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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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一篇】

这次作业我个人认为与上学期的作业相比,完成的质量相对比较高,分工也比较明确,小组成员各自负责自己所属的工作,避免了搭便车的现象。在这次分工中,小林主要负责查找资料,小军主要负责“单独二胎”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我和小陈主要负责“单独二胎”的评估,其*政策的有效性分析由小陈负责,而可行性分析由我负责,小王负责整理资料、后期整理和总结。

在开展作业之前,我们一起开会讨论并定下了我们小组决定研究的政策--“单独二胎”。定下研究的内容后,由组长为我们进行分工。我们小组成员每完成一项工作就会主动发到我们的群共享以便我们的小组成员可以及时提出意见或者方便小组成员及时开展接下来的工作。

政策的可行性分析我认为应该从政策实行的必要性、实行政策的条件,以及预测政策产生后果三方面进行,虽然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但是我还是很大胆的写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我感觉自己越写越有灵感,于是一下就写了两千多字,虽然不知道自己分析的内容是正确还是错误,但是内心还是挺开心的,因为那些都是自己思考后写出来的。

以小组作业这种方式进行学习不仅能够检验我们的学习成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合作能力。小组成员共同完成一份作业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小组成员有协调的能力。有时候大家对于某个问题的看法意见不同在情急之下会展开讨论甚至有时候会小吵一下,遇到这样的时候小组需要有一个善于协调的同学来做“和事佬”。小组之间进行合作,很多时候分工是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合理,更多的时候需要大家互相包容,发挥自己的所长共同完成任务。

我挺喜欢像公共政策学这样比较有实用性的课程,如果可以的话希望我剩下的大学时光能多几门这样的课。

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二篇】

“一带一路”,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谋划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需要多方面政策配套才能实现。结合“一带一路”的合作重点,国务院部委局积极出台各项基本支持政策,为“一带一路”战略保驾护航。“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外交部等,政策内容涵盖财税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投资贸易合作支持政策、海关支持政策、交通运输支持政策等。

财政部在部署2017年具体工作时,提出要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税总局表示,将积极研究和认真落实服务“一带一路”等三大战略的税收措施。这意味着2017年“一带一路”将迎来财税支持政策。据悉,官方已经对支持“一带一路”税收政策进行了调研,目前具体政策已经纳入研究之中。

国家层面支持“一带一路”的财税政策尚在研究之中,而一些地方已经走在前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税政策如何更好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准备先行先试。

江苏省连云港市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陆海交汇枢纽,连云港市财政部门在2017年对“一带一路”交汇点的财税政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13项重大项目财政资金需求和争取国家级东中西经济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的24项税收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等需求建议。2017年6月底,连云港托财政部财科所和江苏省财政厅财科所共同研究的《“一带一路”交汇点连云港服务全局的财税政策研究》、《连云港市争取丝绸之路经济带(连云港)自由贸易港区相关财税政策研究》课题也基本结题。

福建省福州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2017年提出了一种新思路,即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搭建涵盖地税、海关、经贸等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提醒涉税异常,帮助企业规避涉税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伟撰文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财政政策可以发挥更积极作用,这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对道路、桥梁、口岸、码头等公共工程的投入,政府还可以购买规划,比如跨境道路的设计等。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财政的钱可以花得很聪明,比如采用ppp模式加强公私合营、财政贴息等手段,撬动更多的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大量的融资支持,经贸合作也将形成大量的货币流转,因此,资金融通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是成立亚投行和丝路基金,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支持“一带一路”沿线省份推出地方版丝路基金,并出资成立其他类型基金。在“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不少地方政府已开始尝试成立其他类型基金。福州市政府和国开行福建分行、中非发展基金携手合作,推动设立预计总规模10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广东省政府正酝酿设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基金”。

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发挥好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政府也要做好顶层设计,从体制、机制上推进金融创新,应对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金融需求。具体政策主要有:进一步壮大开发性金融,完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大力发展跨境保险产业,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强国际区域金融合作,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双向进入,做大做强多边金融机构。

投资贸易合作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传统领域,也是大有可为的重中之重,需要各方着力研究解决投资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激发释放合作潜力,做大做好合作“蛋糕”。中国将与沿线国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合作:

一是努力提高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沿线国家宜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方面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推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实施。改善边境口岸通关条件,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能力。加强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合作,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互联网核查,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降低非关税壁垒,共同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

二是努力促进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拓宽贸易领域,优化贸易结构,挖掘贸易新增长点,促进贸易平衡。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巩固和扩大传统贸易,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创新贸易方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把投资和贸易有机结合起来,以投资带动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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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三篇】

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此解决失地农户的生活与就业问题。该政策最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在各地方广泛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由此出台了当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留用地政策作为一项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够使失地农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开发的成果,因而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但是,综观各地留地政策实施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属于一些人地紧张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影响其实施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由于农业用地和地方工商业发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使农民有两大担心:一是地方政策的稳定性,怕今后土地越来越紧张,政府给农民的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农民怕留用地会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如温州用地非常紧张,许多产业项目都在排队等土地,因此影响了一些区县的经济利益,非农利益集团希望政府允许村集体把留用土地出让给工商业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保证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土管部门常常对留用地不及时加以规划和安排用地指标,进而产生矛盾与纠纷,引起农民不断上访。

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即其意是要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业生产,限制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经济建设土地。但现在各地政策规定留用地主要用于二、三产,而非用于农业。这样的留用地安置政策是否会破坏我国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导致一些农户为脱离农业而积极主动要求土地征用,进而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另外,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中,是要让农户当开发商、还是股东或者房东?如温州市有一个村的村民由于在留用地开发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定要将该留用地转让,而村干部则私下四处导找买家想低价转让自己从中获利。有调查发现,某县有18个村集体被征过地,其中有3个村集体有留用地,结果这3个村主任和村党支书都出了问题。又如留地安置住房政策:有的农户原已有宽敞的住宅,土地征用后又分到土地再建,成为一户多宅;还有的农户不想建(或无钱建)又不能转让,只好撂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征地农民应得利益损失。再如广东省2006年出台的《广东省关于农民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试图让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可以流转可以交易,这个做法虽然对农民有利,使广东省兴起了农用土地入股的风潮,但问题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对政府的规划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第四,留地安置中的程序问题。目前的留地安置程序还不规范,国土部门与规划部建设部门没有很好地衔接,存在规划相对滞后、优惠政策不明现象,造成农民对留用地看不懂、不放心,给征地工作带来难度,而且留地安置对象难以把握。如某县留地政策中规定了“商业用地必须村级开发经营,非商业用地用于无房户安置”,但这项政策在实施中有一定的难度。很多地方本来留给集体的留地在具体安置分配过程中,成了层层“分地”、层层“争地”,县里分到村里,村里分到组里,组里分到户里。承包土地多的,家庭势力大的得到了安置,真正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却得不到安置,因此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另外,各地在留用地管理上也缺乏统一协调,有的将留用地征为国有,有的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上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较快,交易频繁,给土地的产权管理、规划管理和市场管理增加了难度。

第五,留用地政策适用范围问题。调查发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政府、集体和农民的欢迎。表现在:(1)留地安置中政府的主要投入是政策支持,而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稳定;(2)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和经营,可以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发展基础,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3)在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土地的资产价值十分明显,因而留地安置政策能有效地弥补了法定安置费不足的缺陷,间接提高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但是,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和远离城市地区,留地安置难以发挥作用,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征地补偿的方法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但考虑到在土地评估技术不尽完善和地价上涨、被征地人所获得的补偿费难以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也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非现金补偿方式。比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德国也有代偿地的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非现金补偿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绪,是现金补偿之外有效的辅助补偿方式。显然,我国留地安置政策作为一种非现金补偿方式而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不过,我国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层次繁杂,既有宪法规定,也有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章、地方法规甚至其他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留用地安置补偿仅以政府政策形式出现就是最好体现),表面上看体系比较完备,而实际情况是低层次规定往往成为征地的主要依据。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不明,又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各项征地规定不尽一致,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关规定稳定性差,容易被朝令夕改。同时,补偿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往往只重视赋予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只重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这容易造成公民的补偿权利被虚置。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有悖于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原理。征地补偿关系着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问题,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理应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在现代法治国家,征地和补偿的设定都是始于宪法,终于法律,且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并受到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反观我国,留地安置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好的,但这些规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存在很大问题。

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而设计的,一项制度的优劣,惟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实现生活中,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条件。土地征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政府、开发商、集体土地所有者等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更需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兼顾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组织,是公共利益的化身,其公共权力必须面对所有公共问题,维持社会各方利益均衡。但公共选择理论说明,政府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偏好。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的是城市强势集团的代言人,政府的决策导向、制度构建与资源配置(宪法秩序、权力、权威、组织等)主要都是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加上城市居民的利益表达能力、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使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而且,因为政府既是征用主体,又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和二级市场的管理者,三重身份很难保证政府在制定土地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留用地安置政策)时的超脱性,制度的不公正是必然的。由此决定了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的可能性,导致农民应有权利得不到维护,法定权利得不到实现。

发展工商业。所以本质上说,留地安置政策是在现行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一种选择,是在当前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高度垄断的情况下,赋予农民一定的参与城市土地开发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不过,在政策制定上,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局限性,严格界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方面权力的范围、内容、方式,特别是在事关农民生存与发展权问题上,应当减少政府单方面的决策权,让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依法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决策投票权,以及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权。

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所有者财产损失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故国家在实施征用土地时,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全额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征用给其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被征地者的精神痛苦的补偿。显然,在这些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它因特定的主体(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的特定需要(即经法定程序所认可的公共利益)而发生,但必须按被征用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征地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地法规有关征地补偿规定均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性与非公共利益性的征地行为,也没有因此设置不同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而仅仅是简单地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价值规定一个补偿标准。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采取的主要是土地补偿与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安置包括安排被征地上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支付安置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者是根据被征用农业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上征用补偿方式为各地经济建设有效地控制了用地成本,但难以给予被征地农民长期、可靠的生存保障。而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没有实现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得被征地农民不仅未能从经济发展中受益,反而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所以,近年来各地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由于政府征地成本低,开发商的用地成本也低,还造成宝贵的土地资源被大量征而不用、开发商谋取暴利而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有损社会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地制度能够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让被征地农民能够长久、稳定地分享城市土地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并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尽管我们认为留地安置政策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目标之一,应当是不需要通过留地也能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市土地开发中应得的增值收益,但是在其他的征地安置政策目前还难以达到这个效果的情况下,留用地制度应成为目前及今后较长时间内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

留地安置补偿是用来调节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利益关系的经济手段之一,其留地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这种调节的实际效果。因为从经济性质上看,国家的征地补偿费(包括以留地方式给予的补偿)应当是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反映,合理的留地数量关乎该政策的公平与效率。但实践中各地留地安置政策仅仅是一种行政决定,在这种机制下,留用地的数量与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无关。一些地方以“一刀切”方法规定留用地比例,尽管更具操作性,但这种做法不是从市场价格角度加以确定,而仅仅是单方面的行政决定,有失公平与效率。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征地实践中存在征地补偿费过低,不能保证被征地上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而有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弹性过大,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体现留地安置政策的公平与效率的关键在于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额、建立科学依据和定量方法,以起到弥补和纠偏其他征地法律与政策不利的政策目标。

要充分发挥留地安置政策的效用,还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留用地的价格计算方法应当公平、合理。表面上,留地安置是对农民的实物补偿,但实际上也是变相的货币补偿方式。由于在实施征地区片综合价后,面临着以何种价格形式将安置留地这种实物补偿形式从征地区片综合价里扣除的问题,而这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应当对留用地的价格计算方法、价格形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加以研究。

二是明确被征地农户对留用地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目前,对于“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及运行原则、“农民集体”作为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地界定。而根据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不能为不同主体在同样的条件下享有,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重设置,显然与所有权的特性相冲突,与《物权法》不一,并且也因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而造成“村集体”难以具体行使对土地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在现实操作中常常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所以,在留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全体被征地农户对此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法进行经营,村二委干部不宜担任企业领导,也不应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产权益进行干涉,包括村委会不能从这类企业收取管理费。另外,考察温州等地区一些村利用留用地创办的股份制企业,不难发现在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以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等方面,与《公司法》有一定差距,这很可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隐患,所以应当及时给予指导与规范。再者,农民投资二、三产企业后能否转让出资以及受让主体是否应当限制也是一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户投资二、三产后是有权转让自己出资的,从设立留地安置政策的宗旨看,受让主体应当以本村农户为限。但转让出资后这部分农民的生活又如何保障?从长远看应当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根本。

参考文献:

1.王少荣,刘丽明.土地征用中留地安置政策有待完善[j].中国土地,2004。

(7)。

2.邹晓云.留地安置的利与弊[j].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6日。

3.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4.张晓玲.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活样板[j].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5日。

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四篇】

问题界定,标准设立,方案搜寻,结果预测,方案选择,政策执行与监测,结果评估和政策变迁。

一、问题界定。

1.认识到一种状况。

2.为什么这种状况是一个问题?

3.这种状况的范围、性质、变化是?

4.实现什么目标算是解决了该问题?

5.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吗?

6.这个状况的决策者、执行者、受益者、受害者等是谁?

7.谁会支持解决这个问题?

8.在问题和解决方法上有哪些不同观点?

9.什么样的解决方法是可以接受的?

10.寻找问题表现的现实依据。

11.这是一个正确的问题吗?还是一个更深刻问题的表现?

12.有没有不触及这个问题却能实现/维护那个价值的方法?

13.能通过改变价值、不改变状况来消除问题吗?

14.进行分析有什么限制吗?

注意:人往往容易“针对错误的问题寻找正确的答案”,所以要时刻关注问题的主观性、系统性、动态性,关注问题的有无、虚实、表里、关联、变化;有了备选方案之后要重新界定问题一次;注意“结构不良问题”――它不存在一个“最优解决方案”,只有不同的偏好方案。

二、标准设立。

1.认识价值,价值共识,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

2.用可行性约束明确价值观。

3.价值的组合与冲突。

4.目标搜寻。

5.根据相关专业知识确立指标。

6.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绩效标准。

注意:包括目标、指标、绩效标准三个层次。

不能将目标看成现成的、不言自明的东西,要考虑到其背后的价值、利害、轻重缓急的冲突,特别是利害因素中要假设决策者与其他理性人一样也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如为争取选民支持,会倾向于迎合选民而非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策,或是将目标说的含糊不清来减少对自己的限制。

目标搜寻时,首先寻找单一目标,若不成功则向上寻找更普遍的目标。还无法达成共识,则采取最优化(进行目标交易或按偏好顺序排列取舍、将次要目标的最低限度变为工作要求)方案或“满意”途径(确定各方面“足够好”的标准,再寻找一个满足它的方案)。

三、备选方案搜寻。

1.搜寻。

2.创造。(以上两个步骤的方案均有以下来源:专家权威、具有洞察力的当事人、技术与方法、科学理论、参与者的动机目标、相似案例、触类旁通、伦理体系等)。

3.初步检验与评估、保留个位数的方案。

4.重新定义问题。

注意:不要过于依赖过去的经验,不要急于批判别人的意见,避免过早锁定问题定义,避免过早形成偏好,防止未经评估而排出备选方案,注意在条件变化时重新考虑之前被排除的方案。

四、未来预测。

1.预测现有政策的结果。

2.预测政策可能的变化。

3.预测各新政策的结果。

4.预测政治参与者的行为。

五、方案选择。

1.技术可行性比较。

2.经济可行性比较。

3.政治可行性比较。

4.行政可行性比较。

注意:技术可行性就是对当前物质条件水平、科学技术水平进行考量来回答这个方案将造成什么后果,能否或是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目标;因此在这个比较当中要把目标之外的后果考虑进去。

经济可行性一般有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风险――效能分析等方法。

政治可行性既可接受性、道德性、好评性、合法性、公正性。

行政可行性就是贯彻落实能力,它受权威、制度承诺、执行人员能力、目标群体支持、财政资源、任务冲突等因素影响。

注意:不要故意将自己的偏好方案与明显较差的方案放在一起比较。确保各个方案具有互斥性。留下3-7个比较后的方案用于最终决策。

方案决策:这就不是我一个人说的算了。

六、政策执行与监测。

1.分析可能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

3.政策监测:监察、审计、核算、分析解释。

注意: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有三大类,一是问题的特性,如问题性质,客体的多样性,客体的人数,客体行为需要的调试量。二是政策本身的因素,如政策正确性,具体明确程度,经费、人类、信息、权威等资源的充足与否,安排执行机关与人员。三是政策外的'因素,如目标团体的服从,执行人员的素质与工作态度,执行机关的特性,机关组织间(上下、横向、干群)的沟通与协调,政策监督,政策环境。

七、政策评估。

1.确定评估对象。

2.制定评估方案。

3.挑选和培训人员。

4.全面收集信息。

5.综合分析信息。

6.运用方法得出结论。

注意:区分政策输出和政策效果,前者是政府做了什么,常表现为统计数字,后者才是这些做法产生的实际效果。要把政策目标外的影响全面考虑进去。

难点在于:目标的不确定性,效果的不确定性,政策后果的重叠,因果关系不确定,信息和经费缺乏,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抵触。

ps:个人建议成立政策评估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与纪委监委一般的“管人”区分开,专司“管事”。可独立设置为一级部门,也可以作为纪委监委的二级部门存在。

三个内容:政策调整、政策终结、政策变化。

政策调整和政策终结的障碍:心理抵触,机构的持久性,行政机关的联盟,利益集团的阻碍,法律程序的复杂性,社会舆论的压力,高昂的成本。

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五篇】

第一段:引言(100字)。

课程政策分析是教育领域里的重要议题,通过对课程的研究、分析和制定政策,能够有效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在进行课程政策分析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战。本文将通过五个连贯的段落,分享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政策分析的重要性(200字)。

课程政策分析是为了解决教育领域中的现实问题,提出改进的方向和措施。通过对各种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教育现象背后的问题根源,并基于这些分析结果制定政策。只有深入了解现实情况,才能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政策分析将帮助政府和背后的利益相关者对现有政策进行评估,为改进提供指导。

第三段:政策分析的挑战(200字)。

在进行课程政策分析时,需要面对许多挑战。首先,政策的复杂性和影响面广泛,需要全面了解教育系统、课程内容和学生需求等多个方面。此外,政策制定者、教师和学生等各方利益的协调也是一个挑战。政策分析还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支持,以便准确评估现状和提出改进建议。因此,政策分析者需要具备全面的学术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段:个人体会与应用(300字)。

在进行课程政策分析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政策与实施之间的联系。政策不仅需要科学而合理地制定,还需要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政策分析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与实施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此外,政策分析也需要注重可行性和可评估性,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和数据收集机制来监测政策实施的效果。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400字)。

通过对课程政策分析的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首先,政策分析需要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其次,政策实施与评估同样重要,需要建立科学的监测机制和数据收集体系。最后,政策分析需要与实际环境相结合,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未来,我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深入研究教育政策,为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做出更多贡献。

(注意:以上所给出的段落字数为建议值,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六篇】

摘要:公共政策学是一们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教学方式效果差。

对公共政策案例教学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公共政策案例创建原则的原则,总结了公共政策案例教学方法,并针对目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七篇】

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住建部工作会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目前有地方城市在放松限购等楼市调控,国务院和住建部已经高度关注并且进行调研。限购政策作为一个被认为能够有效抑制楼市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的政策,将在2013年继续执行。

这也意味着,所谓以房产税等税收调控手段取代限购为主的行政性调控手段的想法,不会在2013年实现。

受此预期影响,12月25日,沪市地产股板块整体涨幅达4%,上实发展等地产股涨停。

限购被肯定。

“明年将坚定不移的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措施,抑制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支持合理自住和改善性需求。”姜伟新如是说。

“以„国四条‟为主的本轮楼市调控的核心,一是增加供应;二是实施以限购为主的抑制需求政策,其中明确,限购为暂时性政策,”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表示,行政干预政策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不宜长期施行,在执行两年后,应该加快研究退出步伐。

然而,在住建部工作经济会议上,限购政策仍被定调“再次延期”。对此,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分析认为,部分或源于近期部分城市持续量价齐升,特别是土地市场高单价、总价地块的次数频繁出现,进而影响了购房者的预期。

本报记者另外获悉,早在住建部召开工作会议之前,近期的楼市量价齐涨的火爆现象,就已经引起决策层的关注,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日前组织业内专家学者召开一场座谈会,搜集应对楼市暖冬和房价上涨的意见。

北京楼市回暖较为典型,11月全月北京新建商品住宅成交12988套,环比增长了%,同比上涨了%,成交均价为22113元/平方米,环比上涨%。“近期明显感受到购房者的购房意愿较强烈”,北京万科副总经理肖劲(肖劲博客)在万科朗润园媒体品鉴会向本报记者坦承,整体市场好于年初的判断,北京万科公司在10月份之间就已经完成了100亿的销售目标。

原住建部政策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认为,楼市调控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向着手,在市场供应量增长不明显,尤其是保障房数量未形成一定规模之前,以限购为主的抑需求政策不会松。

记者获悉,除了要求限购延期,有关房产税等长效机制的建设也在会上提及,姜伟新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房产税试点,明年将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编制和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等。

行将有数据基础,与此同时,住建部可以强化现有的限购政策,扩大限购范围,比如查异地购房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在“2012第九届中国数字地产节”上表示,长效的楼市调控机制并非能一蹴而就,必须得稳妥推进,在投资投机因素很强、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政策情况下,限购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做法。“地价推高房价很明显,”肖劲表示,以朗润园附近的南五环地块为例,中冶日前拿了一块地,楼面地价万元/平米,受此影响,北京南五环楼盘售价全面逼近3万元/平米。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一线城市目前购房者购房需求旺盛,住建部监测分析的原因是,目前楼市走向缩量保价,购房者话语权变弱。

截止到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接近40个城市从不同程度调整了自己的房地产政策,其中有些城市甚至尝试突破“限购”的中央调控底线。

对此,姜伟新表示,明年地方政府若放松楼市调控导致房价快速上涨的,将进行约谈并问责。

形势分析与政策分析【第八篇】

案例是一种将真实生活引入学习之中的方式,“模仿真实生活中的职业情境”,创作“剧情说明书”用来做详细的检查、分析和解释,可以帮助学习者像从业人员那样进行思考和行动。

小劳伦斯?e?列恩认为:“教学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后会从中有所收获。”公共政策案例是基于鲜活的公共政策活动,将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案例,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促进公共政策学教学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1)有利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

注重学思结合。

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将灌输式学习转变为启发式学习,改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能够将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形象的案例使学生吸收,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公共政策理念,比传统枯燥的灌输式教学效果好得多。

(2)适应公共政策学科特点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公共政策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融汇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学科知识,又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科学。

学生对政策术语和范畴等理论知识的理解较困难。

通过对公共政策案例的分析,能够加深对政策术语、范畴及其他理论知识的理解,并能消化所学知识,能够以简易而又抽象的形式储存于大脑的记忆之中,提高学习效率。

(3)有利于培养学生公共政策技能和应用能力。

公共政策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它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

通过创设政策情景对公共政策进行模拟分析,能够增长学生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多方面的公共政策操作性技能,同时也能增进学生的政策信息收集与加工技能、政策管理技能等。

通过严格的“经验性练习”,使学生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和职业分析师奠定基础。

(4)有利于转变学生思维模式,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

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上更主动,它以个案分析为载体,通过富有针对性的理论阐述来影响学生的思维,最终为学生从感性为主的思维模式提升为以理性为主的思维素养创造了条件。

案例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双方参与的互动式教学形式。

它突破了传统的被动式教学途径,能使学习者针对模拟情景主动参与进来,形成双向交流的启发式教学模式。

它能够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其对于公共政策学的兴趣和求知欲,使其与实际部门工作者分享经验,把所学知识和理论“内化”为发现问题的认知思维、分析问题的推理思维和解决问题的判断思维。

案例的质量对教学效果的影响至关重要,教师应重视案例选编环节,精心设计。

选编案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原则。

随着政府干预经济范围的扩大,公共政策活动繁杂,公共政策事件层出不穷,现代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公共政策事件传播提供了便捷条件,但是传媒中的事件,有些是虚假的、不全面的,在选做案例时必须去伪存真,在案例编写时必须忠实于事件本身,不能夸大和扭曲事实。

同时,在选取案例时一定要关注社会现实,要尽可能地反映现实生活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尽量反映当代最新的公共政策理论、知识和方法。

与教学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案例是为学生正确吸收理论知识服务的,因此案例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到案例与理论教学内容的相关性,选取的案例应与教学理论知识相吻合,要针对这些知识的重点、难点,避免无关材料的罗列。

本土化原则。

尽管公共政策原理具有共性,但是各国在社会文化、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及历史渊源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各国公共政策具有个性。

在公共政策教学中可以参考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案例,但是案例选择的内容应具有中国特色,尽量反映我国公共政策的现实,反映公共政策在我国的发展实际,最好选用一些发生在身边或者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事例作为教学案例,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中国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有机联系起来,融入案例情景,产生共鸣,促其思考,掌握知识点,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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