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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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1

一、残疾人就业现状

所谓稳定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基本保险;在单位上岗并按月取得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报酬。

二、造成残疾人稳定就业率低下的原因

1.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对残疾职工的上岗要求不够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在检查监督中措施也不够有力。例:去年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文件上只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没有规定残疾职工必须上岗,有关部门在执行中也没有强调,使不少企业放松了对残疾职工的上岗要求,导致原上岗残疾职工有不少下岗,稳定就业率明显下降。

2.安置单位思想认识上有差距。主要表现为:①安置残疾职工的目的不是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是为了争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中获得利益。②对残疾人存有偏见,把残疾人视为残废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缺乏认识,甚至觉得残疾人在单位上班有损单位形象。

3.残疾人就业平台没有搭建好,就业信息流通不畅,导致用工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力市场尽快找到适合工作岗位的残疾人,而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也无法通过市场找到用工单位。

4.部分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和就业观念不能适应市场需求。部分残疾人文化程度低,缺乏职业技术能力,不适应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还有部分残疾人“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缺乏竞争意识,没有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态度。

5.有部分残疾人确因残疾程度严重,没有劳动能力而不能上岗。如重度肢残者、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但他们为了解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而找单位挂靠就业。还有一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适合的岗位较少,而且有些适合的岗位又没有安排残疾人,因此没有上岗;而部分上岗的残疾职工因薪酬太低又不愿上班。上述种种使许多已就业残疾人实际上长期处于待业和失业状态。

三、解决残疾人稳定就业率低下的途径

1.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对残疾职工上岗率要有明确规定。税务、民政、残联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检查管理,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监督,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

2.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逐步消除对残疾人用工的偏见和歧视,营造自觉主动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3.加快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平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社会做好残疾人就业登记、用工需求登记、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同时,为残疾人做好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工作,逐步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统一、高效、有序的就业服务体系。

4.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残疾人就业政策时,应适当加强扶持力度,以促进全社会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要合理设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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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2

一、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

众所周知,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总体上看,他们在文化程度、劳动能力等方面都略逊于健全人,这就决定了他们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处于弱势。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残疾人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由于身体的缺陷或障碍,使得他们在生产劳动中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诸多的不便,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往往会优势不突出,劣势反倒明显,这必然会导致残疾人缺乏自信心,时间久了自然就会产生自卑的心理,认为自己什么也干不了,什么也不行,于是,在生活中就会有一种依赖感,把希望都寄托在别人身上,实现就业自然就会障碍多多。

(二)部分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的过度保护

目前,我国拥有8296万残疾人,这些残疾人分布到具体的家庭,平均每5户家庭当中就有一户拥有残疾人。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强调家庭的自我保护功能,很多家庭都愿意承担对残疾人的照料和护理,这些家庭对残疾人都没有过高的要求,也不指望他们能有多高的发展,只是寄希望于把他们照顾好,将来能有口饭吃就可以了,正是出于这种心理和想法,残疾人家庭一开始就对残疾人处于一种放弃或一种保护照顾状态,没有意识到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忍心培养他们的独立性,这样的家庭往往很少让残疾人自己去做什么事情,而是由家人代替他们去做,长此以往,他们就缺少了锻炼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自然就会很差,甚至他们原本存在的生存意志力也会随着这种家人的过度保护而渐渐的丧失()掉,使得原本可以通过锻炼而获得的劳动能力也无法获得了。因此,我们认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过度保护也是造成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三)无障碍环境设施的不完善

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建设以及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建设两方面。物质环境的无障碍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设施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人通行;公共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卫生间、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指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语言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盲文、大字印刷、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网络,电子信息和辅助设备、技术等等。

我国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起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近三十年来,虽说我国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公共场所设有许多台阶,却没有坡道,有的即便是有坡道也是建的陡峭,不合乎无障碍的要求,这就为肢残人的出行造成了不便,一些道路没有盲道,或者有盲道,但是却被停放车辆或是摆放着其他的物品,这极大程度的影响了盲人朋友的出行;在公共信息交流方面也存在着障碍,比如,有些电视新闻、节目中没有配备相应的文字说明,使得聋人朋友不知所云,还有,现在市场上基本上看不到盲人的有声读物和盲人的读写工具等等。所有上述这些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善都阻碍了残疾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脚步,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从而也影响了他们了解社会、认知社会的能力,甚至会使部分残疾人对社会产生恐惧感,直接影响到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向社会、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健全人一样走上就业之路,实现自强自立的能力。

(四)残疾人在社会上还受到一定的歧视

残疾人和健全人不同,由于身体的残疾,他们必然存在着许多的不便。如肢残人在腿或手的功能上存在障碍,盲人在视力、聋人在听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思维上存在障碍等。在平时的生活中,他们常常会因为残障遭到个别人的嘲笑,在残疾人就业上,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也相对有一定的局限。同时,个别用工单位不愿意安置残疾人,有的怕残疾人胜任不了,有的认为安排残疾人会增添许多的麻烦,更有甚者则认为安排残疾人会影响到单位的形象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同样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但是,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常常一些单位的法人、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垄断性国企,不能够从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角度出发,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残疾人也推诿,甚至说出了健全人现在都不好找工作,更何况残疾人这样的话。由此可见,这种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也是严重阻碍和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原因之一。

二、树立新残疾人观的意义和作用

新残疾人观又叫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就是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从而建立一整套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价值观念和根本观点,其核心是“平等・参与・共享”。新残疾人观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有人类以来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的障碍;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残疾人事业是高尚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面旗帜;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应尽的义务;残疾人这个社会困难群体的解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通过新残疾人观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拥有同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他们同样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全人都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的精神实质,这对正确的指导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意义重大。

首先,作为残疾人本身应该提高自身的认识,应认识到他们是新时代的残疾人,应积极主动的行动起来,通过各种渠道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不断的完善自我,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需要,再不能像过去那样坐等国家的救济,相反,作为国家的一分子应尽自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回馈党、国家和社会所给予我们的关爱和帮助。

其次,作为社会的用工部门,如果树立了新的残疾人观,对残疾人有了一个客观、公正的理解和认识,那么,他们就会有一种责任感,他们就不会视残疾人为累赘、为负担,对残疾人也将不再歧视,在对待残疾人就业方面就不会像过去那样找各种借口和托辞予以拒绝,他们的观点和行为将会发生变化,由过去的过多注意他们不能干什么而转变为他们能做什么,并且会针对他们的各自特点,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去。

第三、树立新的残疾人观能帮助健全人与残疾人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形成一种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社会风尚是人们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综合表现,通过对新残疾人观的宣传和教育,就会使健全人和残疾人彼此间建立起一个平等、团结、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新观念、新风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残疾人就业3

(一)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所得可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额达不到3000元,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本人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残疾人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市税务局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到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助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等,所发生的水费和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有关部门均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物业公司收到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等,应给予适当的减免和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3年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借款扶持要按照《省小额担保借款管理办法》长银发[]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区[]444号)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借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此项视不同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和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人创业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评为长春市级和市级创业带头人分别给予5000不高于3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簿,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市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地方,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有偿成无偿资金扶持。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3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属福利企业)不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按排1名残疾人就业,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市根据城市发展配套规划设有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安排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为他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保证其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保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对福利企业的各项税金,要加大对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保险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民政、税务、残联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由民政部门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协同做好福利企业年审和检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要特别重视和做好聋哑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2通过建设残疾人就业一条街,就业市场等形式,创办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费用上,按民用标准给予减免照顾。资金等方面财政、劳动保障、金融机构,残联给予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对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和就业训练。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收费上按民用标准收取,优先办理。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借所需建设资金。

对在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4要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助残亭”爱心亭”等残疾人专营的服务亭和残疾人就业一条街等,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拟建的要选好地点和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批准,提供方便。需要拆迁的,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残联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要首先协调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111号)办理;其他残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

(四)新建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新建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较好位置的摊位使用。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为残疾人提供摊位和租赁费用减免照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鼓励,用于服务设施改造、更新、购置其它设备、工具等。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社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使其岗位和收入稳定。

(二)城区街道、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的补贴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的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扶持到户、人,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扶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长期坚持、跟踪帮扶、促其脱贫。

(二)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契机,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创业基地,发挥基地加农户的优势,通过开发工作岗位,发展福利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地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给予特别扶助。

(四)帮助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进城务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转业的技能培训,增强他转业转岗能力,鼓励、引导他参加针对性强,实效性明显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创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其就业。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本人的年度缴纳养老保障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新近以各种方式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但收入状况尚不够稳定的可仍保留其低保待遇,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四)要帮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此项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协调社保局共同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人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灵活就业残疾人享受我省制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置大龄残疾人就业,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录。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等就业服务。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财社《[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财社》]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财社[]111号文件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残疾人,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列支。

(五)搭建各种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通过定期就业信息、举办用工洽谈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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