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聚(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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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腐败免疫力”。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展形势的需要,就必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一、纪检监察内部监督面临的难点当前,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光照别人不照自己的“灯下黑”问题,加强内部监督还面临着一些难点,主要为:   1、监督客体意识不强。一是存在特权思想。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权力缺乏正确认识,产生了“我是监督别人的”、“我是钦差大臣”的身份优越感,说话办事有宪兵思维,没有认识到自己也是被监督的客体,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甚至片面地认为被监督是降低威信、软弱无能的表现,存在抵触情绪。二是抱有侥幸心理。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自认为对党纪国法谙熟于心,自恃通过钻空子、打“擦边球”规避监督的手段高明,易把一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当回事。三是领导重视不足。有些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也缺乏足够认识,怕内部监督严了,造成“对同志不信任”的误解,束缚了大家的手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因而未把内部监督摆到重要位置。   2、外部监督难以到位。一是组织忽视监督。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纪委离得太远,对下级纪委难以形成经常性的监督,而同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又比较信任,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较认可,容易忽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的监督。二是社会难以监督。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特殊,信访件的受理、案件办理等有些工作内容不便于公开,这必然会使外界的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三是干部不愿监督。纪检监察系统外的党员干部身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有的可能自身不是很“清白”,加上忌讳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权力打击报复,他们往往不愿意或没有勇气去监督纪检监察干部。   3、监督机构尚不健全。一是监督主体不明。由于机制体制不够健全完善,目前对“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还没有一个法定专门机构来行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的职能,监督主体不够明确。二是内部机构缺失。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来看,内部监督机构也不健全、不统一,有的把干部监督工作放在干部室、有的放在办公室、有的放在机关党委或支部,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干部监督机构。即使有了内部监督机构,因为相互间“同乘一条船、同吃一锅饭”,抬头不见低头见,也容易产生“多栽花少挑刺,留下人情好办事”的好人主义现象,影响内部监督效果。   4、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是监督标准不细。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备的上下统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各地在自我监督上自搭炉灶,监督标准大多为一些不准什么、禁止什么等“皮筋式”规定,抽象笼统且弹性大,没有可操作性,易成为摆式。二是监督程序混乱。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程序规范还不够健全,忽视事中控制和监督,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存在初查、调查、处理“一竿子到底”等问题。由于程序监督相对滞后,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过程中容易出现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现象。三是监督方式简单。对纪检监察干部多采用内部绩效考核、述职述廉等方式实施监督,方式还较简单;监督的内容往往也是注重工作层面较多,对思想层面及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监督较少,监督范围不够广。   5、权力制约不够有效。一是自由裁量权大。在调查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和线索时,纪检监察干部既可以顺藤摸瓜、穷追猛打,也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案件线索和证据的取舍还往往取决于调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没有一个完善具体的约束制度。在量纪过程中,同样存有视其态度好坏、情节轻重作出处理等问题,如《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定型,本身就具有弹性,不易作出判断,容易造成量纪畸轻畸重现象。二是民主监督缺失。存在以纪委常委会取代民主生活会的倾向,执行党内民主监督不到位。纪委常委会监督有权威,但也因工作议题较多等原因,难有更多精力对办信、查案、量纪等进行过深过细的监督。班子成员内部虽各有分工和制衡,但相互间呈现“诸侯割据”、各管一方现象,横向监督也较少。三是公开透明不足。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制度规定、工作程序规定等对外公开不够,导致外界难以监督。保密与公开的细则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强调保密要求多,也客观上造成了涉及信访、案件等一些事项的不透明。二、加强纪检监察内部监督管理的对策“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针对纪检监察内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自我监督。一要讲清“应该接受监督”的道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切实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良作风,真正树立“应该接受监督”的客体意识。二要树立“乐于接受监督”的心态。既要让纪检监察干部明白接受监督是组织对自己最好的关心爱护,也要从工作、生活、思想、经济待遇、政治待遇等多方面给予纪检监察干部关心爱护,缓解他们的社会压力、工作压力、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让他们在与外界的比较中落差不至于那么大,对接受监督保持良好的心态,减少抵触情绪。三要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在外部监督难以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要借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契机,首先从健全内部专门监督机构抓起,形成常态化监督的氛围,让纪检监察干部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2、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制度监督。一要注重事前预防。健全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如建立健全思想作风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言行;建立职业准入制度,提升新进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建立内部交流轮岗制度,减少“关系圈”、“人情网”的产生;完善机关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等,筑牢监督制约第一道“防线”。二要注重事中规范。循着履职用权的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定,使每个岗位、每项业务都有相应的流程,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主观性。如:完善办信办案等业务流程,按程序开展执纪监督;建立监督对象知情权告知程序,使其充分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监督对象见面约谈、申辨程序,重要案件实行公开审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三要注重事后惩诫。制订违反监督程序和制度的相关处理规定,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通报、调离、辞退、立案查处等多种手段,对违反监督制度规定者进行强制责任追究,强化制度规定的“高压线”作用。比如: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违规违纪办案及失职渎职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及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与纪检监察干部的切身利益挂钩等。   3、合理分权制衡,强化权力监督。一要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加强班子内部监督。如:完善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凡涉及批准立案、作出处分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均由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加强党内民主等。二要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围绕信访承办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纠风权、干部选任权、资金资产处置权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内设室办、干部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实现分工制衡、科学制权,力求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如:班子成员不同时分管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受理信访人员只负责受理转办,不直接查办案件;查办案件人员只调查突破案件,不从事案件定性处理等。三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进一步完善信访、检查、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间的互相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如:建立信访件轮阅制度,先由分管信访的副书记提出看法,呈书记签署意见后,送另一位副书记或必要时送相关常委轮阅,最后由信访室交办;案件检查部门信访初核结论向信访部门反馈,由信访部门答复举报人,杜绝随意掐断案件线索现象;审理部门采取审阅案卷、提前介入、审理阶段与被调查人员谈话等方式对案件检查部门进行监督制约;案件检查部门对所移送审理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定性量纪的恰当性进行监督制约;对涉案款物实行“扣、管、处”三分离,检查部门实施暂扣,办公室负责保管,审理部门负责审清处理等。   4、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立体监督。一要加强组织监督。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双重管理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办法,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人大、政协的监督。二要推行特邀监督。设立纪检监察外部监督委员会,聘请社会各界非官方代表担任监督委员,参与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过程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线索,移交内部监督机构依照程序调查处理。三要实行公开监督。改变闭门修炼的惯常做法,在不违背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实行纪检监察工作“阳光公开”,如主动晒出权力清单,公开办事原则、内容、程序及结果;通过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纪委开放日”、官方微信发布、打造“网上纪委”平台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布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过设立监督举报专线电话、网络专页、监督邮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建议和举报投诉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党内要“环保”,纪检监察机关更要“环保”。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自监到位”,才能“广监天下”,唯如此,才能不辱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2

摘要党的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为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站在反腐斗争的第一线,牢固树立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纪、乐于奉献、清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坚定信念、提高本领、改进作风,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纪检监察问题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都对反腐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纪检工作的要求,把抓好纪检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的思路,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纪检工作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在认真抓好纪检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懈怠。俗话说,“人无志则不立”。如果一个人没有志向,没有目标,做什么事情都不会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兢兢业业。面对日趋复杂、任务艰巨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消极、工作懈怠,缺乏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存在精神懈怠的问题,导致行动上找不准方向、盯不准目标,干工作没思路,抓落实没招数,逐渐丧失了锐意进取的战斗力和战胜困难的信心,遇到问题不敢碰硬、不愿担责,世界观、人生观出现偏差,甚至犯下严重错误。

2、缺乏执政为民的优良传统。“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执政为民”是各级官员的标准。官员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力的,这个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赋予了的权力;所以作为官员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目前的实际是,某些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对群众的诉求敷衍了事,不是深入群众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而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有的部门和行业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败坏了人民公仆的形象。

3、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思想决定行动,认识决定成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理论学习、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显得更为重要、更为紧迫。但有的纪检干部对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还有的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水平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强等现象。另外在纪检干部队伍中还存在办案工作水平低、效率低,处理问题的技巧掌握不够等现象,不能沉下心来走近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存在浮躁心理和奢靡之风。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4、办案不公,不能秉公执纪。有的纪检同志在处理工作时存在人情心理,往往在处理上级领导、同事、熟人、朋友等利益方面,看人脸、讲人情。其主要原因有下面几个:一怕得罪上司,在上司面前畏畏缩缩,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既担心得不到领导的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引火烧身;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管严了、限制多了,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于是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四是在查处有关涉及领导的案子时更是没有主见,不能秉公执纪、维护社会公正,甚至有歪曲事实的行为,最后走上执法犯法的道路。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改进措施

1、坚定理想信念,把握时代方向。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是立党强党的一个重大原则。理想是人们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和追求。对党忠诚,这是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政治操守。纪检监察干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不动摇,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最高信仰。纪检监察干部要永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共同奏响新时期党员干部忠诚于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组织的时代颂歌。

2、改进纪检工作作风,树立纪检监督新形象。加强作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在新的形势下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新要求。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坚持求真务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克服浮躁心态,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高风亮节和浩然正气。

3、加强学习,增强素质,提高本领。练就过硬的工作本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一是要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坚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自觉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要信奉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做到敬业、乐业、勤业、精业。二要提高业务素质。我们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要拓宽知识面,掌握多学科知识;同时还要立足本职,努力钻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多方面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公正无私是恪尽职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和重要思想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具有公平正义的政治情怀和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始终坚持秉公执纪,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坦荡胸怀捍卫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做到在法纪原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畏权势、敢于碰硬,不公报私仇、不假公济私,勇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毫不妥协的斗争。在处理督察大案要案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始终坚持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用权为民,公正执法。

总之,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把握时代方向,改进纪检工作作风,树立纪检监督良好形象,不断加强学习、增强素质,提高本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才能真正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3

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制约不到位,而违纪违法行为很多都始于监管相对缺乏的“八小时以外”。由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活动圈复杂而隐蔽,成为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督的难点。近期,广东省惠州市纪委调研组采取网上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存在的问题   从统计情况看,这次网络调查问卷共有130名干部群众参与。近80%受访者认为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很有必要;分别有%、%、%的受访者认为本地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一般”、“较差”、“很差”。可见,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持续关切与“八小时以外”监督落实难、见效难、突破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总的来说,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还较薄弱,有的甚至是空白,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监督范围不够清晰。开展“八小时以外”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的范围。但目前各地对“八小时以外”监督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工作时间外哪些活动、哪些场所、哪些要素应当纳入监督范围,简单地从时间点来划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要顾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要考虑到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在法律之下,也有自己正常的社交生活和合法权益。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来界定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范围和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监督主体不够明确。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该由谁负责,谁是监督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各种监督力量都难以发挥作用,上级监督力度虽大,但多数情况是鞭长莫及,不易监督;下级则讳莫如深,不敢监督;同级也大多撑台不拆台,一团和气,不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执法机关,因受时间、空间限制,对领导干部的活动情况不易掌握,监督也难于到位;家属及身边人员休戚相关,不去监督。根据问卷调查,群众普遍对“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比较认可,分别达到92%和88%,但这一监督方式的持久性和有效性还需予以保障。   接受监督态度不够端正。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长期以来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监督氛围。作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比较欠缺,抵触心理比较强烈。作为监督人员,有的出于务实的考虑,认为谁都有“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朋友圈,对此监督容易伤了和气,也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大多不愿意过问“八小时以外”的事情,即使知道一些,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监督措施不够有力。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还是不够有力,工作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掌握滞后。监督工作要深入开展,首先信息渠道要全面、畅通。许多时候我们没有把握准“八小时以外”的关键,依然把信息分享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聚(优质8篇)”,而忽略了各种苗头倾向多发于生活圈、社交圈,导致违纪违法线索的收集存在“盲区”。二是监督方法滞后。目前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多样,还停留于传统的监督思维和方法,不注重监督方法创新,没有结合经济社会的转轨、干部工作生活方式的转变、活动范围空间的拓展,效果不够理想。三是监督制度滞后。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注重干部的工作圈,而忽视了社交圈、生活圈,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没有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在问卷调查中,45%的调查对象都建议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群众举报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众评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不定期检查制度。四是防范措施滞后。“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关键点在于“防”。但目前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仍然偏重于案发后的惩处,如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都是犯了“病”才被发现,出了问题才查处,对于违纪违法事前、事中的教育惩戒落实得不够,抓早抓小抓预防方面做得不够,使监督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对策与建议   我们认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时间的延伸和监督空间的拓展是必要的,但不是治本之策;净化领导干部交友圈、生活圈、社交圈是必要的,但不是关键所在。这些,只是作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规范领导干部用权,防止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行为发生,归根到底还是要从建章立制入手,还是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突出重点对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要突出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问卷调查显示,%的调查对象认为要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以及重点岗位掌握有一定实权的正副职和中层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此类领导干部手握实权,极易被别有用心者在“八小时以外”腐蚀诱惑。要把监督与管理、他律与自律、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突出对有苗头性倾向领导干部的监督。调查结果显示,%的调查对象认为要重点加强对此类干部“八小时以外”的防范。对存在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如信访投诉举报比较多,平时工作萎靡不振,热衷于拉关系,经常不在岗的,要采取及时谈话提醒,防微杜渐。   抓住关键环节。问卷调查中,%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行踪不可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必须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要从一些重要节点、重要时期寻找突破口,把工作做在前面。一是重要节点不放过。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生病住院、生日寿辰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以党纪法规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向组织部门报告重要事项,但少数领导干部可能难以抵制各种诱惑拉拢。二是重要时期不放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职务升迁、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实施前期、重要案件办理期间以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期间等时期,容易出现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大多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完成,因此对这些重要时期加强事前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重要区域不放过。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常进出高档酒店餐厅等场所,而这些场所往往都是腐败高发频发的“重灾区”。调查问卷显示,%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腐败包括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吃请和高消费娱乐。因此,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不能放过这些重要地方。   增强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家庭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领导干部之间要互相加强监督,自觉净化“八小时以外”的“三缘三圈”: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圈、以地缘为基础的邻里圈、以事缘为基础的朋友圈。二是发挥执法部门监督作用。强化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监控,定期不定期在上文提到的一些“重要地方”进行明察暗访,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在公共场所的动态,及时发现违纪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三是加强媒体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传播渠道,曝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加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同时,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着力强化监督的震慑作用。四是发动群众监督。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法方面,得票率最高的选项为强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占%。此外,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问卷结果显示,排名前三的选项依次是:群众举报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对外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建立长效机制。有%的调查对象则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要靠制度保障监督。因此,要更加注重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长效机制。一是强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群众评议、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二是建立外出活动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私事外出都应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活动情况。三是建立“廉内助”教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廉内助”培训班,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的廉政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树立良好家风。四是健全惩处问责机制。问卷调查中,认为防治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最有效的办法,选择“要靠惩处震慑,提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成本”的占%。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应严格查处。同时建议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本部门本单位出了问题,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制止纠正的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4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体制不断完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找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基层纪检工作和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的环节,使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可以根据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发展形势是良好的,但基层纪检监察面临的要求更加严格、领域不断地扩展、任务更加繁重、标准要求更高的变化,使我们必须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缺陷。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局限性,主要突出表现在乡镇纪委书记抱有自己的工作被“边缘化”的心态。大多数乡镇纪委书记集中于自己的专职,不去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事情,片面地认为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和党委政府中心的工作不牵连的,所以情绪上出现失落,认为自己被“边缘化。”因此,为了避免影响自己的绩效,个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待工作产生松懈麻痹的想法,且习惯用老方法、旧观念、老套路来解决各样的问题,对反腐败在各个阶段呈现的各个问题认识不够充分,不擅长研究新的问题、缺少创新精神、对自身的工作认识在思想上存在缺陷,加上在对于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上单面认为只要增加人数就够了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忧患意识,不能够把反腐败现象放在社会经济环境下,放在党建设大局工作中,以为严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地区中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二)领导体制上的不适应。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尽管中央纪委书记多次明确授权给地方监督检察,但是对于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上还是难以实施。其次是对派驻机构管理的体制没有明确的区分,派驻机构说是双重的领导制,但是因人事管理在部门,且各样的事情都要依赖于人事部门,因而在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当部门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发生冲突时,就会发生倾向于重部门工作而轻纪检监察业务的现象,尤其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到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最后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导致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多数乡镇纪委与党委的办事机构和各个组织存在复杂的关系,工作关系不明确,难以集中精力解决各种问题。

(三)工作机制上的不适应。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科学工作方法尚未形成,且缺乏有效的实施,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片面的认为自己所做的工作只是“管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习惯用旧方法、旧观念,没有认真地研究工作方法,不注重工作策略,没有真正地以人为本。对于干部存在问题,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且没有真诚和他们交流,帮助他们发现存在的问题,只是简单地处理所犯的错误。

二、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观念创新是创新工作的前提条件,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创造性,首先就要从创新思维方面入手,把正确的思想观念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努力做好“三个转变”,敢于创新,突破墨守成规的思想,针对反腐败现象勇于研究创新,提高工作质量。首先是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调控为主转变,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越是繁重繁忙,越要防止抓住具体的事物状况,要考虑各样事项,从长远和全面来考虑问题,为了提高纪检监察水平就要加强全局性的观念。二是由封闭式管理转向开放式管理,要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思想统一、工作的协调性、保证内部整体性,从而延伸到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既要保证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性,也要充分发动群众参加各样的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参透性,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来抓好党风廉建设。三是由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式管理转变,既要努力掌握现代式的管理方式,又要讲究效率,以现代新科技手段来促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按照中纪委提出的明确“两个责任”、落实“两个为主”和“三转”的新要求,陈仓区纪委解放思想、主动转变、聚力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清理议事机构,加大办案力量,重组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配备,提高了履职能力,同时也存在一些难题亟待**。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是发挥职能作用受到限制。由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一是越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牵头部门承担完成的任务,纪委却主动或被动的承担,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二是缺位问题,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组织与协调的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导致有些工作该分解的没有及时分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局面。三是错位问题,一些地方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对部门各负其责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认识不清,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四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有待提高。日前,中纪委通报了四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这也折射出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程度不同存在一些问题。在目前“舌尖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会员卡腐败”等“四风”盛行的社会大背景影响下,纪检监察干部也存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自律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三是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对一些国有企业调查情况来看,大多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过多,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少,业务知识欠缺,对纪检监察的业务不熟,工作能力工作方式方法不能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一些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不健全,正常工作难于开展。部分经营好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公设备陈旧老化配置低,困难企业就不用说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和作用的发挥。

二、对策建议

一是深化认识,以改革的思路**纪检监察工作难题,打好持久战。要深化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要求、新部署的学习贯彻,力求学深、学透,以更好地掌握精髓、指导实践。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问题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是聚力主业,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打好攻坚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三转”要求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整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减少职能交叉、合理配置人员、加强监督和办案力量,探索新的派驻办法,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把不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使纪检监察机关回归职能本位。坚持执好纪,切实加强对各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打“老虎”,勤拍“苍蝇”,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坚持问好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持把好关,深化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是转变方式,坚持抓早抓小盯关键,打好歼灭战。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要善于抓住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教育预防等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从而带动全局工作推进,紧紧盯住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盯住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的单位和干部。

四是提高能力,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省纪委“四个不准”“六个严禁”的要求,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切实加强国企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稳定加强国企纪检监察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等条件,以确保反腐倡廉各项政策落实。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6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7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继承发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由头,往往都是工作中遇到难题需要解决,或者发现可以预见的难题需要拿出“预案”。这种工作创新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贴近实际的工作作风,成为全社会崇尚创新、务实创新的典范。

二、完善机制,改进方法

就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而言,工作机制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创新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内因,全面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是外因。只有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新跨越。要尤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放大、倍增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努力挖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现实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是现实的发展;现实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才能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和赢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8

近年来,随着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入,乡镇自办案件质量和数量有了大步提升,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处理,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以及广大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少数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些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多、质量不高,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部分乡镇党政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纪委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查办的案件大多涉及基层党员干部,平时与乡镇领导干部打交道多,在查处时抹不开面子,影响办案质量。同时,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思想顾虑,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

2、工作力度不到位。由于乡镇在编人员少,工作事务繁杂,作为乡镇纪委书记,不仅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分管其他如领域的工作工作,牵扯纪委书记的大部分精力,往往不能集中精力查办案件。乡镇尽管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但往往是在配合纪委书记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同时,还要从事其他工作。

3、自身素质跟不上。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由于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普遍存在业务不精的问题,加之乡镇人员流动大,部分乡镇新任纪检干部在上岗前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其他工作牵扯精力加之自身对于业务学习不自觉、不主动,也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

二、对策及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办案主动性。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作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履职尽责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2、加强队伍建设,为办案提供保证。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力量薄弱、配备缺乏科学性等问题,纪检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强配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要让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带新同志;同时要对进入纪检监察队伍的同志把关,把对业务能力强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强化基层纪检监察队伍。

3、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针对乡镇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9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新时代如何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需要我们认真找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改进和提升纪检监察工作。

当前,我委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形势上看,客观面临着新变化,反腐败任务更加繁重,监督领域大大拓宽 ,法纪标准不断提高,履职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我委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全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而且学习内容针对性也不强,学用脱节。导致在日常办案中遇到纪法衔接类的专业性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新军涌入纪检监察队伍,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大多为非专业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再加上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协调组织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面有时有心无力。

二、工作热情还不够高涨。主要是主观能动性不强,有时有畏难情绪,把问题上挂,矛盾上移,造成工作有安排,但不够深入,执行不够到位,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三、职能发挥还不够到位。因工作头绪多,工作量大,工作压力比较大,难免出现精力外移、投向偏移,不能全力聚焦主责主业,职能发挥作用不力。

四、力量配备还不够合理。受体制改革和编制限制的影响,各职能科室人员少,每个科室最多三个人,有的才配备二个人,致使工作迟滞,进度迟缓。

五、“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调整原因,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为加强干部履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素质和能力。

一、应该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素质,采取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有计划的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开阔干部视野。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作业务培训,逐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

二、要提供激励机制保障。提高干部政治待遇,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想方设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解决部分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问题。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的给予提拔重用的机会,对纪检干部在本系统岗位可优先提拔重用,系统外提拔使用的,应作出硬性规定,从而达到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素质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目的,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创造良好执纪环境。纪检监察干部是一支不畏权势的队伍,紧盯各类作风和腐败问题,依法维护维护法律纪律的尊严,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但同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和压力,甚至要面对打击报复,所以作为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好纪检监察干部及家人,在肯定他们成绩的同时也要帮他们撑直腰杆,消除忧患。

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执行力,创造有效的同级监督体系,探索新时期纪检监察监督的新模式。提升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用实实在在的监督实效践行“打铁的人”必须是“铁打的人”。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0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还需持续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配备虽然按编制要求配备到位,但面对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政治任务,人员紧张、力量不足问题仍然突出,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能力还需继续提高,懂法律、金融、财会、计算机、写作等专业人才缺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还不够丰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还不够强,在监督执纪中过程中存在发现问题难、甄别问题难、解决问题难的问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系统性业务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到有效补充途径较少;很多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甚至在同一岗位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接触面狭窄,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开展。同时,少数纪检干部责任对“熟人”社会监督存在思想顾虑,担当意识不强,瞻前顾后、怕得罪人,容易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二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观念、工作方式还未完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纪检干部习惯于原有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模式,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仍用老套路,未能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认识还不全面,对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案促改推进动作还不够连贯,还没有形成以案“压责任、除风险、改制度、抓治理”逐步递进、制度化常态化的良性局面;有的习惯原有的工作模式,存在重案件查办,轻日常监督的思想误区,对查办腐败大案要案主动性强、积极性高、投入精力大,但对履行监督第一职责认识不到位,忽视了对苗头性、倾向和轻微违纪问题处理;有的政策把握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不高,不会或不善于党章党纪、理想信念和事实证据去教育说服党员干部,没有做到审查调查“力度”和思想教育“温度”的有机结合。

三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方法、手段相对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执纪效果。一方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主要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完成,监督检查方法不多,形式单一,发现的问题“面”上的多,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较少。同时,监督检查多停留在发现问题上,对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落实和督促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较少,监督检查成效还需继续提升。比如:在“四风”问题的监督上,纪检监察采取的方式多是明察暗访,而随着少数“公款吃喝”转入“地下”,如不依赖群众群众举报,纪检机关限于人员精力,很难发现类似隐形“四风”问题。另一方面,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缺乏像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专业技术手段,同时,对非党员的企业人员、社会人员也没有强制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对审查突破造成难度和压力。同时,反腐败协调机制运转不够顺畅,远远没有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基层纪委监委执纪审查的力度不大,质量不高。受限于工作力量、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基层纪委监委执纪审查的力度还不够大,震慑效应还需加强。。如:近三年以来,**纪委监委共受理信访举报**起,其中,涉及扶贫领域信访举报**起,占比**%,分别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各类问题**x起、**x起、**x起,**起、**x起,呈现递增趋势,反映出群众身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以案示警的震慑作用还没有深入人心。同时,乡镇纪委存在着日常监督“带电”不足,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不高等问题,今年以来,**纪委监委受理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中,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有**条,仅占比**%,表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督乏力的问题,有的不敢监督,也有的不会监督,绝大多数乡镇纪委主要承办上级转办案件,本级受理或主动监督发现的问题较少,发现高质量问题线索的能力还需继续提高;有的执纪审查欠缺刚性,有时存在查不深入、查不彻底问题,容易因举报人对调查结果“结而不服”而造成重复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调查公信力。

二、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注重从信访举报、舆情反馈、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中摸排线索,按照程序管理和分配线索,并加强跟踪督办,对受理问题线索逐件跟进核查,做到问题查清查透、追责问责到位,确保办案程序规范,办案手续齐备。同时,在同时案件质量上下真功夫,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确保查清查透,严格处理到位,切实提高成案率,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反腐败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找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好“监督的监督”的作用,督促各部门及时移送、高效处置在集中检查、督查调研、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共同推动形成严密高效的监督网络。

三要突出抓实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持续发挥震慑作用。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力度,把查处问题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对查处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定期进行剖析,找原因、堵漏洞、压责任、建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要把严格追责问责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撒手锏”,严格追责到位,确保责任追究到事到人,坚持“一案双查”,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常态化。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以党建工作为引领,开展多层次、多岗位业务培训,不断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学习思考能力,增强纪法思维、辩证思维,提高干部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锤炼严实深细作风。强化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加强对乡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的督促指导力度,采取以干代训、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干部培养,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让干部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壮筋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重大斗争一线学真本领、练真功夫。完善内控机制,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范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1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对规范预算行为,推进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预算审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常规性的审查监督工作做得越来越细,程序也在不断地规范,但在一些重点问题上,始终难以有所突破,对预算实质性的监督始终无法深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职权还没有完全发挥,主要体现在:

1、机构及人员配备不适应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财政预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及内容广泛,人大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必须拥有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没有预算工委,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由财经委负责,而大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仅有一到二人,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人才开展经常性监督,达不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并且大多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财经专业人员,缺乏常识,不可能深入、全面地进行审查。

2、审议时间不足,审议实效有待提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向人大提交预算草案。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往往只提前一个星期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高质量完成初审工作,难度非常大。因为审查的不仅只是粗略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而是预算、决算草案本身,初审期间需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需要核对一些情况和数字,必要时还要做协调工作等。由于审议时间较短,财经委还要忙于撰写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使初审工作流于形式。

3、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工作存在制度缺陷。一是每年人代会一般在1月底或2月初召开,此时的预算编制正在进行中,这样就造成预算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现象。每年将近有三个月无法按预算执行,不符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预算编制存在随意性,预算精准度不够,透明度不高,部门预算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每年的预算执行结果中存在着大量的超收收入,为政府随意性理财留下了制度活口。四是转移支付资金在地方可用财力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存在着转移支付数额不固定,结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的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使这部分资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五是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随机性大,临时性追加支出多,人大与政府之间预算资源和预算信息很不对称,使人大无法深入开展实时动态监督。

4、审计监督缺位,审计结果运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而不是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审计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问题线索提供者”,属于政府内部审计范畴,人大采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同级财政本身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审计政府本身,提供的审计报告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政府如何当好人大的执行者太笼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和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效果。

5、法律责任缺失,监督手段疲软。一是法律法规对违反预算执行及其他违法行为只有原则性规定,承担责任的规定也非常笼统,法律责任过轻,缺乏约束力度,《监督法》也没有法律责任的专门条款。二是法律只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却没有设定处置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结果最终成为“建议权”。三是由于人大常委会“权责不对等”,往往导致《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问责性监督手段在实践中运用存在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不尽人意。

二、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几点建议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促进依法理财,针对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今后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地方人大应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二是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精通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加强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力量。三是人大财经委可相应聘请有财经专业知识人员,作为财经委的聘请委员,保证审查队伍有专业力量参与审查监督工作。

2、提前预算编制时间,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可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时间应每年的10月前开始,年底完成整个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逐步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凡属财政一级预算拨款的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并提交人大审查;细化预算的编制和报送人大审批的内容,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预算收支细化到类、款、项、目;规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要求细化到项目;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

3、提前介入,加强预算初审。在预算草案编制初期,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应主动地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环节,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编制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预算草案的编制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为预算草案的初审和审议打下基础。扩大初审的主体,组织精通财政、审计、财务的人大代表参与初审工作,提高初审质量。在初审中,要抓住预算审查重点,着重考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4、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杜绝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当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超收收入可纳入下年度预算编制,当年确需使用的,应当提前编制使用方案,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要健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和建立定期的检查分析报告制度,可借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机构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电脑实行联网,建立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对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进行动态监督,增强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时效性,实现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全程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5、理顺审计体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预算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要善于指导、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详细地反映审计存在问题,使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2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实现全面化。一要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找,全面掌握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促进整改。二是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到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动态。要多与纪检干部办过案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他们对干部工作的反映。

近年来,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了较好的工作状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我们忽视。

一、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当前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三不”问题,影响工作开展。一是不稳定。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易得罪人,甚至不被亲朋好友理解,且经济待遇不高,政治进步不快,生活方面更是“压力大”,经常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能去,别人能得的不能得,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二是不适应。思想认识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相当一部分的纪检干部对当前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工作创新力不够,工作针对性不强;三是不上进。有些同志面对日益复杂的工作环境和新的形势,缺乏更新知识的积极性,不能主动地补充吸收各类新知识;有的上进心衰退,工作被动应付成效差;有的因职位提升没有解决,消极颓废,从事工作精力不到位。

(二)综合素质有待增强。一是理论功底不扎实。不少干部主动学习理论知识的欲望不强,平时学习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学习不动笔、不动脑,为学习而学习,学习领悟不深,学习指导工作力不强,导致工作水平难以提高。二是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域进一步拓宽,对纪检干部掌握各方面专业知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如,体现在查办案件上,违纪案件广泛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领域,违纪人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不断增强,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知识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补充;很多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甚至在同一岗位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接触面狭窄,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工作开展。三是表达能力不够强。当前相当一部分纪检干部平时重干事,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均不强,对更好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造成一定制约。

(三)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一是服务大局能力不够强。很多纪检干部只会孤立、静止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能把纪检监察工作与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很好地结合起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创新工作能力不够强。一些干部习惯于以简单的号令和应付性的传达来落实工作,习惯于靠经验办事,不善于研究,不能创新开展工作,工作缺少亮点、新意,影响工作效果。三是宣传教育能力不够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束缚,无论是在进人还是干部自身学习上,都存在重经济、法律、办案业务人才引进和学习培训,导致从事宣传教育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从源头预防腐败工作成效。

(四)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当前纪检工作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同级党委政府对乡镇纪委享有绝对支配权,乡镇纪委在组织人事、财物经费以及各种事务上对同级党委政府存在很强的依附性,而上级纪委更多地侧重于业务上的领导这个层面。上级机关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依附同级党委政府,监督同级党委、政府十分困难,上述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和打击腐败的坚定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推进。

(五)基层纪委有待强化。一是专职不专用。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虽明确专职专用,但实际上有很多中心工作要配合,加之大部分没有配备专职纪检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精力大打折扣,以至应付多,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人员流动快。当前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尤其是乡镇纪委人员变动快,不但造成工作脱节,而且易使干部懒于钻研纪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县属部门纪检干部业务知识薄弱,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纪委职能的发挥。三是工作时效低。由于工作精力牵制、业务知识薄弱等因素,基层纪委职能弱化,工作被动应付,工作效率普遍较低。

(六)作风有待深化。一是满足现状,缺少开拓精神。一些干部满足于当前取得的成绩,甚至产生“求稳怕乱”心理,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怕得罪领导,怕影响人际关系,怕社会形象,致使一些工作停滞不前,力度缺失。二是调研不深,工作指导不足。很多纪检干部开展联系基层工作不够,深入基层调研少,指导基层工作少,导致工作第一手资料掌握少,工作起来与现实脱节,抓不住关键,找不准工作方向。三是自我要求放松,损害队伍形象。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观念不强,嘴巴不严,说话随意;有的存在不注意身份,不分场合,参与吃喝游玩;有的甚至违纪违法受到查处。这种现象如不采取措施,加以纠改,势必影响到整个纪检队伍的长远发展。

二、一些对策建议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干部自身内在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影响,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干部教育学习,做到长效化。一要抓好教育内容。要加强党性教育,促进干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加强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干部经住诱惑,耐住寂寞,守住清贫;加强宗旨教育,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促进干部深入践行一线工作方式,依靠群众办事,服务群众办事。二要创新教育形式。要在拓广教育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挂职锻炼等制度,让干部更多接触业务和其他经济、科技知识。同时要善于寓教于乐,把枯燥乏味的理论灌输转化为生动活泼的学习形式,提高教育效果。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要持之以恒,经常化、常态化,不能因工作属疏于学习,再忙再累,也要坚持执行既定的学习制度。

(二)拓宽干部流通渠道,把好“进出口”。一是完善准入制度。切实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标准,把能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吸收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严格杜绝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二是畅通出口渠道。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支持,通盘考虑干部交流问题,适当考虑纪检干部在非本系统内流向问题。对不能很好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也要畅通出口,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强化内部轮岗。长期在一个岗位任职不利于干部成长,应加快机关内部干部轮岗步伐,使纪检监察干部得到全面发展。

(三)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实现全面化。一要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找,全面掌握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促进整改。二是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到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动态。要多与纪检干部办过案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他们对干部工作的反映。三是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公布专门举报电话、邮箱,同时经常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收集情况,把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情况,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3

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在接受别人的监督。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腐败免疫力”,尤其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有底气更好地监督别人。

一、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任。应该说,纪检监察机构自恢复以来,在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威信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其他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老百姓对此也是充分肯定的。毋庸讳言,我们也应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在自身建设和内部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从主观思想认识来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识淡薄。少数领导干部对内部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敢正视,导致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特权思想,不愿接受监督。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提拔上难于进步,对监督抱无所谓态度,思想上抵触,行动上应付。

从外部监督环境来看,组织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信任有余,监督不足。纪检监察干部同样面临着拉关系、说情、贿赂等方面的诸多考验,也存在廉政风险。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防范风险更多靠自身的品格和操守来保证,但这种自我监督的维度毕竟是脆弱的。组织和人民把监督权力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一定程度上讲,存在信任大于监督、监督不够的问题。

从内在监督机制来看,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一是监督的办法还不够有效管用。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了内部监督管理文件和规定,有的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有的对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圈”管理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的少;对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约不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造成部分工作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责任追究上往往碍于情面不能够从严处理,影响了监督效果。二是监督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便捷。按照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但上级纪委离得远,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形成经常性监督;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又比较信任,容易忽视对其监督;下级监督缺乏有效的途径和办法,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由于信息不公开,干部与群众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沟通机制、群众知情机制不完善,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的程度仍然不够。三是监督的方式还不够直接有力。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大多采用绩效考核、述职述廉等方式实施监督,往往注重工作层面的多,而忽视了思想层面的监督,监督方式还不够全面直接。

从监督的力量保障来看,监督的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一是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组织机构不统一、不健全,有的把干部监督工作放在干部室,有的放在办公室,有的放在机关党委,没有形成统一的干部监督机构。二是缺乏规范性的内部监督法规依据。尽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强化内部监督进行了探索,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仙桃市也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实施意见》,但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一个类似于《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的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法规文件。三是缺乏操作性强的内外监督体系。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不够系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有时存在前期监督调查和后期监督处置脱节,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闭合系统。

二、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分权制约的原则。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样必须围绕信访承办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纠风权、干部选任权、资金资产处置权,建立健全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之间实行合理分工,各室之间科学制权,实现分工制衡。

2.上下结合的原则。干部监督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形式、多环节的系统工程。要全面推进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执法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班长”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机关室主任应担负的监督职责及督查办法。坚持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监督机制。

3.公示公开的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的检验。要把纪检监察的各项权力通过公开栏公示、网络媒体公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对权力运行过程和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并对外公开执行情况。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干部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干部监督工作要在惩处干部的同时体现对干部的教育爱护,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促进。惩处干部起到警示作用,引以为戒;教育干部起到保护干部,避免犯错误,惩处和教育干部都是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形式,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事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着力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引导,强化自我监督。一是要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倡廉第一线,如不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拒绝监督,逃避监督,很容易陷入迷途,甚至自毁前程。要通过会议、专题讲座和党课等形式,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发挥好表率带头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凡要求基层单位和部门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执行;凡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首先做到;凡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首先做到。三是要开展好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内容不同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好“四个先正于”(纪检监察机关先正于其他党政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先正于其他党员干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先正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先正于一般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当前,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把深入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等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始终,增强自我免疫力。

2.完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流程,强化岗位监督。一是合理分权。按照委局领导班子、内设室、干部工作岗位三个层面,明确每一层面人员的岗位责任,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防止权力集中发生廉政风险。如,受理信访人员只受理信访转办,不直接查办案件,查办案件人员只调查突破案件,不从事案件定性处理。二是编制流程。针对容易发生的廉政风险点,编制业务工作流程,将风险点在业务工作流程上予以标识,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如案件办理的案件谈话和调查取证两个风险节点,在案件办理流程上予以标识,同时,制定防控措施,要求案件谈话突破和外出取证时,必须2名办案人员同时参加,防止逼供或串供,取假证等情况发生。建立跟踪回访制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室找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两年来,仙桃市共查找纪检监察机关岗位廉政风险点36个,制订完善业务工作流程图32个,对29项权力进行流程再造。三是加强防控。主要抓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前期防控主要是在思想道德建设和制度机制层面主动做好防控。中期监控主要是根据岗位廉政风险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级廉政风险由委局主要领导监控;二级廉政风险由委局分管领导监控;三级廉政风险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监控。后期处置主要是针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处置。重点实行“三书一究”,“三书”:《廉政风险预警告知书》、《廉政风险预警督办书》、《廉政风险责令整改通知书》;“一究”:对有明显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并按有关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处理;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3.健全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办法,强化制度监督。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放在首位,建成覆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上筑牢监督防线。一是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议事,修订完善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凡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干部任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都召开纪委常委会或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二是公开公示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提高公共权力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在党务公开网和本地廉政网上公开,让群众知晓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建立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三是干部轮岗交流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轮岗制度,普通岗位5年内必须轮岗,重要岗位3年内必须轮岗。如,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纠风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干部因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过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四是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谁责”的原则,实行分层追责。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有违纪或过错行为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同时,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定期巡访制度等,对有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及时诫勉。对纪检监察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巡访,巡访被查处对象,巡访相关涉案人员,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情况,并把巡访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4.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渠道,强化立体监督。目前,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仍然是以内部自觉遵纪守法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格局,要拓宽监督渠道,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一是组织监督。坚持上级监督下级,经常向省纪委监察厅汇报工作,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经常向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等通报工作,接受组织的监督。明确干部室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科室,开展经常性干部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的清正廉洁。二是社会监督。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离退休老干部等为行风建设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让行风监督员为纪检监察干部“把脉问诊”,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全方位监督。三是舆论监督。要坦然面对舆论监督,坦言工作得失,习惯在监督下工作。要乐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与记者交朋友,一方面,让媒体记者宣传纪检监察工作,营造纪检监察工作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让媒体记者监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行为。四是家庭监督。通过发放《家庭助廉倡仪书》,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家属当好家庭“哨兵”,把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关。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4

监督议题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如何根据实际选准、定好监督议题,是开展工作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确定监督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1.内容安排偏多。由于顾及平衡、难以取舍,议题内容的安排往往偏多,造成重点不够集中、准备不够充分、监督不够深入。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时间安排有限,相当一部分议题无法纳入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只能采取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组织专题视察等形式进行监督,虽也能起到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力度,也影响了实际监督效果。

2.理念存在偏差。在选定议题时存在两个偏重:一是偏重于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监督程序相对复杂,且人大机关法律专业人才欠缺,在监督形式的选择上较多采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明显偏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刚步入正轨。二是偏重于政府工作。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对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重视不够,在选择议题时往往过多关注政府工作,针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议题安排较少。

3.行权不够到位。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践中,对于常规性的监督内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上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议题,常委会每年都依法安排审议,但对于一些事关区域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较大的规划变动和重大建设事项,较少或未能及时列入监督的计划,导致监督“盲区”、“缺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

笔者认为,监督议题的选定,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和持续努力的实践过程。监督法关于发现和选定监督议题的三个标准和六条途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只有从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积极探索符合监督工作内在要求的选题路子,才能有效避免选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真正做到突出重点、客观务实、安排合理。

在选题思路上,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全局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人大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督议题必须带有全局性与普遍性。一方面,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监督工作,必须着眼全局,找准定位,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围绕区域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行使法定监督职权,充分体现人大工作谋全局、议大事、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检验人大工作成效,最终要看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体现、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人大工作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高度关注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推进发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具有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因此,科学选定监督议题,要兼顾和平衡好全局性与普遍性的关系,把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列为监督内容,确保监督议题符合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发展大局、顺应群众实际诉求。

二是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大重要手段,能否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监督议题的效果与质量。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科学安排监督议题,在保证监督效果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监督形式,使两者互融互补,保证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工作监督方面,重点要放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上,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审查等形式,通过有效监督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法律监督方面,重点要放在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上,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严格依法选题与适时调整议题的关系。依法按程序办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特点。体现在议题的选定上,每年监督计划都在年初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下发,做到“一年早知道”,且一般情况下鲜有调整,这是由人大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也体现了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的严肃性。但是,当今社会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有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一定都能在年初前瞻和预计到,也就无法在议题的安排上予以充分的考虑和顾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因此,要在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议题,使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切实可行。

在实际运作中,应探索完善“四项机制”

1、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相应的议题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把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和监督法规定的“突出的问题”、“集中反映的问题”和“普遍关注的问题”准确全面完整地传递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确保相关信息不迟滞、不阻梗、不失真,为人大更加科学合理地选定监督议题提供原始素材,奠定坚实基础。

2、监督议题的筛选机制。人大监督议题,重在筛选,贵在精炼。有些议题监督效果不尽人意,与选题不当有着直接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只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和提纯过滤,才能保证选定的议题、监督的事项属于事关最广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实现监督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筛选监督议题时要注重选择那些事关发展大局、事关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议题。对准备列入监督内容的议题,事前要组织可行性研究,分析预测可能的监督效果,确保议题的选定切实可行、利于操作。

监督议题的评价机制。建立必要的评估制度,对经过筛选的议题进行系统评价,以判断是否具有全面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体现事关全局、事关民生、事关长远的要求。通过对筛选议题的评价,力求使监督议题更能把握全面、服务大局,更加切合实际、体现民意。此外,还可定期对监督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利于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根源,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监督议题的公开机制。积极探索常委会监督计划、监督内容、监督议题的公开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平台,通过与新闻单位建立互动机制,对不同的监督工作,选择合适有效、生动活泼的公开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创新公开的形式,丰富公开的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使议题的选定和实施过程成为汇民情、集民意、聚民智的过程,使人大工作自觉置于代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5

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思想认识层面。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刻,未能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看待监督工作的政治属性,未能真正将监督工作作为首要职责、第一职责去履行。二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仍存在“以案件论英雄”的思维,甚至将监督和办案两项职责对立起来、觉得是一对矛盾,不能理解监督和办案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三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日常监督过于宽泛,成绩不易量化、不好评价,思想上不太重视,缺乏工作主动性。

操作方法层面。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较为有限。一是不知道去监督什么,难以明确监督重点,不理解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价值取向和监督重点。二是监督方式方法不多,监督检查机构常用的仍局限于问题线索处置、列席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民主生活会、进行函询谈话等少数几项措施,日常监督、长期监督的有效方式方法不多。三是推动源头治理不到位,对一些地区、单位暴露出的问题解剖麻雀不够,提出的治本之策不多。四是个别监督检查机构和个人监督定力不够,将制定文件、下发方案、部署工作等同于工作落实,跟踪问效不够。

工作规范层面。一是职责定位不清楚。在涉及重点工作时,仍有一些单位党组织存在惯性思维,以督促检查为名,让纪委书记负责,或在明确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后让纪委书记协调,出现了“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现象。二是一些基层执纪监督室开展监督随意性较大,日常监督缺乏规范有效的手段,对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还不明确。

监督力量层面。监督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工作人员监督能力有待提升。一是监督力量的整体性、联动性、协同性还不强,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四支监督力量相互衔接协作不够,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往往是各管一块、各自为战,导致有的区域被重复监督,有的区域则成为“死角”无人监督。部分县(市、区)纪委尚未形成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的工作格局。二是工作人员抽调过于频繁,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工作抽调监督检查人员过多过频,影响部分监督检查机构日常工作开展。三是县(市、区)监督检查室按要求增挂了派驻监察员办公室牌子,主要精力都在完成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任务上,专门开展监督的人员相对较少。

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职能的思考

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一是加强示范引导。持续释放监督工作是首要职责、第一职责的强烈信号,始终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推动各层各级监督工作机构和人员形成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与审查调查工作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思想共识,促进监督检查工作与审查调查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合力。二是检查督导。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调研督导,督促其正确履行监督首责。三是制度传导。一方面,做好对上级纪委相关制度的承接;另一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为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完善例会制度。各监督检查室要定期组织联系地区、部门召开监督工作例会,分析形势、查找问题、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室召开分析总结会议,总结监督工作经验,研判监督工作形势,推动监督工作落实。对于阶段性监督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要视情以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及时汇报。二是完善联动制度。全面厘清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监督之间的共同点和侧重点,界定各自职责定位,让监督主体把握好各自监督的侧重点。监督检查室要建立与巡视巡察机构、派驻机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信息报送沟通制度。三是完善交办制度。对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监督事项,要由相关指定部门统筹进行先期研判,结合工作内容特点并报经分管监督工作领导同意,交由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办理。四是完善督办制度。对于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监督事项,党风政风监督室应当及时跟踪掌握各监督检查室的工作进展,必要时采取电话催办、发函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五是完善通报制度。以适当形式通报各监督检查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指出监督工作中的共性或个性问题,为各单位开展自我监督提供借鉴和指导。

综合施策精准监督。一是精准发现问题。探索日常监督有效途径,要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开展问责、参加问题线索排查、督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监督,通过全覆盖、高质量监督检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二要精准执纪执法。一方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和不同处分的对象,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及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给予不同处置;另一方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问题,在取证的标准、量纪的轻重、案件处理的关联性上,切实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三要精准施策治理。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既要查实澄清,还要精准治理。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不仅要快查快办、严肃追责,还要以制度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推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问题比较严重,连续多次发生,出现窝案、串案的领域或部门实施一案双查;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让党委(党组)找到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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