有者加强对资产的监控,管理会计正好具有这个功能。同时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加强治理结构的工作是势在必行,这也要求管理者加强对资产的监控,所以应用管理会计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可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随着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对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普及管理会计知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势在必行。

3、在我国推广运用管理会计的措施。

管理会计的应用实质上是贯彻管理思想的表现。企业领导是提高管理会计的应用水平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领导没有管理会计的意识,他们便不会考虑到会计人员预测、决策、规划和控制的作用,那样即使会计人员有着很高的水平也难以发挥出来,所以领导者具有管理会计意识是十分重要的。领导者不妨从企业文化入手,结合成本、销售额、客户满意度、边际收益等因素组织企业文化体系,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最终体现管理会计管理的思想。

论文修改情况【第三篇】

作为一名学生,修改论文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里我想分享我在修改论文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将从初次修改的困难、论文结构、语言表达、参考文献以及修改的重要性五个方面来谈论修改论文的心得体会。

一、初次修改的困难。

初次修改论文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一开始会感觉到很烦躁,甚至想要放弃。但是,如果你能够全神贯注地阅读自己的论文,并且注重每一个细节,那么你就会发现初次修改不仅仅是修改,而是一个提升自己的机会。通过检查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等方面,你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所以,不要怕困难,勇敢去修改吧。

二、论文结构。

一个好的论文结构可以让读者一目了然地了解你的思路。在修改论文时,你需要检查一下是否有明确的论点和清晰的段落结构。另外,你还需要确保论文的开头和结尾都充分表达了你的观点。如果你发现论文结构不太完整,那么你需要重新考虑一下如何安排你的论点,以及如何更好地组织论文结构。

三、语言表达。

语言表达是论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你的语言表达清晰、准确、简洁,那么你的论文会让人感到舒适和易懂。在修改语言表达时,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想清楚要表达的意思,写什么、怎么写;二,检查单词是否拼写正确、是否使用正确的词汇和语言风格;三,检查句子是否符合语法规则,是否能够清晰表达你的意思。如果你能够做到以上三点,那么你的语言表达就会更加精彩。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中重要的一部分,可以让你的论文更有说服力。修改参考文献时,你需要确保参考文献的格式和样式都符合学术要求。此外,你还需要注意参考文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你遇到了参考文献的困难,可以寻求帮助,例如请教导师或者向专业的论文修改机构咨询。

五、修改的重要性。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修改是论文写作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修改论文,你可以提升自己的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增强论文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另外,修改还有利于保证论文的准确性和优秀性。所以,无论你是初次修改还是多次修改,都要认真对待,从中不断汲取提升自己的经验。

总之,修改论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它是必要的。通过修改,你能够找到论文中的问题、增强论文的说服力、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因此,我认为,修改论文是一种非常有价值和必要的过程。希望以上的五点心得体会能够对大家在修改论文时提供一些帮助。

论文修改情况【第四篇】

论文啊,真不是个好东西,竟然搞得人又爱又恨!

不知不觉,大学生活已快接近尾声了。可是,我的论文至今还是未能定稿。也许是看到别人定稿了,自己还没有定下来,心就开始慌了。不过,在我们组的成员,我可算是进度最快的一个。昨天了解了一下情况,现在她们正在修改二稿,而我开始三稿进行曲了。我知道,论文的写作中,自己肯定有很多细节性的问题会出现,而修改恰恰能够让自己发现问题进而改正问题,让自己更上一个层次。但是,在这个修改的过程中,我却感受不到快乐。相反,在我的论文修改中,我感到痛苦。现在终于知道,想写出有质感的论文哪有这么容易啊!

因为论文的事情,我开始烦躁起来。看着老师给我的修改意见,有些地方觉得不太明白,真怕自己理解错误,达不到老师想要的结果。可是,她远在千里之外,和我们沟通不太方便。虽然无奈,但是我选择了她,我就要坚持到最后。这一次论文发回来了,我觉得改动还是蛮大的,觉得好累。无形中,我陷入焦虑当中。我不喜欢焦虑感,这个东西让人食之不安,寝之不宁。

唉,我的论文啊!什么时候才能让人满意呢?

论文修改情况【第五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就地方注协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中的作用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深入实施行业人才战略、准则国际趋同战略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行业发展的第三大战略——做大做强战略。

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20多年来,面临的又一次重要的发展契机。

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主要依靠其自身力量,但行业协会的帮助、指导、协调和服务也是不可或缺的外部保障因素。

推动行业做大做强,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责无旁贷的光荣使命。

一、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

(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弱。

至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多达280多家(含外省事务所的分所),注册会计师2400多名,平均每个事务所不到10名注册会计师。

从黑龙江省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家信息看,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最大的也仅有56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0名以上的事务所仅有2家,占%;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40名的事务所仅有4家,占%,其余各所人数均在20人以下。

另外,黑龙江省度收入排名第一的事务所,其收入也仅有1128万元,只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排行榜中最后一位(重庆康华,2208万元)的50%。

自有综合排名以来,全省没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排行榜。

显然,如此众多的事务所,已经造成了省内审计市场的饱和,同时还面临着外省事务所的强大竞争,各事务所之间通过压价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审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形象。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匮乏。

首先是高端人才的极度缺乏:中注协首批30名行业领军人才中,没有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全省注册会计师中有硕士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有博士学位的占%,本科以下学历的占%。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老化,青黄不接现象严重。

论文修改情况【第六篇】

(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并自20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文修改情况【第七篇】

有些驾驶员为了节油,在高速行驶或下坡时,将换挡杆拨到n挡(空挡)滑行,这很可能烧坏变速器。因为此时变速器输出轴转速很高,而发动机怠速运转,变速器油泵供油不足,润滑状况恶化,而且对变速器内部的多片离合器来说,虽然动力已经切断,但其被动片在车轮带动下高速运转,容易引起共振和打滑现象,产生不良后果。当下长坡确需滑行时,可将换挡杆保持在d挡滑行,但不可使发动机熄火。

长时间停车时仍挂d挡。

在p或n以外挡位误启发动机。

有些驾驶员在p挡或n挡以外挡位启动发动机,虽然发动机不能运转(因为连锁机构保护,只能在p和n挡才能启动),但有可能烧坏变速器的空挡启动开关。因为自动变速器上装有空挡启动开关。使得变速器只能在p或n挡才能启动发动机,避免在其他挡位误启动时使汽车立刻起步往前窜。因此,启动发动机前一定要确认换挡杆是否在p或n挡。

加大油门就可换到高速挡。

有些驾驶员认为只要d挡起步,一直加大油门就可以换到高速挡,殊不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换挡操作应是“收油门提前升挡,踩油门提前降挡”。也就是在d挡起步后,保持节气门开度5%,加速到40km/h,快松油门,能提高到一个挡位,再加速到75km/h,松油门又能提高一个挡位。降低时按行车车速,稍踩油门,即回到低挡。但必须注意,油门不能踩到底。否则,会强行挂入低速挡,可能造成变速器损坏。

论文修改情况【第八篇】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贵州、湖南、安徽和江苏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和农业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但修订草案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是否适用本法,建议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和消费者等的作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三是增加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七条)。四是删去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可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低毒农药,针对爆发性病虫害也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目前,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同时,对这类农药的使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严格规定,以确保对食品安全不产生危害。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可行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的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截至今年6月,已经整合完成近430项标准。根据工作计划,此项工作将于年底前基本完成,本法对此可不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删去这一条规定。

六、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这一规定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从目前的全部注册改为注册和备案相结合。有些常委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是指哪些保健食品,应予明确;改变管理方式后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使用原料的管理,细化有关目录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保健食品明确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用量的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八、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和行业协会提出,为避免执行中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保,增加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建议删去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九、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有些代表、地方和协会提出,应当允许自主选择复检机构,不应限定为就近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提出,为保证复检的公正性,应当随机选择复检机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修改为“随机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

十、修订草案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组织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企业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赴境外进行检查可以按照双边协议进行,对出口食品的检验应当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本法可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十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有些企业、协会提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免予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三是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十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是对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予以调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五是明确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六是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六条)。七是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文不够简练,有的内容属于具体工作问题,可在实施条例中作出规定;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有规定,可不在本法中重复规定,建议对条文予以精简。此外,建议将“食品生产经营”一章拆分为若干节,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更加清晰,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整“法律责任”一章的体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有些条文进行合并或作适当简化,删去部分属于具体工作或者其他相关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如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二是将“食品生产经营”一章分为“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管理”和“特殊食品管理”四节;三是取消“法律责任”一章的分节。

论文修改情况【第九篇】

论文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包括写作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修改;狭义的理解,则专指草稿完成之后的加工修改。不管是狭义的理解还是广义的理解,论文修改的内容和范围一般都包括:思想观点包括主题在内的修改、材料使用的修改、结构的修改、语言的修改等,下面分别谈谈各项修改的范围及其要求。一、思想观点的修改。写文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宣传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的认识不深刻,甚至有错误,就不可能使别人得到教益。甚至会给人以坏的影响。文章的论点是文章的统帅,如果认识肤浅,见识不高,要想把文章的材料、结构等整理好,也是困难的。所以,修改论文,首先要考虑论文的主题和观点是否正确,认识是否深刻,文章有否新意。第一,要综观全局,立足全篇,审视文章的中心论点是否正确、集中、鲜明、深刻,是否具有创新性,文题是否相符,若干从属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一致,某些提法是否全面、准确。如果中心论点把握不准确,不能把最典型、最具本质意义的思想和规律揭示出来,或者有某种失误和偏颇,就要动“大手术”,进行一次大改写甚至重写;如果文章中的论点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缺乏新意,就要重新构思和概括,或改变论证角度,进一步挖掘和提高。第二,对于论文中出现的主观、片面、空泛的地方,要进行强化、增补等改写工作,使偏颇的改中肯,片面的改全面,模糊的改鲜明,粗浅的改深刻,松散的改集中,有失分寸的改恰当,陈旧的改新颖,立意太低的加以升华。第三,修改论文的标题。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眼睛”,如果题目短小精炼鲜明,就能传神生辉,使人一看就有兴趣。所以对初稿的题目进行斟酌、推敲和改动,是非常重要的。论文写作,文和题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文要切题,题要配文,如果文不对题,题目过长或太笼统,都必须修改,使题目能概括地表达论文的中心论点和讨论的范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二、修改材料,主要指对论文引用的材料增加、删节或调整材料是文章中的“血肉”,它是证明观点的论据,是论点成立的依托。因而对选用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一是必要,即选用说明观点的材料;二是真实,即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实际,准确可靠;三是合适,即材料引用要恰当,不多不少,恰到好处。在修改论文中,要看引用的材料是否确凿有力;是否有出处;是否能相互配合说明论点;是否发挥了论证的力量;是否合乎逻辑;是否具有说服力。要把不足的材料补足,要把空泛的陈旧的平淡的材料加以调换;要把不实的材料和与主题无关的材料坚决删除。修改材料一般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查核校正,即先不考虑观点、结构、语言,只查核材料本身是否真实、可信、准确,包括对初稿中的定律、论断、数据、典型材料、引文出处等进行核对,发现疑点和前后矛盾的地方,一定要搞清楚、弄明白,如果弓1用了经典作家的话,如有条件最好核对原文,把一切失误、失实和有出入的材料给予删除或改写准确,保证论文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第二步,根据论证中心论点和各分论点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增、删、调。对于缺少材料或材料单薄、不足以说明论点的,就要增补有代表性、有典型性的新材料,使论据更加充实,使论证变得更充分有力。对材料杂乱、重复,或材料与观点不一致的,则要删减,以突出观点,不能以材料多而取胜,应以适度为佳。对于陈旧、乎谈、一般化的材料,则要进行调换,换上更合适的材料。三、修改结构结构是论文表现形式的重要因素,是论文内容的组织安排。结构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论文内容的表达效果。结构的调整和校正,关系着全文的布局和安排。调整结构,要求理顺思想,检查论文中心是否突出,层次是否清楚,段落划分是否合适,开头、结尾、过渡照应如何,全文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整体。调整的原则和要求,是要有利于突出中心论点,服务于表现中心论点。修改结构,应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层次是否清楚,思路是否通畅。一般可以先从大小标题之间的关系来看文章的思路和层次。如果论文不设小标题,则必须从内容去判断。例如,文章在内容上是否符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联系;全文的布局、层次和段落的安排是否有条理;层次的脉络是否分明、顺畅;各段的分论点是否明确、协调;对杂乱无章的阐述要疏理通顺;删去重复和矛盾的地方,补上缺少的部分,达到全文意思上连贯通畅。第二,结构是否完整。论文要有一个完整的结构。1篇论文要有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协调一致,即要有引人入胜的开头,有材料有分析的论证,有鲜明、正确的观点和深刻有力的结尾。同时还要审视各个部分的主次、详略是否得当。第三,结构是否严密。1篇论文必须是论点与论据,大论点与小论点之间有严密的逻辑性。如果论文结构松散,要加以紧缩,删去那些多余的材料,删去添枝加叶、离题太远或无关紧要的句段。为使结构严谨和谐,对全文各部分的过渡和照应、结构的衔接、语气的连贯等方面,也要认真地考虑和修改。四、修改语言和标点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要使论文写得准确、简洁、生动,就不能不在语言运用上反复推敲修改。论文的语言修改,主要是在三方面下功夫:一是表达清楚而简练,用最少的文字说明尽可能多的问题,是1篇高质量论文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了使文章精练,必须把罗唆、重复的地方,改为精练、简洁的文字;二是文字表达的准确性。为了语言的准确性,就要把似是而非的话,改为准确的文字;三是语言的可读性,为了语言的可读性,要把平淡的改为鲜明,把拗口的改为流畅,把刻板的改为生动,把隐晦的改为明快,把含混、笼统的改为清晰、具体。如何加强语言的推敲和锤炼?为了使语言准确、简洁、生动,不能不锤炼字句,而锤炼字句,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对语言的锤炼加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表情达意,所以锤炼不能脱离内容的需要,去孤立地雕琢文词,追求华丽。这是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的。另外,在修改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尽可能利用准确生动、简洁的语言,对生造词语、词类误用、词义混乱等用词不当、词不达意的毛病,要坚决改掉,坚决消灭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自造词。鲁迅说他自己写文章“不生造除自己之外,谁也不懂的形容词之类”,“只有自己懂得或连自己也不懂的生造出来的字句,是不大用的”。这样一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精神,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的。第二,对结构残缺、结构混乱、搭配不当等不合语法的句子,要注意改正,使之合乎语言规范。杜甫说:“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唐代作家皮日休说:“百炼成字,千炼成句”。字句要好,就必须反复锤炼、反复琢磨修改。第三,要注意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力求上下贯通,语气一致,通顺流畅。第四,检查标点、规范书写。标点符号是文章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文章的有机组成部分,用得恰当,能够准确地表达内容;反之,就会影响内容的表达,甚至产生歧义。检查标点符号,主要是看标点符号的用法是否正确,以及调整点错位置的标点符号。修改时,要按约定俗成的用法,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另外,修改时,一定要把潦草的字和不规范的字改正,抄写时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还有,在修改中,对论文中的图表、符号、公式要检查,要合乎规范,对比较复杂的容易出错的,更应仔细校正。

论文修改情况【第十篇】

古今作家在修改文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在修改论文中借鉴和参考,论文修改方法。

一、虚心征求别人的意见。

在初稿完成后,请他人帮助修改的方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俗话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自己写的文章,总认为“文章自己的好”,看不出毛病来,而别人站在比较超脱的地位,容易发现文章中的毛病。一个人写文章,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文章写完后请别人来看看,听听别人的批评,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当然,作者在听了别人意见后,要进一步消化、分析、取长补短,集思广益,进而通盘考虑,据弃自己的成见,吸收他人真知灼见,使论文达到比较理想的水平。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文会友,文人之间互相点评文章、切磋写作技艺的风气。晋代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文章篇》中指出:“学为文章,先谋亲友;得其评论者,然后出手。”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说:“凡人为文,私于自是,不忍于割截,或失于繁多,其间研媸,益又自惑;必待交友有公鉴无姑息者,讨论而削夺之,然后繁简当否,得其中矣。”(《与元九书》)白居易自己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就很有名。据宋人彭乘《墨客挥犀》记载:“白居易每作诗,令一老抠解之,问曰:‘解否?抠曰‘解,则录之,不解,则又复易之。”古人这种虚心听取别人意见的精神,很值得我们学习。当代作家老舍也明确指出,修改文章“念给自己听是好办法,还可以念给别人听,别人的耳朵有时候比咱们自己的更可靠。”毛泽东同志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一文中说:“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清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党的文件是这样,个人写的文章也需要这样。现代科学文化比古代更为复杂宏大,把自己的论文初稿拿来征求同行或老师的意见,实为修改文章的好方法。

二、热改法与冷改法交替使用。

热改法,是指初稿完成后,趁热打铁,立即进行修改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记忆清晰,印象鲜明,改动及时,避免遗忘。缺点是:由于作者处于写作兴奋状态,对需要删改的部分不易看出,往往难以割爱。所谓冷改法,就是初稿完成后,放上一段时间再修改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热改法不够冷静、清醒的缺点。因为人脑的思维具有滞后性,初稿一写成,作者的思想和情绪还难以从论文中超脱出来,按原来固定思路,难以发现初稿中的问题,也难以判断论文写作的得失、成败。只有把稿子搁上一段时间,作者头脑冷静了,原来的偏爱和偏见也淡薄了,重读初稿,就容易摆脱原来固定思路的束缚,论文写作《论文修改方法》。特别是作者经过阅读有关资料和思索有关问题,产生新的感受,新的认识,再看初稿就容易发现不完善、不妥当之处,通过删除多余、增补不足,使论文水平有新的提高。古人对这种方法论述很多。李渔《闲情偶寄》说:“文章出自己手,无一非佳;诗、赋、论,其初成,无语不妙,追易日经时之后,取而视之,则奶媸好丑之间,非特人能辨别,我亦自解雌黄矣。”唐彪《读书作文谱》也说:“当其甫作就时,疵病亦不能自己,惟过数月始能知之。……当时能确见,当改则改之,不然且置之,俟迟数月,取出一观,研媸了然于心,改之自易。”现代作家中也有不少人谈过这方面的经验,鲁迅说:“等到成后,搁它几天,然后再来复看,删去若干,改换几字。”(《致叶紫》)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人是这样做的。作家刘绍棠,起草时据说总是随便找些纸张,笔不停挥,写完之后就搁在一边,过些天思想冷静之后,再进行加工修改,把写完的东西抄在白纸上,边抄边改,又过若干时间,拿来再改,经过几次修改后,才清清楚楚誊在稿纸上。这些经验,在实践中都是行之有效的,论文写作的修改也是适用的。

三、通过朗读,锤炼字句。

论文初稿完成后,诵读几遍,发现问题,然后修改。这种修改方法,对论文中存在的一些毛病,如语句不通、衔接不紧、缺词漏字、情感不相称等语言表达方面的问题,光看不容易发现,但一诵读就读出来了,甚至有时仅凭“语感”也能发现不妥之处。古代一些诗人写作读文,总是反复吟唱,直改到顺口为止。杜甫是“新诗改罢自长吟”的。他诗写完了,要反复长吟诵读,在诵读中发现问题,然后再改。写诗如此,作文也需如此。一些有经验的作家很重视这种修改文章的方法。老舍说:“文章写完之后,可以念给别人听听。念一念,那些不恰当的字句,不顺口的地方,就显露出来了,才可以一一修改,文章叫人念着舒服顺口,要花很多心思和功夫。”大学生写毕业论文,语言运用还不太熟练,运用这种方法发现问题,是应该提倡的。

四、拾当地使用修改符号,养成修改文章的良好习惯。

论文修改工作,一般是在原稿上进行,因此必须尽量保持整洁,修改什么,怎样修改,应该在书面上有清楚的表现。有些学生在修改稿子时往往乱涂乱画,这样不但不整洁,修改一多,也容易造成文字混乱。正确使用修改符号,是避免这种缺点的重要方法。1981年12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校准gbi一81《校对符号及其用法》。该标准规定的符号共有22种,常用的有以下9种。

删除号是删去字、词、句的符号。第一个符合用于删去句、段;第二个用于删去数字、词或标点符号。

调位号是调整字、词、句次序的符号。第一个和第二个符号用于个别字或少数字的调位;第三个符号用于大段或隔行的'调位,箭头插在移入位置。

增补号是增补字、词、句的符号,一般用在需要增补的字、词、句的上方。第一个符号用于增补个别字;第二个符号用于增补几个字;第三个符号用于增补较多的字数。

提行号是另起一段的符号。把原来一段的文字分成两段;在需要分段的地方标示,竖线画在起段后的位置上。

压行号是降格缩行的符号,用于表示字行退后。

复原号表示恢复已删文字的符号。第一符号标在需要复原的文字下方;第二符合用于复原大段文字,符号标在已删部位的四角。

离空号是表示空行、空格的符号。标在需要离空的位置上,空一字距用#表示,空二字距用##算表示。

连续号是把两处连接在一起的符号,用于需要连接的地方,箭头指向连接处。

空行号是表示空行或缩行的符号。第一符号用于需要空一行的两行之间,标在行的左端;第二个符号用于应联结的两行之间,也标在行的左端。

正确使用修改符号,能够明白无误地标示修改的情况,避免造成文字混乱。作者在修改论文时,能正确地运用这些符号,可以使修改的稿子保持整洁,理清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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