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际法的学习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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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法的学习感受

从国家角度来讲,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国际法为中国发展创造了一个和平与安全的外部环境。当前国际法体系中不仅仅限制了国家间的战争,还严禁通过武力进行威胁,限制了阻碍国家发展的非和平手段。即使整体上无法完全避免战争冲突以及恐怖活动等但是国际上整体仍然是以和平发展为主旋律,就像我们所说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

从社会角度来讲,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把自身的意愿强行添加入全世界共同体权力中,而国际法能够让国际社会具备国家互惠、合作、平等特征。它拥有较强的约束性,能够让每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条例,来承担国际义务,实现主体之间、国家之间的权利平等与相互尊重。

从个人角度来讲,国际法是个人生活与福祉的需要。国际社会建立的一套国际人权保护制度更好地促进了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有效实现,让我们在出国旅游或从事其它生产生活活动时,更加安全踏实,是我们作为人的权利被尊重和保护。

从企业角度来讲,国际法为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国际合作在国家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进程中都是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国际法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学习国际法的学习感受

国际法是一门充满复杂性和挑战性的学科,对于我来说,学习国际法不仅是一次智力上的探索,更是一次对人类社会运行机制的解读。本文将分享我在学习国际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国际法,提高国际交往能力。

1.学习背景和动机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了解国际法知识对于每个中国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因此,我开始学习国际法,并希望通过掌握国际法知识,提高自己在国际交往中的能力。

2.收获和成长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国际法对国家间交往的影响。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不仅掌握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还学会了如何运用国际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3.挑战和困难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国际法知识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其次,国际法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需要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往往存在距离,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

4.总结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不仅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自己的国际交往能力。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未来,我希望继续深入学习国际法,为推动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国际法让我受益匪浅。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国际法水平,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国际法的学习感受

经过半个学期的学习,原先想象中的国际法逐渐转化为一组组理论知识和一个个耐人寻味的案例。在这揭开国际法面纱的过程中,我不断尝试着将其与已学的其他法律作比较,在这一方面有一些自己的体会。

";国际法是不是法?"这似乎是学习国际法首先遇到的问题。人们可以很轻易地找出支持和反对的理由:国际法既具有一般法律的很多特征,又与普通的国内法有着明显的不同。避开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判断,我试图以演化的角度来观察国际法,以及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相信即便坚持认为国际法是法的人们也会承认,如果将国际法包含在法律大家庭中,法的概念会在普通人们的意识中有所扩大。这种扩大既包括横向的拓展,如将法律主体扩大到国家,将执法者扩大到法律主体自身等;同时也包括纵向的延伸,如增强对习惯法地位的认识,强调法的不断变化等。在这种新的语境下,国际法的法律成员地位就无可质疑了。

从演化的视角来看,任何法律规则都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逐渐抽象形成,并由人们价值观不断调整的结果,法律的运行机制也是在长期法律实践活动中慢慢固定下来的。由此观之,国际法也在沿着相同的道路不断发展,不过它不仅比起民法、刑法等起步较晚,而且它如同慢放的录像带,演化速度也要慢很多。具体表现有习惯法较多,成文法仍在不断编纂中,法律规则并不稳定,法律强制力有限,缺乏统一的运行机构等。

造成国际法演化速度较慢的原因,我想主要有: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行为的有限性,以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与国内法类型多样、种类不可计数的法律主体相比,国际法主体可谓少之又少。同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受地理因素的影响,不具有流动性,不可能像个人或企业那样很容易与更多的法律主体进行频繁的交往。此外,国际法主体行为决策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这些都决定了较之如民事法律行为,一段时间内国际法行为数量十分有限。这种有限性造成国际法难以在短期内积累大量实践,为抽象成为法律提供素材。这也可以说明国际法上为数不多的案例的重要地位。国际法行为不仅数量少,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侵略战争在一百多年前还是国家间关系的常态,而二战后侵略行为已被国际社会所禁止。这也造成了某一领域国际法规则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而且往往出现旧的国际规则尚未完全确立,即被新的国际习惯取而代之的情况。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发展中的另一个不同,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人是群居动物,人类自始就以群体为单位发展。在群体的发展中自然会产生各种阶层,产生领导者。少部分人往往依靠权力优势,利用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这样的法律产生于其大多数适用主体之外,并由于与权力的结合而拥有更大的强制力。而作为长久以来国际法主要和基本主体的国家,形成伊始可能是自给自足的、";孤独"的个体,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才找寻到其他的同伴,而且在很长时期内它们之间的依赖并不紧密,达不到";利益相关"。因此,这样的国际社会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出现超国家的权力,其在国家实践中产生的国际法规则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也难以形成国家之上的法律运行机制。以上的演化视角似乎能够说明国际法与其他法律的差异问题,而且国际法这种";慢动作"式的演化,有助于认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产生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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