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大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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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第一篇】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务: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给出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
“乙方岗位” 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
“岗位” 指甲方向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
“岗位调整” 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一个工作职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职位。
“岗位聘用” 指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在某一具体岗位开展工作。
“待岗” 指乙方脱离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岗位,但与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规范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
“固定工资”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
“工资性收入”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
“技能工资” 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资历和知识技能水平,包括工龄、学历和职称三个因素确定的乙方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指根据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 指根据乙方的超额劳动成果而确定的乙方的货币收入,由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试用期及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发放绩效工资。
“总经理奖” 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内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项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时,由总经理提名、他人推荐或乙方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乙方给予的奖励。
“最低工资标准” 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xx年10月26日联合颁发的京劳社资发[xx]164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 元人民币及将来北京市对该标准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订。
“集团公司” 指中国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商业秘密” 指以口头、书面、图形、机器可识别等为表现形式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秘密级别以上的文件和甲方在管理和运作企业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和月度各种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和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三)各种流程信息;
(四)财务报表、税务资料等各类财务信息;
(五)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工资结构、培训计划等各类管理信息;
(六)客户信息、报价资料、原材料(产品)进货渠道、交易记录、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
(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关管理、营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商业信息。
“办公场所” 指甲方的注册地址内的办公区。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颁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发布)
(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发布)
(四)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发布)
(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
(六)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发布)
(七)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xx年12月13日发布)
(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xx年7月23日发布)
(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发布)
第三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证明。
第四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有完全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受聘不违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提前终止。
第七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第八条甲方依《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考评管理细则》对乙方设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标准对乙方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或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评的结果,对乙方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调整、职务升降、轮岗、待岗、奖惩及培训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节假日加班,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政府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乙方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年假、产假等休假。乙方请示休假应根据甲方有关请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适宜乙方开展本职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乙方认可甲方在办公场所对乙方有进行监督或检查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统一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工资。
乙方的劳动报酬采取组合工资制,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奖和福利五个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资为每月 元。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一)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二)甲方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因乙方缺勤或违纪,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金额;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代扣代缴明细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据提供给乙方。
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应超过乙方当月工资性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性收入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固定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的结果,在下一季度三个月内平均支付;年底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年度考评的结果,在下一年度前三个月内支付。
甲方可于每年从乙方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为领导责任风险保证金滚存,待乙方离任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风险保证金不予支付:
(一)严重违反甲方公司管理规定或触犯党纪国法;
(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自动离职,给甲方带来一定损失;
(四)离任后,责任没有完全消除,对事故的出现仍须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工资应支付给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乙方的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领。
工资以拨入乙方银行个人工资帐户的形式支付。
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可根据甲方效益与发展情况或乙方学历、职务、岗位、考评结果等的变动情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但包括乙方待岗期间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等社会保险费。
甲方还应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等甲方规章规定中对应乙方层级的费率标准为乙方提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给付劳动保费、报销固定和移动电话费和准予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费进行体检。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员工职业培训、选派集团公司培训等涉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乙方进行专业开发及提高核心领导能力等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接受甲方的出资进行培训时,乙方除应按照《培训管理办法》
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报销等规定外,并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之后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协议书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协议书的内容如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培训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甲方财产,自觉维护甲方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按照甲方的企业经营目标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和其他员工进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工作;
(三)响应甲方的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修养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在对乙方进行违纪调查期间,取消乙方岗位、暂停绩效考评和延迟支付工资。如调查证明乙方的确违纪,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调查证明乙方没有违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调查而延迟支付的工资并恢复乙方岗位。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并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甲方变更名称的,应当相应变更本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四)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五)乙方岗位变动、职务升降、被外单位借用、上学、脱产培训或提前退养时,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予变更。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甲方无关的牟利活动的;
(六)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七)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出差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乙方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乙方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进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于解聘待岗期间,不服从甲方安排的新的岗位聘用机会累计达两次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经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甲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乙方与其他被裁减人员具有同等的优先被录用权。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甲方连续工作满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适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说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五)甲方依法破产、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本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甲方并应及时将乙方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新的接收单位或在乙方自谋职业的情况下,转移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乙方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甲方应自终止、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乙方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限北京地区)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乙方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续订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将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乙方与甲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本合同,甲方应当与乙方续订本合同。续订时,如本合同的期限少于12个月,则续订合同期限依本合同期限;如本合同期限等于或长于12个月,则续订合同期限至少应为12个月。甲方也可通过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或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或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或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应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则按乙方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四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甲方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性收入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五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甲方原因使本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解除本合同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及未成年工适用);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终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性收入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性收入的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或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下列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隐瞒与原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致甲方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实际进行了赔偿的,乙方应给甲方以全额补偿。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章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甲方内部的无关人员透露或者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无论商业秘密是否基于乙方本人的行为而形成),不在办公场所主动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进入与本人无关的保密区,不打听其他部门的业务措施和技术措施,除非必要,在对外联系时不谈及商业秘密,不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或顾问性的服务或帮助。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乙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时,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所使用的所有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交还给甲方,不应私自保留。在乙方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内,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条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将在终止日后3年内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或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或乙方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而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现有的以下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
(二)薪酬管理办法;
(三)考核管理办法;
(四)员工考评管理办法;
(五)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细则;
(六)培训管理办法。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对现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及颁行的新的规章制度除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相抵触者外,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在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乙方可于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查阅。
第六十四条 乙方的人事档案应交甲方或由甲方委托集团公司保管。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 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第二篇】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书 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第三篇】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本协议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一)乙方的岗位为 ,职务为 ,从事的工作内容为。乙方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日计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保障乙方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二)乙方加班须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批准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
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发乙方的加班工资。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资报酬。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8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甲方按日薪每日 100 元支付乙方工资,此外不再包含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
(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双方约定,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日薪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五)因甲方与乙方之间属特殊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已经不再适用社会劳动保障范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双方不再参加社会保险,而由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甲方不负责承担。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入司培训和岗位基础技能培训的义务。乙方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公司及上级指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三)如甲方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推诿,不得以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待遇不同为借口拒绝。
(一)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二)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
(三)乙方离职的,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损失:
1.公司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因违纪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提前通知。
(五)因甲方工作调整或确因乙方健康状况不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甲方亦有权主动提出解除本聘用协议。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甲方的规章制度有修改,则以修改并经正确程序通过后的规章制度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内容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 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第四篇】
甲方:(单位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__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_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须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劳动分配原则实行 工资制度,并执行职低工资保障制度,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 元。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约定合同的约定执行。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 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合同条件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经济补偿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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