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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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一篇】

各科室:

根据《庆元县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庆扫黑办〔2018〕4号)、《关于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攻坚年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庆元县经济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庆委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具体责任分工。

一、县经商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

副组长:吴**********

成员:吴****************

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上级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斗争要求,全力推进专项斗争,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在局党政办公室设专项工作办公室,王思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吴旻辉为联络员。

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彻底铲除工业商贸行业黑恶势力“保护伞”;深化各类行业管理企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打造平安单位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环境。

(一)强化政治攻势。严格落实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二)广泛发动参与。广泛发动各类工业商贸企业利用led显示屏、宣传栏、横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参与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举报;揭发涉黑涉恶犯罪和“保护伞”线索;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三)全面收集线索。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移交。

(四)深挖黑恶“保护伞”。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既打黑恶犯罪,又打幕后“保护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认真清查处理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的党政干部,严肃查处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的干部。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督促,旗帜鲜明地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办案。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领导干部对专项斗争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履行扫黑除恶职责,对黑恶犯罪发现不及时、整治不彻底、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保护伞”线索不追查、不报告、不移交的,依纪依法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严禁党政干部插手案件干预司法活动、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不正当交往”的三项规定,不准通风报信、说情干扰办案,不准拖延、推诿压案不办,不准降格处理、宽纵罪犯。

(四)强化工作保障。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突出的,及时通报表扬。

(一)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按照《庆元县经济商务局扫黑除恶职责任务分工》(附件1)明确的行业管理、及重点乡镇街道联系片区责任分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二)因科室职能调整,扫黑除恶职责相应调整。

(三)因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由接任人担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二篇】

组长: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将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园务工作范畴,实施宏观调控。

副组长:领导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统筹安排,有效管理。总体把关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并督促各部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专管员:

根据上级要求及幼儿园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落实措施开展工作。

负责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计划的拟订、活动的开展和记录、档案资料的整理。

督促全园教师和幼儿讲普通话,及时对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日常工作中规范用字作出相应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及时督促整改。

做好每次的推普周活动及日常的语言文字对外宣传工作。

制定校本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培训内容,收集培训资料,做好相应的评定,提高教师的.语言素质。及时督促有关老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完成普通话测试。

管理学校语言文字网站,负责管理幼儿园网站中的语言文字及校园环境的文字规范正确,做好宣传工作。

期末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教学部门:

1、负责教育教学工作中语言文字的落实,对日常工作中规范用字作出相应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及时督促整改。

2、带领其他组长共同对教育教学中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定,开展组与组之间的“啄木鸟”检查活动。

3、负责并组织幼儿园的故事比赛;负责参加区级以上故事比赛人选。

4、组织教师积极开展专题教研和科研工作,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质量。

5、负责幼儿园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规范用字、推普工作,对幼儿园的各类文本进行规范检查和收集整理工作。

6、和老师一起抓好“听、说、读、写”教学和幼儿的规范用语及教师的规范用字,认真做好每年的“全国普通话宣传周”和本园的“推普周”等各项语言文字活动。

7、负责做好全体教工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考核。

8、认真做好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总结,()对优秀班组和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

后勤部门:

1、加强对后勤人员的普通话培训。

2、要求规范用语、规范用字,进入班级坚持用普通话。

3、负责督促后勤部门在接待交流中说普通话,讲文明语言。

4、检查后勤部门计划、护理记录等各项资料所显示的语言文字正确与规范。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三篇】

进入四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我园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年“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为目标,结合本园实际,通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卫生工作一直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幼儿的身心健康也取决于良好的卫生环境。对此,我园校十分重视卫生工作,专门成立了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园卫生工作,各班设有卫生委员和卫生监督员,形成畅道无阻的卫生工作网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分设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为使幼儿园卫生工作顺利实施和确保目标的实现,保证幼儿园卫生工作的细致化、持久化、制度化。我园已制订有《班级卫生制度》、《卫生工作检查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医务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使幼儿园环境卫生、饮食卫生、生理卫生、疾病防控等工作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和制约。

进入四月份,我们按照《关于开展**年“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再次召开幼儿园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布置幼儿园今年“爱卫月”卫活动的重点是整治卫生环境工作和防、除四害及卫生防疫工作。

结合我园实际,园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于四月初在全园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动员,以“全员参与”为主,利用幼儿园教职工集会、卫生专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爱国卫生月”主题宣传。全面多次动员,号召全体师生员工参与治理环境,重点清理校园卫生死角、公共绿化带和厨房,并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营造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校园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氛围,使全体师生进一步提高对爱国卫生月活动的认识。积极的宣传是幼儿园师生参与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前提保障,通过宣传发动,整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中全体师生都能积极参与,全园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我园在整个爱国卫生月中,开展了以下具体活动:

1、具体宣传活动。周一例会园长向全体教职工进行了爱国卫生月活动动员。在园门口及园内醒目处分别悬挂“清洁校园,人人参与”、“关爱绿色,我的责任”等横幅。我园还开展了爱国卫生月专题黑板报评比,并在公共黑板报处刊出了肠道传染病预防、禽流感预防、流脑预防、结核病预防等知识。

2、校园环境整治。4月初连续两周对各班进行了分阶段校园环境整治活动。着重进行了死角清除。使整个校园顿显清洁,通过绿色陪衬和红花点缀,校园呈现一片生机昂然。还进行了教室、办公室、厨房、卫生间的卫生清理,清除了一些死角,基本能杜绝蚊蝇滋生,教室、办公室经过教师们的清扫,显得窗明几净。全体员工在共同参与环境整治过程中增强了保洁意识和争创卫生校园的积极性。

3、关注师生安全。师生安全是幼儿园第一要务,幼儿园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厨房、校园卫生工作进行了整治,严防病从口入。要求厨房按照区卫生局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还对幼儿园所有用水池进行了清洗、消毒,确保师生用水清洁。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四篇】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 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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