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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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个体工商户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个体工商户的转让

1.转让方同意将该个体工商户的资产价值人民币_______元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印章转让给受让方。

2.作为受让该个体工商户资产和名称的对价,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

3.转让方应尽快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向受让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在此后停止使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

4.该个体工商户财产移交后,由转让方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受让方到工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受让方应在办理开业登记后方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6.注销登记前使用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

7.个体工商户财产移交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负责。因受让方迟延工商登记而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8.在转让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应在报刊上刊登公告,使广大消费者及其利害关系人知悉。

二.定金及付款安排

9.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_______元支付到转让方的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10.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_____元,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定金。此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元,直至支付完毕总转让价款为止。

三、违约责任

11.如果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9或10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不予返还。

12.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发函催告并明确告知所将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拒不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该经济损失。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4.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15.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1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合同篇2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店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店铺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乙方按每月______号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均应支付甲方______________元的滞纳金。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店铺用途及保持

1、乙方租赁该店铺用途仅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店铺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乙方利用甲方店铺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店铺修缮及添附

1、店铺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修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或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店铺构架及其他设施。

2、乙方在不破坏店铺及其他设施原状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

3、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店铺,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店铺原状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店铺质量或其他设施损毁,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3、乙方使用该店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七条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店铺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次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店铺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店铺,乙方应按原状返还店铺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店铺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须及时搬迁并返还钥匙。

2、乙方逾期返还店铺及钥匙或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约定房租的三倍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押金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限未满甲方无需返还押金给乙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店铺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3、甲方扣留押金,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______________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元的;

乙方擅自将店铺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店铺用途的。

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店铺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店铺进行改造的。

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店铺用途的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店铺,须于期满前_____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合同篇3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

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

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备案事项仅限20__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特别提请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陆灿律师团队,常年受理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金融法律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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