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特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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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特点【第一篇】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 b)、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 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 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 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 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 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业性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 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 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 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 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 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 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 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 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 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 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 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 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 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 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 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 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 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 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 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 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 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 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 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 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 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 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 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时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通知, 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 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 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 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 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 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 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 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 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 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 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 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 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 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 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 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 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 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 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 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 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 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 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 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 下: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 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 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 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 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 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 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 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 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 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 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 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 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 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 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 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 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 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 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 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 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 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 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 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特点【第二篇】

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审核,批准授权,甲方一次性交纳加盟费_________元,成为_________软件产品_________区域加盟经销商。

二、在联盟期内加盟经销商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指定地区自由决定产品价格,充分发挥该公司优势不限产品数量开发当地市场,无限量增加该公司经济效益。

三、合同生效后,乙方7个工作日内派资深工程师进行_________软件技术及其市场培训,甲方负责乙方工程师差旅食宿费用。或甲方派技术人员到乙方进行技术培训,乙方不收任何培训费用。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对每套产品只收_________元加密硬件费用。联盟期内如甲方需要技术支持,甲方需要负责乙方差旅食宿费用。

五、在联盟期间乙方在全国主要教育媒体作宣传配合市场推动。在时机成熟时乙方配合甲方在当地开产品推荐会。

六、在大型招标活动中合作伙伴没有资质或没把握时,乙方出面支持。

七、甲方不得在指定地区以外销售,如非指定地区内销售须向甲方提交申请另行协商。

八、甲方交纳加盟费用后合同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联盟期为一年。逾期重新签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合同后,如甲方不能如期付款给乙方,责任完全由甲方负责。

2、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没有交付服务费用,乙方将不负责日后技术服务工作及维护工作,所涉及责任由甲方自付。

3、甲方擅自在合同指定地区以外销售本合同指定_________软件,乙方将无条件取消联盟资格。

十、纠纷处理

如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通过以下机关解决: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补充说明: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特点【第三篇】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

3.单位: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_________%的损溢,由[_________]卖方或[_________]买方选择。

5.单位价格_________

6.总额:_________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_________%,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7.原产国及生产国:_________

8.运输标志:_________

9.装运:_________

装运时间:_________

装运港:_________

卸货港:_________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转运。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分批装运。

[_________]集装箱运输。

最终目的地:_________

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________

10.支付条款

卖方银行账户:_________

买方银行账户:_________

11支付方式:

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        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__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__年版,国际商会第50号出版物》为准。”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特点【第四篇】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杠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 密

9.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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