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产品认证合同样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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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合同【第一篇】

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证产品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可开展铁路产品认证的目录范围内;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检验条件和手段;

6、对申证产品具备研发、设计能力(需要时);

9、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情况调查表

3)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用标准的符合性型式检验报告

4)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清单

5)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指国家规定产品)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

6)有关技术资料(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必要的装配图等)

7)铁道行业供货经历证明

8)产品标识代码及其它。

2、crcc业务部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应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3、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报送crcc相关技术专家对供货经历进行评价、组织合同评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受理者,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铁路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受理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对同一申证企业、同一申证产品连续2次认证不合格、或已批准撤销认证证书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crcc不再受理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申请。

5、受理认证申请后,申请方应与crcc签订《铁路产品认证合同书》(初次认证或复评),并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crcc收到认证费用后,为认证企业编制认证计划进入正式认证程序。

产品认证合同【第二篇】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

申请书

、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

说明书

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9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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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合同【第四篇】

产品认证工程师简历要把自己的能力与求职的目标紧密挂钩。有人在求职简历中写了不少自己的优点和优势,但是这些优点和优势缺乏针对性,甚至与求职的岗位目标没有多少联系,这样的简历就很难引起招聘单位的注意。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大学生求职者,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录取人才的岗位以及素质能力标准,把自己所具有的那些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的能力突出出来,以此让招聘者更易发现自己是合适的人选。

个人信息

性别:男

婚姻状况:已婚 民族:汉

户 籍:湖南 年龄:45

现所在地:湘潭 身高:168cm

联系电话:

e-mail:/jianli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研发、产品认证工程师

工作年限: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

到岗时间:随时

工作经验

1、负责公司产品项目开发。开发产品有:旋风式光波炉、慢炖锅。

2、负责品质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培训和品质人员的管理;

3、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生产作业指导书的制作;

4、负责生产线产品生产异常的问题技术处理;

xx年3月—至今xx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工作描述:

3、负责跟进产品模具。

xx年3月—至今xx有限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工作描述:

1、负责生产产品的技术生产指导,保证产品的正常生产工作。

2、负责产品的.相关产品作业指导书制作。

3、协助工程师完成产品开发。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xx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

专业:数控技术与应用

教育经历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其它外语能力:无

国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proe、cad等绘图软件,对钣金成型、塑料成型、安规、供应商管理、qc七大手法等都有一定了解。自学能力强,做事有担当,人际关系好,沟通能力强,很有团队责任感,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真心希望可以到贵公司发展,成为贵公司的一员。

个人信息

年龄: 21

户口所在: 河源 国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族: 汉族

身高: 173 cm 体重: 60 kg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工作年限: 0 职称:

求职类型: 实习 可到职日期: 一个月

工作经历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贸易/进出口

担任职位: 销售员

工作描述: 暑期工

毕业院校: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专 业 一: 电子信息工程 专 业 二: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一般 粤语水平: 优秀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工作能力:

1.扎实的专业基础:精通数模电、电路分析,并自学高级单片机,有一定基础和能力。

2.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讲解能力和亲和力。

专业潜力:

1.应变能力强,善于处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学习能力强,能够协助主管人员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

2.思想品德:工作认真负责、自律、上进心强、能吃苦耐劳,能适应短期出差或派外地工作。

自我评价

广东省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可穿戴应用三等奖

全国智能家居大赛高职组广东选拔赛三等奖

中山市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三等奖

自考华南师范大学本科

产品认证合同【第五篇】

乙方:_________

1.协议内容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双软认证资料的审核,校验,上交,取得证书等一系列服务。

2.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时间和服务标准监督乙方的服务进度和质量。

甲方有对乙方未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服务质量和内容提出补偿的权利。

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内容向乙方即时提供顾问所必备的资料,以备乙方顺利工作。

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内容中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甲方有义务委派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士和乙方接洽并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情况,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顾问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内容要求甲方对自身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乙方有权依据协议内容要求甲方按时间提供服务内容中所必备的资料。

乙方有义务委派专人和甲方保持服务上的联系,以保证按时间和标准完成服务。

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顾问服务的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严守甲方的资料机密。

乙方有义务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不以甲方名义进行其他活动。

3.市场推广支持及增值服务

市场开拓支持:凡_________服务用户,将成为公司的会员,并免费在_________网进行公司宣传和产品推介。

销售支持:将尽可能多的向乙方提供商业机会和信息。

售后支持:在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履行完毕后,将免费电话和email等形式解答甲方涉及软件服务的常规支持。

4.顾问时间及清单、服务费用等事宜

服务时间: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总体费用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款项的50%,甲方拿到_________软件行业协会关于产品登记认定和企业认定的通知单时,支付乙方剩余全部款项。

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还。

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服务费。

如因乙方未尽职责,导致申请失败,乙方须双倍退还甲方所有已交费用。

本协议签订则视同乙方初审认定能通过本协议相关服务目标,如不能通过全额退款。

如因甲方提供资料虚假,依法不具备条件导致申请失败,代理费用不退还。

5.保密

保密信息指关系到甲方现在和日后发展的商业信息、经营策略等。

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其在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可能取得、或已经取得的有关本协议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非国家版权局的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机密信息。

6.违约及争议的处理

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该通知发出后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非违约的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依据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

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处理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7.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力、火灾、爆炸、地理变化、洪水泛滥、地震、潮汐、闪电或战争。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及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情况协商本协议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时间限制:认证机关变更相关规定;认证材料未能及时交齐或者甲方未能按照协议全额交纳申请款项或者甲方条件暂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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