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宿舍管理**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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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宿舍管理**1
(一)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后勤公司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二)管理**
1.公寓管理人员安排
⑴每栋学生公寓安排公寓管理员2名,实行按天轮流值班制。
⑵各公寓管理员严格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履行各项工作。
2.学生入住**
⑴学生宿舍由学校学工处**调配,由后勤服务公司公寓服务部协助安排。学生凭入住单到公寓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及床号入住,不得乱占床位。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和搬迁。
⑵学生入住时应仔细检查室内设施,如有破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反映登记,毕业离校时须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填单,到公司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
⑶非毕业班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假期留校住宿的,须向学校学工处提出申请,由公寓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安排住宿并服从管理。
3.学生公寓作息**
⑴学生公寓开门时间:早上6:30;
学生公寓关门时间:晚上10:30
⑵午休时和熄灯后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打球或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⑶晚归者须向公寓管理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严禁**、窗进入宿舍。
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归。
4.学生公寓安全**
⑴凡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应地治安管理条例。
⑵学生必须配合共同维持公寓秩序,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服从管理。
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其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学生公寓,违者将予以没收。
⑷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脚或从其它学生公寓**、翻阳台、爬窗入室。
⑸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内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禁止在阳台堆放杂物。
⑹学生公寓不得留宿他人。学生会客或外来人员来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⑺严禁异性进入公寓,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
⑻禁止任何人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
⑼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⑽公寓内发生突发事件,公寓管理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
5.学生公寓防火防盗**
⑴严禁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或存放各种电热设备,如电烤炉、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设备,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⑵安全、规范地使用电器。寝室内使用电脑、台灯、床头扇等电器时,不得围绕床铺拉线。不用时要及时切断电器电源,以防短路引发火灾。
⑶公寓内严禁携带和使用酒精炉、电热锅等烹煮食物,严禁在公寓内点火、点蜡烛、燃烧废纸。
⑷不得在床上吸烟,不准乱弹烟灰、乱丢烟蒂。
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寓,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⑹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进出寝室及时关锁好门窗,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钥匙丢失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反映,以便及时更换门锁,不得自配钥匙。
⑺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将钱包和现金放在寝室内;发生失窃,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反映。
⑻不准任何人员进行上门推销活动,发现上门推销者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反映。
⑼公寓管理员及学生均不得留宿他人。
6.学生公寓财产管理**
学生应以公寓为家,爱护公寓里的公物。凡有下列行为者,须照价赔偿:
⑴踢门**,造成门窗和玻璃损坏者。
⑵随意乱刻、涂鸦墙壁或家具者。
⑶人为造成卫生间、洗漱池等下水道堵塞者。
⑷恶意损坏或无故使用消防设备者。
⑸搬运物品造成地面损坏者。
⑹人为造成公寓内电器设备发生故障者。
⑺学生调换寝室或离校退宿时,由公寓管理员查验后,方可办理调换或退宿手续,门窗设施、家具家电等公物有破损者,均须照价赔偿。
7.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⑴保持寝室内干净、整洁,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⑵爱护公共区域环境。严禁向走廊、窗外倒水、扔东西。寝室内外不得随意堆放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和其他废杂物。
⑶严禁在公寓内粘贴销售广告。公共区域的卫生,卫生员应及时清扫干净,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三)公寓值班管理**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确保公寓管理安全、有序,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严格遵守以下公寓值班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1.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班严禁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严禁穿睡衣、吊带背心、拖鞋等不当着装。
3.工作时间严禁在值班室睡觉、打牌等不当行为。
4.严格遵守交****,办好交接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做好公寓巡查和门卫工作,按规定执行开、关公寓大门(关门落锁后学生不得外出,如特殊情况外出须报相关人员同意),公寓熄灯等工作。
6.上班时间不得串岗、散步、买菜等擅自离岗行为,不得私自请非工作人员(包括家属)代班,离岗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7.值班室严禁非工作人员逗留,严禁公寓管理员家属(本校职工除外)留宿、留餐等。
8.不得违反其他相关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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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宿舍管理**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入住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教育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本细则所称宿舍,包括校内外由苏州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租借或联建及其它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宇。本细则所指的寝室指学生所居住的具体房间。
第二章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三条每幢标准公寓楼出入口处设值班室、会客厅。每幢普通宿舍(或小区)出入口处设值班室。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标准公寓楼每寝室按四人标准居住,配备双人床(或上床下桌)、单人多用书橱、写字桌、方凳,每室配有电话插口,预留电脑网络接口,摇头吸顶电扇一只。普通宿舍按照5-7人的标准居住,配备双人床、写字桌、方凳,每室配有电话插口。
第五条寝室内盖被**叠成方块形放于一端,枕头放置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除并列摆放整齐的鞋子和衣箱外,不得摆放和放置其它物品。
第六条寝室内的书本、笔墨等学习用品和箱子、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美观。
第七条寝室内学生个人经批准使用的电脑应按规定位置放置。
第八条寝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清洁,地面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寝室的阳台、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条 宿舍内的公共区域须保持整洁。电话、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共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严禁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章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学生自律委员会应协助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室长由本寝室学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十三条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公寓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客厅,将卫生纸等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各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四条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在寝室内吐痰、乱扔杂物,不带饭菜入宿舍进食,不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作息**,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十六条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大声喧哗、嬉闹及进行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按作息时间表第一至第十二节课)内,不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等,更不允许从事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十八条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不聚众哄闹。
第十九条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应随手关好门窗,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条不擅自在宿舍区域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不私拉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等违章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
第二十二条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条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点蚊香、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条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废水等。
第二十五条不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
第二十六条除由学校、院(系)**并在宿舍管理部门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活动,以及宿舍管理部门**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同时出示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在指定场所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须经过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须到值班室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寝室。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寝室就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围墙、栏杆。不擅自夜不归宿。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宿舍管理奖惩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评定为:不达标寝室、达标寝室、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具体评定标准另附。凡被评为“文明寝室”以上寝室,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成员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享受附加分,不达标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自律委员会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学生**的学生享受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宿舍区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有关宿舍管理的规章**与本条例有相悖之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宿舍管理**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任**,*委学生工作部、*委研究生工作部、*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齐鲁医学院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向住宿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自律**——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相关系列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活动,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学生的**与义务
第九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享有下列**:
(一)住宿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公寓工作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和**权。
(二)对学校给予的与宿舍有关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或因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有向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提**讼的**。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
第十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寓内严禁**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三条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脸”**、大宗物品出入登记**,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九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离校、文明离校。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条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条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没收**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窗外**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将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行为文明状况、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辅导员进宿舍走访次数、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参与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山东大学非全日制学生、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可根据本校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山大学字〔20xx〕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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