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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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例【第一篇】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交通指挥中心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x年2月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

1、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与事实不符。经《痕检鉴定书》的确认,申请人的出租车___据年月日时许当时出事现场的事实部分,申请人的车辆顺着东条路直行,由于天冷路滑,申请人行驶缓慢,这时,准备自西向东横穿东条路,由于年事已高,申请人特别注意与__保持一定的距离,待申请人从身边驶过,发现不见了,然后下车查看。申请人马上就将扶起,__便侧卧在申请人车辆的后側右部,这就是《痕检》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检》的尘土刮擦,并不能确认就是申请人的车辆撞击__所致。尘土刮擦的部位在车辆的后部,根据申请人与的行走方向而论,就是申请人刮撞到的话,也应该是在车辆的右侧,而不是在车辆的后部,只有在追尾的情况下才能出现这样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与__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对申请人应负全责的认定不能成立。

3、__摔倒,是自己所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据现场目击者称,__在__x年6月时,也发生了同样的撞车事件,并且结合本案的案情,__的行为就是恶意“碰瓷”,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交通厅

申请人: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例【第二篇】

申请人:乔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1991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xxx

联系方式:187440xxxxx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 ,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例【第三篇】

申请人:李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日:1952年xx月13日

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

身份证号:xxxxxx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三元村林地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亩,超占面积为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三元村林地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例【第四篇】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__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__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48 19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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