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程通知单 工程通知函汇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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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通知单 工程通知函篇1
根据《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山西省20xx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xx〕25号)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山西省20xx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22日举行。
为方便应试人员报考,根据此次考试的相关规定,我们编写了《山西省20xx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以下简称《报考手册》),内容包括考试时间、专业设置、考试收费、报名流程、报考条件、注意事项、考场规则、违纪处理等,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
报名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考试前不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山西,并同时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点设在太原市,具体地点见考试准考证。
网上报名:8月1日至8月15日
网上交费:8月1日至8月16日
准考证打印:10月16日至10月19日
票据领取:10月16日至20日凭准考证、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302室)领取。
成绩查询:12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一)凡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年。
(二)在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报名资格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资格审核对象为本年度考试中在报考级别规定的连续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
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对象应严格按照《资格审核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资格考试审核表、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如期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发布审查通知:12月31日前
现场资格审查:20xx年1月2日至1月5日
山西省20xx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咨询及资格审核部门联系电话
(注:报名条件咨询及资格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1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标准定额站
太原市金刚堰路20号0351-3336962
2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标准定额站
大同市同泉路40号
13008080882
3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标准定额站
朔州市开发区政务大厅住建窗口0349-8852568
4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标准定额站
忻州市七一北路学府街64号0350-3020660
5
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政务大厅
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0358-8210642
6
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标准定额站
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194号0354-3201225
7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标准定额站
阳泉市桃北中路建设大厦0353-6668212
8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资质科
长治市长兴南路103号310室0355-3020859
9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经济管理站
晋城市凤城路518号金海港商务大厦六楼0356-2085468
10
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标准定额站
临汾市体育北街73号0357-2037942
11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标准定额站
运城市红旗东街251号416室0359-2222937
1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管理处
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0351-7731395
13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考务一科
(网报咨询)
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
0351-7330283
14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考务四科
(成绩查询)
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
0351-7339662
15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财务科
(考试收费)
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
0351-7330067
16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办事大厅
(票据发放)
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
0351-7338331
附件:山西省20xx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
工程通知单 工程通知函篇4
工程部:
本公司承建 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该工程的业务员 同志,联系电话为 ;该工程的设计师为设计部 同志,联系电话为 ;施工负责人为 同志,联系电话为 ;跟踪人员为 同志,联系电话为 ;责任监理为 同志,联系电话为 ;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请在接到此通知后:
1、工程部、工程部跟踪人员编制施工计划方案。
2、组织施工队伍,确定施工负责人。
3、到设计部领取经过审批的工程施工图纸。
4、把工程合同的施工内容、要求,甲方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摘录(整理)打印出来交给工程负责人、工程部跟踪人员;安全交底记录交一份给施工人员张贴在工棚内。
5、在上述开工日内进场施工。
6、责任监理根据工程负责人的通知及时对该工程的安全文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材料节约进行跟踪。
7、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将机器型号、编码号抄写在施工图纸上;在工程隐蔽前、施工完毕后及时通知监理部、工程部进行材料核查和质量检查以及工程验收。
8、工程部跟踪人员负责督促: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将机器型号、编码号抄写在施工图纸上;工程隐蔽前、施工完毕后及时通知监理部、工程部进行材料核查和质量检查以及工程验收。
9、工程部负责人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工程部、监理部、设计部进行验收,售后部同时与工程部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维保接收移交手续。
开工通知收悉,工程部将按要求准时开工,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跟踪、施工、验收,办理工程维保移交手续。
工程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工程通知单 工程通知函篇5
各毕业设计(论文)带队老师:
20xx——20xx学年第2学期毕业实习仍然按照往年执行,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实习时间为2周,其它各专业实习时间为4周。毕业实习由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老师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实习教学工作质量,结合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学生可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调研等活动,也可自行联系单位实习,时间安排可灵活机动。
(1)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参加和完成实习任务,重视实际学习,尊重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的指导,搞好团结,记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和个人总结。
(2)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国家法令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
(3)注意安全,防止各类事故。
(4)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
(5)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将《宁波大学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个人总结等有关材料及时送交指导教师评阅,并按时返校。
(1)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到接受实习单位了解情况,送交《实习教学大纲》,落实实习有关事项。
(2)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并宣讲实习教学计划和注意事项,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3)学生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跟队(班)指导与管理。学生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与他们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实习进展情况,并与实习单位一起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日记》,布置思考题或专题作业。指导和督促学生及时记录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总结,并认真批阅实习作业、报告,做好实习记录等。
(5)切实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6)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报告和参观访问,提倡“学、研、产”一体化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参与厂矿、企事业团体的技术创新活动。
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审核学生的《宁波大学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报告》、《实习日记》等材料,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或参考实习单位评语意见),评定学生成绩,填写实习成绩登记表,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1)实习教学结束后,各带队老师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他等。
(2)学生各项实习材料由学院归档保管,包括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教学记录表、宁波大学实习情况登记表(校外分散实习)、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学生实习作业、实习成绩、实习教学指导记录、带队老师实习总结、学院实习总结等。
请各相关老师积极配合!
工程通知单 工程通知函篇6
领取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龙马社区三组
领取时间:工作日早8:30-11:30,14:30-17:00
咨询电话:0871-6456954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
20xx年7月21日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有关部门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
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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