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收货协议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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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

乙方:深圳市正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快递服务的同时,为乙方提供代收货款,即货到付款的增值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二、甲方负责安全将乙方托寄物运抵目的地,并保证快件外包装不受损坏;

三、乙方需提供收件客户的详细准确地址及收件付款人姓名;

八、因收方客户因托寄物内容产生的异议,甲方需通知乙方详细情况,并协助乙方与收件客户解决后进行派送收款。

九、甲方按单票收取乙方代收货款的手续费,金额为单票代收货款金额的xx%;同时如每票手续费金额不足xx元,按xx元收取(每票最低手续费为元),手续费最小计费单位为元,按四舍五入计算。

十、双方的结算周期为(周、月结),双方在每周(月)前完成对帐工作,并与xx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代收货款金额(扣除手续费及运费)。如在对帐期间产生异议,乙方必须提供相关单据说明,否则三日内将以甲方帐单为准。

十一、甲方必须按结算日期支付乙方代收货款金额,否则每日按代收货款净额%支付乙方滞纳金。

十二、本协议仅适用于代收货款费用的结算,凡涉及快件寄递费用,以甲方收费及结算方法为准。

十三、未尽事宜按甲方运单《快件运输条款》处理。

十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协商终止合作或者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失效。

十六、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协议编号:

甲方:(xx有限公司网络代理成员)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物速递的.合作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收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乙方在委托甲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甲方代收货款:

1、乙方已与甲方签订本《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2、乙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货物名称与运单所载内容一致。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

第二条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1、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的,应当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2、在以下情况下,甲方不得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当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映情况。如乙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甲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乙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出现其他不能派送或不能收款情形的,甲方应将货物运返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收件人在付款前如要求验货,货物不得离开我司业务员视线范围。如果收件人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的,甲方将货物运返乙方时,乙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三条代收货款的结算方式

1、当天成功收取的货款,甲方于4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将代收的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如在第4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返款,应及时与甲方确认。自寄件日起30天内的货款问题甲方负责处理,否则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并盖章后交给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名称及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若乙方已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则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不用重新签订,可以继续使用;若乙方不能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则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终止,甲方应当与变更后的单位重新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收取的快件进行开箱(盒、封)检查,防范违规、违法等禁寄物品的流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否则甲方可拒绝收取快件。

第五条货物的运输、派送及理赔事宜,本协议规定与运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单条款执行。

第六条其他条款

1、因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注明的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协商解除而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传真:

签字代表: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账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传真:

签字代表: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生效日期:年月日

xx有限公司

20xx年9月1日

收货协议书【第二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代为收取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酒款委托期限自

第二章 保证与承诺

第二条甲方保证:

1、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向乙方提供委托收款真实、全面的背景情况,以及有效的线索;

3、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第三条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2、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乙方所代为收取的甲方账款均应在收到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账户,甲方账户为: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及解除

第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其在第二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2、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难以确认。

第五章 违约条款

第七条如任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收货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物速递的合作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收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乙方在委托甲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甲方代收货款:

2、乙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货物名称与运单所载内容一致。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

第二条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1、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的,应当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2、在以下情况下,甲方不得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当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映情况代收货款协议书代收货款协议书。如乙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甲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乙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出现其他不能派送或不能收款情形的,甲方应将货物运返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收件人在付款前如要求验货,货物不得离开我司业务员视线范围。如果收件人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的,甲方将货物运返乙方时,乙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并盖章后交给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收取的快件进行开箱(盒、封)检查,防范违规、违法等禁寄物品的流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否则甲方可拒绝收取快件。

第五条货物的运输、派送及理赔事宜,本协议规定与运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单条款执行。

第六条其他条款。

1、因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货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快递服务的同时,为乙方提供代收货款,即货到付款的增值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二、甲方负责安全将乙方托寄物运抵目的地,并保证快件外包装不受损坏。

三、乙方需提供收件客户的详细准确地址及收件付款人姓名;。

四、乙方确保所托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接受甲方服务人员收寄时的开箱查验;。

八、因收方客户因托寄物内容产生的异议,甲方需通知乙方详细情况,并协助乙方与收件客户解决后进行派送收款。

九、甲方按单票收取乙方代收货款的`手续费,金额为单票代收货款金额的%;同时如每票手续费金额不足__元,按__元收取(每票最低手续费为元),手续费最小计费单位为元,按四舍五入计算。

十、双方的结算周期为(周、月结),双方在每周(月)前完成对帐工作,并与__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代收货款金额(扣除手续费及运费)。如在对帐期间产生异议,乙方必须提供相关单据说明,否则三日内将以甲方帐单为准。

十一、甲方必须按结算日期支付乙方代收货款金额,否则每日按代收货款净额%支付乙方滞纳金代收货款协议书代收货款协议书。

十二、本协议仅适用于代收货款费用的结算,凡涉及快件寄递费用,以甲方收费及结算方法为准。

十三、未尽事宜按甲方运单《快件运输条款》处理。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协商终止合作或者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失效。

十六、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货协议书【第五篇】

协议编号:

甲方:(xx有限公司网络代理成员)。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物速递的合作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收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乙方在委托甲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甲方代收货款:

2、乙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货物名称与运单所载内容一致。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

第二条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1、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的,应当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2、在以下情况下,甲方不得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当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映情况。如乙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甲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乙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出现其他不能派送或不能收款情形的,甲方应将货物运返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收件人在付款前如要求验货,货物不得离开我司业务员视线范围。如果收件人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的,甲方将货物运返乙方时,乙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1、当天成功收取的货款,甲方于4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将代收的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如在第4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返款,应及时与甲方确认。自寄件日起30天内的货款问题甲方负责处理,否则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并盖章后交给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名称及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若乙方已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则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不用重新签订,可以继续使用;若乙方不能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则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终止,甲方应当与变更后的单位重新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收取的快件进行开箱(盒、封)检查,防范违规、违法等禁寄物品的流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否则甲方可拒绝收取快件。

第五条货物的运输、派送及理赔事宜,本协议规定与运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单条款执行。

第六条其他条款。

1、因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注明的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协商解除而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传真:

签字代表: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账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传真:

签字代表: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生效日期:20xx年xx月xx日

xx有限公司。

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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