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汇总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言】此例“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汇总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五章 铝锭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

第二十五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不超过±%。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二篇】

第七章 铅锭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八章 电解镍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6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一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6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镍期货交割的电解镍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九章 锡锭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2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锡期货合约》。

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锡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和级别、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塑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锡的每锭重量为25kg±。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锡锭的重量为2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

第六十二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锡期货交割的锡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十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六十五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

第六十六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六十七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八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九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

第七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一章 线材的交割

第七十二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七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合约》。

第七十四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七十五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七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七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

第七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二章 热轧卷板的交割

第八十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八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

浅谈我国商品期货的交割制度【第三篇】

浅谈我国商品期货的交割制度

摘要:交割是期货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连接在一起的纽带。期货交割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的前提。不同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的影响也完全不同。本文首先介绍关于交割的理论,并且阐明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的影响。之后对比不同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带来的的不同影响。最后,关于我国现阶段的期货交割制度,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期货交割;期货制度;期货市场;影响

期货交割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它不仅仅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更加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套期保值功能实现的前提。交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抑制逼仓,使得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由于期货交割环节非常重要,中外对交割制度的研究也颇为丰富。

一、关于交割的理论

关于交割,目前有三种理论,第一种理论,是零交割观点,托马斯。A.希隆尼在1977年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期货实物交割并不重要。其认为,在运行正常的市场上,交割是几乎不存在的,因为期货合约并不是交换所有权,如果市场上有大量交割,那么说明合约数量失衡。这种失衡会造成投机者的投机行为。按照零交割理论,实物交割环节是多余环节。

第二种理论,限制交割观点,限制交割论的主张者主张对交割量加以限制,在他们看来,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分为投机者,套期保值这,以及套利者,投机者的存在也为期货市场分担了风险,是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的。应当通过限制交割来增加投机者的人数。

第三种理论,无限制交割观点,这一观点已经成为交割界的主流观点,这一观点认为,交割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交割环节的存在可以使得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从而规避了风险。很多知名学者,如马歇尔,凯恩斯,萨缪尔森,希克斯,等人都支持这一观点。这一理论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支持,童宛生构建了一个关于期货的模型支持这一观点,说明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影响颇为重要。

二、期货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的影响

商品期货的实物交割可以促进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的保障,如果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相差较大,那么投机者就很有可能在这两个市场套利,最终导致两个市场价格的差距是趋于一致。一个健全的期货交割制度,就要充分利用竞争,使得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

交割制度的不同还对交割成本产生着不一样的影响。传统的仓库交割存在着入库、出库的环节,这样不仅增加了仓储费用,而且产生了二次运输。这样就产生了不必要的成本以及麻烦。由于我国农产品期货的保质期问题,这一弊端更是明显。

交割制度的不同对交割量也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仓库交割由于受到气候、地理位置的影响,对交割量产生了影响,这无疑对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是不利的。。

三、几种交割制度介绍

我国现阶段,除了部分商品外,大多数还在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制度,但是对于很多国外已经成熟的交割方式,我国应该采用,并且做出大胆创新。下面主要对一些交割制度做出阐述。

(一)标准仓单交割制度

标准仓单是指,在指定的交割库完成商品入库,并且确认商品合格并且签发凭证之后,可以在家一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目前,我国实行的交割方式多为这种标准仓单交割。

(二)滚动交割制度

滚动交割制度是指合约的买房在交割月中任意一天像交易所提出交割申请,再由交易所配对,最终完成交割,这种交割方式明显的减少了仓储成本和仓储时间。可以更加灵活的交割,有利于加速仓单的流转。

(三)期转现交割制度

期转现交割制度是指在交易所审批的情况下,允许买卖双方将期货变为现货交割,由交易所代为平仓。这种方式更加灵活,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

(四)车船板交割制度

车船板交割制度是指将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物在制定的交割地点装上轮船、火车。汽车的车版或者船板上。这种制度不仅解决了设仓难、仓容紧的问题,而且减少了期货交割与现货交割的成本差异。

四、对于我国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的一些建议

期货市场的一大重要作用是服务现货市场,而交割制度的不同对期货交割成本,以及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都起着不同的影响,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在期货交割环节应该加以重视。

首先,由于我国交割制度对期货产品品质要求过高使得期货市场难以回归现货市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期货制度应该做出调整,放宽交割品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期现货价格基差缩小,促进交割环节的完善。

另外,交割仓库过少,地理位置设置不合理也影响了我国期货交割环节的良好发展。我国交割制度设计时,应该注意仓储费尽可能减少。这样才能促进买卖方积极性,实现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的回归。

最后,交割方式过于单一也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期到了不利影响。标准仓单制度由于存在入库、出库等不必要的环节,所以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我国交割制度设计时,应该推广滚动交割制度、期转现交割制度以及车船板交割制度的大量应用。这样才能更好的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环节效率。

参考文献:

[1]肖雄伟。诌议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12

[2]霍瑞戎。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制度研究[D]..12

[3]霍瑞戎。期货交割理论的演变和我国期货市场的选择[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全文【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十二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核

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金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前,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 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十五条 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交割品

第十六条 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数量应当是3000克的整倍数。

第十七条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

(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

每一张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块金锭溢短、磅差标准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克。

第五章 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二十三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二十四条 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交割结算价。

(三)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四)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 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的交换行为。

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条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纯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 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3月27日起实施。

48 541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