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学校案件近几年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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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案件近几年【第一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下面由我代表xx做表态发言。扬起“沃赶超”的风帆,我们驶入了崭新的xx,我相信这将是xxxx不平凡的一年。xx将满怀信心,在上级坚强领导下,化压力为动力,精心组织,精心建设、精心维护,抓工期,抢速度。与天斗,不畏严寒酷暑;与地斗,不畏艰难险阻。并全面做到:一是落实责任,严把建维安全关,确保全年零安全事故;二是规范程序,严把建维质量关,努力争创一流工程;三是长鸣警钟,严把建维廉洁关,确保全年零问题工程。

今年,建设承担各类建设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扎实、有效、快速推进五大项目建设,公司严把“四关”,确保全年的建设任务和政府投资目标圆满完成。

一是严把进度关。对于新建工程,倒排时间计划表,做到嘴勤、腿勤,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设计等单位的沟通,多跑批复管理部门,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为新建项目的顺利开工做足充分的时间准备。对于续建项目,丝毫不放松进度,紧跟时间计划表,抢抓有利时机,科学管理,合理安排工作节点,确保工程目标如期完成。

二是严把安全关。在施工阶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界面清晰、安全责任明确,同时,做好安全自检和台账留存归档工作,做到有据可依。

三是严把质量关。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做好进场材料检验,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保证不合格材料零进场。加强工程预检制度,对施工方案、技术、质量交底、人员素质、机具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才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认真落实验收制度,坚持按规范检查验收,督促施工方自觉加强质量管理,让施工方不能抱以侥幸心理,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

四是严把廉洁关。建设集团全体党员和中层干部123人签订了廉政责任书,丝毫不放松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思想觉悟,紧绷廉政之弦,警钟长鸣,经得起考验。

学校案件近几年【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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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校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到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身上,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有些相悖而行。长期以来,如何认定校园侵权事件的责任性质,一直颇受法学界和社会各方争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并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责任性质、赔偿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界定不明确,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有不同做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各种保护、保障职责,以及对于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理意见,但对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仍没有解决。校园侵权案件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和承担方式,对审判实践影响重大,社会意义深远。综观学界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监护责任说”,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因而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或者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便是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理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教育管理说”认为:法定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应视作委托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学校仅在此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负责,而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即基于“监护权转移说”,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基于“教育管理说”;学校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学生)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无过错一般就不予赔偿。

学校一般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在校学生既不是委托监护关系也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因此,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毋庸置疑,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是故意行为,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在某些特殊场合,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基础仍然是过错,只不过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诸如校园内枯树枝突然折断,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等,学校作为这些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此职责不因学生入学而免除或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受管理的关系,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适用该原则应严格加以限制,既要注意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为依据令其分担同样无过错的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也应注意不能任意扩大化,无端加重学校的责任。

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广泛实行的责任保险制度,将学校伤害事件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这样虽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最终却是由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实际上是通过收取保费而转嫁于社会,因此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害,而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

(作者系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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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案件近几年【第三篇】

一、案件经过

支行营业部成功劝堵了一起新型电信诈骗案件。从受骗客户所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来分析,不法分子已经瞄向电子密码器这一新产品,其中透露出电信诈骗的一些新特点和新套路。一天,支行营业部接到一个自称为***的客户来电,称其兄今天下午接到一个电话后行为突然有些怪异,具体原因不明,想请银行配合暂时不要为其办卡。放下电话后,工作人员起初也觉得新鲜奇怪,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该网点立即关照所有柜员加以留意。果然不久之后,一位满头大汗的客户急匆匆地来到柜台要求开卡并办理电子密码器,柜员接过身份证一看,姓名正是客户***其兄,便询问其办卡的原因,得到的回答是炒股,再询问则没有任何回答。见此情景,柜员立即回拨了客户***的手机,得到的态度也是含糊其辞说不清,最后也甚至表示可以为其兄办卡。但该网点柜员警惕性很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网点主任汇报并将客户请到主任室详谈。

刚开始客户其兄还是一言不发,经过耐心的攀谈和开导,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当日中午,他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局陈警官打来的电话,称其在广东深圳涉及洗钱案件,其在金融系统工作的同伙已被抓,下午将开庭,原本要求他必须出庭,后因时间已来不及,遂要求其先配合公安办案。接着陈警官自称办公室内声音嘈杂,转由另一个警官做电话录音。接着对方就询问并记录了他在多家银行的卡号及密码,指名道姓要办理电子密码器,并不要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卡密码必须统一设定。最后,对方还一再告诫因案件侦办需要,要求他不要和任何人透露此事,否则影响案件办理要承担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客户其兄接完电话后十分焦急,立即驱车赶到营业网点,并严格按照陈警官的指令到银行办卡,途中还因不停地接打电话导致两部手机相继断电,紧张得浑身上下衣服湿透。

快到关门时,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并经现场出警的公安110证实,客户其兄终于从这场精心设置的骗局中醒悟过来。在沟通过程中,他还将自己随手记录的重点通话记录提供给该网点作分析研究,并称如果不是被银行劝阻,自己所有银行卡中的存款就可能被一步步地转到骗子的“安全账户”中,因此他对银行人的关心和劝阻行为一再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二)银行产品和便捷功能是目标手段。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通话记录来分析,“银行卡”、“电子密码器”等字眼特别醒目,可以看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银行产品的便捷和实用来设置骗局并有效控制受害人,却有意避开银行产品的安全性来迷惑受害人,为其获取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而提供便利。

三、案例启示

(一)不能忽视任何有助于堵截各类诈骗行为的线索。银行柜面及各种服务渠道是重要的经济窗口和阵地,事关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也是不法分子始终赖以生存的“供给线”。因此,对待任何涉嫌各类诈骗案件的线索和消息,我们都要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谨慎态度,采用“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防范措施加以重视。本起案例中,该网点接到陌生客户的求助后并未觉得是“小题大做”或“事不关己”而掉以轻心,相反而是积极应对并主动劝阻,终于使客户迷途知返,防患于未然。

(二)客户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电子银行操作规程对于发放安全介质和客户风险提示等规定很明确,要求柜员和管理人员做到:对新申请口令卡、u盾和电子密码器等安全介质的所有客户,经办人员都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并向客户发放安全折页以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风险的产生,重点向客户提示网银密码及安全介质等工具的重要性,不要将任何密码等重要信息告知他人,以免引起经济损失。此项工作真来不得半点马虎。

学校案件近几年【第四篇】

警方提醒:利用支付宝诈骗又出新:“变种”

3月16日下午,在江苏省南京市读书的浙江女孩林某刚在淘宝上付过款,半小时后,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

“你好,是某某同学吗?我是支付宝中心话务员。”电话中传来一个男子的声音。林某见对方叫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便放下了心中的疑虑。

林某连忙问对方应该怎么办,对方告诉她,要到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去解冻,但要先在官网上开通e支付。然后按照对方的操作进行去“解冻”,但是操作了3次,系统都提醒错误。

这时,对方提出帮林某解冻。林某不假思索就将银行卡号报给了对方。

过了几分钟,对方告诉林某,她的这张卡没有解冻功能,如果要开通解冻功能的话,账户里至少得有1000到2000元,但是开通是免费的。林某虽然心存疑虑,但考虑到他说的开通服务费是免费的就放下心来。她卡里没有那么多钱,只好从另一张卡里取出1000元,然后存到被“冻结”的工商银行卡里面。不久,她的手机接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支付宝发来的银行卡被支取200元的动态验证码,对方让林某提供给他,并说是要把卡上的钱先转到支付宝的一个安全账户上,等银行卡解冻之后再转给她。

过了半分钟,林某手机有收到一条被支取1000元的动态验证码,对方还是以同样的理由让林某说出了验证码。此后,林某越想越不对劲,赶紧给对方回拨手机,可号码根本打不通。这时,她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连忙报警。

警方提示:一定要严格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更不能将手机收到的银行支付方面验证信息泄露。

2014年3月31日

盗走密码后把卡退回商城

胡某是某知名网上商城在浙江省的配送合作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该商城的购物“礼品卡”密码条刮开后能重新贴回去。

2013年10月底,胡某在该网上商城购买了9张“礼品卡”,价值8000余元。胡某刮开礼品卡上的密码条,购买了物品后,贴回密码条,利用自己是配送中心负责人的便利条件,以“客户未收件”为由将礼品卡退给商城。过了一个多月后,胡某发现一切“风平浪静”,认为该商城没有发现这个漏洞。随即利用同样的手法再次购买了8000余元的礼品卡,这次他刮开密码条后在网上以九五折的价格将礼品卡号和密码出售,随即又将密码条贴好并退卡。

网上商城发现这个情况后,立即派人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案。经过慎密侦查,2013年12月30日,民警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胡某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胡某承认了犯罪事实。此时的胡某追悔莫及,因为他将在3天后举办婚礼。

2014年2月17日

“假快递真抢劫”

近期,借口送快递进行抢劫的案件多发,“借口送快递,跟以前发生过的用上门抄水表、煤气表当幌子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类似,只要知道了作案的特点,提高警惕,这类案件是可以预防的。

警方介绍说,这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1、多集中在工作日的白天时段。此时,年轻人都上班去了,家里只留下老人,防范意识比较弱;同时,这也是快递员送货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选择此时段作案,容易伪装,也容易得手。

2、伪装后作案。为了冒充快递人员,犯罪嫌疑人多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方式,身着快递公司工作服作案,且随身不会携带较重、较多的作案工具。

3、被识破多不反抗。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用试探方法敲打住户的大门,如无人应答则继续作案;如有人即以自己是快递公司投送快递为名进行掩饰,若被识破则立即逃跑,多不反抗。为此警方提醒,广大居民要掌握一些防范措施,以防被抢劫。

1、事先告知。目前网购的大多是年轻人,如果当天有快递,应事先告知老人;如果没有,即使有人敲门说是来送快递,在家的老人也不要开门,若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2、遇有陌生人敲门,应问明身份情况再决定是否开门;如果要开门,也只开个门缝看看这人手里是否有快递,千万不要再情况不明之下随便放人进屋。

3、如真遇上假冒快递员来抢劫的,先不要急着反抗,做到随机应变,及时报警;千万不要与对方“单打独斗”、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如果有条件,家里常备一两个简易报警器。邻里也要互相关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警。

5、楼宇门卫和保安应严格把好第一道门,明确来者真实身份后才能放行。

骗局做得太精密 90后小伙5天被骗180余万

4天时间,数次汇款,家住杭州的“90后”小伙小军(化名)被电信诈骗电话先后骗去了180余万元。当民警在某宾馆找到小军时,小军还以为是来抓他的。经民警问询情况后,小军才幡然醒悟: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据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办通报:从4月1日起至4月15日杭州市共发生以“公检法”名义,公民涉嫌犯罪为由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共17起,涉案金额达480余万。

一个宽带断网电话让90后小伙进入圈套。4月10日上午9点多,小军家中固定电话响起,小军接起电话,对方说,小军家中的宽带因为特殊原因即将断网,如有疑问可按相应按键转接人工服务。

小军于是按照录音电话的指示按了相应按键。这时对方一个十分甜美的女声传来,要求小军提供身份信息,帮忙查询断网的具体信息。但对方在所谓的查询以后告诉他的信息着实让他吓了一跳,说是因为他涉嫌一起诈骗团伙案,所以要对其住址进行断网,以利于案件调查。

小军说:“这怎么可能,我从来没做过这样的事情。”但对方也很肯帮忙,说要不你打个上海浦东区公安局的电话问问。

小军也就是从这一步开始被骗子牢牢地控制住了。

当小军拨通了所谓的“上海浦东区公安局”电话后,对方告知小军涉嫌一诈骗团伙案,并详细了解小军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和经济情况。

随后,对方以要求对这些钱进行验钞为由,让小军在农业银行atm机上以无卡转账的方式,将4700元现金转到指定账户上。之后,对方又以办取保候审为由,让小军转了万元保证金到该账号。

步步都是陷阱 4天时间180万被卷走

式先汇了3万元。

4月11日,小军按要求又凑了万元,分别在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atm机进行无卡转账。

4月12日中午,小军再次接到电话,对方将电话转接到一个自称为“杨警官”的电话上,要求小军交30万元的上庭保证金,并要求小军新开一张交通银行借记卡,入住宾馆进行秘密操作。于是,小军按要求办理了银行卡,到某宾馆开了房间。在宾馆房间,对方通过电话获得了小军新办卡的账户及密码,很快,这30万元转入了骗子账户。

之后,小军又接到一个“王检察官”的电话,要求再汇赃款保证金124万元。4月13日上午,小军从自己父亲的银行卡里取了40万元后,到建设银行atm机上,以无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对方提供的两个账户上汇款32万元和8万元。由于小军父亲的银行卡已被冻结,小军又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的借记卡,并要求父亲汇款90万元到自己新办的民生银行借记卡。4月14日早上,对方又电话联系小军,按照之前的方式,90万元随即被转走。

据警方统计,从4月10日到14日整整4天内,小军被骗子以“涉嫌犯罪”为由,陆续被骗去了180余万元。

骗子演得太真 小伙子彻底晕了

但这次会上当,他说可能是因为自己比较麻痹大意。另外,骗子演得实在太真,让他认为这一切都是真的。他说,现在回想起来,在和骗子通话过程中,不但骗子讲话的语气语调模仿得很真实,连背景音都制造得很真实。比如在和所谓的“民警”通话时,背景会传来对讲机的通话声,还有其他民警在受理案件的询问声。

另外,骗子还通过手机传给小军所谓的“法院案件受理电子凭证”上面都印有国徽的图案,看上去十分正式。但其实这是狡猾的骗子在小军手机里种下的木马程序,以截取小军的短信。这样钱被转走后小军就无法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了。

借着此案警方也再次提醒市民,对陌生来电要特别警觉,遇事要及时和家中亲人商量,凡事以公检法或其他行政部门名义打电话说你“涉嫌犯罪”,要求把钱汇到所谓的“安全账户、调查账户、指定账户”或要求开通网银索要密码的,一定是电信诈骗,赶快挂断电话,不要理睬。

2014年5月5日

“五不”防范宝典

一、不盲目轻信:

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骗子使用什么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接到这类电话后,要及时挂断,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骗子进一步设圈套的机会。

二、不理睬:

要hoid住自己,不贪小利才能不受诱惑。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保持头脑清醒,不予理睬,以不变应骗子的万变。

三、不透露个人信息:

无论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我们就坚守一条底线:不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

四、不汇款转账:

电信诈骗手法无论如何翻新,最后都会落在让你向他们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汇款上。因此,对任何要求你转账、汇款或为你提供“安全账户”的陌生电话,手机短信,你大可直接说:“no way”然后挂掉,一概不要相信。

五、不自作主张:

当骗子在电话中要求你不要告诉家人、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时,建议你偏不信他这邪,拿起电话与亲朋好友联系核实,或直接拨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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