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汇聚(实用【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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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考知识点 公考法律常识题【第一篇】
1.紧扣主旨,无主题的慎选。
2.全面完整,片面化的慎选。
3.形象生动,不醒目的慎选。
总的来看,标题添加题的要求可以归纳概括为两点:
第一,要紧紧贴合原文内容,要体现文段的中心和重点;
第二,要尽量吸引人眼球,成为一个“标题党”。
接下来小编和大家一起看一下这些要求在题目中如何运用:
例题记忆力的改善并不需要求助于神奇的记忆术或昂贵的营养补充剂。一项针对120名老人进行的为期一年的研究表明,坚持每周快走3次、每次持续30到40分钟的老人,在实验结束时,负责记忆与计划关键部位的体积不但没有像预料中那样随着衰老而萎缩,反而增长了2%到3%。这意味着将记忆力衰退的进程逆转了1到2年。此外,经常快步行走的老人在空间记忆测试中的得分也要高出不运动的对照组。
以下最适合做这段文字标题的一项是:
a.神奇的记忆术
b.“超强”记忆走出来
c.记忆力的改善
d.记忆力与行走
解析答案:b。文段内容梳理:首先表述记忆力的改善不需要记忆术或营养补充剂,接下来用一项研究结果证明通过行走确实可以改善记忆力,最后又通过“此外”进行补充说明,运动确实可以提升记忆力。整个文段表达了一个观点——行走会促进记忆力。那么我们的标题中也应该同时提到“记忆力”与“行走”。a选项二者都没有提到,c选项没有提“行走”可以排除。d选项同时提到了记忆力与行走,但是没说清具体关系,到底是促进记忆力还是减弱记忆力,排除。b选项既在内容上表述全面,又在形式上生动形象,所以答案为b。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汇总【第二篇】
一般人格权是指什么?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公民享有身体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查或处罚;享有婚姻自由权,有权依法自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有通信自由权,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其通信不得被扣押、隐匿或毁弃;有住宅自由权,其住宅不受侵犯,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基本的社会地位和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
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至于终结果是否平等,则取决于每个人的能力、努力程度、机会的把握、风险的防范等因素。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考知识点 公考法律常识题【第三篇】
一、科举制的内涵
科举制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智商、能力的培养、挑选、使用的社会性管理程序。科举制由隋代创立,1905年,开始推行学校教育,科举制度彻底被废除。
二、科举制的发展历程
(一)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隋统一全国后,隋文帝杨坚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隋炀帝杨广又设进士等科,以及第者任官。隋朝制度,科举考中以后一般就可以任官了。
(二)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唐朝的科举制度有了进步。当时的科举考试分两类:一曰常科,一曰制举。
常科:分期考试,主要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重视。考试所依据的经典和题目要求常有变动。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明法科规定考律七条、令三条,全部通晓者为甲第,通晓其中八条为乙第。
制举:皇帝特诏的考试,科目、时间、场所均由皇帝临时决定。制举出身也可能得到“美官”,但不如常科举受欢迎。
武则天执政时设立武举,但不如文举受欢迎。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中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三)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宋代“重文轻武”,所以也很重视科举考试,但后期导致选官过冗过滥。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
宋代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
(四)明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是地方考试。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
(五)清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1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族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考知识点 公考法律常识题【第四篇】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包罗万千。有甜蜜的恋爱关系、纯真的朋友关系、诚实的买卖关系、和谐的夫妻关系等等,那么这么多社会关系中哪一类属于法律关系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具体学习一下法律相关考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判断某一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前提是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例如恋爱关系就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而夫妻关系就有相对应的婚姻法规范存在。
第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恋爱关系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存在,而夫妻关系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夫妻双方的同居权利、忠诚义务等等
第三: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法律规范的保障手段最主要靠国家强制力,因此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必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任意的,可以享有或放弃,但义务是强制的,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和义务又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在某种条件下有同一性,例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另外,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比较的话,权利是本位的、第一位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c.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d.国家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cd。解析:a,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法律规范而非道德规范,错误;b,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正确;c,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是:主体、内容和客体,正确;d,国家在某种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向公民依法征税,此时国家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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