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整改措施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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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整改措施【第一篇】

根据区委、区委有关精神,我们认真贯彻《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平台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推进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共完成工程招标项目项,交易额万元。年完成工程招标项目项,金额万元。年完成工程项目项,金额万元。第一季度完成项目项,万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

区委区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成立了区委领导为组长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完成平台建设。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从源头规范招投标工作,遏制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同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围绕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招投标队伍的工作目标,切实按照上级要求,注重机关日常管理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廉洁意识,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拓展干部职工学习层面,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干部廉政建设上,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禁工作人员参与和招投标相关的各种盈利活动,做到干干净净做事,坦坦率率做人。在内部管理上,相继完善了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请假休假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和月底工作例会等制度。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坚持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全员讨论决定。

二、依托专家库,推进规范管理

依托市专家评委库,以供招标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完成评标工作。

1、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在资格预审、抽签选取合格申请投标人、抽选评委、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由纪委、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抽签选取人大、政协义务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2、加强日常市场巡查。为有效防止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建立了市场巡查制度,由纪委和招投标办、建委等部门组成的专班,每季度巡查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部门联系会议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增强了工作合力。

三、营造宣传氛围,打造全新形象营造宣传氛围,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有效举措。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活动:

一是通过区政府网站解读招投标法律法规,解答政策咨询,解决热点疑问;

二是利用宣传标语,横幅等大力宣传招投标有关政策、业务知识;

三是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招标公告等重要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相关部门领导全程参与,扩大招投标社会影响;

四是借力借势对外宣传,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借势造势,使社会各界增进了解、支持招投标,树立招投标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招投标整改措施【第二篇】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招投标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一)市行政审批部门作为市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职能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其他未明确监管职责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市住建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五)市水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市国资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项目除外)。

(八)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在招投标领域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市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十)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一律纳入审计范畴,定期开展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十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招投标项目提供进场交易服务,未明确监管部门的不得提供进场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招标投标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记录、保留证据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申请时同步提出,审批部门在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中要明确具体行政监督部门。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招标采购活动(以下统称招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人)负责,项目单位(招标人)特别是“一把手”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项目立项、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变更、招标人代表选用等重点环节上必须经项目单位(招标人)党组(党委)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党组(党委)会议纪要报项目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审核。

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梳理参与招投标活动各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招投标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责任科室,切实压实“一把手”、主管副职、科室的层层职责,实现从项目立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直至履约验收等重要环节全程有规则、有监督、有记录、有审查、可追溯。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审查制度”,组织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先建后招、明招暗定、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内容,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同时,将招投标活动办理的各个环节及“三重一大”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自形成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单位派驻纪检组,单位派驻纪检组负责将以上资料报所在包联监督检查室,以备抽查。

(三)推进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及时编制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深入考察评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比选决策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该科学、规范、透明,考察评估、决策过程要全程“留痕”,其中决策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并永久保存备查。

(四)扩大信息公开。一要建立招标计划公告制度。招标人应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二要扩大信息公示范围。招标人要将招标项目基本信息、招标项目立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的办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栏、网站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以此来加强对招标项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评标信息应全部公开。招标人定标后,要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方式应采取网络公示、单位公示栏公示、班子会议专题听取汇报方式进行。中标人公示中应载明中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人的比较优势,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标委员会推荐理由,以及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对于投标被否决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要书面告知其原因。招标人应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的详细评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编制的“标价比较表”或“综合评估比较表”,以及各评委(匿名并编号)逐项计分情况。

三、强化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一)强化严把源头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一要严把招标范围关,重点监督检查招标人应招未招、规避招标等行为;二要严把招标公告发布关,重点监督检查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要严把投标关,重点监督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四要严把评标关,重点监督检查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评标活动,评标专家是否依法进行评标工作,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五要严把合同签约关,重点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与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施工(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一致等;六要严把合同履约关,重点监督检查中标人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中标合同,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履约验收。

(二)强化协同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三)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事前监管,对招标项目动议、酝酿决策过程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规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对已经发现初步线索、涉嫌违规违法的主体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无缝对接。

(四)强化坐实信用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务办〔2021〕65号)及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信用管理,对交易各方主体在从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实行“一标一评一记录”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和运用,将违规违法严重和特别严重的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作为失信主体拉入“黑名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惩戒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科技支撑。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大力推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智慧化。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为各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通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电子监管平台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在线监督,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行政监管信息,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同时,充分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建设大数据分析系统,构建大数据分析环境,通过对投标文件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IP地址和MAC信息雷同性分析,投标人聚合度分析,中标人中标率分析,对涉嫌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六)完善标后履约监督评价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跟踪管理,依法落实合同各方主体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建立合同履约联合监管责任落实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确保招标项目变动、合同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合同履行情况信息公开,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信用记录,实行“一次失信、处处受限”。

(七)建立招投标市场清出机制。建立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等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级和公示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实现优胜劣汰。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级低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依法限制市场进入;对“无项目、无纳税、无人员”的“空壳公司”依法撤销一批,净化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一)建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常态化机制。市、县(市、区)纪委监委要把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有针对性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把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巩固招投标专项治理成果。持续深化招投标领域腐败治理,保持威慑性力量常在,坚决查处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和今后仍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违规插手招投标项目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对项目违纪违规违法的,一律进行全面廉政审查,深挖彻查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严格落实各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打击招投标领域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把“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推进。强化以案促改,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持续查办一批第三、四种形态典型案件,深入推进清廉邢台建设,推进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二)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建设进程,配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电子评标室、澄清室等,按标准设置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实现各级评标场地互联互通,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顺利开展。

(三)畅通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渠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人单位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要公开各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举报说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结合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要求,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推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四)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部门网站开通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充分发挥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社会群体等不同主体的监督作用,建立问题线索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合理建议得到及时采纳,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是有效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全面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对工作中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履职不力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实的政策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招投标整改措施【第三篇】

为依规依法实施招投标监管,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业乱象,健全招投标领域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深入开展全县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介代理机构市场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领域的行政权力运行,不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助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分析梳理招投标领域乱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我县招投标领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健全招投标领域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工作,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县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范围

20**年1月1日以来,对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含备案)的或者进入招投标程序(以公告时间为准)的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并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招标人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

二是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

三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业务,不按要求公示中标人资质、投标业绩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信息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

四是评标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向他人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等行为。

五是其他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整治内容

(一)规范自主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招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或起草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清理出的违反竞争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提请修订、废止。清理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订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明修改时限。

整治目标:一是9月中旬前完成清理,并废止本单位起草制定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文件。二是对经清理后需予以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保留文件的目录同时抄送县发展改革委。三是对经清理后需进一步修订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修改时限同时抄送县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委、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二)集中整治查处。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和化整为零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和围标串标等问题,通过资料核实、现场核查等方式,分行业分层级对20**年1月以来招标采购的项目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核查和集中抽查。项目法人单位9月中旬对本单位实施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局等部门9月底前对本部门监管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开展重点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部门监管项目总数的50%。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9月底前对全县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集中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行业必须招标项目总数的30%。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并追究具体人员责任。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进行追溯。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县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查办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

整治目标:一是9月中旬,项目法人单位对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完成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二是9月底前,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重点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并抄送县发改委;三是9月底前,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完成集中抽查并形成集中抽查报告;四是10月中旬前,完成整治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或举报的查处。

责任单位: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三)强化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农田水利工程、货物和服务及工程采购等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和信用管理办法,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依法查处挂靠和资质借用行为,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变更等失信企业特别是失信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招标人、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招标投标项目标后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人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强化对监理单位、中标单位的考核管理。加强对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查处力度,突出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发改委、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四)着力净化招投标代理机构市场。在县内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需有营业执照、专职技术人员。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等问题,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不良后果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其清理出县内招投标市场。

责任单位:发改委、各项目业主单位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年9月8日前)。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同时,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提高知晓度和关注度,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布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

(二)自查自纠阶段 (20**年9月中旬)。项目法人单位对整治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整治重点逐一排查,每个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写《招投标管理混乱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4),发现的问题填写在《招投标管理混乱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形成自查工作情况报告,于9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委)。

(三)整治查处阶段(20**年9月下旬)。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本部门监管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开展重点核查、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完成集中抽查,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等),连同核查项目情况表于9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委)。

(四)完善提升阶段(20**年10月中旬)。县发展改革委在各部门报送材料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全面梳理总结,查找缺陷漏洞,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汇总形成全县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县招投标领域管理混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合工作组,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县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教体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有关乡镇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明确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责任人,指派1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指导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人员,紧盯落实落地。对问题反映集中的招投标项目,要建立台账进行督办,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问责问效。对推进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主体,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等情况,严肃追究责任。发展改革、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教体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和线索征集电话、电子邮箱等信访渠道,及时接收问题线索,并做好依法查处、转交转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要以此次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快建立综合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招投标整改措施【第四篇】

摘要:目前,建筑市场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平台,然而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很对不足,影响了工程的顺利实施以及其经济效益。本文主要分析了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其改进措施。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必须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这样不仅可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竞争力,还可以提高我国工程造价的专业水平,促进我国工程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工程业务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工程招标投标先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的描述常常是不完全的,双方理解也常常不一致。这导致要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十分困难,对于总价合同尤其如此。这导致了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冲突与不确定性。

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

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在这一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中,主体双方一定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办法和手段。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稀缺性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对于投标人而言,资源稀缺性体现在:适合自己且有利可图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少,而能最终中标承接到工程则更加困难;对招标人而言,要从众多投标人中挑选到一家资信、能力、报价都完全满意的承包商也不轻松。招投标的目的即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这些稀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充分利用。

2、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相关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存有严重的人为干扰、不良竞争等现象,导致整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市场的混乱。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招标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常常钻管理制度的空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质,最常用的方式有陪标挂靠、串标等。除了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外,过多的行政干涉也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性。

没有制定科学标准的工程量清单

以及建筑工程技术要求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是建筑工程的招标单位提供在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之中,它是依照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对建筑工程所有的建设部分进行计算,将所有的分项工程量列举出的一个详细的清单。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程量清单,可以让招标者在编制标底时作为参考,并且也介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一个竞价的参考,并有利于专家进行评审。当下我国编制能力和水平不高,设计出来的图纸不详细,标注不清等原因导致中标单位和业主发生纠纷,进而向业主索赔的情况,给业主带来严重的投资失控的危险。因为一些原因,建设单位为了使利益最大化,使劲压低建筑工程的造价,让标底离真实的工程价格越来越远,使得招投标有失其公平性,让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我国招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与代理人都需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的基本能力。在我国,很多建筑企业的招标书都是自行编制的,其中招标人的素质、经验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很多企业的招标文件都不能符合国家的规定,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后期的评标与定标工作,给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

标底泄露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至关重要。而实际编制标底人员大部分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的造价、预算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暗中故意向内定的投标人泄露标底,使该投标人的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严重造成不公平竞争。

评标定标过程中的问题

招投标的关键部分是评标与定标,它们能充分体现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评标与定标方法作为基础。从我国建筑行业的工程招标来看,评标的过程有较大的自主性与随意性,并且操作不够规范化,而且还存在很多的议标现象的存在。

3、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改进措施

完善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管理

为了改善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市场资质不明、鱼龙混杂的乱象,必须对工程招投标代理市场进行严格的规范。(1)要提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企业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社会工作实践,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2)国家要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监管,规范其行为;(3)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和检测。 编制招标文件与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或者招标单位委托相关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必须全面包括:项目技术标准,对于投标方审查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范围,评价标准以及合同拟签订的条款。应注意,招标文件价格不能超过印刷、编制成本,其他费用不能计入该项成本。

加强招标文件的管理

工程项目方面的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内容应该尽量的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不仅如此,还要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其中审查的重点是工程招标的范围、结算方法、计价方式、计价原则等内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另外在对工程进行开标与评标的过程中,要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级别与记录进行审查,其中若是有编制不认真,资料有抄袭情况的就判定为陪标,这种行为要得到应有的处理,以便极少招标单位的损失。

改进现行的招投标方式

(1)加强招投标的标准化工作。我们实行标准化的招投标工作可以帮助我们编制参考造价以及报价书,并且可以让投标单位更深刻的理解建筑工程的招标内容,并且采用这种方法编制出的施工方案以及报价书更为接近现实,并且具体谁田,使得报阶更低,从而提高了效率。(2)应用国际标准进行招投标。建筑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用国际标准进行招投标,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矛盾。首先招标单位要仔细的在招标文件之中列举出科学的工程量清单,而投保企业可以据此填报工程造价,减低投保的总体费用,提升标书的整体质量。集中建筑企业比较有限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去努力改善建筑单位管理成本,改变过去只想编制质量低劣的报价书的情形,进而达到节省能源提高效率的目的。

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招标市场。二要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提高评标人的素质

评标人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评标的结果,直接关系着投标企业的经济利益。在组建评标委员会中,要对评标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考察,防止因评标人员自身原因而影响整个评标工作的质量。

结束语

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到了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并针对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建筑行业的秩序,并且及时处理了建筑行业招投标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我国的政府部门要与建筑行业结合起来,使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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